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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1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力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1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盧震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震宇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震宇因犯竊盜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2 罪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其餘部分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本院審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3 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考,且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08 年7 月2 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核與首揭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前述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類型暨其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力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確定日期│        │
│  │      │            │        │          │        │案號  │        │        │
├─┼───┼──────┼────┼─────┼────┼───┼────┼────┤
│1 │竊盜  │有期徒刑6 月│107 年5 │本院107 年│108 年5 │同左  │108 年7 │        │
│  │      │,如易科罰金│月2 日  │度審易字第│月30日  │      │月2 日  │        │
│  │      │,以新臺幣1 │        │2124號    │        │      │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        │
├─┼───┼──────┼────┼─────┼────┼───┼────┼────┤
│2 │竊盜  │有期徒刑6 月│107 年7 │本院107 年│108 年11│同左  │108 年12│編號2 至│
│  │      │,如易科罰金│月7 日  │度訴字第  │月14日  │      │月17日  │3 曾定應│
│  │      │,以新臺幣1 │        │637 號    │        │      │        │執行有期│
│  │      │千元折算1 日│        │          │        │      │        │徒刑11月│
├─┼───┼──────┼────┼─────┼────┼───┼────┤確定。  │
│3 │竊盜  │有期徒刑7 月│107 年7 │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        │
│  │      │            │月18日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1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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