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22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林軒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華益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 年度執聲字第2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華益民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六年度上易字六三七號判決所宣告之緩刑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華益民前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63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 年,並應提供100 小時勞務、接受法治教育3 場次(聲請意旨誤載為1 場次),並於判決時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107 年4 月10日故意更犯偽證罪,經本院於108 年10月31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448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108 年11月26日判決確定。是受刑人有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聲請意旨載為第1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乃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惟審認是否「得撤銷」之實質要件,厥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故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節,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法院高雄分院於107 年1 月24日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63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 年,並應提供100 小時勞務、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而於判決時確定(下稱前案),緩刑期間自107 年1月24日至110 年1 月23日。嗣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107 年4月10日故意更犯偽證罪,經本院於108 年10月31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448 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108 年11月26日判決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應堪認定。參以受刑人上開竊盜犯行,係以踰越安全設備之方式違犯,其犯罪情節所顯現之行為人惡性並非輕微,此既經法院判處罪刑及緩刑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自當謹言慎行,以示知所警惕及有悔改之意;且受刑人前甫歷經偵、審之程序,尤知悉並理解證人之證言於偵、審程序中之重要性,倘於偵、審程序中任為虛偽之證言,將可能導致他人受獲不正確裁判之風險,從而對於國家禁止對司法偵、審程序造成妨害之誡命,更應克盡注意,勿使違犯。詎其仍無視於此,於緩刑保護管束期內,再故意犯偽證罪,顯然未能知所警惕與悔改,其漠視國家禁止對司法偵、審程序造成妨害之誡命,任置因此所生可能導致他人受獲不正確裁判之風險於不顧,尤足見其主觀犯意所顯見之惡性與高度法敵對意識。綜上,依受刑人前案犯罪情節、再犯所顯示受刑人未及知戒慎惕勵暨其主觀犯意所顯見之惡性與高度法敵對意識,應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依法自屬有據,爰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規定,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軒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22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