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智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宏 選任辯護人 陳志銘律師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續字第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建宏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1 樓「群弘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群弘公司)負責人,其明知附表所示之產品型錄圖樣,係址設屏東縣○○鄉○○村○○路00號之告訴人「錏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錏鑫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圖形著作,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改作或公開傳輸,被告竟意圖銷售,基於重製、改作、公開傳輸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5 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擅自將附表所示之產品型錄圖樣重製、改作在群弘公司產品型錄後,以電子檔方式公開傳輸至群弘公司網站(網址:http ://chcaster .com ),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網頁自行點選觀看,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改作、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改作、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11 年2 月11日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案之告訴,有本院111 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207 號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可稽(見智訴卷第385 頁、第399-400 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夏鴻鈞 附表: ┌───┬────────┬─────────┬───────────┐ │編號 │ 群弘公司型錄 │ 錏鑫公司型錄 │ 公訴意旨認重製部分 │ │ │ │ 第1 版(藍色) │ │ │ │ │ 第2 版(黃色) │ │ ├───┼────────┼─────────┼───────────┤ │1 │第11頁:108a、 │告證16/ 黃色繁體字│照片相同。 │ │ │108h等照片。 │版第24/25 頁:1105│ │ │ │ │-SB 、1106-HB 、11│ │ │ │ │07-SB 、1108-HB( │ │ │ │ │即告證18/ 黃色簡體│ │ │ │ │字版,第28頁:1105│ │ │ │ │、1106、1107、1108│ │ │ │ │)。 │ │ ├───┼────────┼─────────┼───────────┤ │2 │第12頁:120a、 │告證16/ 黃色繁體字│照片相同。 │ │ │120h等4張照片。 │版第26/27 頁:1401│ │ │ │ │-SD 、1402-HD 、 │ │ │ │ │1403-SD 、1404-HD │ │ │ │ │(即告證18/ 黃色簡│ │ │ │ │體字版,第32頁: │ │ │ │ │1013、1014、1015、│ │ │ │ │1016)。 │ │ ├───┼────────┼─────────┼───────────┤ │3 │第19頁:336a、33│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相同。 │ │ │6h、360a │版第37頁:336a、 │ │ │ │ │336h;告證15/ 藍色│ │ │ │ │繁體字版第36頁: │ │ │ │ │360a。 │ │ ├───┼────────┼─────────┼───────────┤ │4 │第31頁:748-MCK-│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型錄。 │ │ │p、748-STK-v等,│版第35頁:748-MCK-│該產品係產品專利字號:│ │ │與規格表等。 │p、748-STK-v,與規│新型第7775號萬向腳輪之│ │ │ │格表等。 │改良構造(參告訴人107 │ │ │ │ │年8 月29日刑事陳報狀,│ │ │ │ │附件三)。 │ ├───┼────────┼─────────┼───────────┤ │5 │第32頁:728a、 │告證16/ 黃色繁體字│照片。 │ │ │28i、28r等6張。 │版第82/83 頁: │2.張白色全包尼龍輪(告│ │ │ │7101-RB 、7102 -SB│證18/ 黃色簡體字第113 │ │ │ │、7103-IB (即告證│頁:7001、7002、7003)│ │ │ │18/ 黃色簡體字版,│係錏鑫公司所拍攝並使用│ │ │ │第117 頁:7013、 │於中山錏鑫公司之型錄。│ │ │ │7014、7015;告證 │產品台灣專利字號:新型│ │ │ │18/ 黃色簡體字第 │第M000000 號(參告訴人│ │ │ │113 頁:7001、7002│107 年8 月29日刑事陳報│ │ │ │、7003)。 │狀,附件四)、大陸專利│ │ │ │ │字號:ZZ00000000000000│ │ │ │ │.2(參告訴人107 年8月 │ │ │ │ │29日刑事陳報狀,附件五│ │ │ │ │)。 │ ├───┼────────┼─────────┼───────────┤ │6 │第33頁:728a、 │告證16/ 黃色繁體字│1.照片。 │ │ │728i、728r等6 張│版第82/83 頁:7204│2.3 張橙色PU輪(告證 │ │ │。 │-RB 、7205SB、7206│18/ 黃色簡體字第115 頁│ │ │ │-IB 。(即告證18/ │:7007、7008、7009)係│ │ │ │黃色簡體字版,第 │錏鑫公司所拍攝並使用於│ │ │ │116 頁:7010、7011│中山錏鑫公司之型錄;產│ │ │ │、7012;告證18/ 黃│品台灣專利字號:新型第│ │ │ │色簡體字第115 頁:│M000000 號、大陸專利字│ │ │ │7007、7008、7009)│號:ZZ00000000000000. │ │ │ │。 │2。 │ ├───┼────────┼─────────┼───────────┤ │7 │第34頁:748a、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規格表。 │ │ │748i、748r等6 張│版第28頁:748a、 │ │ │ │,與規格表等。 │748i、748r等6 張,│ │ │ │ │與規格表等。 │ │ ├───┼────────┼─────────┼───────────┤ │8 │第35頁:748a、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規格表。 │ │ │748i、748r等6 張│版第29頁:748a、 │註:該照片係專利字號:│ │ │,與規格表等。 │748i、748r等6 張,│新型第57775 號萬向腳輪│ │ │ │與規格表等。 │之改良構造。 │ ├───┼────────┼─────────┼───────────┤ │9 │第36頁:988a、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規格表。 │ │ │988r,與規格表等│版第38頁:988a、 │ │ │ │。 │988r,與規格表等。│ │ ├───┼────────┼─────────┼───────────┤ │10 │第41頁:748a、 │告證16/ 黃色繁體字│照片。 │ │ │748i,748r等6 張│版第88/89 頁: │3 張橙色PU輪(告證18/ │ │ │。 │7513-RB 、7514 -SB│黃色簡體字版,第124 頁│ │ │ │、7515-IB (即告證│:7034、7035、7036)係│ │ │ │18/ 黃色簡體字版,│錏鑫公司所拍攝並使用於│ │ │ │第123 頁:7031、 │中山錏鑫公司之型錄;專│ │ │ │7032、7033;告證 │利字號:新型第57775 號│ │ │ │18/ 黃色簡體字版,│萬向腳輪之改良構造。 │ │ │ │第124 頁:7034、 │ │ │ │ │7035、7036)。 │ │ ├───┼────────┼─────────┼───────────┤ │11 │第42頁:E001、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及排版相同。 │ │ │Z001。 │版第40頁:E001、 │ │ │ │ │Z001。 │ │ ├───┼────────┼─────────┼───────────┤ │12 │第43頁:E002、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排版內容相同。 │ │ │Z002。 │版第41頁:E002、 │ │ │ │ │Z002。 │ │ ├───┼────────┼─────────┼───────────┤ │13 │第44頁:E003、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排版內容相同。 │ │ │Z003。 │版第42頁:E003、 │ │ │ │ │Z003。 │ │ ├───┼────────┼─────────┼───────────┤ │14 │第45頁:E004、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排版內容相同。 │ │ │Z004。 │版第43頁:E004、 │ │ │ │ │Z004。 │ │ ├───┼────────┼─────────┼───────────┤ │15 │第46頁:E005、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排版內容相同。 │ │ │Z005。 │版第44頁:E005、 │ │ │ │ │Z005。 │ │ ├───┼────────┼─────────┼───────────┤ │16 │第47頁:E006、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排版內容相同。 │ │ │N006。 │版第45頁:E006、 │ │ │ │ │N006。 │ │ ├───┼────────┼─────────┼───────────┤ │17 │第48頁:E007、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排版內容相同。 │ │ │E008、ER008。 │版第46頁:E007、 │ │ │ │ │E008、EB008 。 │ │ ├───┼────────┼─────────┼───────────┤ │18 │第51頁:E009、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排版內容相同。 │ │ │Z009。 │版第47頁:E009、 │ │ │ │ │Z009。 │ │ ├───┼────────┼─────────┼───────────┤ │19 │第52頁:E010、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排版內容相同。 │ │ │Z010。 │版第48頁:E010、 │ │ │ │ │Z010。 │ │ ├───┼────────┼─────────┼───────────┤ │20 │第53頁:E011、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相同。 │ │ │Z011。 │版第49頁:E011、 │ │ │ │ │Z011。 │ │ ├───┼────────┼─────────┼───────────┤ │21 │第54頁:Y012、 │告證15/ 藍色繁體字│照片及排版均相同 │ │ │Z012、E013、Y013│版第50頁:Y012、 │ │ │ │。 │Z012;告證15/ 藍色│ │ │ │ │繁體字版第50頁: │ │ │ │ │E013、Y01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