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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353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黃政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 年度簡字第353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栢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18733 號、109 年度偵字第655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 年度審易字第763 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許栢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拾伍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三星牌、蘋果牌行動電話各壹支(均含門號SIM 卡),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並更正及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部分:

1.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末段原記載「嗣因張碩哲等人遲未收到訂購之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補充為「嗣因張碩哲等人遲未收到訂購之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員警於109 年3 月3 日9 時53分許,持搜索票前往高雄市○○區○○路000 巷0 號2 樓執行搜索,扣得許栢誠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三星牌行動電話1 支、蘋果牌行動電話1 支及與本案無關之安非他命吸食器、銀行存簿、金融卡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2.起訴書附表編號8 被告提供之繳款帳戶或IBON繳費代碼欄之帳號原記載「元大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應更正為「元大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2』)」。

3.起訴書附表編號10匯款時間欄原記載「108 年12月27日13時28分許」應更正為「108 年12月28日1 時34分許」;匯款金額欄原記載「1 萬元」應更正為「5000元」。

4.起訴書附表編號12詐騙方式欄原記載「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林曉婷之帳號」應更正為「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逢麟之帳號」。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栢誠於本院之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127 頁)。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及罪數:核被告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所犯1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刑之加重事由:被告前因詐欺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3443號、106 年度簡字第3990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確定,上開2 罪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6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民國107 年10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告另有詐欺得利之前案紀錄,對此類犯罪有特別之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過苛或違反比例原則之處,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所需,竟施用詐術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等受有財產損害,影響社會交易秩序,浪費查緝成本,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前科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與否之認定:

(一)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被告詐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下同)1470元至2 萬元不等之遊戲幣,未經扣案且未發還各該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扣案之三星牌行動電話、蘋果牌行動電話各1 支,為被告所有而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一卷第3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警方一併查扣之吸食器、銀行存簿、提款卡等物,經核與本案無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 所示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壹│
│    │            │仟肆佰柒拾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額。                                │
├──┼──────┼──────────────────┤
│2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2 所示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肆│
│    │            │仟伍佰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3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3 所示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參│
│    │            │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4 所示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貳│
│    │            │萬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5 所示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貳│
│    │            │萬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6 所示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貳│
│    │            │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7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7 所示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貳│
│    │            │萬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8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8 所示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參│
│    │            │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9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9 所示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肆│
│    │            │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0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0所示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伍│
│    │            │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1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1所示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參│
│    │            │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2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2所示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壹│
│    │            │萬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3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3所示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參│
│    │            │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4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4所示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貳│
│    │            │萬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5  │如起訴書附表│許栢誠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5所示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相當於現金新臺幣伍│
│    │            │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 年度偵字第 12835號
                                  108 年度偵字第 18733號
                                  109 年度偵字第 6559號
    被      告  許栢誠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栢誠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確定,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
    悔改,利用網路交易時賣家與買家多未面交貨品,及網路遊
    戲幣係以電腦移轉等特性,一方面向他人購買遊戲幣,另一
    方面以臉書社群網站私訊方式,向有意購買線上遊戲帳號、
    虛擬寶物或手機等商品之人,詐稱願出售該商品之「三角詐
    欺」手法,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在臉書社群網站使用如附表所示暱稱為「陳明志」、「張
    維恩」、「王文傑」、「李武賢」、「李柄虢」、「翁逢麟
    」、「林曉婷」之帳號,向附表所示之張碩哲、楊定瑋、陳
    俊宇、謝硯錦、陳柏嘉、温心榆、林瑞裕、蘇柏勲、馮立嘉
    、林豊恩、羅子軒、張錦榮、羅慈恩、謝士璿、李政霖等人
    ,佯稱欲販賣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要求買家先匯款云云,致
    如附表所示之張碩哲等人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同意購
    買商品,並依指示匯款至許栢誠所指定之帳戶內,旋將詐得
    款項用來購買遊戲幣供己打玩。嗣因張碩哲等人遲未收到訂
    購之商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碩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本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佳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
    本署及陳俊宇、謝硯錦、陳柏嘉、温心榆、林瑞裕、蘇柏勲
    、馮立嘉、林豊恩、羅子軒、張錦榮、羅慈恩、謝士璿、李
    政霖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許栢誠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
├──┼──────────┼──────────────┤
│2   │告訴人張碩哲、陳俊宇│佐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
│    │、謝硯錦、陳柏嘉、温│,於附表各編號之時間及方式,│
│    │心榆、林瑞裕、蘇柏勲│遭詐騙而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之│
│    │、馮立嘉、林豊恩、羅│事實。                      │
│    │子軒、張錦榮、羅慈恩│                            │
│    │、謝士璿、李政霖及被│                            │
│    │害人楊定瑋之指訴。  │                            │
├──┼──────────┼──────────────┤
│3   │證人莊文賓之證述。  │其成立波皕公司從事虛擬遊戲幣│
│    │                    │買賣,被告曾提供 0000000000 │
│    │                    │號手機門號向其公司註冊,並於│
│    │                    │107 年 12 月 23 日透過通訊軟│
│    │                    │體 Line 向公司服務人員聯繫表│
│    │                    │示欲購買價值 4500 元之遊戲幣│
│    │                    │,嗣服務人員即提供繳費代碼  │
│    │                    │LLZ00000000000 供對方繳費, │
│    │                    │後來收到綠界公司通知 4500 元│
│    │                    │已匯入後,就將遊戲幣存入對方│
│    │                    │指定之遊戲帳號內之事實。    │
├──┼──────────┼──────────────┤
│4   │臉書messenger 之對話│佐證附表各編號被告傳送虛偽之│
│    │擷圖資料。          │售物訊息,並提供匯款帳號或繳│
│    │                    │款代碼之供被害人匯款之事實。│
├──┼──────────┼──────────────┤
│5   │LINE對話擷圖1 份。  │波皕公司人員與被告之對話紀錄│
│    │                    │,佐證附表編號 2 之犯罪事實 │
│    │                    │。                          │
├──┼──────────┼──────────────┤
│6   │交易明細影本、臺幣轉│佐證附表各編號內之被害人遭被│
│    │帳交易轉帳結果擷圖或│告詐騙而匯款至其指定之帳戶或│
│    │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單│繳款至所提供之 IBON 繳費代碼│
│    │資料。              │之事實。                    │
├──┼──────────┼──────────────┤
│7   │許栢誠手機臉書登入畫│該 5 個臉書暱稱為「張維恩」 │
│    │面(切換帳號)擷圖、│、「王文傑」、「李柄虢」、「│
│    │臉書用戶識別碼頁面擷│翁逢麟」、「林曉婷」之帳號為│
│    │圖5 張。            │被告所申辦並用於詐騙被害人之│
│    │                    │事實。                      │
├──┼──────────┼──────────────┤
│8   │1、弈樂科技有限公司 │告訴人張碩哲匯款1470元至被告│
│    │   電子郵件回函及所 │提供之虛擬帳號,嗣即購買「包│
│    │   附資料。         │你發娛樂城祥獅招財包」30筆,│
│    │2、淞果數位股份有限 │其中19筆隨即於弈樂公司會員編│
│    │   公司108 年3 月26 │號「JCZ0000000000 」開通之事│
│    │   日淞字第000000000│實,佐證附表編號1 之犯罪事實│
│    │   01函及所附資料。 │。                          │
├──┼──────────┼──────────────┤
│9   │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佐證附表編號1 、2 、4 至7 、│
│    │「包你發娛樂城」會員│9 至12、14號之犯罪事實。    │
│    │資料、智冠科技股份有│                            │
│    │限公司、橘子支行動支│                            │
│    │付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                            │
│    │1 月22日橘子支付( 函│                            │
│    │) 字第2020010015號函│                            │
│    │及所附資料、綠界科技│                            │
│    │股份有限公司之電子郵│                            │
│    │件回函。            │                            │
├──┼──────────┼──────────────┤
│10  │通聯調閱查詢單。    │0000000000 門號由被告所申辦 │
│    │                    │之事實。                    │
├──┼──────────┼──────────────┤
│11  │扣案之三星手機、蘋果│佐證被告以手機打玩「包你發娛│
│    │手機。              │樂城」線上遊戲              │
└──┴──────────┴──────────────┘
二、按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
    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線上
    遊戲寶物交易平台之虛擬儲值遊戲幣,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
    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
    值之利益。查本件被告傳送虛偽販售商品(手機、遊戲裝備
    或遊戲帳號等)之訊息,使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
    款支付被告購買線上遊戲虛擬點數之費用,被告因而免除或
    消滅己身所負應給付購買虛擬遊戲幣之價金債務之不法利益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又被告如附表所示詐欺得利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請分論併罰。至被告所詐得價值相當於現金12萬89700 元
    之遊戲點數,此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均為其犯罪所得,未經
    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李宛凌
附表:
┌───┬───┬─────┬───────────────┬─────┬────┬──────────┐
│編號  │被害人│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被告提供之繳款帳戶或│
│      │      │          │                              │          │        │IBON 繳費代碼       │
│      │      │          │                              │          │        │                    │
├───┼───┼─────┼───────────────┼─────┼────┼──────────┤
│1     │張碩哲│108 年2 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陳明志」│108 年2 月│1470元  │淞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告訴)│18日11時許│之帳號,向張碩哲佯稱:願出售天│20日18時56│        │之玉山銀行虛擬帳戶(│
│      │      │          │堂M 遊戲啟動序號云云,致張碩哲│分許      │        │帳號:808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          │        │-00000000000000 )  │
│      │      │          │戶。許栢誠旋將詐得款項用來購買│          │        │                    │
│      │      │          │「包你發娛樂城祥獅招財包」30筆│          │        │                    │
│      │      │          │,隨即於其所註冊使用之弈樂科技│          │        │                    │
│      │      │          │有限公司之會員編號「JCG84693  │          │        │                    │
│      │      │          │33177 」(暱稱「打中我了耶」,│          │        │                    │
│      │      │          │綁定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    │          │        │                    │
│      │      │          │0000000000)、「JCZ0000000000 │          │        │                    │
│      │      │          │」(暱稱「9543拉」,綁定以不詳│          │        │                    │
│      │      │          │方式取得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        │                    │
│      │      │          │41)開通。                    │          │        │                    │
├───┼───┼─────┼───────────────┼─────┼────┼──────────┤
│2     │楊定瑋│107 年12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張維恩」│107 年12月│4500元  │IBON 繳費代碼       │
│      │(不提 │23日11時許│之帳號,向被害人楊定瑋佯稱:願│23日11時43│        │LLZ00000000000      │
│      │告訴) │          │以4500元出售手機云云,致被害人│分許      │        │                    │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11時43分許,依│          │        │                    │
│      │      │          │指定之繳款代碼至便利商店支付上│          │        │                    │
│      │      │          │開手機款項。許栢誠則以該款項支│          │        │                    │
│      │      │          │付其向波皕有限公司(以其所申辦│          │        │                    │
│      │      │          │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申請會│          │        │                    │
│      │      │          │員)購買「包你發娛樂城祥獅招財│          │        │                    │
│      │      │          │包」之虛擬遊戲幣,並儲值於帳號│          │        │                    │
│      │      │          │「高義他媽雜碎」、「枋寮霍建華│          │        │                    │
│      │      │          │」內。                        │          │        │                    │
├───┼───┼─────┼───────────────┼─────┼────┼──────────┤
│3     │陳俊宇│108 年6 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林曉婷」│108 年6 月│3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
│      │(告訴)│25日下午  │之帳號,向陳俊宇佯稱:願出售天│26日11時26│        │帳戶(帳號:822     │
│      │      │          │堂M 遊戲裝備云云,致陳俊宇陷於│分許      │        │-0000000000000000)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          │        │                    │
│      │      │          │用以支付許栢誠在「包你發娛樂城│          │        │                    │
│      │      │          │」官網購買遊戲幣費用。        │          │        │                    │
├───┼───┼─────┼───────────────┼─────┼────┼──────────┤
│4     │謝硯錦│108 年7 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文傑」│108 年7 月│2萬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告訴)│10日前不詳│之帳號,向謝硯錦佯稱:願出售天│10日10時30│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
│      │      │時間      │堂M 遊戲裝備云云,致謝硯錦陷於│分許      │        │擬帳戶(帳號:822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          │        │-0000000000000000) │
│      │      │          │用以支付許栢誠在「包你發娛樂城│          │        │                    │
│      │      │          │」官網購買遊戲幣費用。        │          │        │                    │
├───┼───┼─────┼───────────────┼─────┼────┼──────────┤
│5     │陳柏嘉│108 年8 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文傑」│108 年8 月│2萬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告訴)│2 日前不詳│之帳號,向陳柏嘉佯稱:願出售天│2 日20時4 │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
│      │      │時間      │堂M 遊戲幣云云,致陳柏嘉陷於錯│分許      │        │擬帳戶(帳號:822   │
│      │      │          │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用│          │        │-0000000000000000) │
│      │      │          │以支付許栢誠在「包你發娛樂城」│          │        │                    │
│      │      │          │官網購買遊戲幣費用。          │          │        │                    │
├───┼───┼─────┼───────────────┼─────┼────┼──────────┤
│6     │温心榆│108 年8 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文傑」│108 年8 月│2000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告訴)│24日前不詳│之帳號,向温心榆佯稱:願出售傳│24日2 時58│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
│      │      │時間      │說對決遊戲幣云云,致温心榆陷於│分許      │        │擬帳戶(帳號:822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          │        │-0000000000000000) │
│      │      │          │用以支付許栢誠在「包你發娛樂城│          │        │                    │
│      │      │          │」官網購買遊戲幣費用。        │          │        │                    │
├───┼───┼─────┼───────────────┼─────┼────┼──────────┤
│7     │林瑞裕│108 年9 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李武賢」│108 年9 月│2萬元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告訴)│15日18時許│之帳號,向林瑞裕佯稱:願出售天│15日18時30│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
│      │      │前不詳時間│堂 M 遊戲裝備云云,致林瑞裕陷 │分許      │        │擬帳戶(帳號:822   │
│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          │        │-0000000000000000) │
│      │      │          │,用以支付許栢誠在「包你發娛樂│          │        │                    │
│      │      │          │城」官網購買遊戲幣費用。      │          │        │                    │
├───┼───┼─────┼───────────────┼─────┼────┼──────────┤
│8     │蘇柏勲│108 年12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林曉婷」│108 年12月│3000元  │元大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      │(告訴)│16日20時許│之帳號,向蘇柏勲佯稱:願出售天│16日20時許│        │(帳號:806         │
│      │      │前不詳時間│堂M 遊戲外掛序號云云,致蘇柏勲│          │        │-0000000000000000)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          │        │                    │
│      │      │          │戶,用以支付許栢誠在「包你發娛│          │        │                    │
│      │      │          │樂城」官網購買遊戲幣費用。    │          │        │                    │
├───┼───┼─────┼───────────────┼─────┼────┼──────────┤
│9     │馮立嘉│108 年12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李柄虢」│108 年12月│4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      │(告訴)│24日2 時許│之帳號,向馮立嘉佯稱:願出售天│24日15時52│        │(帳號:808         │
│      │      │          │堂M 遊戲裝備云云,致馮立嘉陷於│分許      │        │-0000000000000000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          │        │                    │
│      │      │          │用以支付許栢誠在「包你發娛樂城│          │        │                    │
│      │      │          │」官網購買遊戲幣費用。        │          │        │                    │
├───┼───┼─────┼───────────────┼─────┼────┼──────────┤
│10    │林豊恩│108 年12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翁逢麟」│108 年12月│1萬元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告訴)│27日13時28│之帳號,向林豊恩佯稱:願出售天│27日13時28│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
│      │      │分許      │堂M 遊戲帳號云云,致林豊恩陷於│分許      │        │擬帳戶(帳號:822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          │        │-0000000000000000) │
│      │      │          │用以支付許栢誠在「包你發娛樂城│          │        │                    │
│      │      │          │」官網購買遊戲幣費用。        │          │        │                    │
├───┼───┼─────┼───────────────┼─────┼────┼──────────┤
│11    │羅子軒│109 年1 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李柄虢」│109 年1 月│3000元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告訴)│1 日17時許│之帳號,向羅子軒佯稱:願出售天│1 日17時19│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
│      │      │          │堂M 遊戲帳號云云,致羅子軒陷於│分許      │        │擬帳戶(帳號:822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          │        │-0000000000000000) │
│      │      │          │用以支付許栢誠在「包你發娛樂城│          │        │                    │
│      │      │          │」官網購買遊戲幣費用。        │          │        │                    │
├───┼───┼─────┼───────────────┼─────┼────┼──────────┤
│12    │張錦榮│109 年1 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林曉婷」│109 年1 月│1萬元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告訴)│9 日0 時許│之帳號,向張錦佯稱:願出售天│9 日1 時1 │        │之玉山商業銀行虛擬帳│
│      │      │          │堂M 遊戲帳號云云,致張錦榮陷於│分許      │        │戶(帳號:808       │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          │        │-0000000000000000 )│
│      │      │          │用以支付許栢誠在「包你發娛樂城│          │        │                    │
│      │      │          │」官網購買遊戲幣費用。        │          │        │                    │
├───┼───┼─────┼───────────────┼─────┼────┼──────────┤
│13    │羅慈恩│109 年1 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林曉婷」│109 年1 月│3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
│      │(告訴)│6 日22時40│之帳號,向羅慈恩男友鄧凱文佯稱│6 日23時51│        │帳戶(帳號:822     │
│      │      │分許      │:願出售傳說對決遊戲帳號云云,│分許      │        │-0000000000000000) │
│      │      │          │致鄧凱文及羅慈恩陷於錯誤,依指│          │        │                    │
│      │      │          │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用以支付許│          │        │                    │
│      │      │          │栢誠在「包你發娛樂城」官網購買│          │        │                    │
│      │      │          │遊戲幣費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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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謝士璿│109 年2 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王文傑」│109 年 2月│2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
│      │(告訴)│12日20時許│之帳號,向謝士璿佯稱:願出售天│12日20時許│        │帳戶(帳號:822     │
│      │      │前不詳時間│堂M 遊戲幣云云,致謝士璿陷於錯│          │        │-0000000000000000) │
│      │      │          │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用│          │        │                    │
│      │      │          │以支付許栢誠在「包你發娛樂城」│          │        │                    │
│      │      │          │官網購買遊戲幣費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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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李政霖│108 年2 月│在臉書社群網站以暱稱「張維恩」│108 年2 月│5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虛擬帳戶│
│      │(告訴)│4 日9 時許│之帳號,向李政霖佯稱:願出售天│4 日9 時27│        │(帳號:808         │
│      │      │          │堂M 遊戲幣云云,致李政霖陷於錯│分許      │        │-00000000000000 )  │
│      │      │          │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用│          │        │                    │
│      │      │          │以支付許栢誠在「包你發娛樂城」│          │        │                    │
│      │      │          │官網購買遊戲幣費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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