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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張嘉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5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藍勉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執聲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勉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勉裕因犯施用、持有毒品等3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藍勉裕因犯施用、持有毒品等3 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準此,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時間相近、罪質相同,暨受刑人所需受矯治之必要性等情狀,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嘉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
│                │                    │                    │                    │
├────────┼──────────┼──────────┼──────────┤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9月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                    │折算1日             │
├────────┼──────────┼──────────┼──────────┤
│                │108年3月6日晚間8時20│108年3月11日15時40分│                    │
│ 犯  罪  日  期 │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   108年3月11日     │
│                │96小時內某時許      │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                    │
│                │                    │權力拘束時間)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98號           │字第1320號、108年度 │字第1320號、108年度 │
│                │                    │偵字第5247號        │偵字第5247號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79號│108年度審訴字第954號│108年度審訴字第954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8年07月23日    │   108年11月15日    │   108年11月15日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年度審訴字第479號│108年度審訴字第954號│108年度審訴字第954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8年08月17日    │   108年11月15日    │   108年11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備            註│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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