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許榮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68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榮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撤緩偵字第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榮宸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0、11行補充為「另透過杜啟榮(另案提起公訴)向知情且實際上無競標意思之許榮宸」證據部分「核與同案被告陳誌廣、鄭昭鵬、李明亮、高振益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述」更改為「核與同案被告陳誌廣、鄭昭鵬、高振益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述、同案被告李明亮於調詢之供述」、附表一編號2標案名稱「102年度數位式校園影因廣播系統設備採購案」更改為「102 年度數位式校園影音廣播系統設備採購案」、附表一編號3 犯罪經過更改為「陳誌廣向楊富評借用發現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透過杜啟榮向許榮宸借用全誠公司名義參與陪標,而由發現公司以108萬6,800元得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榮宸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檢察官認被告許榮宸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同項後段容許借牌投標罪嫌,容有誤會,併此敘明。本件3 個標案,投標之時間、標案之內容均不相同,是以被告許榮宸所為多次犯行,犯意各別,時間各異,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乃係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而被告許榮宸為全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自己無投標之意願,竟容許他人借用全誠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製造假性競爭之假象,並藉此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已然破壞政府採購法欲經由實質競爭以達節省支出之目的,其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坦承犯行,兼衡其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卷內所附證據,未見被告有取得犯罪所得之相關事證,自難認定其有獲取犯罪所得,故本件既無曾經現實存在且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即無依據刑法沒收相關規定對之宣告沒收,或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問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撤緩偵字第119號被 告 許榮宸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1(高雄市三民區戶政事務所) 居高雄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榮宸(原名:許凱倫)為全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全誠公司,業於107年3月9日遭廢止登記;名義負責人為李明亮) 之實際負責人。緣陳誌廣(另提起公訴)在高雄地區經營詮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詮紘公司,已解散;登記負責人為賴俊宇)、理冠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理冠公司,已解散;登記負責人為陳建仁)等公司,從事軟體經銷等業務,陳誌廣於民國101年12月間起至102年12月間止,為增加其所經營之公司得標施作之可能性及避免不足三家投標而導致流標,或為避免標案均集中由詮紘公司、理冠公司得標,故其除以詮紘公司、理冠公司參與投標外,另透過杜啟榮向知情且實際上無競標意思之許榮宸,借用全誠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參與高雄市橋頭區甲圍國小等工程投標案(詳如附表一所示),許榮宸明知自己無投標之意願,竟容許陳誌廣借用全誠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製造假性競爭之假象,並藉此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許榮宸就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陳誌廣、鄭昭鵬、李明亮、高振益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述、同案被告被告楊富評於偵查中之供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二所示資料影本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許榮宸所為,係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同項後段容許借牌投標罪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3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殊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檢 察 官 陳永盛 附表一 ┌──┬────┬─────┬────┬───────────┬─────┬─────┐ │編號│招標單位│標案名稱 │開標時間│犯罪經過 │得標廠商 │其他參標廠│ │ │ │ │ │ │ │商 │ ├──┼────┼─────┼────┼───────────┼─────┼─────┤ │1 │橋頭區甲│101 年度 E│101 年 │陳誌廣向楊富評借用發現│發現公司 │全誠公司尚│ │ │圍國小 │化教學設備│12 月 12│光電有限公司(下稱發現│ │泓企業社 │ │ │ │ │日 │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 │ │ │ │ │ │ │透過杜啟向許宸借用│ │ │ │ │ │ │ │全誠公司名義、向賴輝龍│ │ │ │ │ │ │ │借用尚泓企業社名義參與│ │ │ │ │ │ │ │陪標,而由發現光電公司│ │ │ │ │ │ │ │以新台幣(下同) │ │ │ │ │ │ │ │289000 元得標。 │ │ │ ├──┼────┼─────┼────┼───────────┼─────┼─────┤ │2 │燕巢區燕│102 年度數│102 年 │陳誌廣以詮紘公司名義參│詮紘公司 │倡振公司全│ │ │巢國小 │位式校園影│11 月 20│與投標,向高振益借用倡│ │誠公司 │ │ │ │因廣播系統│日 │振資訊有限公司名義、透│ │ │ │ │ │設備採購案│ │過杜啟向許宸借用全│ │ │ │ │ │ │ │誠公司名義參與陪標,而│ │ │ │ │ │ │ │由詮紘公司以 0000000 │ │ │ │ │ │ │ │元得標。 │ │ │ ├──┼────┼─────┼────┼───────────┼─────┼─────┤ │3 │路竹區大│102 年度改│102 年 │陳誌廣透過鄭昭鵬向楊富│發現公司 │全誠公司映│ │ │社國小 │善及充實教│12 月 3 │評借用發現光電公司名義│ │城科技有限│ │ │ │學環境設備│日 │參與投標,並透過杜啟│ │公司 │ │ │ │ │ │向許宸借用全誠公司名│ │ │ │ │ │ │ │義參與陪標,而由發現公│ │ │ │ │ │ │ │司以 0000000 元得標。 │ │ │ └──┴────┴─────┴────┴───────────┴─────┴─────┘ 附表二 ┌──┬────────────────────────┐ │編號│證據名稱 │ ├──┼────────────────────────┤ │1 │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 │ ├──┼────────────────────────┤ │2 │如附表編號1所示標案之歷次招標公告之所有廠商電子 │ │ │領標紀錄、開標紀錄、廠商報到單、尚泓企業社廠商投│ │ │標證件審查表、印模單、聲明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 │申報書、營業稅繳款書、臺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 │ │用資料查覆單、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切結書、廠商投標│ │ │規格文件審查表、郵政匯票、投標標價清單、全誠公司│ │ │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華南商業銀行左營分行支票、印│ │ │模單、退還押標金申請書、聲明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 │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臺灣票據交換所第一│ │ │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廠商投標規格文件審查表、投│ │ │標標價清單、發現光電公司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印模│ │ │單、聲明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繳│ │ │款書、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有│ │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切結書、廠商投標規格文件審查表│ │ │、投標標價清單、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轉帳收入傳│ │ │票、支票等影本各1份 │ ├──┼────────────────────────┤ │3 │如附表編號2所示標案之歷次招標公告之所有廠商電子 │ │ │領標紀錄、開決標紀錄表、廠商簽到表、倡振公司投標│ │ │標價清單、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公司及分公司│ │ │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聲請書、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全誠公司廠商投標文件│ │ │審查表、華南商業銀行左營分行存摺封面影本、聲明書│ │ │、營業稅繳款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公司及│ │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 │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投標標價清單、詮紘公司廠商投│ │ │標文件審查表、聲明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 │營業稅繳款書、臺灣土地銀行青年分行支票、華南商業│ │ │銀行東高雄分行支票、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轉帳收│ │ │入傳票等影臺灣票據交本各1份 │ ├──┼────────────────────────┤ │4 │如附表編號3所示標案之歷次招標公告之所有廠商電子 │ │ │領標紀錄、開決標紀錄表、發現公司廠商投標文件審查│ │ │表、單價分析標單、採購標單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 │詢(明細)、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 │ │單、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聲明書、切結書、印│ │ │模單、全誠公司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退還押標金申請│ │ │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印模單、營│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 │ │信用資料查覆單、聲明書、切結書、採購標單、單價分│ │ │析標單等影本各1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