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陳鑕靂
- 當事人許家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38、21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家瑋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1、二-2所示等物,均沒收;扣案之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許家瑋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瑞士商柏蒂溫妮達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勞力士公司,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皮夾、包包、衣服、襪子、香水、眼鏡、珠寶、手錶等商品,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此等註冊商標商品,或將此商品陳列及販賣。詎許家瑋意圖販賣營利,基於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意,先自淘寶網站購買如附表二-1、二-2所列仿冒商標圖案之商品後,於民國108 年5 月1 日起迄108 年7 月10日止,在其位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承租處,連線登入臉書網站,以名稱「天下精品直播拍賣」刊登販賣該仿冒商標商品之照片及商品拍賣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標購而陳列之。嗣警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拍賣訊息後,於108 年5 月20日以新臺幣(下同) 910 元下標購買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仿冒「GUCCI 」商標之帽子1 件,並匯款至許家瑋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帳戶)後,指定超商交貨便店到店方式寄送而取得商品,經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即於108 年7 月10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許家瑋位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住處(下稱該住處)執行搜索(聲請書誤載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應予更正),查扣如其餘附表二-1所示之仿冒商品。又員警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後,分別再於108 年5 月7 日以860 元(含運費60元)下標購買如附表二-2編號15所示之仿冒「LV」商標之皮夾1 件,及於108 年6 月4 日以660 元(含運費60元)下標購買如附表二-2編號16所示之仿冒「CHANEL」商標之皮帶1 件,均匯款至上開中信銀帳戶後,指定超商交貨便店到店方式寄送而取得商品,經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即於108 年7 月11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該住處執行搜索,現場未查獲相關犯罪證據,後經許家瑋主動告知前往高雄市○○區○○○路00○0 號並同意搜索後查扣其餘如附表二-2所示之仿冒商品,其並提出現金3,000 元供員警查扣,上開附表二-1、二-2所示之扣案商品經送鑑定確認均係仿冒品,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家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中坦承不諱,且有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現場照片、天下精品直播拍賣網頁截圖、警方蒐證購買資料(交貨便服務代碼資料、匯款明細、購得商品照片)、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員警蒐證購買資料(購買對話紀錄、匯款收據、寄送包裹訂單編號、購得商品照片、中華郵政e 動郵局交易通知)、附表一所示各商標註冊審定號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瑞士商柏蒂溫妮達股份有限公司所委任之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所委任之斐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檢視報告書、法商肯諾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瑞士商勞力士公司委任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購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則該次行為,自不能論以販賣既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員警購買如附表二-1編號9 、附表二-2編號15、16所示等仿冒商標商品時,目的僅在蒐集不法事證,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員警並無實際買受該商品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行為,是屬未遂階段。惟商標法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另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次按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裁判要旨參照),是被告自108 年5 月1 日起迄108 年7 月10日止,透過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持續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仿冒商品,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社會一般通念,尚無從切割為複數犯罪行為分別評價,應認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即為已足,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係以同一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行為,同時侵害各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論處。 四、爰審酌被告因貪圖私利而於網路上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侵蝕商標權人就上開註冊商標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且足使消費者對於該商品來源之正確性認知錯誤,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形象,行為實不可取。且本件經查扣之仿冒商品數量甚多,一旦流入市場,對商標權人之利益侵害非小。惟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不諱,且於本院審理中與部分商標權人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瑞士商柏蒂溫妮達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達成和解,並仍持續遵期履行和解條件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和解書、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確有以實際行動填補商標權人損害之誠心,態度尚可;兼衡其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本件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暨被告雖有妨害自由、過失傷害等前案,然其並無違反商標法而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被告經本院訊問時陳稱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油漆工、月收入約3 萬元、需扶養母親、配偶及二名小孩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二-1、二-2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㈡又員警基於蒐證之目的而購入附表二-1編號9 、附表二-2編號15、16所示等仿冒商標商品,各匯款910 元、860 元、 660 元,共2,430 元(計算式:910+860+660 =2,430 )至被告所指定之帳戶等情,有前開匯款、交易資料在卷可佐。雖因員警無購買真意而不構成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然上開價金既經被告收取,自不應由被告繼續保有。而據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員警蒐證而匯款之金額已包含在員警所查扣之現金3,000 元內等語(警二卷第9 頁),則於2,430 元之範圍內,應認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而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經扣案之其餘現金,除被告於警詢自白為販賣仿冒商品之所得外,因本案無從認定被告有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卷內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其餘現金與本案有關,自不能認屬被告犯罪所得,爰不諭知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洪瑞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許雅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註冊審定號│商標名稱 │指定使用商品 │商標權人 │ ├──┼─────┼─────┼──────────┼────────┤ │1 │00000000 │「ADIDAS」│袋子及運動用袋、腰包│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 │ │之圖樣 │、背包、海灘包、皮夾│ │ │ │ │ │等商品 │ │ ├──┼─────┼─────┼──────────┼────────┤ │2 │00000000 │「cK」之字│皮夾、鑰匙包、公事包│美商卡文克雷恩商│ │ │ │樣 │、皮箱、背包等商品 │標信託公司 │ ├──┼─────┼─────┼──────────┼────────┤ │3 │00000000 │「FILA」之│包包等商品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 ├──┼─────┤字樣 ├──────────┤堡有限公司(未提│ │4 │00000000 │ │包包等商品 │起告訴) │ ├──┼─────┼─────┼──────────┼────────┤ │5 │00000000 │「GUCCI 」│手提包、皮夾、公事包│義大利商固喜歡固│ │ │ │之字樣與圖│、手提箱等商品 │喜公司 │ ├──┼─────┤樣 ├──────────┤ │ │6 │00000000 │ │衣服等商品 │ │ ├──┼─────┤ ├──────────┤ │ │7 │00000000 │ │襪子、帽子等商品 │ │ ├──┼─────┤ ├──────────┤ │ │8 │00000000 │ │皮夾等商品 │ │ ├──┼─────┤ ├──────────┤ │ │9 │00000000 │ │香水、肥皂等商品 │ │ ├──┼─────┤ ├──────────┤ │ │10 │00000000 │ │皮帶等商品 │ │ ├──┼─────┤ ├──────────┤ │ │11 │00000000 │ │眼鏡等商品 │ │ ├──┼─────┤ ├──────────┤ │ │12 │00000000 │ │包包等商品 │ │ ├──┼─────┼─────┼──────────┼────────┤ │13 │00000000 │「HERMES」│書包、手提箱袋、皮夾│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 │ │之字樣與圖│等商品 │ │ ├──┼─────┤樣 ├──────────┤ │ │14 │00000000 │ │金屬製皮包鎖、公事包│ │ │ │ │ │、皮革製鑰匙包等商品│ │ ├──┼─────┼─────┼──────────┼────────┤ │15 │00000000 │「LOUIS V-│珠寶、手鐲、行李箱等│法商路易威登馬爾│ │ │ │UITTON」之│商品 │悌耶公司 │ ├──┼─────┤字樣與圖樣├──────────┤ │ │16 │00000000 │ │襪子、衣服、毛衣、襯│ │ │ │ │ │衫等商品 │ │ ├──┼─────┤ ├──────────┤ │ │17 │00000000 │ │衣服等商品 │ │ ├──┼─────┤ ├──────────┤ │ │18 │00000000 │ │衣服等商品 │ │ ├──┼─────┤ ├──────────┤ │ │19 │00000000 │ │衣服等商品 │ │ ├──┼─────┤ ├──────────┤ │ │20 │00000000 │ │衣服等商品 │ │ ├──┼─────┤ ├──────────┤ │ │21 │00000000 │ │眼鏡組等商品 │ │ ├──┼─────┤ ├──────────┤ │ │22 │00000000 │ │眼鏡組等商品 │ │ ├──┼─────┤ ├──────────┤ │ │23 │00000000 │ │包包等商品 │ │ ├──┼─────┤ ├──────────┤ │ │24 │00000000 │ │包包等商品 │ │ ├──┼─────┼─────┼──────────┼────────┤ │25 │00000000 │「KENZO 」│襪子、眼鏡、珠寶、衣│法商肯諾股份有限│ │ │ │之圖樣 │服及內衣等商品 │公司(未提起告訴│ │ │ │ │ │) │ ├──┼─────┼─────┼──────────┼────────┤ │26 │00000000 │「MONT BL-│包包、皮夾、手提包等│德商萬寶龍文具有│ │ │ │ANC 」之字│商品 │限公司(未提起告│ │ │ │樣與圖樣 │ │訴) │ ├──┼─────┼─────┼──────────┼────────┤ │27 │00000000 │「CHANEL」│衣服、襪子等商品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 ├──┼─────┤之字樣與圖├──────────┤有限公司(未提起│ │28 │00000000 │樣 │書包、手提箱、皮夾等│告訴) │ │ │ │ │商品 │ │ ├──┼─────┤ ├──────────┤ │ │29 │00000000 │ │手錶、鐘錶等商品 │ │ ├──┼─────┤ ├──────────┤ │ │30 │00000000 │ │皮帶等商品 │ │ ├──┼─────┤ ├──────────┤ │ │31 │00000000 │ │眼鏡等商品 │ │ ├──┼─────┼─────┼──────────┼────────┤ │32 │00000000 │「BURBERRY│衣服、皮夾等商品 │英商布拜里公司(│ ├──┼─────┤」之字樣與├──────────┤未提起告訴) │ │33 │00000000 │圖樣 │衣服等商品 │ │ ├──┼─────┼─────┼──────────┼────────┤ │34 │00000000 │「FENDI 」│香水、上衣、T 恤、襪│義大利商芬迪有限│ │ │ │之圖樣 │子等商品 │公司(未提起告訴│ │ │ │ │ │) │ ├──┼─────┼─────┼──────────┼────────┤ │35 │00000000 │「BOTTEGA │包包等商品 │瑞士商柏蒂溫妮達│ │ │ │VENETA」之│ │股份有限公司 │ │ │ │字樣 │ │ │ ├──┼─────┼─────┼──────────┼────────┤ │36 │00000000 │「ROLEX 」│手錶等商品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 │ │ │之字樣與圖│ │(未提起告訴) │ │ │ │樣 │ │ │ └──┴─────┴─────┴──────────┴────────┘ 附表二-1(扣押時間:108年7月10日):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1 │仿冒阿迪達斯公司商標圖樣商標之包包 │15件 │ ├──┼──────────────────┼───┤ │2 │仿冒卡文克雷恩公司商標字樣商標之包包│18件 │ ├──┼──────────────────┼───┤ │3 │仿冒斐樂盧森堡公司商標字樣商標之包包│13件 │ ├──┼──────────────────┼───┤ │4 │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字樣商標之包包│15件 │ ├──┼──────────────────┼───┤ │5 │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字樣商標之衣服│6件 │ ├──┼──────────────────┼───┤ │6 │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圖樣商標之襪子│75件 │ ├──┼──────────────────┼───┤ │7 │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圖樣商標之皮夾│4件 │ ├──┼──────────────────┼───┤ │8 │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字樣商標之香水│2件 │ ├──┼──────────────────┼───┤ │9 │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圖樣商標之帽子│1件 │ │ │ │(警方│ │ │ │蒐證)│ ├──┼──────────────────┼───┤ │10 │仿冒埃爾梅斯國際商標字樣商標之包包 │2件 │ ├──┼──────────────────┼───┤ │11 │仿冒埃爾梅斯國際商標圖樣商標之皮夾 │2件 │ ├──┼──────────────────┼───┤ │12 │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圖樣商標│19件 │ │ │之包包 │ │ ├──┼──────────────────┼───┤ │13 │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圖樣商標│1件 │ │ │之皮帶 │ │ ├──┼──────────────────┼───┤ │14 │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圖樣商標│2件 │ │ │之名片夾 │ │ ├──┼──────────────────┼───┤ │15 │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圖樣商標│30件 │ │ │之襪子 │ │ ├──┼──────────────────┼───┤ │16 │仿冒肯諾公司商標圖樣商標之襪子 │25件 │ ├──┼──────────────────┼───┤ │17 │仿冒萬寶龍文具公司商標字樣商標之包包│5件 │ ├──┼──────────────────┼───┤ │18 │仿冒萬寶龍文具公司商標字樣商標之零錢│1件 │ │ │包 │ │ ├──┼──────────────────┼───┤ │19 │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圖樣商標之襪子 │25件 │ ├──┼──────────────────┼───┤ │20 │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圖樣商標之皮夾 │1件 │ ├──┼──────────────────┼───┤ │21 │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字樣商標之手錶 │1件 │ ├──┼──────────────────┼───┤ │22 │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圖樣商標之衣服 │5件 │ ├──┼──────────────────┼───┤ │23 │仿冒布拜里公司商標字樣商標之衣服 │6件 │ ├──┼──────────────────┼───┤ │24 │仿冒布拜里公司商標字樣商標之皮夾 │1件 │ ├──┼──────────────────┼───┤ │25 │仿冒芬迪公司商標圖樣商標之衣服 │6件 │ ├──┼──────────────────┼───┤ │26 │仿冒芬迪公司商標圖樣商標之襪子 │25件 │ ├──┴──────────────────┼───┤ │合 計 │306件 │ └─────────────────────┴───┘ 附表二-2(扣押時間:108年7月11日):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1 │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字樣商標之衣服│39件 │ ├──┼──────────────────┼───┤ │2 │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字樣商標之皮帶│16件 │ ├──┼──────────────────┼───┤ │3 │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字樣商標之眼鏡│4件 │ │ │組 │ │ ├──┼──────────────────┼───┤ │4 │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字樣商標之包包│8件 │ ├──┼──────────────────┼───┤ │5 │仿冒柏蒂溫妮達公司商標字樣商標之包包│3件 │ ├──┼──────────────────┼───┤ │6 │仿冒布拜里公司商標圖樣商標之皮帶 │15件 │ ├──┼──────────────────┼───┤ │7 │仿冒布拜里公司商標圖樣商標之衣服 │8件 │ ├──┼──────────────────┼───┤ │8 │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字樣商標之眼鏡組 │4件 │ ├──┼──────────────────┼───┤ │9 │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字樣商標之手錶 │18件 │ ├──┼──────────────────┼───┤ │10 │仿冒勞力士公司商標圖樣商標之手錶 │3件 │ ├──┼──────────────────┼───┤ │11 │仿冒斐樂盧森堡公司商標字樣商標之包包│5件 │ ├──┼──────────────────┼───┤ │12 │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圖樣商標│10件 │ │ │之衣服 │ │ ├──┼──────────────────┼───┤ │13 │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字樣商標│6件 │ │ │之眼鏡組 │ │ ├──┼──────────────────┼───┤ │14 │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圖樣商標│1件 │ │ │之包包 │ │ ├──┼──────────────────┼───┤ │15 │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圖樣商標│1件 │ │ │之皮夾 │(警方│ │ │ │蒐證)│ ├──┼──────────────────┼───┤ │16 │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圖樣商標之皮帶 │1件 │ │ │ │(警方│ │ │ │蒐證)│ ├──┴──────────────────┼───┤ │合 計 │142件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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