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扣更一字第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犯罪嫌疑人 王培懿
- 聲請人
- 鄭燕文
- 聲請人
- 方昱勝
- 聲請人
- 林育蓁
- 聲請人
- 林裕斌
- 聲請人
- 黃鼎勛
- 聲請人
- 張妙帆
- 聲請人
- 陳玉書
- 聲請人
- 張金祥
- 聲請人
- 劉向華
- 第三人
- 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妙帆
- 第三人
- 玉山財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余冠龍
- 第三人
- 玉山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金祥
- 第三人
- 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玉書
- 第三人
- 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莊秉修
- 第三人
- 世鑫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向華
- 第三人
- 聯新財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余冠龍
- 第三人
- 鑫信財富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金祥
- 第三人
- 華鑫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原名國泰資產行銷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玉書
- 第三人
- 新展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方昱勝
- 第三人
- 玉山立銀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培懿
上列聲請人因犯罪嫌疑人涉嫌詐欺案件,聲請扣押犯罪嫌疑人與第三人之財產,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年度抗字第359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培懿所有如附表編號15、19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鄭燕文所有如附表編號23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方昱勝所有如附表編號6 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林育蓁所有如附表編號22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林裕斌所有如附表編號20、21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黃鼎勛所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張妙帆所有如附表編號13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陳玉書所有如附表編號17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張金祥所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劉向華所有如附表編號2 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編號14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編號18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編號11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世鑫理財顧問有限公司設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所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聯新財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所有如附表編號4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鑫信財富顧問有限公司設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所有如附表編號5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新展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所有如附表編號7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玉山立銀行行銷企業有限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所有如附表編號8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玉山理財顧問有限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所有如附表編號9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玉山財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所有如附表編號10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華鑫理財顧問有限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所有如附表編號16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理由
一、按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同法第133條之1第3項第1款、第2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亦得依上開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同法第133條之2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鄭博文係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玉山資產)、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玉山國際)、玉山理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玉山理財)、玉山財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玉山財金)、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玉山資融)、世鑫理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世鑫理財)、聯新財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聯新財金)、鑫信財富顧問有限公司(鑫信財富)、華鑫理財顧問有限公司(華鑫理財)、新展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新展財富)等公司(合稱玉山集團)之實際總負責人,鄭燕文(鄭博文之弟)、方昱勝、林育蓁、方俊傑、林裕斌、黃鼎勛、林瑞桃(鄭博文之母)均係總公司經理,張妙帆、陳玉書、張金祥、劉向華均係分站主管,鄭庭芳、鄭智勻為業務專員,上開經理分工,各負責訓練及督導旗下業務專員、業務助理、與客戶聯繫、抵押設定、對保撥款等借款程序,收費、廣告行銷、聯繫核貸及還款事宜,約於民國105年間起,鄭博文等人以臉書廣告、LINE訊息、傳單等方式,以如聲請人108年度偵字第18744、14038、13865、13801、13585、6127、4762、2453號、108年度調偵字第411號起訴書(如附件)所載之模式,而向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陳○仁等43人詐欺取財,致上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獲取如附件附表一所示財物。又依玉山集團公司會計吳容儀供稱,玉山集團以員工名義、玉山立銀行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玉山立銀)等名義開設共24個帳戶,收取客戶以匯款支付之服務費帳戶餘額如超過20萬元,上開會計就會前往提領,顯示該公司集團以此方式藏匿不法所得,以免遭司法機關查扣,故本案實有必要將上開相關帳戶立即查扣凍結(上開相關帳戶餘額詳如聲請書之聲請扣押標的範圍一覽表)。而本件犯罪嫌疑人王培懿等10人對有意辦理貸款之民眾進行詐騙,被害人受騙後,均依指示將款項匯至附表所示關係帳戶,為避免此部分不法所得遭該集團成員提領、隱匿,且上列犯罪嫌疑人及第三人涉嫌違反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344條之重利罪嫌案件,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可合理懷疑因共同犯罪而獲取之財物,高達新臺幣(下同)1億4,916萬907元等情,認有扣押如附表所示帳戶之必要等語;嗣補充聲請理由以:「玉山國際」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及刑法第第344條重利罪嫌;以及補充:附表編號16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其帳戶名稱原國泰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已更名為「華鑫理財」;另編號22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鄭義明,撤回扣押聲請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扣押時,上開犯罪嫌疑人及第三人等所涉犯上開罪嫌,尚未經起訴。嗣本案經本院於108年8月1日裁定後,聲請人業於108年10月3日以108年度偵字第18744、14038、13865、13801、13585、6127、4762、2453號、108年度調偵字第411號提起公訴(如附件),且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年度抗字第359號裁定卷內(下稱抗告卷)調取該案起訴書影本附卷,並抗告理由內敘明(抗告卷第132頁)。為此,本院於更審調查相關事證,自得加以衡酌。次按,聲請扣押實係刑事檢察官對於犯罪嫌疑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第三人)犯罪所得查扣之保全作為,因此審查是否准許及其範圍,容應參酌民事保全處分審查之必要性及相當性原則,而非以其將來刑事實體判決是否有罪確定為要件,合先敘明。
㈡聲請意旨所指犯罪嫌疑人王培懿等10人及其他犯罪嫌疑人(已於附件起訴書揭露敘明)共15人,涉嫌共同違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加重詐欺罪嫌,業經聲請人提起公訴,有上開起訴書在卷可稽(如附件);而上開王培懿等10人及其他犯罪嫌疑人不法行為之犯罪事實具體事證,聲請人已在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含上開王培懿等10人及其他犯罪嫌疑人於警詢、偵訊之供述、玉山集團相關業務專員、助理、員工於警詢、偵訊之供述,玉山集團上開第三人公司之員工教戰守策、新人教育手冊、CALL客應答術及QA、相關證人、被害人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扣案手機回復之LINE對話紀錄、於會計扣得薪資明細表及抽傭比例表、臉書擷圖、被害人臉書翻拍照片、起訴書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偵訊之證述及指認、起訴書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等,臚列達33項,足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可合理懷疑因共同犯罪而獲取之財物等情,堪以認定。為此,為保全將來對於犯罪嫌疑人等犯罪不法所得之必要,實有於本案判決確定前,先行扣押其等財產之必要。是本件就聲請必要性而言,堪認有理由。
㈢其次,本案聲請人業已起訴,實應就起訴書附表一所列被害人受害金額加以審酌保全金額,附件附表一借款金額欄(等於含實拿、犯罪嫌疑人共扣《手續費、代書費及3個月利息》金額),而該共扣金額初步即相當於犯罪嫌疑人詐取金額,是如以各該第三人公司所放貸各該共扣金額總和,為其不法所得金額,應屬合理評估;復以附件附表一(下稱同表)編號6借款金額80萬元,共扣金額不明,參酌同表編號13借款金額亦80萬元,推估共扣約40萬2000元;同表編號8借款金額20萬元、共扣金額不明,以相近編號12借款金額30萬元(共扣比例約0.45),推估共扣金額約9萬元;同理,同表編號23寄款金額40萬元,推估共扣金額約21萬元;同表編號24借款金額40萬元,共扣(比例約0.45)金額約13萬5000元。由此推知,起訴書附表一所列犯罪嫌疑人之不法所得,「玉山資產」(附件附表一編號1至23)共1270萬5300元;「玉山財富」(附件附表一編號24至36)共478萬1500元;「玉山國際」(附件附表一編號37至39)共188萬;「玉山資融」(編號40至43)共218萬7000元,合計約2155萬3800元。再依起訴書所列證人、關係人及扣案書物證,合理懷疑被害人受騙後,係依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從而,附表編號1、2、6、12、13、15、17、19至23所示帳戶,均係由本件犯罪嫌疑人所申設,被害人受騙匯入此部分帳戶之款項,合理懷疑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相當約2155萬3800元。又附表編號11、14、18所示帳戶,係由第三人「玉山資融」、「玉山國際」、「玉山資產」所申設;而編號3「世鑫理財」、編號4「聯新財金」、編號5「鑫信財富」、編號7「新展財富」、編號8「玉山立銀」、編號9「玉山理財」、編號10「玉山財金」、編號16「華鑫理財」等公司帳戶,依玉山集團公司會計吳容儀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均屬玉山集團旗下各公司所開設24個帳戶之一部分,且依所釋明書證、物證,確顯示上開公司之登記代表人為「玉山集團」旗下成員,且檢察官已扣得「玉山集團」統計其等業績之資料,亦可合理懷疑上開公司均係由「玉山集團」所設立,或由其控制、操縱已明,既歸玉山集團總部調度、指揮,依共犯連帶原則、犯罪所得整體性衡量,仍有查扣之必要。
㈣從而,本件,聲請人就犯罪嫌疑人王培懿等10人附表編號1、2、6、12、13、15、17、19至23所示帳戶,及就附表編號11、14、18之「玉山資融」、「玉山國際」、「玉山資產」編號3至5之「世鑫理財」、「聯新財金」、「鑫信財富」之帳戶、編號7至10、16之「新展財富」、「玉山立銀」、「玉山理財」、「玉山財金」及「華鑫理財」等公司帳戶,基於上開犯罪嫌疑人及玉山集團相關共犯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共犯連帶原則,在2155萬3800元之範圍內聲請扣押,應屬合理且有必要性,應予准許。至聲請扣押意旨逾此範圍部分,衡酌扣押財產之必要性、社會相當性,因無相當事證及論據,即無從准許,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院經核上開卷證,認本件聲請扣押,在2155萬380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帳戶名稱 │
├──┼─────────────────────────────────────────┤
│1 │張金祥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如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
│2 │劉向華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
│3 │世鑫理財顧問有限公司設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民權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4 │聯新財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延平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5 │鑫信財富顧問有限公司設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後甲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6 │方昱勝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7 │新展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8 │玉山立銀行銷企業有限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9 │玉山理財顧問有限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10 │玉山財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11 │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12 │黃鼎勛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13 │張妙帆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14 │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15 │王培懿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16 │華鑫理財顧問有限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17 │陳玉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18 │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19 │王培懿設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 │
├──┼─────────────────────────────────────────┤
│20 │林裕斌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21 │林裕斌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22 │林育蓁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23 │鄭燕文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附件:108年度偵字第18744、14038、13865、13801、13585、
6127、4762、2453號、108年度調偵字第411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