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智易字第4號
- 被告
- 樂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清建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法定代理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 1項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智易字第4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法定代理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 1項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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