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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41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楊書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41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陳文達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 年度執更緝字第113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文達(下稱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並入監服刑後,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假釋期間已執行保護管束期滿,法務部仍違法撤銷假釋;且檢察官執行撤銷假釋時,未經公開審理、判決,異議人報假釋准許係經由本院審理判決准予假釋,則撤銷假釋自應由法院審理撤銷,故撤銷假釋之程序有瑕疵;又依民國109 年7 月15日實施之監獄執行法第120 條第1 項之情形,聲請人假釋期間已屆滿且假釋未經撤銷者,已執行保護管束日數全部計入刑期;假釋期間未屆滿者,已執行保護管束日數,應於日後再假釋時折抵假釋及保護管束期間,於本件亦應適用。從而,本件假釋撤銷不當,爰請求撤銷本件撤銷假釋之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78條第1 項關於假釋之撤銷係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3 年者,不在此限。依該規定,於假釋期間再犯罪應撤銷假釋者,係以因故意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為要件,就情節輕微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偶發之過失犯,已由立法形成其規範毋須撤銷假釋,非謂所有在假釋中更犯之罪,不分所犯輕重罪刑均應予撤銷假釋。該條規定乃在貫徹未能惕勵自新而故意更犯罪,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不宜許其繼續假釋之旨,係屬必要之撤銷,法院並無裁量權(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聲字第15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3415號、100 年度訴字第89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7 年8 月確定,再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3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5 月確定,於101 年2 月23日入監執行,於106 年7 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並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原至108 年6 月30日期滿;然異議人於假釋期間內之108 年1月16日17時許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施用毒品,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108 年7 月30日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545 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並於同日確定。法務部因而於108 年11月6 日撤銷其假釋,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 年4 月24日以109 年度執更緝峽字第113 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假釋撤銷後所餘之1 年11月3 日殘刑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調卷稽核之法務部108 年11月6 日法授矯教字第1080110878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更緝峽字第113 號執行指揮書可以證明。綜上所述,本案受刑人於假釋中所更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既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雖判決確定時間晚於原假釋期滿時間,惟尚未逾3 年,故依前揭說明,本案已構成「應」予撤銷其假釋之條件,法務部、法院並無裁量權,而檢察官於受刑人之假釋經撤銷後,以執行指揮書執行其殘餘刑期,所為執行之指揮,於法有據,並無違法或不當。

(二)至異議人指摘撤銷假釋未經法院審理云云,惟按受刑人假釋與否,係屬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一環,依監獄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37 條之規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法務部並得將假釋之審查、撤銷等相關事項之權限,委任所屬矯正署辦理,從而,假釋之核准與撤銷均屬法務部之權限,法院或行政法院僅得以事後審查法務部之裁量權行使是否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而非事前介入予以准駁,是異議人前揭指摘,自屬無據。

(三)另異議人認本案有監獄行刑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之適用云云,惟前揭規定係規範假釋出監之受刑人刑期嗣後變更時,假釋是否維持及假釋期間計算之問題,而本案僅為法務部單純撤銷異議人之假釋,並未涉及刑期變更之問題,自無前揭規定適用之餘地。

(四)綜上所述,受刑人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之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書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4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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