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簡佳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17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佳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9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佳宏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 行「竟基於妨害名譽之故意,意圖散布於眾」補充更正為「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及以文字指摘足以毀損阮雪夢名譽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同法第310 條第2 項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第2 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爰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三、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解釋可資參照)。而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其內涵須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本案被告在附件所示LINE之個人頁面及臉書 FACEBOOK網站供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之動態時報上,張貼告訴人之照片及附表所示文字,屬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處,是被告為上開言詞之場合當符合「公然」之要件。次以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倘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可參。而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其所謂之「散布」,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知悉其內容者而言。另細繹刑法加重誹謗罪加重處罰之立法理由,乃衡量文字、圖畫之散布較普通誹謗罪之口頭上指摘或傳述,傳播範圍較廣、持續性較久遠、所造成之危害顯然較重所致;而電磁紀錄是表現文字之方法、工具之一種,與傳單、報章等亦僅係表現文字之媒介,呈現文字態樣並無二致,猶有甚者,乃電磁紀錄方式呈現文字散布之程度無遠弗屆,危害法益之程度更深更廣,應論以加重誹謗罪,始為適當。再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固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因之,必以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而非僅涉及私德者,始可不罰。觀諸被告對告訴人指稱如附件附表編號3 、5 所示之「你算垃圾」、「垃圾夢越南之恥」等詞語,均帶有輕侮、鄙視對方之意,足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並貶抑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實為侮辱告訴人之言論。且被告為一智識健全之成年人,理應知悉上開言詞足以貶損他人社會上之評價、名譽,猶執意為之,其自有侮辱之故意甚明。而被告對告訴人指稱如附件附表編號1 、2 、3 、4 、6 、7 所示之「雞巴夢有錢就能幹」、「小夢,要拿錢4 千先拿來誰再幹找誰錢」、「有錢就能幹」、「有錢就能幹,奶子假雞八也假可以內射」、「不怕得愛滋病可以試試看…」、「越世界盧小夢,3600就可以…不能再讓他騙下去…」等言論,已構成散布文字誹謗,且與公共利益無關,是其所誹謗之內容縱然屬實,亦不足為本件免罰之事由。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佈文字誹謗罪、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內,陸續張貼上述內容文字,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貶損告訴人名譽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又被告以法律評價上之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人,不思理性處理糾紛,率然在公開之LINE個人主頁及臉書「FACEBOOK」網站公開之個人動態時報上,以上開粗鄙不堪之文字及不實且涉於私德之文字辱罵、誹謗告訴人,無視告訴人之人格尊嚴,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於偵查中表示雖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但告訴人無意願,而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其損失,及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他字卷第1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朝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建琪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9944號被 告 簡佳宏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阮雪夢為高雄市鳳山區「月世界小吃部」女服務生、藝名為「盧小夢」,簡佳宏則係該店之常客。簡佳宏見阮雪夢結交男友,心生不悅,竟基於妨害名譽之故意,意圖散布於眾,自民國108年11月26日至12月中旬前某日間,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在不詳處所,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登入LINE通訊軟體,以其暱稱「黑強」之帳號,在任何人均得觀覽之個人頁面,或在臉書「FACEBOOK」網站上,登入其所申設之「簡佳宏」帳號,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上網瀏覽觀看及共見共聞之動態時報上,接續發表內容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文字,供不特定上網者觀覽,以此散布文字之方式誹謗及公然侮辱阮雪夢,足以貶損阮雪夢之名譽。 二、案經阮雪夢告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佳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阮雪夢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網頁列印資料1份在 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其先後多次在臉書網站或LINE通訊軟體張貼文字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請以一罪論。又其以一行為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加重 誹謗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檢 察 官 王朝弘 附表: ┌──┬────┬──────┬─────────────┐ │編號│貼文暱稱│貼文時間 │ 貼文內容 │ ├──┼────┼──────┼─────────────┤ │ 1 │LINE暱稱│108年12月間 │雞巴夢有錢就能幹(大頭貼為│ │ │「黑強」│ │告訴人照片1 張) │ ├──┼────┼──────┼─────────────┤ │ 2 │同上 │108年12月間 │小夢,要拿錢4 千先拿來誰再│ │ │ │ │幹找誰錢(大頭貼為告訴人照│ │ │ │ │片1張) │ ├──┼────┼──────┼─────────────┤ │ 3 │同上 │108年12月間 │你算垃圾…有錢就能幹(大頭│ │ │ │ │貼為告訴人照片1張) │ ├──┼────┼──────┼─────────────┤ │ 4 │同上 │108年12月間 │有錢就能幹,奶子假雞八也假│ │ │ │ │可以內射(大頭貼為告訴人照│ │ │ │ │片1張) │ ├──┼────┼──────┼─────────────┤ │ 5 │同上 │108年12月間 │垃圾夢越南之恥(大頭貼為告│ │ │ │ │訴人照片1張) │ ├──┼────┼──────┼─────────────┤ │ 6 │臉書暱稱│108 年11月26│越界日盧小夢36…不怕得愛滋│ │ │「簡佳宏│日17時26分許│病可以試試看…(同時貼告訴│ │ │」 │ │人照片1 張) │ ├──┼────┼──────┼─────────────┤ │ 7 │同上 │108 年11月27│越世界盧小夢,3600就可以…│ │ │ │日14時26分許│不能再讓他騙下去…垃圾(同│ │ │ │ │時貼告訴人與某男子的側面照│ │ │ │ │片1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