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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32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張雅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3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黄仲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緝字第462號),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之記載「黃仲源」均更正為「黄仲源」。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之姓名為「黄仲源」,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誤載為「黃仲源」,惟就受刑人之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等其他年籍資料均為正確記載,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此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原判決對象之同一性,亦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325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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