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3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許栢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 年度簡字第353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栢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18733 號、109 年度偵字第655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 年度審易字第763 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栢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拾伍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三星牌、蘋果牌行動電話各壹支(均含門號SIM 卡),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並更正及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部分: 1.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末段原記載「嗣因張碩哲等人遲未收到訂購之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補充為「嗣因張碩哲等人遲未收到訂購之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員警於109 年3 月3 日9 時53分許,持搜索票前往高雄市○○區○○路000 巷0 號2 樓執行搜索,扣得許栢誠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三星牌行動電話1 支、蘋果牌行動電話1 支及與本案無關之安非他命吸食器、銀行存簿、金融卡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2.起訴書附表編號8 被告提供之繳款帳戶或IBON繳費代碼欄之帳號原記載「元大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應更正為「元大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2』)」。 3.起訴書附表編號10匯款時間欄原記載「108 年12月27日13時28分許」應更正為「108 年12月28日1 時34分許」;匯款金額欄原記載「1 萬元」應更正為「5000元」。 4.起訴書附表編號12詐騙方式欄原記載「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林曉婷之帳號」應更正為「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逢麟之帳號」。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栢誠於本院之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127 頁)。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及罪數: 核被告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所犯1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刑之加重事由: 被告前因詐欺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3443號、106 年度簡字第3990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確定,上開2 罪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民國107 年10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告另有詐欺得利之前案紀錄,對此類犯罪有特別之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過苛或違反比例原則之處,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所需,竟施用詐術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等受有財產損害,影響社會交易秩序,浪費查緝成本,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前科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與否之認定: (一)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被告詐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下同)1470元至2 萬元不等之遊戲幣,未經扣案且未發還各該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扣案之三星牌行動電話、蘋果牌行動電話各1 支,為被告所有而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一卷第3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警方一併查扣之吸食器、銀行存簿、提款卡等物,經核與本案無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洪光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 所示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壹│ │ │ │仟肆佰柒拾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2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2 所示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肆│ │ │ │仟伍佰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3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3 所示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參│ │ │ │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4 所示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貳│ │ │ │萬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5 所示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貳│ │ │ │萬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6 所示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貳│ │ │ │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7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7 所示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貳│ │ │ │萬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8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8 所示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參│ │ │ │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9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9 所示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肆│ │ │ │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0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0所示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伍│ │ │ │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1所示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參│ │ │ │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2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2所示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壹│ │ │ │萬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3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3所示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參│ │ │ │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4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4所示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貳│ │ │ │萬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5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5所示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伍│ │ │ │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 年度偵字第 12835號108 年度偵字第 18733號109 年度偵字第 6559號 被 告 許栢誠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栢誠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利用網路交易時賣家與買家多未面交貨品,及網路遊戲幣係以電腦移轉等特性,一方面向他人購買遊戲幣,另一方面以臉書社群網站私訊方式,向有意購買線上遊戲帳號、虛擬寶物或手機等商品之人,詐稱願出售該商品之「三角詐欺」手法,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臉書社群網站使用如附表所示暱稱為「陳明志」、「張維恩」、「王文傑」、「李武賢」、「李柄虢」、「翁逢麟」、「林曉婷」之帳號,向附表所示之張碩哲、楊定瑋、陳俊宇、謝硯錦、陳柏嘉、温心榆、林瑞裕、蘇柏勲、馮立嘉、林豊恩、羅子軒、張錦榮、羅慈恩、謝士璿、李政霖等人,佯稱欲販賣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要求買家先匯款云云,致如附表所示之張碩哲等人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同意購買商品,並依指示匯款至許栢誠所指定之帳戶內,旋將詐得款項用來購買遊戲幣供己打玩。嗣因張碩哲等人遲未收到訂購之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碩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本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本署及陳俊宇、謝硯錦、陳柏嘉、温心榆、林瑞裕、蘇柏勲、馮立嘉、林豊恩、羅子軒、張錦榮、羅慈恩、謝士璿、李政霖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許栢誠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 ├──┼──────────┼──────────────┤ │2 │告訴人張碩哲、陳俊宇│佐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 │ │、謝硯錦、陳柏嘉、温│,於附表各編號之時間及方式,│ │ │心榆、林瑞裕、蘇柏勲│遭詐騙而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之│ │ │、馮立嘉、林豊恩、羅│事實。 │ │ │子軒、張錦榮、羅慈恩│ │ │ │、謝士璿、李政霖及被│ │ │ │害人楊定瑋之指訴。 │ │ ├──┼──────────┼──────────────┤ │3 │證人莊文賓之證述。 │其成立波皕公司從事虛擬遊戲幣│ │ │ │買賣,被告曾提供 0000000000 │ │ │ │號手機門號向其公司註冊,並於│ │ │ │107 年 12 月 23 日透過通訊軟│ │ │ │體 Line 向公司服務人員聯繫表│ │ │ │示欲購買價值 4500 元之遊戲幣│ │ │ │,嗣服務人員即提供繳費代碼 │ │ │ │LLZ00000000000 供對方繳費, │ │ │ │後來收到綠界公司通知 4500 元│ │ │ │已匯入後,就將遊戲幣存入對方│ │ │ │指定之遊戲帳號內之事實。 │ ├──┼──────────┼──────────────┤ │4 │臉書messenger 之對話│佐證附表各編號被告傳送虛偽之│ │ │擷圖資料。 │售物訊息,並提供匯款帳號或繳│ │ │ │款代碼之供被害人匯款之事實。│ ├──┼──────────┼──────────────┤ │5 │LINE對話擷圖1 份。 │波皕公司人員與被告之對話紀錄│ │ │ │,佐證附表編號 2 之犯罪事實 │ │ │ │。 │ ├──┼──────────┼──────────────┤ │6 │交易明細影本、臺幣轉│佐證附表各編號內之被害人遭被│ │ │帳交易轉帳結果擷圖或│告詐騙而匯款至其指定之帳戶或│ │ │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單│繳款至所提供之 IBON 繳費代碼│ │ │資料。 │之事實。 │ ├──┼──────────┼──────────────┤ │7 │許栢誠手機臉書登入畫│該 5 個臉書暱稱為「張維恩」 │ │ │面(切換帳號)擷圖、│、「王文傑」、「李柄虢」、「│ │ │臉書用戶識別碼頁面擷│翁逢麟」、「林曉婷」之帳號為│ │ │圖5 張。 │被告所申辦並用於詐騙被害人之│ │ │ │事實。 │ ├──┼──────────┼──────────────┤ │8 │1、弈樂科技有限公司 │告訴人張碩哲匯款1470元至被告│ │ │ 電子郵件回函及所 │提供之虛擬帳號,嗣即購買「包│ │ │ 附資料。 │你發娛樂城祥獅招財包」30筆,│ │ │2、淞果數位股份有限 │其中19筆隨即於弈樂公司會員編│ │ │ 公司108 年3 月26 │號「JCZ0000000000 」開通之事│ │ │ 日淞字第000000000│實,佐證附表編號1 之犯罪事實│ │ │ 01函及所附資料。 │。 │ ├──┼──────────┼──────────────┤ │9 │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佐證附表編號1 、2 、4 至7 、│ │ │「包你發娛樂城」會員│9 至12、14號之犯罪事實。 │ │ │資料、智冠科技股份有│ │ │ │限公司、橘子支行動支│ │ │ │付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 │ │ │1 月22日橘子支付( 函│ │ │ │) 字第2020010015號函│ │ │ │及所附資料、綠界科技│ │ │ │股份有限公司之電子郵│ │ │ │件回函。 │ │ ├──┼──────────┼──────────────┤ │10 │通聯調閱查詢單。 │0000000000 門號由被告所申辦 │ │ │ │之事實。 │ ├──┼──────────┼──────────────┤ │11 │扣案之三星手機、蘋果│佐證被告以手機打玩「包你發娛│ │ │手機。 │樂城」線上遊戲 │ └──┴──────────┴──────────────┘ 二、按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線上遊戲寶物交易平台之虛擬儲值遊戲幣,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查本件被告傳送虛偽販售商品(手機、遊戲裝備或遊戲帳號等)之訊息,使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支付被告購買線上遊戲虛擬點數之費用,被告因而免除或消滅己身所負應給付購買虛擬遊戲幣之價金債務之不法利益。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嫌。又被告如附表所示詐欺得利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至被告所詐得價值相當於現金12萬89700 元之遊戲點數,此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均為其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檢 察 官 李宛凌 附表: ┌───┬───┬─────┬───────────────┬─────┬────┬──────────┐ │編號 │被害人│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被告提供之繳款帳戶或│ │ │ │ │ │ │ │IBON 繳費代碼 │ │ │ │ │ │ │ │ │ ├───┼───┼─────┼───────────────┼─────┼────┼──────────┤ │1 │張碩哲│108 年2 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陳明志」│108 年2 月│1470元 │淞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告訴)│18日11時許│之帳號,向張碩哲佯稱:願出售天│20日18時56│ │之玉山銀行虛擬帳戶(│ │ │ │ │堂M 遊戲啟動序號云云,致張碩哲│分許 │ │帳號:808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 │ │-00000000000000 ) │ │ │ │ │戶。許栢誠旋將詐得款項用來購買│ │ │ │ │ │ │ │「包你發娛樂城祥獅招財包」30筆│ │ │ │ │ │ │ │,隨即於其所註冊使用之弈樂科技│ │ │ │ │ │ │ │有限公司之會員編號「JCG84693 │ │ │ │ │ │ │ │33177 」(暱稱「打中我了耶」,│ │ │ │ │ │ │ │綁定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 │ │ │ │ │ │ │ │0000000000)、「JCZ0000000000 │ │ │ │ │ │ │ │」(暱稱「9543拉」,綁定以不詳│ │ │ │ │ │ │ │方式取得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 │ │ │ │ │ │41)開通。 │ │ │ │ ├───┼───┼─────┼───────────────┼─────┼────┼──────────┤ │2 │楊定瑋│107 年12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張維恩」│107 年12月│4500元 │IBON 繳費代碼 │ │ │(不提 │23日11時許│之帳號,向被害人楊定瑋佯稱:願│23日11時43│ │LLZ00000000000 │ │ │告訴) │ │以4500元出售手機云云,致被害人│分許 │ │ │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11時43分許,依│ │ │ │ │ │ │ │指定之繳款代碼至便利商店支付上│ │ │ │ │ │ │ │開手機款項。許栢誠則以該款項支│ │ │ │ │ │ │ │付其向波皕有限公司(以其所申辦│ │ │ │ │ │ │ │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申請會│ │ │ │ │ │ │ │員)購買「包你發娛樂城祥獅招財│ │ │ │ │ │ │ │包」之虛擬遊戲幣,並儲值於帳號│ │ │ │ │ │ │ │「高義他媽雜碎」、「枋寮霍建華│ │ │ │ │ │ │ │」內。 │ │ │ │ ├───┼───┼─────┼───────────────┼─────┼────┼──────────┤ │3 │陳俊宇│108 年6 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林曉婷」│108 年6 月│3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 │ │(告訴)│25日下午 │之帳號,向陳俊宇佯稱:願出售天│26日11時26│ │帳戶(帳號:822 │ │ │ │ │堂M 遊戲裝備云云,致陳俊宇陷於│分許 │ │-0000000000000000)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 │ │ │ │ │ │ │用以支付許栢誠在「包你發娛樂城│ │ │ │ │ │ │ │」官網購買遊戲幣費用。 │ │ │ │ ├───┼───┼─────┼───────────────┼─────┼────┼──────────┤ │4 │謝硯錦│108 年7 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文傑」│108 年7 月│2萬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告訴)│10日前不詳│之帳號,向謝硯錦佯稱:願出售天│10日10時30│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 │ │ │時間 │堂M 遊戲裝備云云,致謝硯錦陷於│分許 │ │擬帳戶(帳號:822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 │ │-0000000000000000) │ │ │ │ │用以支付許栢誠在「包你發娛樂城│ │ │ │ │ │ │ │」官網購買遊戲幣費用。 │ │ │ │ ├───┼───┼─────┼───────────────┼─────┼────┼──────────┤ │5 │陳柏嘉│108 年8 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文傑」│108 年8 月│2萬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告訴)│2 日前不詳│之帳號,向陳柏嘉佯稱:願出售天│2 日20時4 │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 │ │ │時間 │堂M 遊戲幣云云,致陳柏嘉陷於錯│分許 │ │擬帳戶(帳號:822 │ │ │ │ │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用│ │ │-0000000000000000) │ │ │ │ │以支付許栢誠在「包你發娛樂城」│ │ │ │ │ │ │ │官網購買遊戲幣費用。 │ │ │ │ ├───┼───┼─────┼───────────────┼─────┼────┼──────────┤ │6 │温心榆│108 年8 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文傑」│108 年8 月│2000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告訴)│24日前不詳│之帳號,向温心榆佯稱:願出售傳│24日2 時58│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 │ │ │時間 │說對決遊戲幣云云,致温心榆陷於│分許 │ │擬帳戶(帳號:822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 │ │-0000000000000000) │ │ │ │ │用以支付許栢誠在「包你發娛樂城│ │ │ │ │ │ │ │」官網購買遊戲幣費用。 │ │ │ │ ├───┼───┼─────┼───────────────┼─────┼────┼──────────┤ │7 │林瑞裕│108 年9 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李武賢」│108 年9 月│2萬元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告訴)│15日18時許│之帳號,向林瑞裕佯稱:願出售天│15日18時30│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 │ │ │前不詳時間│堂 M 遊戲裝備云云,致林瑞裕陷 │分許 │ │擬帳戶(帳號:822 │ │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 │ │-0000000000000000) │ │ │ │ │,用以支付許栢誠在「包你發娛樂│ │ │ │ │ │ │ │城」官網購買遊戲幣費用。 │ │ │ │ ├───┼───┼─────┼───────────────┼─────┼────┼──────────┤ │8 │蘇柏勲│108 年12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林曉婷」│108 年12月│3000元 │元大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 │(告訴)│16日20時許│之帳號,向蘇柏勲佯稱:願出售天│16日20時許│ │(帳號:806 │ │ │ │前不詳時間│堂M 遊戲外掛序號云云,致蘇柏勲│ │ │-0000000000000000)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 │ │ │ │ │ │ │戶,用以支付許栢誠在「包你發娛│ │ │ │ │ │ │ │樂城」官網購買遊戲幣費用。 │ │ │ │ ├───┼───┼─────┼───────────────┼─────┼────┼──────────┤ │9 │馮立嘉│108 年12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李柄虢」│108 年12月│4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 │(告訴)│24日2 時許│之帳號,向馮立嘉佯稱:願出售天│24日15時52│ │(帳號:808 │ │ │ │ │堂M 遊戲裝備云云,致馮立嘉陷於│分許 │ │-0000000000000000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 │ │ │ │ │ │ │用以支付許栢誠在「包你發娛樂城│ │ │ │ │ │ │ │」官網購買遊戲幣費用。 │ │ │ │ ├───┼───┼─────┼───────────────┼─────┼────┼──────────┤ │10 │林豊恩│108 年12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翁逢麟」│108 年12月│1萬元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告訴)│27日13時28│之帳號,向林豊恩佯稱:願出售天│27日13時28│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 │ │ │分許 │堂M 遊戲帳號云云,致林豊恩陷於│分許 │ │擬帳戶(帳號:822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 │ │-0000000000000000) │ │ │ │ │用以支付許栢誠在「包你發娛樂城│ │ │ │ │ │ │ │」官網購買遊戲幣費用。 │ │ │ │ ├───┼───┼─────┼───────────────┼─────┼────┼──────────┤ │11 │羅子軒│109 年1 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李柄虢」│109 年1 月│3000元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告訴)│1 日17時許│之帳號,向羅子軒佯稱:願出售天│1 日17時19│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 │ │ │ │堂M 遊戲帳號云云,致羅子軒陷於│分許 │ │擬帳戶(帳號:822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 │ │-0000000000000000) │ │ │ │ │用以支付許栢誠在「包你發娛樂城│ │ │ │ │ │ │ │」官網購買遊戲幣費用。 │ │ │ │ ├───┼───┼─────┼───────────────┼─────┼────┼──────────┤ │12 │張錦榮│109 年1 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林曉婷」│109 年1 月│1萬元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告訴)│9 日0 時許│之帳號,向張錦佯稱:願出售天│9 日1 時1 │ │之玉山商業銀行虛擬帳│ │ │ │ │堂M 遊戲帳號云云,致張錦榮陷於│分許 │ │戶(帳號:808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 │ │-0000000000000000 )│ │ │ │ │用以支付許栢誠在「包你發娛樂城│ │ │ │ │ │ │ │」官網購買遊戲幣費用。 │ │ │ │ ├───┼───┼─────┼───────────────┼─────┼────┼──────────┤ │13 │羅慈恩│109 年1 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林曉婷」│109 年1 月│3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 │ │(告訴)│6 日22時40│之帳號,向羅慈恩男友鄧凱文佯稱│6 日23時51│ │帳戶(帳號:822 │ │ │ │分許 │:願出售傳說對決遊戲帳號云云,│分許 │ │-0000000000000000) │ │ │ │ │致鄧凱文及羅慈恩陷於錯誤,依指│ │ │ │ │ │ │ │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用以支付許│ │ │ │ │ │ │ │栢誠在「包你發娛樂城」官網購買│ │ │ │ │ │ │ │遊戲幣費用。 │ │ │ │ ├───┼───┼─────┼───────────────┼─────┼────┼──────────┤ │14 │謝士璿│109 年2 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文傑」│109 年 2月│2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 │ │(告訴)│12日20時許│之帳號,向謝士璿佯稱:願出售天│12日20時許│ │帳戶(帳號:822 │ │ │ │前不詳時間│堂M 遊戲幣云云,致謝士璿陷於錯│ │ │-0000000000000000) │ │ │ │ │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用│ │ │ │ │ │ │ │以支付許栢誠在「包你發娛樂城」│ │ │ │ │ │ │ │官網購買遊戲幣費用。 │ │ │ │ ├───┼───┼─────┼───────────────┼─────┼────┼──────────┤ │15 │李政霖│108 年2 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張維恩」│108 年2 月│5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 │(告訴)│4 日9 時許│之帳號,向李政霖佯稱:願出售天│4 日9 時27│ │(帳號:808 │ │ │ │ │堂M 遊戲幣云云,致李政霖陷於錯│分許 │ │-00000000000000 ) │ │ │ │ │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用│ │ │ │ │ │ │ │以支付許栢誠在「包你發娛樂城」│ │ │ │ │ │ │ │官網購買遊戲幣費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