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王麗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74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麗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87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麗美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現金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行竊時間更正為「11時48分許」、第9 行補充為「得手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麗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51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9 年2 月6 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然其非無謀生能力,竟仍不思以己力獲取財物,率爾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價值觀念及行為均有偏差,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得之金錢為新臺幣(下同)400 元,金額非甚鉅,惟迄今未積極賠償告訴人損害;並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其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被告竊得之現金400 元,未據扣案,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8791號被 告 王麗美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西港區中港34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麗美前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6 月、6 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0月,於民國106 年3 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假釋遭撤銷,所餘殘刑有期徒刑3 月25日,經與另案施用毒品案件接續執行,於107 年7 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9 年8 月13日10時20分許,途經高雄市○鎮區○道路000 號000經營之李記紅茶冰店,見 該店無人看管,竟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店內放置之現金新臺幣400 元) ,得手後隨即離開現場。嗣經000發 現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器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麗美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000、證人000於警詢中證述情節大 致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監視器錄影光碟2 片及擷取照片13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檢 察 官 張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