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勝傑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續字第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勝傑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參仟參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附表編號1 至5 、編號6 之②③④、編號7 至8 「貨品」欄所示之貨品、附表編號6 之①於105 年4 月7 日所訂購之「3420元」等值之貨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莊勝傑於民國101 年間某日起至105 年7 月2 日止,擔任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萊德公司)之副理,負責處理歐萊德公司與美髮沙龍客戶間交易之進出貨品、代收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員,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莊勝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於105 年4 月7 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29日,向客戶「MR造型Salon 」收取新臺幣(下同)1 萬6440元、3 萬720 元、1 萬4040元之貨款;於105 年4 月26日、同年月29日,向客戶「髮藝」收取1 萬4040元、2 萬8080元之貨款。莊勝傑從「MR造型Salon 」、「髮藝」2 家客戶接續收取共10萬3320元之貨款,未按照歐萊德公司規定之期間內將上開貨款繳回給歐萊德公司,以此方式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 ㈡莊勝傑明知附表所示之張菲工作室、儷爾蔓、千于髮型沙龍(下稱千于)、靜鈴、嵐瑟時尚美髮沙龍(下稱嵐瑟)、如憶髮造型屋(下稱如憶)、髮工坊、嘉年華剪燙染髮廊(下稱嘉年華)等8 家美髮沙龍客戶皆無向歐萊德公司訂購如附表所示之貨品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利用上開8 家店家之名義,向歐萊德公司訂購如附表「貨品」欄所示之貨品,致歐萊德公司陷於錯誤,誤以為上開8 家店家確有訂購貨品之真意,乃同意出貨,待貨品到達上開8 家店家之後,莊勝傑隨即至上開8 家店家處,將附表所示之貨品取走。嗣因歐萊德公司遲未收到附表所示貨品之貨款,詢問上開8 家店家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歐萊德公司告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莊勝傑於準備程序中同意有證據能力(院一卷第77頁),且被告、檢察官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亦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應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訊據被告莊勝傑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以公司出貨方式,有跟有合約及沒有合約,簽約合約1 口10萬,1 年為限,因為店家沒這能力,所以店家同意以合購方式交易。比如說是A 客戶,但B 跟C 、D 也需要這些產品,有合約是有10% 紅利,因為有的髮廊要享受10% 優惠,所以用合購方式,我貨有先出,店家的錢繳完,10% 回饋給店家,10% 不是回饋給我,但我要先出貨,他們只需先出90% 的錢. . . 假設這月我出50萬,我跟客戶收45萬,但當下我繳回公司50萬,這5 萬差額我先從貨款補足,因為我是用合購,有時間差,我再把5 萬補回,貨款就差5 萬,另外薪資我補要油錢,公司沒有補貼,我的獎金都是用貨款在周轉,就產生財損的洞,貨款就一直不足. . . 我補資金缺口的方式有2 種,㈠是直接拿別家的貨款來補,㈡先取得公司1 批貨,把這些貨拿去賣給其他店家後,再拿貨款來補云云(他字卷第36至37頁、第38頁、院二卷第37頁)。經查: ㈠被告於101 年間某日起至105 年7 月2 日止,擔任歐萊德公司之副理,負責處理歐萊德公司與美髮沙龍客戶間交易之進出貨品、代收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員一節,為被告所不爭執(院二卷第37至38頁),且有勞動契約書、智慧財產權歸屬約定書、保密義務約款可佐(他字卷第143 至150 頁);又被告有於事實欄一㈠所示之時間,從「MR造型Salon 」、「髮藝」2 家客戶收取共10萬3320元之貨款,未按照歐萊德公司規定之期間內將上開貨款繳回給歐萊德公司乙情,為被告自承在卷(他字卷第36頁、第39頁、第57頁),且有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謝仁傑、證人即「MR造型Salon 」負責人潘渃珍、證人即「髮藝」店長陳雲萱證述明確(他字卷第36頁、院二卷第90頁、他字卷第163 頁、第175 頁),另有帳款總表在卷可稽(他字卷第7 頁);另被告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附表所示店家之名義,向歐萊德公司訂購如附表「貨品」欄所示之貨品,歐萊德公司有出貨給上開8 家店家,待貨品到達上開8 家店家之後,被告隨即至上開8 家店家處,將附表所示之貨品取走等情,為被告坦承不諱(他字卷第36頁、第39頁、偵二卷第39頁),且有證人謝仁傑證述明確(他字卷第36頁、院二卷91頁),並有帳款總表、「嵐瑟」、「靜鈴」、「張菲工作室」、「髮工坊」、「如憶」、「千于」、「嘉年華」、「儷爾蔓」等上開8 家店家之對帳單及切結書在卷可稽(他字卷第7 頁、第13至27頁、第85至99頁);又「儷爾蔓」、「千于」、「嵐瑟」、「如憶」、「髮工坊」等美髮沙龍店家於附表所示之訂貨時間當時,均為歐萊德公司之「合約客戶」,而「張菲工作室」、「靜鈴」、「嘉年華」等美髮沙龍店家則為歐萊德公司之「非合約客戶」,此有歐萊德公司所附之本案客戶狀態表格、「儷爾蔓」之產品買賣合約書、「千于」之產品買賣合約書、「嵐瑟」之產品買賣合約書、「如憶」之產品買賣合約書、「髮工坊」之產品買賣合約書可佐(院二卷第161 頁、第165 至170 頁、第171 至174 頁反面、第175 至180 頁、第181 至186 頁、第187 至192 頁);另依照歐萊德公司之規定,公司給予合約客戶之優惠係要等到貨款全部繳回公司之後,才會給予10 %之優惠,且10% 優惠係給予「贈品」,不是「貨款打9 折只收9 折的現金」之方式一節,亦經證人謝仁傑、陳靜芬、許惠份證述明確(他字卷第37頁、第40頁、第201 頁、院二卷第87頁、院二卷第77至78頁、第265 頁)。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辯稱,其長期私下給予客戶90% 之優惠,只收客戶90 %之貨款,但卻要全額繳回給歐萊德公司,因此造成10% 之資金缺口,長期下來資金缺口越來越大,導致其為了填補資金缺口,乃以事實欄一㈠之貨款、取得如事實欄一㈡之貨品後賣出之款項,用以填補其長期累積之資金缺口乙情,則本案首應審究者為,被告於本案之前,是否有給予客戶90% 之優惠,只收取客戶90 %之貨款,造成被告有10% 之資金缺口之事實,經查: 1.被告於偵查中被詢問到,是否可以提出店家當作證人已實其說時,被告答「這部分可能沒辦法」等語(他字卷第66頁)、「這部分我無法提供」等語(他字卷第67頁)。本院於審理中乃職權傳喚證人即「靜鈴」之負責人陳秀鈴,其證稱:(問:莊勝傑在這幾年來幫你向歐萊德公司訂貨的時候,有無跟你提到,你如果訂貨滿一定額度的話,歐萊德公司會有回饋給你們店家?)沒有,應該是我貨量不大,所以他就沒有跟我講這個,因為他們好像要有一定的貨量才有回饋。(問:你是如何得知的?)因為我們做美髮的有些合作模式就是這樣,而且我知道跟歐萊德公司有簽約的店家達到一定額度的話會有回饋,有簽約的店家當然優惠會比我們沒有簽約的店家還要好。(問:這些是否你聽說的,至於詳細的內容你不清楚?)對,因為我沒有要簽約,所以不會去瞭解這個區塊。(問:被告莊勝傑在幫你向公司訂貨的時候,有無曾經跟你提到,如果把你要訂貨的量跟別的店家訂貨的量合起來達到一定數額,公司有回饋給他,所以他可以把你訂貨的單價再算便宜一點給你?)沒有. . . (問:《提示告證1-4 靜鈴對帳單,他卷第15頁》,上面的日期為105 年5 月20日及105 年5 月31日,請你回想一下,你跟被告莊勝傑有業務接觸的時間點,如果以對帳單的日期來看的話,在這之前你就已經跟被告接觸大概多久時間了?有無2 、3 年這麼久?)應該沒有2 、3 年那麼久,但是在這之前就有接觸沒錯,只是時間過這麼久,我已經想不起來了。(問:從一開始被告開始跟你有業務接觸以後,被告是否曾經跟你講說,如果你訂購1 萬元貨品,他就只跟你收9000元,給你9 折的優惠?)沒有。(問:被告沒有這樣跟你講?)沒有等語(院卷第72至73頁)。 2.本院於審理中職權傳喚證人即「髮工坊」之負責人陳靜芬,其證稱:(問:你所經營的「髮工坊」本身有無跟歐萊德公司簽約?)有. . . (問:就你自己向歐萊德公司訂貨的經驗,有無你自己單獨訂滿10萬元的商品,在你下次訂購商品時會讓你折扣1 萬元額度的情形?)應該不能說是折扣,比如我們跟歐萊德公司簽約10萬元,我們就要付10萬元的金額,結束之後公司會多送你1 萬元,以你下次叫貨來看的話,如果你下次訂購1 萬2000元的商品,那麼你下次就只要繳2000元給歐萊德公司,若我只有叫5000元,那我就不用付錢。(問:就是公司在1 萬元的額度之內,不再跟你收錢?)對,但前提是必須先把之前的10萬元貨款繳清。(問:所以莊勝傑擔任業務與你合作的那段期間,有無發生過你剛才陳述的這種情形?就是你跟公司簽10萬元的合約,然後送1 萬元,有無跟他合作?)都沒有. . . (問:你剛才表示你們店家《即「髮工坊」》也有簽過合約,訂購滿10萬元之後,歐萊德公司就會回饋1 萬元額度的產品讓你在下次訂貨時能夠扣,你在用這個方案的時候所接觸的業務是否被告莊勝傑?)對,因為他是業務,公司會跟我們簽約。(問:被告莊勝傑讓你簽合約10萬元的部分,有無特別跟你強調,你總共只要給他9 萬元就好?)我的部分沒有。(問:你剛才表示在本件這筆之前已經有1 、2 年跟歐萊德公司接觸,也有做過這種10萬元回饋1 萬元的方式,剛才也有問你業務是否莊勝傑,你也說是,而你剛才也強調你要繳10萬元給歐萊德公司之後,公司才會在你下1 次訂貨的時候在1 萬元之內的額度給你扣抵,所以莊勝傑在讓你簽這張10萬元合約的時候,有無跟你講說你只要給他9 萬元就好了?)沒有。(問:是否你確實有繳款10萬元給歐萊德公司之後才有這1 萬元的回饋?)是。(問:除了單獨10萬元能夠拿到1 萬元的扣抵優惠之外,莊勝傑有無跟你說他可以幫你跟其他店家湊起來,如果滿10萬元的話照樣可以給你9 折的優惠?)沒有. . . (問:在你跟被告莊勝傑聯繫接洽的過程中,被告有無告訴你,你訂購的話會給你9 折優惠,如果你訂1 萬元只跟你收9000元的這種情形?)沒有等語(院二卷第77至80頁)。 3.本院於審理中職權傳喚證人即「張菲工作室」之負責人張菲娟,其證稱:(問:《提示張菲工作室切結書,他卷第77 -100 頁》,如果以公司跟你對帳的對帳單是105 年5 月6 日回推,你大概是多久之前接觸被告?)至少1 年。(問:這1 年來有無常跟歐萊德公司訂貨?)還好,我的出貨量是7 、8000或6 、7000。(問:你們的工作室有無跟歐萊德公司簽約?)沒有,我是要用多少貨、叫多少貨、付多少錢。(問:這1 年以來,由被告開始負責業務之後,被告有無跟你提過如果你跟他訂比較大量的貨會給你打折?)沒有,被告是跟我說我這邊借他出貨,第1 次的時候,我說不能害到我,被告說絕對不會,第1 次出貨8000多元被告有付款,第2 次被告沒有跟我說他要出貨,他就直接打給我說他的貨到了,他來搬走之後就發生這件事情,他沒有跟我說我叫多少貨他會打折。(問:打折的部分沒有跟妳說?)沒有. . . (問:第1 次被告是如何跟你說要借用你髮廊的名義訂貨?)被告說「菲姐你地方借我出貨」,我說「你不要害到我,哪有人這樣出貨的」,被告說「不會,絕對不會害到你」,第1 次出貨8000多元,他真的有付款,第2 次被告就沒有講,就直接說他的貨要到了。(問:你那時候有覺得被告這樣出貨怪怪的?)有。(問:為何會這樣覺得?)因為別家的業務沒有這樣。(問:沒有別的業務會借髮廊的名義來訂貨、出貨?)對。(問:那時候你有覺得被告這樣的動作很奇怪?)是,但是被告第1 次真的沒有害到我,真的有付款,第2 次都沒有通知就說貨會到,一下子就把貨搬走。(問:你怕被告害到你是怕被告訂貨但沒有付錢給公司?)是。(問:業務用你的名字訂貨,是否可以用你們髮廊跟公司之間的一些優惠方案訂貨?)沒有,我要用多少貨就跟公司叫貨,他的優惠方案是公司的。(問:例如你是髮廊跟公司有一些客製的優惠活動,業務不是髮廊,業務可以這樣訂貨嗎?)我不知道他能不能訂,只是他跟我這樣開口,我覺得很奇怪,我就告訴被告不要害到我。(問:你把從歐萊德公司叫來的貨賣給客人可以賺多少利潤?)一半,如果賣原價可以有5 成的利潤。(問:進貨價只有原訂價的5 成?)是。(問:你會照原價賣給客人?)我會打9 折,賺4 成。(問:只要賣超過你進貨的價格即原價的一半就有賺?)是等語(院二卷第259 至263 頁)。 4.本院於審理中職權傳喚證人即「嵐瑟」之負責人何旻蓁,其證稱:(問:在本案這3 筆之前,最早一開始被告跟你聯繫時,被告有無跟你說你買商品只收你9 折的錢?)好像有又好像沒有,我真的忘記了,因為太久了等語(院二卷第246 頁)。 5.本院於審理中職權傳喚證人即「如憶」之負責人郭慧珍,其證稱:(被告問:我有無跟你講9 折?)沒有。(被告問:請款9 折?)只有請款9 折,但我也不到那個部分. . . (被告問:這張單之前我最早是如何跟你接觸?在這張單之前多久?)歐萊德公司派你來的。你叫我簽合約,我說我沒辦法訂這麼多貨,我的客人有限,訂貨的數量也有限,也沒辦法每個月都訂貨,也不常訂貨,你說沒關係,你會再處理,歐萊德公司要訂貨到1500元才會出貨,有時候我訂貨不到1500元,你就會訂你的貨再一起出貨給我。(被告問:在我還沒有跟你借名義訂貨之前,你是不是跟公司有簽合約?)沒有簽過合約。(被告問:有無跟賴佳偉《音譯》簽過約?)沒有,我沒有跟賴佳偉《音譯》簽約,我只有因為相信你跟你簽約,你說你會負責。(被告問:我記得你有跟賴佳偉《音譯》簽約?)沒有,我沒有跟他簽約,因為你們要的量太大了,我無法負擔,你要我簽約時,我就有說過你們商品的單價比較高,客人的接受度不高,有客人要我才會訂貨,你跟我說有促銷活動時,我會跟客人講,客人有需求我才會跟你們訂貨,有時訂貨不到1500元,你們公司不出貨,你就說不夠的你訂,然後拿我要的貨給我,剩下的貨你就載走,也是等你來了之後才會開箱,我不會先開箱。(被告問:請款的部分,如果是母親節活動,即你剛才講的優惠組合,我之後有無依照合約的折數跟你請款?)你說打9 折。(被告問:雖然你沒有叫到合約的量?)例如我沒有叫到1500元,我只叫1300元的貨,但是你還是以1300元打9 折給我,我也是都有付錢給你. . . (問:你剛說那時候被告要用你們美髮沙龍的名義訂貨,你那時候覺得不太好?)是。(問:當時被告怎麼跟你講?)被告叫我跟他簽合約,簽10萬元,我說我不要簽那麼多。(問:你說被告原本是要以公司正式的合約跟你簽約?)對,我的客人沒有這麼多,我簽這麼多要做什麼,被告叫我不要擔心,他會處理,叫我相信他。(問:要怎麼處理?)他說他自己會處理。(問:你有沒有跟他簽?)就是有簽才會來這邊。(問:所以你有跟被告簽10萬元的合約?)有。(問:簽的是公司的合約?)是。(問:被告所謂的處理是否指你沒有叫到10萬元,你只叫了2 萬元,剩下的8 萬元他會負責?)對,就是我叫多少付多少錢,其他的他要自己處理。(問:那時候被告有跟你講好他會用你髮廊的名義去訂貨,訂到10萬元,你要的部分你付錢,剩下的部分他都會處理?)是. . . (問:你有想要這個折扣,剩下的被告會負責,你相信的是這個點,或是怎樣?)如我剛才所述,我有叫貨的話,他幫我打9 折這樣而已。(問:你想要的是打9 折這個折扣?)這是他自己講的。(問:被告用你們髮廊的名義去訂貨訂到10萬元,你要多少就照你的,剩下的被告處理,他還願意按照合約幫妳打9 折?)是,我現金給他,他給我現金打9 折。(問:這樣的方式有多久?)就簽那張合約,只有幾次而已,我沒有常訂貨. . . (問:你訂的貨有比較便宜,你賣給客人大概有幾成的利潤?)一樣是售價的一半。(問:你賣給客人有5 成的利潤?)是。(問:依照歐萊德公司提供的資料,如憶髮造型屋是屬於歐萊德公司的合約客戶,有無意見?)沒有。(問:你剛說被告願意給你打9 折,是否指你的貨要1 萬元,被告只跟你收9000元?)是。(問:依照歐萊德公司的規定,如果你是合約客戶,訂完10萬元之後,公司會給你1 萬元的贈品,被告之後有給你嗎?)沒有。(問:被告只是單純你訂多少貨,假設是1 萬元的貨,你本來應該要付1 萬,他只收你9000元,但是你原本身為合約客戶可以拿到的1 成贈品,被告沒有給你?)是,沒有等語(院二卷第251 至256 頁)。 6.本院於審理中職權傳喚證人即「儷爾蔓」之負責人許惠份,其證稱:(問:你們工作室本身有無跟歐萊德公司簽約?)有,我們是合約店。(問:簽約有何優惠?)簽10萬元公司多給1 萬元。(問:多給1 萬元可以如何使用?)可以叫貨,例如給10萬元現金可以叫11萬元的貨。(問:例如這次訂貨10萬元滿額之後,公司跟你收9 萬元,或是再多給你1 萬元下次可以用?)例如合約是10萬元,我陸陸續續出貨,我要給10萬元,滿了之後歐萊德公司會繼續出貨到11萬元。(問:歐萊德公司會送你1 萬元額度的貨物讓你使用,就是你可以繼續訂貨,他們就少賺1 萬元?)是. . . (被告問:你叫多少貨我跟你請款9 折?)那是公司給我的。(被告問:10萬送1 萬元這是事實,要繳完10萬元才能用到這1 萬元也是事實,我要表達的是,假設這個月叫3 萬元,可能你叫1 萬元,我叫2 萬元,下個月我是用1 萬元的9 折跟你請款,等於我把合約的贈品用現金退給你?)你沒有退現金給我。(被告問:應該是說打折,假設你這個月叫3 萬元,我下個月是跟你請款2 萬7000元,等於我拿走後面1 萬元的贈品?)你沒有拿走,那是我們出多少就拿多少。(被告問:例如我們共用合約,由我繳款,正常來講,你可能要繳完10萬元才能用之後1 萬元的贈品,我跟你共用合約變成你這個月叫1 萬元的貨,我跟你請款9 折就是9000元,我們一起用完10萬元,1 萬元就是由我叫貨,你也可以叫貨,我一樣跟你請款9 折的錢?)這是歐萊德公司給我們的優惠,那1 萬元本來就是公司要給我的. . . 我叫我自己的貨沒錯,可是被告叫的貨是從我的合約扣除掉,我沒有跟被告共用合約,被告是求我幫助可不可以用我的合約出貨。(問:被告剛有提到假設你叫了6 萬元,被告自己叫了4 萬元,湊到滿額10萬元,被告跟你請款時6 萬就幫妳打9 折跟你收5 萬4 千元,有無這種情形?)有,他不是給我打折,而是跟我說先把公司給的1 萬放後面,他確實跟我收9 折的現金,如果是10萬元的話,也是收10萬元,那1 萬的貨物還是我的。(問:假設10萬元都是你自己訂的,就這10萬元被告會跟你收10萬元,或收9 萬元?)他跟我收10萬元,因為我的合約是10萬元。(問:假設是你們共同累積的部分,就你自己叫貨的部分,被告是會跟你收多少錢?)他會先打9 折。(問:滿額10萬元之後,1 萬元的額度是讓你用?算是你的?)也不是,因為他借我. . . 因為這樣講比較模糊就是說,以前若我自己出貨,都是累積到10萬元,之後那1 萬元的貨品一定是給我,我叫多少錢就是給多少錢,被告來我這裡出貨的時候. . . 。(問:就是湊在一起的時候?)對,10萬元再送1 萬元等於是打9 折,一樣就是出到11萬元,現金換算一樣是9 折。(問:如果10萬元都是你自己出沒有跟被告合購的這種況狀,被告跟你收的錢是否也是10萬元?)是。(問:被告算完之後你可以從公司得到1 萬元的贈品?)是。(問:第2 種狀況是被告有跟你合購的情形,假設你出6 萬元的貨,另外4 萬元是被告自己處理,原本6 萬元的貨本來應該要付6 萬元,被告跟你收多少錢?)他會跟我收9 折的錢,他只跟我收5 萬4000元。(問:被告也有處理好剩下4 萬元的貨,湊足10萬元交給公司之後,公司會有1 萬元的贈品,這1 萬元的贈品被告會給你嗎?)如果我叫貨他給我,還是要乘以9 。(問:所以在你們合作的情況下,這1 萬元的贈品他. . ?)例如10萬結束了,1 萬元贈品下來了,例如我叫了5000元,還是要給被告5000元的9 折的現金。(問:你說贈品還是要給被告現金?)是,因為我有叫貨. . . (問:在你們合購的情形之下,你們怎麼處理公司送給你們的那1 萬元的贈品?)一樣繼續叫貨叫到11萬元給10萬元,不管我怎麼叫貨都是要給被告9 折的錢。(問:你的意思是這1 萬元的部分你買,你還是要付錢,只是收你9 折的錢?)對,我還是要付錢,從頭到尾這11萬元不管我叫多少貨我都是付9 折的錢,都給現金,這是一樣的道理等語(院二卷第265 頁、第269 至273 頁)。 7.是以,依照證人陳秀鈴、陳靜芬、張菲娟上開所述,被告與渠等接洽時,並無私下給予渠等9 折之優惠;而證人何旻蓁對於被告有無提供9 折之優惠一節,證稱忘記了等語;至證人郭慧珍雖證稱,被告向其收取貨款時,只向其收取貨款9 折之現金,但這種情形係發生在其與歐萊德公司有合約的期間,且身為合約客戶本來可以得到之1 成的贈品,被告並沒有給證人郭慧珍,本院審酌在合約期間,合約客戶本來可以得到之1 成的贈品部分,被告並未給予證人郭慧珍,亦即被告仍私下運用該1 成的贈品,自不足以產生被告上開所辯「10% 」之資金缺口」;又證人許惠份上開證稱,在「全部都是自己叫貨」的情形下,被告是收足全部的貨款,則歐萊德公司給予之贈品由其取得,若是在「與被告合併叫貨」的情形下,被告向其收取貨款時,雖然只向其收取貨款9 折之現金,但是身為合約客戶本來可以得到之1 成的贈品,若證人許惠份想要購買,還是必須支付9 折的現金給被告,本院審酌在「與被告合併叫貨」的情形下,雖然被告只向證人許惠份收取9 折之貨款,但身為合約客戶本來可以免費得到之1 成的贈品部分,被告卻仍然向證人許惠份收取9 折之現金,亦不足以產生被告上開所辯「10% 」之資金缺口」。從而,上開證人之證述,均無法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則被告上開所辯之詞,依照卷內證據均無法被證實,則被告上開所辯,本院無法採信。 ㈢證人謝仁傑證稱:(問:你們公司是否會出貨給沒有跟你們簽約的髮廊?)我們公司有分合約客戶跟非合約客戶,合約客戶當然享有我們10% 產品的回饋,至於非合約客戶雖然沒有享有10% 的回饋,但公司有時候會舉辦一些定期或不定期的活動,折數都是再往下降,絕對是低於9 折,這些非合約的店家只要業務回傳資料來跟我們訂,我們也都會出貨,除非該店家不是我們公司的客戶,我們公司的客戶分為簽約客戶跟非簽約客戶,除了這2 種以外的店家我們是不會出貨的... (問:店家是否可以說他想當你們公司的客戶?)可以,但都必須經過程序去建檔,沒有建檔的店家都不是我們公司的客戶,公司不會出貨,比如高雄1 家髮廊打電話說要跟我們公司訂貨,我們是不可能直接出貨給他的. . . (問:如果是沒有跟你們簽約的客戶,你剛才是否表示這些店家平常訂貨是沒有任何折扣的?)我們所說的折扣是相較於合約客戶,非合約客戶沒有合約客戶的那些折扣,但我們還是會依照公司的沙龍價格去出貨. . . 其實我們公司一直有規定,公司所有人員只能透過公司員購的程序購買產品,依照公司的規範並不允許像被告這樣私底下借用店家的名義向公司訂貨再自己拿去使用. . . (問:公司規定業務不能借用店家名義訂貨再私下將貨品賣掉,只能透過員工價購買公司產品的目的為何?)為了避免公司的商品價格在市場上被破壞而崩盤,如果市面上有大量低於市價產品的話,消費者會疑惑我們的品牌價值,舉例來說,我們公司1 瓶1000ml的洗髮精在市面上定價假如是1980元,如果被告透過沙龍價格以半價的價格進貨之後,再加價1 、200 元在市面上販賣的話,這樣我們市場價格就會被破壞,就不會有人來跟我們購買原本市場上定價1980元的洗髮精,這中間公司就會損失將近1000元的利益。(問:是否沙龍業者跟你們簽約的價格是你們給店家的優惠價格,但是你們的產品還有其他價格是販賣給市面上的一般社會大眾,如果被告以店家的名義拿到沙龍價格之後,也許他用市價7 折就可以販賣,而會破壞你們販售給一般社會大眾的市場價格?)對,因為我們公司除了有自己的獨立店面之外,也有在各大百貨公司設櫃,以1 罐1000ml的洗髮精來說,價格大約落在1780元至1980元之間,我們有不同的管道去做不同價格的銷售跟控管,若被告違反公司的規範以店家的名義取得低廉價格的產品,他在市場上是有利可圖的等語明確(院二卷第91至93頁、第100 至101 頁)。 ㈣依照證人謝仁傑上開所述,歐萊德公司之客戶分為「合約客戶」與「非合約客戶」,且只會出貨給這2 種客戶,若訂購人是這2 種客戶以外之人,歐萊德公司是不會出貨的。被告雖辯稱,附表所示之貨品,其都有經過店家之同意,以店家名義向歐萊德公司訂貨云云(院二卷第33頁),然被告訂購如附表所示之貨品,是否經過「店家同意」並非重點,重點在於係以「何人名義」訂貨。蓋依照歐萊德公司之規定,歐萊德公司願意出貨之對象僅限於「合約客戶」與「非合約客戶」2 種,不是任何人只要願意付錢向歐萊德公司訂貨,歐萊德公司都願意出貨,此乃為了控制產品在市場上的數量及維持產品在市場上之價格所作之規定,故以「何人名義」訂貨,對歐萊德公司來說是重要的,因為這代表一種資格、篩選,訂貨之人必須是歐萊德公司之「合約客戶」或「非合約客戶」,歐萊德公司才會願意出貨,「訂貨名義人」會決定歐萊德公司是否出貨之意願。正因為被告利用上開8 家店家之名義,向歐萊德公司訂貨,讓歐萊德公司誤以為是上開8 家店家要訂貨,歐萊德公司才會願意出貨,故被告利用上開8 家店家之名義,向歐萊德公司訂購如附表所示之貨品的行為本身就是施行詐術之方式。而被告明知如果歐萊德公司知道是被告自己或其他非上開2 種客戶要訂貨,即使有付款之意願,歐萊德公司也不會願意出貨,卻仍利用上開8 家店家之名義,向歐萊德公司訂貨,以達到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貨品的目的,則被告對於附表所示之貨品,確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取財之犯意甚明。 ㈤又附表編號3 所示之「千于」於105 年4 月7 日所訂購之貨品有女用養髮液12瓶(共8544元)、枸杞豐盈洗髮精12瓶(共6816元),原應支付1 萬5360元,業已支付1 萬2040元,尚須支付3320元乙情,有帳款總表、「千于」之對帳單可佐(他字卷第7 頁、第23頁)。又證人即「千于」之負責人李怡黛於偵查中證稱:有局部貨品是我的等語(他字卷第202 頁),然證人李怡黛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故未能知悉「千于」實際上有購買真意者為何種貨品,而因證人李怡黛於偵查中證稱:我有訂的貨品貨款都有給被告莊勝傑等語(他字卷第202 頁),又105 年4 月7 日所訂購之貨品,已有「1 萬2040元」業已支付,基於罪疑唯輕之法則,應認定已支付之「1 萬2040元」均為「千于」所支付之款項,而該等貨品均為「千于」有購買真意之貨品,自不構成詐欺取財,故於「105 年4 月7 日」部分,檢察官僅起訴被告詐欺「3320元(即8544元+6816元-1 萬2040元)」等值之貨品,惟起訴書誤載為「3420元」,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事實欄一㈠業務侵占行為後,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規定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本次修法內容係將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均係於同一月份收取貨款,而未依規定繳回給歐萊德公司,且被害人均為歐萊德公司,被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論以一罪較為合理。又被告就事實欄一㈡所為,均係以同一手法,詐取歐萊德公司之貨品,侵害法益單一,各行為之獨立性較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予包括之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較為宜。至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為,犯罪方法不同,犯罪客體一者為錢、一者為貨品,顯係出於各別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 ㈡附表編號6 之①所示「如憶」於105 年4 月7 日所訂購之貨品有女用養髮液12瓶(共8544元)、竹萃保濕洗髮精12瓶(共6816元),原應支付1 萬5360元,業已支付1 萬1940元,尚須支付3420元乙情,有帳款總表、「如憶」之對帳單可佐(他字卷第7 頁、第21頁)。又證人郭慧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5 年4 月7 日那1 筆我有拿走女用養髮液3 瓶等語(院二卷第257 至258 頁),該等貨品既為「如憶」有購買真意之貨品,自不構成詐欺取財,然其他貨品均為被告以「如憶」名義訂貨而取走,自然成立詐欺取財,故被告就105 年4 月7 日成立詐欺取財之範圍為「女用養髮液9 瓶(共6408元)、竹萃保濕洗髮精12瓶(共6816元)」,即「1 萬3224元等值之貨品」,而檢察官僅起訴「3420元等值之貨品(起訴書記載「3320元」為誤載)」,中間之差距(即9804元等值之貨品)雖未起訴,惟此部分與起訴部分,具有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為審理。 ㈢本院審酌被告為從事業務之人,不思忠實履行職務,竟以上開方式侵占歐萊德公司之貨款、詐欺歐萊德公司之貨品,所為甚值非議,且犯後未能知錯坦承犯行,尚難認其已理解行為之違法,而有悔改之心,並兼衡被告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目前從事美妝相關行業、每月收入約2 萬多元之生活情況(院二卷第283 頁)、刑法第57條之各款事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㈣沒收部分: 1.法律修正之說明: 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2.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業務侵占所得金額共計10萬332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隨同於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㈠之罪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被告就事實欄一㈡,針對附表編號1 至5 、編號6 之②③④、編號7 至8 之犯罪所得為「貨品」欄所示之貨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隨同於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㈡之罪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至被告就事實欄一㈡,針對附表編號6 之①(即105 年4 月7 日貨品)部分,業已支付1 萬1940元,業如前述,而證人郭慧珍證稱,其有訂的貨品貨款都有交給被告一節(院二卷第252 頁、第254 頁),可知證人郭慧珍於105 年4 月7 日所用之「女用養髮液3 瓶」之貨款(即712 ×3 =2136元),應有交給 被告繳回給歐萊德公司,則已支付之「1 萬1940元」扣除「2136元(店家有購買真意,不成立犯罪)」後之數額(即「9804元」),才是被告所為詐欺取財範圍內已交付給歐萊德公司之貨款,則「9804元」因已繳回給歐萊德公司,故應從犯罪所得中扣除,而不再宣告沒收。是以,105 年4 月7 日應宣告沒收之範圍,為「3420元(即1 萬3224元-9804元)」等值之貨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隨同於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㈡之罪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玉屏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陸艷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訂購日期 │未支付金額│貨品 │數量 │單價金額 │備註 │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張菲工作室 │105年5月6日 │3萬336元 │紫玫瑰護色護髮素1000ml │48瓶 │632元 │ │ ├──┼──────┼──────┼─────┼───────────────┼───┼─────┼────────┤ │2 │儷爾蔓工作室│105年5月3日 │2萬1888元 │枸杞豐盈頭皮噴霧50ml │72瓶 │152元 │ │ │ │ │ │ ├───────────────┼───┼─────┤ │ │ │ │ │ │沁涼清新頭皮噴霧50ml │72瓶 │152元 │ │ ├──┼──────┼──────┼─────┼───────────────┼───┼─────┼────────┤ │3 │千于髮型 │105年4月7日 │3320元(起│3320元等值之貨品 │略 │略 │ │ │ │ │ │訴書誤載為│ │ │ │ │ │ │ │ │「3420元」│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4月18日│2560元 │女用養髮液100ml │2瓶 │712元 │ │ │ │ │ │ ├───────────────┼───┼─────┤ │ │ │ │ │ │竹萃保濕洗髮精1000ml │2瓶 │568元 │ │ │ │ ├──────┼─────┼───────────────┼───┼─────┼────────┤ │ │ │105年4月19日│1萬5360元 │女用養髮液100ml │12瓶 │712元 │ │ │ │ │ │ ├───────────────┼───┼─────┤ │ │ │ │ │ │枸杞豐盈洗髮精1000ml │12瓶 │568元 │ │ │ │ ├──────┼─────┼───────────────┼───┼─────┼────────┤ │ │ │105年4月27日│3萬336元 │枸杞豐盈護髮素1000ml │48瓶 │632元 │ │ ├──┼──────┼──────┼─────┼───────────────┼───┼─────┼────────┤ │4 │靜鈴髮型 │105年5月20日│1萬5000元 │茶花控油洗髮精1000ml │12瓶 │668元 │ │ │ │ │ │ ├───────────────┼───┼─────┤ │ │ │ │ │ │茶花控油洗髮精環保包1000ml │12包 │582元 │ │ │ │ ├──────┼─────┼───────────────┼───┼─────┼────────┤ │ │ │105年5月31日│1930元 │香檳玫瑰護色洗髮精1000ml │1瓶 │790元 │ │ │ │ │ │ ├───────────────┼───┼─────┤ │ │ │ │ │ │沁涼清新頭皮噴霧50ml │6瓶 │190元 │ │ ├──┼──────┼──────┼─────┼───────────────┼───┼─────┼────────┤ │5 │嵐瑟時尚沙龍│105年4月22日│3萬9744元 │枸杞豐盈洗髮精環保包1000ml │72包 │552元 │ │ │ │ ├──────┼─────┼───────────────┼───┼─────┼────────┤ │ │ │105年4月27日│2380元 │執業沁涼清新頭皮噴霧1000ml │1瓶 │2380元 │ │ │ │ ├──────┼─────┼───────────────┼───┼─────┼────────┤ │ │ │105年5月5日 │2560元 │女用養髮液100ml │1瓶 │712元 │ │ │ │ │ │ ├───────────────┼───┼─────┤ │ │ │ │ │ │枸杞豐盈洗髮精1000ml │1瓶 │568元 │ │ │ │ │ │ ├───────────────┼───┼─────┤ │ │ │ │ │ │女用養髮液100ml │1瓶 │712元 │ │ │ │ │ │ ├───────────────┼───┼─────┤ │ │ │ │ │ │竹萃保濕洗髮精1000ml │1瓶 │568元 │ │ ├──┼──────┼──────┼─────┼───────────────┼───┼─────┼────────┤ │6 │如憶髮造型屋│①105 年4 月│3420元 │女用養髮液100ml │9瓶 │712元 │已支付9804元 │ │ │ │7 日 │(起訴書誤├───────────────┼───┼─────┤ │ │ │ │ │載為「3320│竹萃保濕洗髮精1000ml │12瓶 │568元 │ │ │ │ │ │元」) │ │ │ │ │ │ │ ├──────┼─────┼───────────────┼───┼─────┼────────┤ │ │ │②105 年4 月│3萬720元 │女用養髮液100ml │24瓶 │712元 │ │ │ │ │13日 │ ├───────────────┼───┼─────┤ │ │ │ │ │ │枸杞豐盈洗髮精1000ml │24瓶 │568元 │ │ │ │ ├──────┼─────┼───────────────┼───┼─────┼────────┤ │ │ │③105 年4 月│1萬5360元 │女用養髮液100ml │12瓶 │712元 │ │ │ │ │15日 │ ├───────────────┼───┼─────┤ │ │ │ │ │ │枸杞豐盈洗髮精1000ml │12瓶 │568元 │ │ │ │ ├──────┼─────┼───────────────┼───┼─────┼────────┤ │ │ │④105 年5 月│3萬336元 │蒲公英低敏洗髮精1000ml │48瓶 │632元 │ │ │ │ │3 日 │ │ │ │ │ │ ├──┼──────┼──────┼─────┼───────────────┼───┼─────┼────────┤ │7 │髮工坊 │105年5月3日 │3萬9744元 │茶樹洗髮精環保包1000ml │72包 │552元 │ │ ├──┼──────┼──────┼─────┼───────────────┼───┼─────┼────────┤ │8 │嘉年華髮廊 │105年5月6日 │1萬6896元 │竹萃保濕護髮素400ml │48瓶 │352元 │ │ │ │ ├──────┼─────┼───────────────┼───┼─────┼────────┤ │ │ │105 年6 月15│8700元 │執業綠茶洗髮精環保桶10L │1桶 │2070元 │ │ │ │ │日 │ ├───────────────┼───┼─────┤ │ │ │ │(起訴書誤載│ │執業紫玫瑰護色洗髮精環保桶10L │1桶 │2070元 │ │ │ │ │為「105 年5 │ ├───────────────┼───┼─────┤ │ │ │ │月15日」) │ │沁涼清新頭皮噴霧50ml │24瓶 │190元 │ │ ├──┴──────┴──────┼─────┼───────────────┴───┴─────┼────────┤ │ 合 計 │31萬59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