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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81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詹尚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68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榮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撤緩偵字第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榮宸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0、11行補充為「另透過杜啟榮(另案提起公訴)向知情且實際上無競標意思之許榮宸」證據部分「核與同案被告陳誌廣、鄭昭鵬、李明亮、高振益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述」更改為「核與同案被告陳誌廣、鄭昭鵬、高振益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述、同案被告李明亮於調詢之供述」、附表一編號2標案名稱「102年度數位式校園影因廣播系統設備採購案」更改為「102 年度數位式校園影音廣播系統設備採購案」、附表一編號3 犯罪經過更改為「陳誌廣向楊富評借用發現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透過杜啟榮向許榮宸借用全誠公司名義參與陪標,而由發現公司以108萬6,800元得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榮宸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檢察官認被告許榮宸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同項後段容許借牌投標罪嫌,容有誤會,併此敘明。本件3 個標案,投標之時間、標案之內容均不相同,是以被告許榮宸所為多次犯行,犯意各別,時間各異,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乃係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而被告許榮宸為全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自己無投標之意願,竟容許他人借用全誠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製造假性競爭之假象,並藉此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已然破壞政府採購法欲經由實質競爭以達節省支出之目的,其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坦承犯行,兼衡其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卷內所附證據,未見被告有取得犯罪所得之相關事證,自難認定其有獲取犯罪所得,故本件既無曾經現實存在且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即無依據刑法沒收相關規定對之宣告沒收,或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問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詹尚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撤緩偵字第119號
    被      告  許榮宸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
                            之1(高雄市三民區戶政事務所)
                        居高雄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榮宸(原名:許凱倫)為全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全誠公
    司,業於107年3月9日遭廢止登記;名義負責人為李明亮)
    之實際負責人。緣陳誌廣(另提起公訴)在高雄地區經營詮
    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詮紘公司,已解散;登記負責人為賴
    俊宇)、理冠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理冠公司,已解散;登記
    負責人為陳建仁)等公司,從事軟體經銷等業務,陳誌廣於
    民國101年12月間起至102年12月間止,為增加其所經營之公
    司得標施作之可能性及避免不足三家投標而導致流標,或為
    避免標案均集中由詮紘公司、理冠公司得標,故其除以詮紘
    公司、理冠公司參與投標外,另透過杜啟榮向知情且實際上
    無競標意思之許榮宸,借用全誠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參與高
    雄市橋頭區甲圍國小等工程投標案(詳如附表一所示),許
    榮宸明知自己無投標之意願,竟容許陳誌廣借用全誠公司之
    名義參與投標,製造假性競爭之假象,並藉此方式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許榮宸就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陳
    誌廣、鄭昭鵬、李明亮、高振益於調詢、偵查中之供述、同
    案被告被告楊富評於偵查中之供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二
    所示資料影本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許榮宸所為,係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借
    用他人名義投標、同項後段容許借牌投標罪嫌。被告所犯如
    附表所示3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殊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陳永盛
附表一
┌──┬────┬─────┬────┬───────────┬─────┬─────┐
│編號│招標單位│標案名稱  │開標時間│犯罪經過              │得標廠商  │其他參標廠│
│    │        │          │        │                      │          │商        │
├──┼────┼─────┼────┼───────────┼─────┼─────┤
│1   │橋頭區甲│101 年度 E│101 年  │陳誌廣向楊富評借用發現│發現公司  │全誠公司尚│
│    │圍國小  │化教學設備│12 月 12│光電有限公司(下稱發現│          │泓企業社  │
│    │        │          │日      │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          │          │
│    │        │          │        │透過杜啟向許宸借用│          │          │
│    │        │          │        │全誠公司名義、向賴輝龍│          │          │
│    │        │          │        │借用尚泓企業社名義參與│          │          │
│    │        │          │        │陪標,而由發現光電公司│          │          │
│    │        │          │        │以新台幣(下同)      │          │          │
│    │        │          │        │289000 元得標。       │          │          │
├──┼────┼─────┼────┼───────────┼─────┼─────┤
│2   │燕巢區燕│102 年度數│102 年  │陳誌廣以詮紘公司名義參│詮紘公司  │倡振公司全│
│    │巢國小  │位式校園影│11 月 20│與投標,向高振益借用倡│          │誠公司    │
│    │        │因廣播系統│日      │振資訊有限公司名義、透│          │          │
│    │        │設備採購案│        │過杜啟向許宸借用全│          │          │
│    │        │          │        │誠公司名義參與陪標,而│          │          │
│    │        │          │        │由詮紘公司以 0000000  │          │          │
│    │        │          │        │元得標。              │          │          │
├──┼────┼─────┼────┼───────────┼─────┼─────┤
│3   │路竹區大│102 年度改│102 年  │陳誌廣透過鄭昭鵬向楊富│發現公司  │全誠公司映│
│    │社國小  │善及充實教│12 月 3 │評借用發現光電公司名義│          │城科技有限│
│    │        │學環境設備│日      │參與投標,並透過杜啟│          │公司      │
│    │        │          │        │向許宸借用全誠公司名│          │          │
│    │        │          │        │義參與陪標,而由發現公│          │          │
│    │        │          │        │司以 0000000 元得標。 │          │          │
└──┴────┴─────┴────┴───────────┴─────┴─────┘
附表二
┌──┬────────────────────────┐
│編號│證據名稱                                        │
├──┼────────────────────────┤
│1   │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       │
├──┼────────────────────────┤
│2   │如附表編號1所示標案之歷次招標公告之所有廠商電子 │
│    │領標紀錄、開標紀錄、廠商報到單、尚泓企業社廠商投│
│    │標證件審查表、印模單、聲明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    │申報書、營業稅繳款書、臺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
│    │用資料查覆單、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切結書、廠商投標│
│    │規格文件審查表、郵政匯票、投標標價清單、全誠公司│
│    │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華南商業銀行左營分行支票、印│
│    │模單、退還押標金申請書、聲明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    │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臺灣票據交換所第一│
│    │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廠商投標規格文件審查表、投│
│    │標標價清單、發現光電公司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印模│
│    │單、聲明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繳│
│    │款書、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有│
│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切結書、廠商投標規格文件審查表│
│    │、投標標價清單、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轉帳收入傳│
│    │票、支票等影本各1份                             │
├──┼────────────────────────┤
│3   │如附表編號2所示標案之歷次招標公告之所有廠商電子 │
│    │領標紀錄、開決標紀錄表、廠商簽到表、倡振公司投標│
│    │標價清單、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公司及分公司│
│    │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聲請書、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全誠公司廠商投標文件│
│    │審查表、華南商業銀行左營分行存摺封面影本、聲明書│
│    │、營業稅繳款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公司及│
│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
│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投標標價清單、詮紘公司廠商投│
│    │標文件審查表、聲明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    │營業稅繳款書、臺灣土地銀行青年分行支票、華南商業│
│    │銀行東高雄分行支票、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轉帳收│
│    │入傳票等影臺灣票據交本各1份                     │
├──┼────────────────────────┤
│4   │如附表編號3所示標案之歷次招標公告之所有廠商電子 │
│    │領標紀錄、開決標紀錄表、發現公司廠商投標文件審查│
│    │表、單價分析標單、採購標單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    │詢(明細)、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
│    │單、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聲明書、切結書、印│
│    │模單、全誠公司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退還押標金申請│
│    │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印模單、營│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
│    │信用資料查覆單、聲明書、切結書、採購標單、單價分│
│    │析標單等影本各1份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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