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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扣更一字第1號

聲請扣押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李昆南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犯罪嫌疑人 王培懿
聲請人
鄭燕文
聲請人
方昱勝
聲請人
林育蓁
聲請人
林裕斌
聲請人
黃鼎勛
聲請人
張妙帆
聲請人
陳玉書
聲請人
張金祥
聲請人
劉向華
第三人
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妙帆
第三人
玉山財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余冠龍
第三人
玉山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金祥
第三人
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玉書
第三人
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
代表人
莊秉修
第三人
世鑫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向華
第三人
聯新財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余冠龍
第三人
鑫信財富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金祥
第三人
華鑫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原名國泰資產行銷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玉書
第三人
新展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方昱勝
第三人
玉山立銀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培懿

上列聲請人因犯罪嫌疑人涉嫌詐欺案件,聲請扣押犯罪嫌疑人與第三人之財產,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年度抗字第359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培懿所有如附表編號15、19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鄭燕文所有如附表編號23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方昱勝所有如附表編號6 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林育蓁所有如附表編號22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林裕斌所有如附表編號20、21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黃鼎勛所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張妙帆所有如附表編號13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陳玉書所有如附表編號17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張金祥所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劉向華所有如附表編號2 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編號14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編號18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編號11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世鑫理財顧問有限公司設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所有如附表編號3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聯新財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所有如附表編號4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鑫信財富顧問有限公司設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所有如附表編號5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新展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所有如附表編號7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玉山立銀行行銷企業有限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所有如附表編號8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玉山理財顧問有限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所有如附表編號9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玉山財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所有如附表編號10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華鑫理財顧問有限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所有如附表編號16所示帳戶內金額,於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參仟捌佰元價值之範圍內,准予扣押。

理由

一、按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同法第133條之1第3項第1款、第2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亦得依上開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同法第133條之2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鄭博文係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玉山資產)、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玉山國際)、玉山理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玉山理財)、玉山財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玉山財金)、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玉山資融)、世鑫理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世鑫理財)、聯新財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聯新財金)、鑫信財富顧問有限公司(鑫信財富)、華鑫理財顧問有限公司(華鑫理財)、新展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新展財富)等公司(合稱玉山集團)之實際總負責人,鄭燕文(鄭博文之弟)、方昱勝、林育蓁、方俊傑、林裕斌、黃鼎勛、林瑞桃(鄭博文之母)均係總公司經理,張妙帆、陳玉書、張金祥、劉向華均係分站主管,鄭庭芳、鄭智勻為業務專員,上開經理分工,各負責訓練及督導旗下業務專員、業務助理、與客戶聯繫、抵押設定、對保撥款等借款程序,收費、廣告行銷、聯繫核貸及還款事宜,約於民國105年間起,鄭博文等人以臉書廣告、LINE訊息、傳單等方式,以如聲請人108年度偵字第18744、14038、13865、13801、13585、6127、4762、2453號、108年度調偵字第411號起訴書(如附件)所載之模式,而向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陳○仁等43人詐欺取財,致上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獲取如附件附表一所示財物。又依玉山集團公司會計吳容儀供稱,玉山集團以員工名義、玉山立銀行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玉山立銀)等名義開設共24個帳戶,收取客戶以匯款支付之服務費帳戶餘額如超過20萬元,上開會計就會前往提領,顯示該公司集團以此方式藏匿不法所得,以免遭司法機關查扣,故本案實有必要將上開相關帳戶立即查扣凍結(上開相關帳戶餘額詳如聲請書之聲請扣押標的範圍一覽表)。而本件犯罪嫌疑人王培懿等10人對有意辦理貸款之民眾進行詐騙,被害人受騙後,均依指示將款項匯至附表所示關係帳戶,為避免此部分不法所得遭該集團成員提領、隱匿,且上列犯罪嫌疑人及第三人涉嫌違反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344條之重利罪嫌案件,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可合理懷疑因共同犯罪而獲取之財物,高達新臺幣(下同)1億4,916萬907元等情,認有扣押如附表所示帳戶之必要等語;嗣補充聲請理由以:「玉山國際」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及刑法第第344條重利罪嫌;以及補充:附表編號16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其帳戶名稱原國泰資產行銷有限公司,已更名為「華鑫理財」;另編號22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鄭義明,撤回扣押聲請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扣押時,上開犯罪嫌疑人及第三人等所涉犯上開罪嫌,尚未經起訴。嗣本案經本院於108年8月1日裁定後,聲請人業於108年10月3日以108年度偵字第18744、14038、13865、13801、13585、6127、4762、2453號、108年度調偵字第411號提起公訴(如附件),且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年度抗字第359號裁定卷內(下稱抗告卷)調取該案起訴書影本附卷,並抗告理由內敘明(抗告卷第132頁)。為此,本院於更審調查相關事證,自得加以衡酌。次按,聲請扣押實係刑事檢察官對於犯罪嫌疑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第三人)犯罪所得查扣之保全作為,因此審查是否准許及其範圍,容應參酌民事保全處分審查之必要性及相當性原則,而非以其將來刑事實體判決是否有罪確定為要件,合先敘明。

㈡聲請意旨所指犯罪嫌疑人王培懿等10人及其他犯罪嫌疑人(已於附件起訴書揭露敘明)共15人,涉嫌共同違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加重詐欺罪嫌,業經聲請人提起公訴,有上開起訴書在卷可稽(如附件);而上開王培懿等10人及其他犯罪嫌疑人不法行為之犯罪事實具體事證,聲請人已在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含上開王培懿等10人及其他犯罪嫌疑人於警詢、偵訊之供述、玉山集團相關業務專員、助理、員工於警詢、偵訊之供述,玉山集團上開第三人公司之員工教戰守策、新人教育手冊、CALL客應答術及QA、相關證人、被害人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扣案手機回復之LINE對話紀錄、於會計扣得薪資明細表及抽傭比例表、臉書擷圖、被害人臉書翻拍照片、起訴書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偵訊之證述及指認、起訴書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等,臚列達33項,足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可合理懷疑因共同犯罪而獲取之財物等情,堪以認定。為此,為保全將來對於犯罪嫌疑人等犯罪不法所得之必要,實有於本案判決確定前,先行扣押其等財產之必要。是本件就聲請必要性而言,堪認有理由。

㈢其次,本案聲請人業已起訴,實應就起訴書附表一所列被害人受害金額加以審酌保全金額,附件附表一借款金額欄(等於含實拿、犯罪嫌疑人共扣《手續費、代書費及3個月利息》金額),而該共扣金額初步即相當於犯罪嫌疑人詐取金額,是如以各該第三人公司所放貸各該共扣金額總和,為其不法所得金額,應屬合理評估;復以附件附表一(下稱同表)編號6借款金額80萬元,共扣金額不明,參酌同表編號13借款金額亦80萬元,推估共扣約40萬2000元;同表編號8借款金額20萬元、共扣金額不明,以相近編號12借款金額30萬元(共扣比例約0.45),推估共扣金額約9萬元;同理,同表編號23寄款金額40萬元,推估共扣金額約21萬元;同表編號24借款金額40萬元,共扣(比例約0.45)金額約13萬5000元。由此推知,起訴書附表一所列犯罪嫌疑人之不法所得,「玉山資產」(附件附表一編號1至23)共1270萬5300元;「玉山財富」(附件附表一編號24至36)共478萬1500元;「玉山國際」(附件附表一編號37至39)共188萬;「玉山資融」(編號40至43)共218萬7000元,合計約2155萬3800元。再依起訴書所列證人、關係人及扣案書物證,合理懷疑被害人受騙後,係依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從而,附表編號1、2、6、12、13、15、17、19至23所示帳戶,均係由本件犯罪嫌疑人所申設,被害人受騙匯入此部分帳戶之款項,合理懷疑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相當約2155萬3800元。又附表編號11、14、18所示帳戶,係由第三人「玉山資融」、「玉山國際」、「玉山資產」所申設;而編號3「世鑫理財」、編號4「聯新財金」、編號5「鑫信財富」、編號7「新展財富」、編號8「玉山立銀」、編號9「玉山理財」、編號10「玉山財金」、編號16「華鑫理財」等公司帳戶,依玉山集團公司會計吳容儀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均屬玉山集團旗下各公司所開設24個帳戶之一部分,且依所釋明書證、物證,確顯示上開公司之登記代表人為「玉山集團」旗下成員,且檢察官已扣得「玉山集團」統計其等業績之資料,亦可合理懷疑上開公司均係由「玉山集團」所設立,或由其控制、操縱已明,既歸玉山集團總部調度、指揮,依共犯連帶原則、犯罪所得整體性衡量,仍有查扣之必要。

㈣從而,本件,聲請人就犯罪嫌疑人王培懿等10人附表編號1、2、6、12、13、15、17、19至23所示帳戶,及就附表編號11、14、18之「玉山資融」、「玉山國際」、「玉山資產」編號3至5之「世鑫理財」、「聯新財金」、「鑫信財富」之帳戶、編號7至10、16之「新展財富」、「玉山立銀」、「玉山理財」、「玉山財金」及「華鑫理財」等公司帳戶,基於上開犯罪嫌疑人及玉山集團相關共犯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共犯連帶原則,在2155萬3800元之範圍內聲請扣押,應屬合理且有必要性,應予准許。至聲請扣押意旨逾此範圍部分,衡酌扣押財產之必要性、社會相當性,因無相當事證及論據,即無從准許,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院經核上開卷證,認本件聲請扣押,在2155萬380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刑事強制處分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帳戶名稱                                                                          │
├──┼─────────────────────────────────────────┤
│1   │張金祥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如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
│2   │劉向華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
│3   │世鑫理財顧問有限公司設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民權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4   │聯新財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延平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5   │鑫信財富顧問有限公司設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後甲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6   │方昱勝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7   │新展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8   │玉山立銀行銷企業有限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9   │玉山理財顧問有限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10  │玉山財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11  │玉山資融行銷有限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12  │黃鼎勛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13  │張妙帆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14  │玉山國際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15  │王培懿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16  │華鑫理財顧問有限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17  │陳玉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18  │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19  │王培懿設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                   │
├──┼─────────────────────────────────────────┤
│20  │林裕斌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21  │林裕斌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22  │林育蓁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23  │鄭燕文設於永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附件:108年度偵字第18744、14038、13865、13801、13585、
        6127、4762、2453號、108年度調偵字第411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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