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6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湛純 李沃展 李沃禹 林明志(原名林志銘) 邱冠維 王俊能 楊薇珊 上七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徐仲志律師 紀柔安律師 林宏耀律師 被 告 張念慈 選任辯護人 蔡秋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6126號、108 年度偵字第11491 號、108 年度偵字第11747 號、109 年度偵字第6747號、109 年度偵字第67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袁湛純發起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李沃展發起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李沃禹發起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張念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林明志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邱冠維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邱冠維其他被訴部分均無罪。 王俊能、楊薇珊均無罪。 事 實 一、袁湛純、李沃展(綽號「阿沃」)、李沃禹明知未有實際交易,不得開立電子發票(統一發票),竟共同基於發起以開立不實電子發票詐領統一發票獎金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及故意輸入不實會計資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於民國107 年間,先由袁湛純、李沃展、李沃禹合資向不知情之吳權哲承租位於○○市○○區○○路000 號0 樓之房屋作為辦公室後,3 人即在該辦公室內,共同組裝開立電子發票之電腦、向不知情之業者莊文福購買「豐勝POS 」連續自動開立電子發票系統軟體及Pos 機(發票機),並委任不知情之會計師討論策畫開設人頭公司,以及討論向國稅局申請電子發票、開立發票名目(品名)、張數、列印發票、發票對獎、購買傢俱、辦公用品等事宜而發起犯罪組織。袁湛純另負責招攬其他人參與組織,共同詐領統一發票獎金。而呂婧(綽號「趴趴」)、陳韋廷(綽號「陳密」)、陳亭穎(綽號「Yami」、小暗)、詹涵甯(綽號「Joyce 」)、余銘霖、呂浩宇(綽號「音也」)(上6 人均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張念慈(綽號「愛佳」、「佳佳」)、林明志(原名「林志銘」)亦明知未有實際交易,不得開立統一發票,仍基於參與上開犯罪組織,及與袁湛純等人故意輸入不實會計資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張念慈、呂婧先後擔任袁湛純之助理,負責協助執行開設人頭公司、聯絡會計師、發票機業者莊永福及其他參與者、輸入、列印及傳送電子發票予加值服務中心中鼎資訊有限公司(下稱「中鼎公司」,本案人頭公司均係透過莊文福委任中鼎公司將不實電子發票資訊之會計資料,以網際網路傳送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處理日常庶務等相關事宜。而林明志、余銘霖受袁湛純招攬,出資成為本件犯罪組織之股東,出資金額則由袁湛純運用作為股東分紅、支付助理呂婧之薪資、房屋租金、發票上傳費用、開設公司費用、購買發票機、電子發票熱感應紙等用途,呂浩宇則擔任上開辦公室之網路管理及協助設立公司。此外,袁湛純、李沃展、李沃禹、陳韋廷、陳亭穎、詹涵甯、張念慈另負責擔任後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以利組織開立如下之大量不實電子發票: ㈠袁湛純分別於105 年2 月17日設立「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耀發公司」;原名「耀昇通訊有限公司」)、於107 年12月27日設立「耀旺文化有限公司」(下稱「耀旺公司」),並均自任負責人。耀發公司、耀旺公司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無實際交易而開立不實電子發票,合計各1 萬張(其中5,746 張係由林明志與袁湛純於107 年7 月20日簽立「公益福音商品製作委託書」,佯裝由耀發公司出售「聖經能量卡」10萬張予林明志,以製作有實際交易假象,再由袁湛純以耀發公司名義不實開立電子發票)、49,820張,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會計憑證等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㈡張念慈於107 年7 月2 日設立並擔任「善緣傳播有限公司」(下稱「善緣公司」)之負責人。善緣公司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無實際交易而開立不實電子發票合計6 萬張,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會計憑證等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㈢詹涵甯於107 年7 月4 日設立並擔任「永德傳播文化有限公司」(下稱「永德公司」)之負責人。嗣詹涵甯無意再擔任負責人,永德公司遂於同年11月1 日變更負責人為邱冠維(另如後述),並於同年12月17日再變更負責人為袁湛純。永德公司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無實際交易而開立不實電子發票合計18萬張,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會計憑證等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㈣李沃展於107 年7 月9 日設立並擔任「松柏多媒體有限公司」(下稱「松柏公司」)之負責人。松柏公司於如附表五所示時間,無實際交易而開立不實電子發票合計6 萬張,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會計憑證等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㈤李沃禹於107 年7 月9 日設立並擔任「長青影像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長青公司」)之負責人。長青公司於如附表六所示時間,無實際交易而開立不實電子發票合計2 萬張,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會計憑證等課稅管理之正確性。㈥陳韋廷於107 年7 月18日設立並擔任「再生多媒體有限公司」(下稱「再生公司」)之負責人。再生公司於如附表七所示時間,無實際交易而開立不實電子發票合計20萬張,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會計憑證等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㈦陳亭穎於107 年7 月20日設立並擔任「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下稱「春發公司」)之負責人,並於如附表八所示時間,無實際交易而開立不實電子發票合計139,997 張,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會計憑證等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㈧不知情之陳彥良於107 年9 月27日設立並擔任「靚妹傳播有限公司」(下稱「靚妹公司」)之負責人,實際係由袁湛純掌控公司。嗣陳彥良無意再擔任負責人,袁湛純遂於108 年1 月23日將靚妹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為自己。靚妹公司於如附表九所示時間,無實際交易而開立不實電子發票合計6 萬張,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會計憑證等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袁湛純等人遂於每期開立完不實統一發票後即共同兌獎,並將中獎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佯以捐贈方式,贈與由袁湛純擔任負責人之「高雄市愛藝關懷協會」(址設○○市○○區○○街00號0 樓,下稱「愛藝協會」),再由袁湛純藉由愛藝協會名義,持列印之不實電子發票證明聯,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107 年10月8 日前往址設○○市○○區○○路000 號「高雄宏平郵局」,兌領107 年7-8 月之獎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66,524 元(稅後),致財政部國稅局、高雄宏平郵局承辦人誤以為上開發票均為有實際交易之發票,陷於錯誤,而由高雄宏平郵局代財政部國稅局發放上開中獎金額與袁湛純。 ㈡於107 年12月6 日前往址設○○市○○區○○○路000 ○000 號「新興郵局」,兌領107 年9-10月之獎金合計251,116 元(稅後),致財政部國稅局、高雄新興郵局承辦人誤以為上開發票均為有實際交易之發票,陷於錯誤,而由高雄新興郵局代財政部國稅局發放上開中獎金額與袁湛純。 ㈢於108 年2 月11日,袁湛純持107 年11-12 月電子發票證明聯1540張,前往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前鎮分社兌獎時,經承辦人林姿華發現上開發票金額均為1 元、3 元或5 元,且數量龐大,遂通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處理並擱置發放獎金。嗣經檢警循線查獲上情,始未得手。 三、邱冠維雖知悉袁湛純等人欲以上揭開立不實發票之方式詐領獎金,仍基於幫助輸入不實會計資料,及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於107 年11月1 日至同年12月16日間擔任永德公司之登記(人頭)負責人,使袁湛純等人得以在該段期間以永德公司之名義開立107 年11-12 月之不實發票合計5 萬張,並由袁湛純於108 年2 月11日,持該期中獎部分之發票前往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前鎮分社兌獎,惟因遭發覺而未得逞。 四、案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告發後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偵辦,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定。本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本判決下列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均不予爭執,迄至言詞辯論終結,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屬適當,自有證據能力。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被告辯解及辯護人辯護意旨: ㈠被告袁湛純部分: 被告袁湛純就公訴意旨所指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詐欺及違反組織犯罪條例之犯行。辯護人則為被告袁湛純辯護稱:被告袁湛純雖有開立內容不實發票,但發票本身係屬真實,並均有繳稅給國稅局,且開發票兌獎本具有射倖性,是被告袁湛純並無行使詐術,亦無詐欺之犯意。又本案係被告袁湛純一人所為,並無組織犯罪條例之問題等語。 ㈡被告李沃展部分: 被告李沃展就公訴意旨所指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雖坦承不諱,但否認有詐欺及違反組織犯罪條例之犯行。辯護人則為被告李沃展辯護稱:被告李沃展雖有開立不實發票,但其相信袁湛純會繳稅給國稅局,而無詐欺及共同發起犯罪組織之犯意等語。 ㈢被告李沃禹部分: 被告李沃禹就公訴意旨所指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亦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詐欺及違反組織犯罪條例之犯行。辯護人則為被告李沃禹辯護稱:被告李沃禹只是因為相信袁湛純,故將公司的大小章交由袁湛純,被告李沃禹對袁湛純開立之發票內容並不清楚,而無與袁湛純共犯詐欺或共組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等語。 ㈣被告張念慈部分: 被告張念慈否認公訴意旨所指全部犯行。辯護人則為被告張念慈辯護稱:被告張念慈當初係因袁湛純向其謊稱要以善緣公司名義販售偶像照片等周邊商品,方同意袁湛純去申請電子發票,但被告張念慈並不知道袁湛純開立該等發票之目的為何,亦非袁湛純之助理,與袁湛純並無犯意之聯絡等語。㈤被告林明志部分: 被告林明志就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均予以否認。辯護人則為被告林明志辯護稱:被告林明志與袁湛純間係有真實交易及借貸關係,對袁湛純開立大量發票及兌獎之事,被告林明志均不知情,亦無參與等語。 ㈥被告邱冠維部分: 被告邱冠維矢口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辯護人並為被告邱冠維辯護稱:被告邱冠維本來僅提供地址供袁湛純設立公司,對袁湛純將其掛名為負責人一事並不知情,且發現後即有要求袁湛純撤換。此外,被告邱冠維亦無參與袁湛純開立發票之事等語。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袁湛純、李沃展、李沃禹(下稱被告袁湛純等3 人)發起以開立大量不實之小額電子發票兌獎之方式,向國稅局詐領統一發票獎金之犯罪組織,並招攬成員參與之部分: 被告袁湛純等3 人為以開立大量不實之小額電子發票兌獎之方式,而向國稅局詐領統一發票獎金,於107 年間,先由被告袁湛純等3 人合資向不知情之吳權哲承租位於○○市○○區○○路000 號3 樓之房屋作為辦公室後,即在該辦公室內,共同組裝開立電子發票之電腦、購買「豐勝POS 」連續自動開立電子發票系統軟體及Pos 機,並委任會計師討論策畫開設人頭公司,以及討論向國稅局申請電子發票、開立發票名目(品名)、張數、列印發票、發票對獎、購買傢俱、辦公用品等事宜。被告袁湛純另先後聘用張念慈、呂婧擔任助理,並招攬陳韋廷等人設立人頭公司而參與詐領統一發票獎金,而發起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等事實,業據被告袁湛純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開立不實發票兌領獎金的點子是我想出來的,辦公室也是我找的,一開始由我和李沃展、李沃禹各分3 分之1 的房租、押金和辦公室用具。我有跟李沃展、李沃禹說要用開發票的方式來賺錢。發票機是我向莊老闆購買的,一台7,500 元,可以同一個品項、價格大量開立發票。我另外再花錢請莊老闆寫程式,裝在筆電裡面,由筆電連結Pos 發票機,只要在筆電輸入品項及價格,就可以一次開立700 張發票,因為隔熱紙一卷就是700 張等語(偵二卷第204 頁、第431 頁至第433 頁、偵三卷第140 頁)、被告李沃展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107 年5 月間,袁湛純主動告訴我有個賺錢的生意可以做,就是設立公司來開立大量的小額發票,並把該些小額發票留在公司裡面兌獎,賺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我就答應袁湛純,並於107 年7 月間設立松柏公司。臥龍路的辦公室確實是我與袁湛純、李沃禹一起分擔等語(偵一卷第260 頁、偵四卷第9 頁),及被告李沃禹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107 年5 月間,袁湛純跟我、李沃展提到要成立公司大量印發票來兌獎。我有和李沃禹、袁湛純共同分擔臥龍路辦公室的租金、辦公設備、用品。袁湛純也有以我們名義的公司來印發票。我們3 人有一起去找林明志投資,討論大量開發票兌獎的事情。袁湛純如有進度,就會在群組發佈,讓我們知道,或是約在臥龍路的辦公室開會等語(偵七卷第72頁至第76頁),核與證人莊文福於偵查中證述被告袁湛純向其購買發票機並委託設計軟體(偵四卷第235 頁至第238 頁),及證人呂婧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其經被告袁湛純聘用擔任助理,協助被告袁湛純等3 人購買發票機、辦理人頭公司之設立、開立不實發票等事務之情節、證人陳韋廷、陳亭穎、詹涵甯於偵查中自白參與被告袁湛純等3 人發起之犯罪組織等情節,均相符合。此外,並有附件證據清單編號17至編號23、編號33至編號35、編號40至編號49所示之書物證存卷可參。又被告袁湛純等3 人不僅有共同出資建置辦公處所、招攬其他人參與,並聘用助理協助處理事務,且橫跨數月不斷開立不實之電子發票,並分期前往兌獎,則該組織即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又被告袁湛純等3 人發起之組織,目的在詐領統一發票獎金,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係以實施詐術為手段,由多數人所組成之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牟利性之持續性、有結構性組織無誤,而核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所定「犯罪組織」之構成要件相符,是前述事實應堪以認定。 ㈡不實開立發票並兌獎之部分: 上揭事實一、㈠至㈧所示由被告袁湛純等3 人、被告張念慈、邱冠維,及詹涵甯、陳韋廷、陳亭穎、陳彥良擔任負責人之耀發公司等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仍分別開立如附表一至九所載之不實電子發票,並由被告袁湛純持其中107 年7-8 月部分之中獎發票,於107 年10月8 日前往高雄宏平郵局兌領166,524 元;另持107 年9-10月部分之中獎發票,於107 年12月6 日前往高雄新興郵局兌領251,116 元;復持107 年11-12 月部分之中獎發票,於108 年2 月11日前往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前鎮分社兌獎,因承辦人林姿華發現有異而通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處理並擱置發放獎金等事實,業據被告袁湛純等3 人於本院審理中針對自己名下或操作之人頭公司,均坦承有開立不實電子發票之行為,以及被告袁湛純坦承分別於上開時、地持中獎部分之不實電子發票進行兌獎之行為,核與證人林姿華於偵查中證述被告袁湛純前往兌獎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件證據清單編號1 至編號16、編號24至編號30、編號37至編號49所示之書物證在卷可稽,亦堪以認定。至被告李沃展雖曾於偵查中提出其等於107 年12月8 日、9 日至桃園棒球場擺攤販售偶像周邊商品之現場照片及相關商品(偵四卷第25頁至第63頁),惟如附表一至九所示,各公司並未有任何發票係開立於107 年12月8 日、9 日,且據被告袁湛純於國稅局訪談中供稱:我設立9 家公司均無交易事實。我有時會與李沃展一起去擺攤,但現場沒有開發票給消費者。李沃展設立之松柏公司所開立的電子發票,與這些現場擺攤之銷售行為無關。松柏公司開立的電子發票全部都沒有銷貨事實。我為了應付國稅局查核所需,會印製一些與公司開立發票品名相關的樣品等語(偵二卷第205 頁、206 頁),是上開照片或相關商品並不足以作為對被告袁湛純等3 人為有利認定之證據甚明,附此敘明。 ㈢被告張念慈參與上開組織,並與被告袁湛純等3 人及其他組織成員共犯本案之部分: 被告張念慈受被告袁湛純聘用擔任助理而參與上開組織,負責組織內之行政事務,另設立善緣公司擔任負責人,供組織以該公司名義開立大量不實之電子發票等事實,業據被告張念慈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供稱:當初袁湛純有來找我,說要幫我開立一間公司。公司設立後,我就交給袁湛純使用,並陪他去申請電子發票。袁湛純請我跑腿會給我費用或請我吃飯,所以我會幫他處理一些事情等語(偵二卷第325 頁至第330 頁、偵六卷第103 頁),及證人即被告袁湛純於調查局及偵查中證稱:我有跟張念慈說要用大量開立發票的方式來賺錢,但善緣公司開立的發票並沒有實際販售等語(偵二卷第432 頁、偵三卷第146 頁)、證人陳亭穎於偵查中證稱:春發公司是張念慈帶我去銀行開戶等語(偵三卷第288 頁),並有卷附如附件證據清單編號9-2 、16(2 )、40-3(4 )(5 )(7 )、40-4(1 )(13)、49所示之證據可佐,而堪認為真。 ㈣被告林明志參與上開組織,並與被告袁湛純等3 人及其他組織成員共犯本案之部分: 被告林明志受被告袁湛純之招攬,加入被告袁湛純等3 人所發起之上開犯罪組織,除出資供組織運用外,更於107 年7 月20日簽立「公益福音商品製作委託書」,佯裝向耀發公司購買10萬張「聖經能量卡」,以製作有實際交易假象,再由被告袁湛純以耀發公司名義不實開立電子發票計5,746 張等事實,業據被告林明志於偵查中坦認與被告袁湛純間有資金往來,並簽立上開委託書,且知悉被告袁湛純等3 人係欲以開立大量發票兌獎以賺錢等情(偵三卷第275 頁至第277 頁),並經證人即被告袁湛純分別於國稅局、調查局訪談及偵查中證稱:林明志在107 年7 、8 月間有投資我45,000元,他知道我有可以開立大量發票的機器。我們有製作假金流,耀發公司開的發票都是假的,無實際交易。聖經能量卡是我私人印製送給林明志的,與開立的電子發票無任何關係等語(偵二卷第206 頁、第207 頁、第441 頁、偵三卷第182 頁),及證人即被告李沃禹於調查局中證稱:我曾與袁湛純、李沃展去林明志的辦公室討論大量開發票來兌獎的事情等語(偵七卷第73頁、第74頁),復有附件證據清單編號11-1、17、40-4(5 )(14)、43(2 )(3 )(7 )、47(1 )、48(6 )(7 )、49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而堪以認定。㈤被告邱冠維幫助被告袁湛純等3 人及其他組織成員犯本案之部分: 被告邱冠維明知被告袁湛純係利用人頭公司開立大量不實之電子發票向財政機關詐領統一發票獎金,仍同意自107 年11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16日止,擔任永德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幫助被告袁湛純得以藉由永德公司之名義,開立高達5 萬張不實發票之事實,業據被告邱冠維於偵查中供稱:我知道袁湛純一直在開人頭公司,也多少知道他在從事列印假發票兌獎的事。因為袁湛純說要成立公司,要我幫他,讓我當永德公司的負責人等語(他二卷第110 頁、第111 頁、偵六卷第110 頁),另經證人即被告袁湛純於國稅局訪談及偵查中證稱:邱冠維知道我要開大量發票,但他沒有投資我。因為詹涵甯後來不想擔任永德公司負責人,我就去問邱冠維是否可以幫忙,他就說是朋友會相挺。邱冠維完全沒有參與公司業務,因為邱冠維與國稅局後來發生爭吵事件,所以就把公司還給我等語(偵二卷第206 頁、偵三卷第182 頁),並有附件證據清單編號9-3 、11-4、40-4(11)所示之書物證可佐。又從被告邱冠維與被告袁湛純、呂婧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他二卷第71頁至83頁),以及被告邱冠維如前述知悉被告袁湛純開立多個人頭公司,並另於偵查中自陳知悉被告林明志投資被告袁湛純等情(他二卷第112 頁),可見被告邱冠維對於被告袁湛純係3 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一事,亦應有所認識。從而,關於被告邱冠維所涉此部分之事實,洵堪認定。 四、對被告辯解不採納之理由: ㈠被告袁湛純部分: 查統一發票係各種營利機構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給消費者後,營業人與買受人雙方分別保存與收執之制式憑證,目的在健全及確保我國稅制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 項規定營利機構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給消費者,原則上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又為防止逃漏稅捐、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設有統一發票獎金制度,買受人得憑中獎之發票兌換統一發票獎金。由此可見,統一發票獎金制度係建立在買賣雙方之確實交易之上。亦即,如買賣雙方並無實際交易而開立不實之發票,尤其係被告袁湛純等3 人本案發起之組織,大量開立1 元等小額不實發票以兌獎之情形,不僅無法達到上述健全及確保稅制正確性、公平性之目的,更不會充實國庫稅收,而國庫反需額外針對不實之發票支付獎金,進而影響國家整體之財政規劃。是以,若以此種大量開立不實小額發票之方式進行兌獎,使稅捐機關支付本無需支付之獎金,自屬於向稅捐機關行使詐術,並使該機關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又被告袁湛純等3 人所掌控之人頭公司固有因開立不實發票而繳納營業稅,惟此乃其等為遂行以不實發票詐領獎金之犯罪計畫所必須付出之成本,不足以據此排除其等詐欺犯意之理甚明。況且,從被告袁湛純與組織其他成員之對話紀錄,不僅可見其等有計算成本,以求「穩賺不賠」,亦會分享其他開立假發票詐領獎金遭查獲之新聞,被告袁湛純更會向成員表示要「低調」,益徵被告袁湛純主觀上顯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再者,被告袁湛純除與被告李沃展、李沃禹共同出資建置組織之辦公處所,聘用被告張念慈、呂婧擔任助理,並招攬其他參與者,設立多個人頭公司外,更成立數個對話群組,與眾人討論設立人頭公司及開立發票之事宜,在在均可見本案被告袁湛純係與其他同案被告共犯,而屬組織性犯罪,並非其個人獨自所為。從而,被告袁湛純所為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均顯無可採。 ㈡被告李沃展、李沃禹部分: 被告李沃展、李沃禹雖均以前詞辯解,惟其等與被告袁湛純共同出資建置組織之辦公處所,並一起前往招攬被告林明志加入等情,業已如前述。而被告李沃展、李沃禹更與被告袁湛純使用Messenger 成立群組,並於被告袁湛純開宗明義稱:「以後這邊開會好嗎?」等語後,三人即在群組內密集討論開立發票之事,並有如下之對話:「⑴107 年7 月16日下午4 時59分起:(袁湛純,下稱:袁)要不要順便把錢領回去給你們?(李沃展,下稱:展)已經可以領了嗎?(袁)可以了,我可以把錢全部領出來。(展)好。(袁)我請佳去做。(展)好。(袁)存摺大小章都放我這邊好嗎?⑵107 年7 月16日下午5 時56分起:(袁)幫我買吧!(展)發票機要轉接的嗎?(袁)對。(展)好。(袁)跟我請款。⑶107 年7 月16日下午7 時35分起:(袁)(傳送發票照片、發票機照片)。(展)這是在哪阿?(袁)Pos 機店(傳送發票機照片、列印發票影片)。(展)這樣要開統編了嗎?還是還不用?(袁)準備了。⑷107 年7 月16日下午7 時2 分起:(袁)9 月25後我要拿錢大殺四方每張發票都是希望,今晚辦公室集合吧!⑸107 年7 月17日下午1 時26分起:(袁)今晚幾點開會?(展)晚上九點吧!(袁)我都領完了,今天重點是募資平台,你們有筆電嗎?(展)嗯。(袁)多的,堪用就好。我要買第二台發票機。(展)我是說家裡看能不能組裝出一台掛網機。(袁)嗯!要快,不然就拿我家的去。(展)你家那台規格不是很好嗎?用來打發票不符成本,我家很多淘汰的主機,只是需要拼湊一下就可以用啦!⑹107 年8 月3 日上午9 時16分起:(袁)然後再去申請一次。(李沃禹,下稱:禹)用分段式的方式?(袁)開完才能再申請,但是一次10萬絕對是異常,一次10萬絕對讓人戒心。(禹)呵呵!之前就是想太快才會沒辦法順利申請嘛!(袁)至少我是用我自己去嘗試,為的是你們申請會順利點,大概理解國稅局他們要甚麼。(禹)所以你要改電子發票沒辦法變動了嗎?(袁)先申請十萬張絕對會被打槍,我講快一點,我們低標五萬張,高標十萬張。低標五萬張至少七萬,先求有再求好。(展)其實本來就是這樣了吧!剛開的公司一下子要十萬,的確會質疑。(袁)全部拿兩萬張其實很合理,問題我不是剛開的公司,你們才是。但是畢竟我也是第一次搞電子發票,我覺得我工作是讓股東賺錢。(展)大概是你公司過去沒有開這麼多的紀錄。(袁)對的。如果開到5 萬張,至少我們賺7 萬,這樣也是錢。(展)嗯。(袁)發票我到手了。(展)電子發票還是二聯發票阿?(袁)電子。⑺107 年8 月15日上午11時36分起:(袁)阿密3 萬張發票已經開完了,這樣至少有3 萬元、3 萬4 ,我又去申請2 萬張,接下來開永德3 萬張,我的5 千張。(展)嗯。⑻107 年8 月16日上午9 時49分起:(袁)我們要添購第二台。(展)那wannaone變成要印多少張阿?(袁)5 萬張。(展)第二台什麼?(袁)發票機。(展)目前只有一台嗎?(袁)對。⑼107 年8 月16日上午9 時55分起:(袁)問的時候,當場發就說現場混亂記不得,有人拿貨也忘記拿發票,我們留下兌獎。(展)嗯。⑽107 年10月3 日上午10時4 分:(禹)10/6星期六那天就可以換發票了,需要幫忙兌換嗎?(袁)喔喔喔喔!不錯欸!(禹)我自己剛好有中一張會去郵局換。(袁)我們對了才知道。(禹)想說順便幫忙換,看誰整理出來的發票,可以先整理給我。」等情,有被告袁湛純等3 人之Messenger 對話紀錄(附件證據清單編號40-3(2 ))1 份存卷可參。再者,被告李沃展、李沃禹亦有加入被告袁湛純所組之LINE「會計師群組」(附件證據清單編號40-4(8 )),共同討論開設人頭公司之事,足見被告李沃展、李沃禹不僅清楚認知其等與被告袁湛純係在從事以人頭公司大量開立不實發票以詐領獎金之不法行為外,更有積極參與組織事務,而為組織之核心人物。此外,被告袁湛純等3 人是否有就其等掌控之人頭公司繳納營業稅,均無礙其等本案犯意之成立,已如前述,是其等所辯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自無從採信。 ㈢被告張念慈部分: 被告張念慈雖辯稱其未擔任被告袁湛純等3 人發起之組織之助理,亦不知上開組織係在從事以人頭公司大量開立不實發票詐領獎金等語,惟被告張念慈坦認有依被告袁湛純之指示跑腿、處理事務之情,已如前述。又依被告袁湛純與陳亭穎之LINE對話紀錄(附件證據清單編號40-4(13)),可見被告袁湛純在與陳亭穎聯繫設立公司並開戶之過程中,有提及「明天我會到高鐵站等你,可是是助理帶你去開戶。」、「阿佳經驗豐富,已經幫阿沃他們開很多次了。已開3 家。」、「佳配合度很高。他會把所有事都辦好」等語(偵五卷第389 頁);再依被告張念慈與被告袁湛純之LINE對話紀錄(附件證據清單編號40-4(1 ))、Messenger 對話紀錄(附件證據清單編號40-3(4 ))之內容所示,不僅被告袁湛純有對被告張念慈稱:「我覺得你真的是王牌助理。」、「明天晚上8 點,工作室上班喔。要裝東西」、「要有地方打發票…一次要7 台…需要你的力量啊!」、「我們是從7 月開始算錢,但是只要用到你工作,我還是會付錢。」、「謝謝你傑出的工作能力」、「8 間全辦好…這樣我們有賺」等語外,被告張念慈亦有回覆被告袁湛純:「純哥,會計說開戶需要公司大小章的樣子。」、「國稅局說要有自己的網站才會核對資訊處理跟音訊串流服務。」、「小純哥需要工作室嗎?我們那時候的討論不是雲端工作就好?」、「謝謝您的信任」、「我也怕政府的那個找我麻煩」等語(偵四卷第369 頁、第382 頁至第386 頁、偵五卷第93頁、第94頁),在在均可見被告張念慈確實有受被告袁湛純聘用擔任組織之助理,協助處理組織之行政事務,且不僅知悉組織之利益來源在人頭公司與大量開立發票,更清楚認知自己所為並非正當。再參以被告張念慈除申請設立善緣公司及該公司之電子發票交由組織使用,並協助陳亭穎等其他參與者開戶外,其於被告袁湛純開立善緣公司之不實發票時,發生發票上之公司地址列印錯誤之事時,更有參與討論(偵五卷第127 頁至第137 頁),益徵被告張念慈對於被告袁湛純等3 人所發起之組織,係透過人頭公司開立不實發票兌獎一事,不僅知情,更有實際參與其中,是其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亦無可採。至被告袁湛純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作證時,雖證稱未聘用被告張念慈擔任助理,且被告張念慈並不知情等語,惟其此部分之證述顯與前述之客觀事證不符,而有偏袒維護被告張念慈之情,自無可採為對被告張念慈有利之認定,併此敘明。 ㈣被告林明志部分: 被告林明志固以上開言詞辯解,惟依被告林明志與被告袁湛純之LINE對話紀錄(附件證據清單編號40-4(14))內容所示,其不僅有與被告袁湛純密集討論以人頭公司開立發票之事,更多次向被告袁湛純稱:「確定8 月可以拿到多少張發票了嗎?…你不是說還有一兩家可拿?」、「一個穩賺不賠的生意!利用發票兌獎的每張價值1.4 元的特性!」、「之後還有鉅富公司、偶像公司、沃展、沃禹公司的發票!…你的帳本不清楚,我也教你與呂小姐怎麼記帳!營收是發票兌獎…這些錢要支撐到11/25 第二次發票兌獎,根本不夠!」、「我們不是約早上,要教你怎麼去教那7 家的發票進銷項?」、「不需要為了不正確的工作模式,24小時打印發票,而操死自己與助理!趕緊重新想好整理發票機、軟體、最省力最好的工作模式!」、「印表機趕緊聯絡…電腦軟體趕緊處理好。」、「我給你3 萬,扣5000呂薪資!剩下買機器,你要清楚狀況,沒有機器,你打發票的時間不夠!」等語(偵五卷第470 頁、第473 頁、第484 頁至第486 頁)。又依被告林明志與呂婧之LINE對話紀錄(附件證據清單編號48(6 )),亦可見被告林明志曾向呂婧稱:「你有空趕緊完成現金流量表。」、「記得3 萬裡面的5000是你的工資。」、「問小袁我這期9/25可以拿多少?(偵五卷第499 頁)」,足認被告林明志不僅知悉被告袁湛純等3 人發起上開組織,及所從事之行為,並投入資金挹注組織,更積極指導如何進行,甚至指責被告袁湛純之效率,及直接指示助理。此外,被告林明志更曾傳送「假發票詐國庫」之新聞消息給被告袁湛純,被告袁湛純則回覆;「我們昨天有看到,現在要更低調。」(偵五卷第511 頁),益徵被告林明志不僅確有參與被告袁湛純等3 人發起之犯罪組織,更清楚認知其等係在從事以人頭公司開立不實發票詐領獎金之不法行為,是其所辯顯係卸責之詞,與辯護人之辯護意旨均不可採。 ㈤被告邱冠維部分: 被告邱冠維雖以前詞辯解,惟被告邱冠維對其擔任永德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不僅知悉,且有同意之情,業經證人即被告袁湛純證述如前。而設立公司擔任負責人,必定須向主管機關提示個人之身分證件。是以,若非被告邱冠維有提供其身分證件,被告袁湛純顯無得以其名義設立公司之理。此從被告邱冠維亦坦認曾交付身分證、健保卡給被告袁湛純,以及被告袁湛純事後有將身分證、健保卡寄還被告邱冠維(附件證據清單編號41(3 ))等情觀之亦明。又被告邱冠維知悉被告袁湛純等3 人設立多個人頭公司,並從事開立不實發票兌獎之事一情,亦已如前述。另依被告邱冠維與被告袁湛純、呂婧之LINE群組對話內容(附件證據清單編號40-4(15)),可見其等不僅曾言及當人頭設立公司開發票之事,更討論當時另有人開假發票詐欺遭收押之新聞,益徵被告邱冠維實知悉被告袁湛純係欲利用其擔任人頭負責人之永德公司,開立大量不實發票以詐領獎金,而仍基於幫助之犯意,同意於上揭時間擔任永德公司之人頭負責人,是其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均無可採信。 ㈥綜上所述,被告袁湛純、李沃展、李沃禹、張念慈、林明志、邱冠維如事實欄所述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以認定,自應分別依法論科。 五、應適用之法律: ㈠法律適用問題: ⒈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所謂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次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係針對未以電子化方式處理會計資訊之商業,在藉由傳統人工逐筆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階段,均可能有登載不實之行為,方就「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登載不實分別規定;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之罪,則係針對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僅需由傳統人工將會計資料輸入或輸入電子化會計資料處理系統後,系統即自動製作產生記帳憑證並過帳及製作報表,而無需傳統以人工方式製作傳票逐筆過帳及製作報表。再按商業會計法第72條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二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四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該條第4 款所謂「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應指第1 款至第3 款以外之不正當方法而言。若該條所列人員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於電子計算機內,且未併利用其他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應逕依同條第1 款之規定處斷(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457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因商業會計法第72條業已針對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輸入不實會計資料之處罰定有特別規定,且輸入不實資料後,犯罪行為業已成立既遂,列印員工薪資表、年終獎金表之不實會計憑證,僅係將犯罪之結果以書面之方式顯示,是此部分仍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之規定論處。又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之罪,原已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 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規定論處,不再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⒉次按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其所實行之行為,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又行為人參與共同之謀議後擬脫離犯罪者,如於著手前對其他共同正犯已提供物理上之助力,或強化心裡上之犯意,則須在客觀上明確解除前述對其他共同正犯之影響力,而切斷與其他共同正犯嗣後遂行犯罪結果之相當因果關係者,始得對該犯罪之結果免責,而不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92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再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⒋末查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之罪,係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為行為主體,被告袁湛純等3 人、張念慈、林明志對於非自己名下公司部分,雖無上開身分,但因與具有身分關係之人即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共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仍應以共犯論。又被告袁湛純等3 人本案發起犯罪組織之目的即在於大量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換取獎金,其等在統一發票兌獎之107 年7 -8月、107 年9-10月、107 年11-12 月各期間內,所為多次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發票)犯行,均係於詐領各期獎金之單一犯意下,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且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應論以包括之一罪。是被告袁湛純等3 人、張念慈、林明志、邱冠維本案之行為數,均應依其等詐領發票獎金之期數加以判斷。 ㈡被告所犯法條及罪數: ⒈被告袁湛純、李沃展、李沃禹部分: ⑴核被告袁湛純、李沃展、李沃禹就其等本案首次犯行即詐領107 年7-8 月獎金部分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之輸入不實會計資料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等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斷;就詐領107 年9-10月獎金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之輸入不實會計資料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等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就詐領107 年11-12 月獎金部分所為,則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之輸入不實會計資料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其等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亦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被告袁湛純、李沃展、李沃禹與被告張念慈、林明志、其他組織成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⑵被告袁湛純、李沃展、李沃禹所犯發起犯罪組織罪(107 年7-8 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7 年9-10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107 年11-12 月)3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⑶被告袁湛純、李沃展、李沃禹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107 年11-12 月)部分,犯罪結果顯較既遂之情形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均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等之刑。 ⒉被告張念慈、林明志部分: ⑴被告張念慈、林明志依本案卷證所示,雖均係於被告袁湛純等3 人發起本案犯罪組織之初期積極投入,而於後期較無積極參與,惟其等不僅始終未有明確解除自己先前對其他共同正犯之影響力,並切斷與其他共同正犯嗣後遂行犯罪結果之相當因果關係之具體作為,猶持續提供名下之公司或資金給組織使用,揆諸前揭說明,其等自應就本案共犯間之全部犯行負責。是核被告張念慈、林明志就其等本案首次犯行即詐領107 年7-8 月獎金部分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之輸入不實會計資料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等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就詐領107 年9-10月獎金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之輸入不實會計資料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其等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就詐領107 年11-12 月獎金部分所為,則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之輸入不實會計資料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其等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亦應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被告張念慈、林明志與被告袁湛純等3 人、其他組織成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⑵被告張念慈、林明志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7 年7-8 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7 年9-10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107 年11-12 月)3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⑶被告張念慈、林明志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107 年11-12 月)部分,犯罪結果顯較既遂之情形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均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等之刑。 ⒊被告邱冠維部分: ⑴被告邱冠維本案僅係擔任永德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未參與被告袁湛純等3 人發起之組織,而依卷內證據,亦無從認定被告邱冠維主觀上有與被告袁湛純等3 人共犯之意,或客觀上有實行任何構成要件之行為,是其本案行為應僅止於幫助犯。從而,核被告邱冠維就詐領107 年11-12 月獎金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之幫助犯輸入不實會計資料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邱冠維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邱冠維就上開部分之犯行係屬正犯等語,尚有不合,惟此僅係被告邱冠維行為態樣之變更,尚無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 ⑵被告邱冠維前因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44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經與他罪定執行刑、接續執行後,於106 年7 月5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6 年11月4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被告邱冠維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本案所涉罪名之性質、法定刑範圍、犯罪情節,以及構成累犯之前案種類、所處刑度、執行狀況、與本案相距時間、刑罰適應能力等各情事,認予以加重被告邱冠維之刑,並不違罪刑相當原則。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就被告邱冠維所犯上開之罪加重其刑。 ⑶被告邱冠維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情節顯較既遂犯及正犯為輕,應分別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開刑罰加重事由,依法先加後遞減之。 六、量刑之理由: ㈠被告袁湛純、李沃展、李沃禹部分: 爰審酌被告袁湛純、李沃展、李沃禹均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以己力正當賺取財物,竟為圖私利,而生投機取巧之心,共同發起以人頭公司大量開立不實之小額電子發票,藉此向國稅局詐領獎金之犯罪組織,並聘用張念慈、呂婧擔任助理,及招攬陳韋廷等人參與組織,可見其等主觀上之守法意識均甚為薄弱。又被告袁湛純、李沃展、李沃禹發起之上開組織,本案共利用9 間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且開立之不實發票將近78萬張,規模及數量均大,雖最終實際詐得之獎金僅約42萬元,但對於稅捐機關管理稅務之正確性、統一發票兌獎之公平性均已造成一定程度之侵害,甚至可能引起模仿效應,進而崩壞國家長年之統一發票制度,是客觀上之不法情節實難認為輕微,三人所為均值相當之非難。又被告袁湛純、李沃展、李沃禹三人於組織內所扮演之角色,係以被告袁湛純負責構思犯罪計畫、聘用助理、招攬其他參與者,乃至兌獎、分配報酬或紅利,堪認為組織內最高層之主謀,對於本案犯行有絕對之支配力,責任應屬最為重大;而被告李沃展、李沃禹雖亦屬組織之發起者,但其等主要是負責出資、協助被告袁湛純處理事務,除對犯罪計畫無絕對之影響力外,就犯罪支配之程度亦較低,責任即顯較被告袁湛純輕。再參以被告袁湛純、李沃展、李沃禹犯罪後供述反覆,雖坦承有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惟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詐欺部分之犯行,始終均避重就輕,未有確切明白自身行為不當之處。其中,被告袁湛純對其大量開立不實發票以詐領獎金一情,仍不自覺違法,難認有所反省、悔悟。末考量被告袁湛純、李沃展、李沃禹均未曾有經法院科刑判決之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 份在卷可稽,堪認三人之素行均非惡劣,及其等各自於警詢、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生活與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復斟酌其等各次犯行之情節輕重程度,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考量被告袁湛純、李沃展、李沃禹本案所為犯行,罪質相同,且犯罪時間集中,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內涵,而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示刑法規範之有效及妥當,及給予被告袁湛純、李沃展、李沃禹與其等罪責相符之刑罰。 ㈡被告張念慈部分: 審酌被告張念慈雖知被告袁湛純等3 人發起之組織係以利用人頭公司大量開立不實之小額電子發票,藉此向國稅局詐領獎金為目的,仍應被告袁湛純之聘,擔任助理工作而參與該組織,除協助被告袁湛純等3 人從事組織之行政事務外,更進而以自己名義設立善緣公司,供被告袁湛純等人用以開立不實之電子發票,足見其法紀觀念相當薄弱,且已造成相當程度之法益侵害結果。再參以被告張念慈犯後始終未體認自身行為有何違法不當之處,難認有確切反省或接受司法追訴、處罰之意。惟念及被告張念慈於本案行為時年僅27歲,無任何犯罪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按,足見其素行非差,本案其因一時思慮不周,為貪圖私利而參與被告袁湛純發起之組織,且其除聽命於被告袁湛純行事,對組織事務無自主決定權外,亦僅在組織創立初期擔任助理工作,是其主客觀不法之惡性均應較發起組織之被告袁湛純等人為輕。末考量被告張念慈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生活與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復斟酌其3 次犯行之情節輕重程度,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警惕。 ㈢被告林明志部分: 再審酌被告林明志於行為時已年滿44歲,相對於本案其他被告,其為最年長者,且依其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性質,被告林明志亦屬於相對有社會歷練之人,而應有足以判斷是非,循規守法之能力。惟被告林明志明知被告袁湛純等3 人係發起以人頭公司大量開立不實之小額電子發票,藉此向國稅局詐領獎金之犯罪組織,仍為圖不法利益,不僅參與該組織,並投資金錢、提供意見,更製作不實之交易契約供組織遂行詐欺,雖其在組織中之地位及影響力並不如被告袁湛純、李沃展或李沃禹,責任應較被告袁湛純等3 人為輕,但其所為不僅充分顯現其漠視法規範之敵對態度外,客觀上更已實際影響稅捐機關對稅捐管理之正確性,並侵害國庫之財產,仍應以一定之刑罰對應。復參以被告林明志犯後始終對其行為不是之處未有確切之認識,遑論有所反省、後悔,難認犯罪後之態度為佳。末考量被告林明志於犯本案前,曾有妨害公務、妨害自由之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及其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復斟酌其3 次犯行之情節輕重程度,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昭法紀。 ㈣被告邱冠維部分: 本院另審酌被告邱冠維明知被告袁湛純係利用人頭公司開立大量不實之電子發票向財政機關詐領統一發票獎金,仍僅因與被告袁湛純係舊識,即同意自107 年11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16日止,擔任永德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幫助被告袁湛純得以藉由永德公司之名義,開立高達5 萬張之不實發票,雖該等發票之中獎部分,因被告袁湛純於持以兌換時遭發覺,而止於詐欺未遂,惟其行為在客觀上對被告袁湛純之犯行所產生之助益,及主觀上顯現違反法規範之態度,仍具有相當之可非難性。又被告邱冠維犯後並未確實認知自身行為不當之處,辯解猶避重就輕,態度固無可採,惟其除借名外,並無其他幫助被告袁湛純本案犯行之具體作為,亦未獲取任何利益,且擔任人頭負責人之期間亦非長,是犯罪情節尚未達重大惡劣之程度。末考量被告邱冠維現年41歲,前有毒品、詐欺、贓物等多項前科,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可見其前科累累,素行非佳,及其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生活與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邱冠維本案所犯係法定刑最重本刑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強制工作部分: 按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刑事裁定可資參照)。本案就被告袁湛純、李沃展、李沃禹發起犯罪組織,及被告張念慈、林明志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本院考量被告袁湛純等3 人、張念慈、林明志均正值青壯之年,而其等本案發起或參與組織之期間尚屬短暫,獲取之不法利益亦非鉅,且已經本院判處前述之刑期,經衡以其等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等情,認均尚無宣告其等刑前強制工作之必要,附此敘明。 八、沒收之諭知: ㈠犯罪所得部分: 被告袁湛純等3 人、張念慈、林明志本案之犯罪所得即實際詐得之發票獎金合計為417,640 元。又被告袁湛純於案發後,已將犯罪所得計417,556 元繳還國庫,有附件證據清單編號31、32之證據可佐,是堪認其等本案之犯罪所得計417,556 元,已合法發還被害人。至差額之84元,扣除執行成本,價值甚為低微,予以沒收,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故本案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再就被告袁湛純等3 人、張念慈、林明志之犯罪所得部分諭知沒收。 ㈡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扣案如附表十各編號所示之物,均係被告袁湛純所有,且係供其與其他被告共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至其餘扣案物部分,或非屬本案被告所有(起訴書扣押物附表二、三部分),或無法證明與本案犯罪事實有直接關聯(起訴書扣押物附表一編號13至編號15),或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其餘扣案物部分),是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被告王俊能、楊薇珊部分: ㈠公訴意旨以被告王俊能與楊薇珊為夫妻。袁湛純於107 年8 月間,向被告王俊能、楊薇珊提議虛設公司開立不實電子發票方式兌獎,詐領統一發票獎金,以分配紅利。被告王俊能、楊薇珊明知未有實際交易,不得開立統一發票,仍基於參與犯罪組織,及與袁湛純等人基於故意輸入不實會計資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同意袁湛純之提議後簽立「綜合委託合約」,雙方約定由被告王俊能、楊薇珊共同投資袁湛純8 萬元,袁湛純保證每期(2 個月)獲利2 萬元。被告楊薇珊並於107 年8 月31日匯款8 萬元至袁湛純所有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開立不實電子發票之資金,因認被告王俊能、楊薇珊均涉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之輸入不實會計資料罪等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又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5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王俊能、楊薇珊均涉有上揭犯行,主要係以被告王俊能、楊薇珊於偵查中之供述、2 人與同案被告袁湛純間之LINE對話紀錄、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8 月15日營清字第1080073454號函暨袁湛純之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為其論據。被告王俊能、楊薇珊則堅詞否認犯行。經查: ⒈袁湛純於107 年8 月間,向被告王俊能、楊薇珊提議虛設公司開立不實電子發票方式兌獎,詐領統一發票獎金,以分配紅利,經被告王俊能、楊薇珊同意後與之簽立「綜合委託合約」,雙方約定由被告王俊能、楊薇珊共同投資袁湛純8 萬元,袁湛純保證每期(2 個月)獲利2 萬元。被告楊薇珊並於107 年8 月31日匯款8 萬元至袁湛純所有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等事實,有被告王俊能、楊薇珊與袁湛純間之LINE對話紀錄(附件證據清單編號36)、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8 月15日營清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袁湛純之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而被告王俊能、楊薇珊亦均坦認有投資8 萬元之情,是應堪以認定。 ⒉公訴意旨雖因此認被告王俊能、楊薇珊涉有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輸入不實會計資料等罪嫌,且從被告王俊能、楊薇珊與袁湛純對話之過程中(內容詳見偵四卷第251 頁至第295 頁),亦可見被告王俊能、楊薇珊應知其等之投資利益,至少有部分係計畫自開立大量小額發票兌獎而來。然而,依據被告王俊能、楊薇珊與袁湛純間之LINE對話紀錄中所示之「綜合委託契約」內容,可知雙方當時係約定被告王俊能、楊薇珊出資請袁湛純幫被告王俊能、楊薇珊經營之眼鏡行設立公司,並代為管理、行銷公司、列印電子發票及作帳,再由袁湛純按期給付被告王俊能、楊薇珊紅利(完整契約內容見偵四卷第259 頁至第260 頁);又觀諸被告王俊能、楊薇珊與袁湛純之對話內容,始終均僅係袁湛純一人與被告王俊能、楊薇珊商談,而無其他人參與,且討論內容亦係以被告王俊能、楊薇珊經營之眼鏡行為中心,並未涉及袁湛純所發起之犯罪組織,已先難認被告王俊能、楊薇珊於公訴意旨所指與袁湛純於107 年8 月間簽訂「綜合委託契約」之時,即對其投資標的包含以其等名義成立之公司以外,由袁湛純之組織另行操作之其他公司一事有所認識,亦難認其等係概括投資袁湛純,並有與袁湛純之犯罪組織共攤成本、共享利益之意,而顯與同案被告林明志不僅有認知到被告袁湛純背後之犯罪組織及成員,更積極參與討論、甚至主動指導、提供意見,或直接對助理下達指示,而有參與組織,並與成員共攤成本、共享利益之情形不同。 ⒊其次,被告楊薇珊於雙方締約後,曾質疑袁湛純並未依約幫其等設立公司,經袁湛純以早已成立並由同案被告張念慈擔任負責人之善緣公司塘塞時,被告楊薇珊即回覆稱:「不是只我們一間嗎?」、「關別人什麼事?」、「8 月份才簽約,你應該也是8 月份之後才會去設立公司啊!」、「7 月份就設立了,完全不符合邏輯啊!」、「這根本就不是我們的公司啊!」(見偵四卷第279 頁、第280 頁),益徵被告王俊能、楊薇珊不僅未預期到袁湛純背後尚有操作其他公司,且依被告王俊能、楊薇珊之犯罪計畫,更僅限於由袁湛純以其等名義設立之公司開立發票兌獎,而不包含藉由袁湛純另外操作之其他公司獲利。亦即,依被告王俊能、楊薇珊主觀上之認知,其等與袁湛純僅就以其等名義設立之公司部分具有犯意之聯絡,對於袁湛純背後另有發起犯罪組織,其等是否知情,以及是否有共同參與之意,均非無合理之懷疑。此外,依檢察官之舉證,復未有足以認定被告王俊能、楊薇珊知悉並有意參與由袁湛純發起之上開犯罪組織之相關證據或跡象,是自難遽以認定被告王俊能、楊薇珊有參與袁湛純發起之犯罪組織之犯意。 ⒋再者,被告王俊能、楊薇珊雖均知其等本案之投資除自家眼鏡行之行銷外,尚包含由袁湛純為其等設立公司後,以大量開立小額電子發票兌獎之方式分配紅利,且被告楊薇珊亦曾在對話中有催討發票獎金之舉,惟如前所述,本案尚難認定被告王俊能、楊薇珊有參與袁湛純所發起之犯罪組織之犯意,其等僅與袁湛純一人就以其等名義設立之公司部分具有犯意聯絡,依前揭說明,對袁湛純背後操作其他公司所為犯行部分,因已超越原計畫之範圍,且為其等所難預見,自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亦即,被告王俊能、楊薇珊應僅就自身公司之部分與被告袁湛純有輸入不實會計資料罪及詐欺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然而,袁湛純迄至遭查獲時,均尚未替被告王俊能、楊薇珊設立公司,遑論有以被告王俊能、楊薇珊名下之公司開立不實電子發票兌獎,乃至分配紅利之情。被告楊薇珊向被告袁湛純催討獎金,即係因被告袁湛純遲未依其等之約定設立公司,並按期給付紅利所致。是被告王俊能、楊薇珊之行為尚難認為已達輸入不實會計資料或詐欺之著手,而僅仍在預備之階段,然上開罪名均未處罰預備犯,自無從以刑責相繩。 ㈣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王俊能、楊薇珊確有其所指參與犯罪組織罪、輸入不實會計資料罪,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既未遂等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王俊能、楊薇珊確有前揭被訴犯行。又刑法對輸入不實會計資料罪,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亦均無預備犯之處罰。從而,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王俊能、楊薇珊犯罪,依法即應對被告王俊能、楊薇珊為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邱冠維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認被告邱冠維明知未有實際交易,不得開立統一發票,仍基於參與被告袁湛純等人之犯罪組織,及與被告袁湛純等人故意輸入不實會計資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加入該組織擔任永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且除前述有罪部分(107 年11-12 月)之犯行外,就本案詐領107 年7-8 月、同年9-10月獎金部分,亦分別與被告袁湛純等人成立共同正犯,而涉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之輸入不實會計資料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 ㈡惟查,被告邱冠維係自107 年11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16日止,擔任永德公司之人頭負責人,本案被告袁湛純等人詐領107 年7-8 月、同年9-10月獎金部分之發票,均非在被告邱冠維擔任永德公司負責人之期間所開立。又公訴人就被告邱冠維除於上開期間擔任永德公司負責人一情外,就被告邱冠維於被告袁湛純等人詐領107 年7-8 月、同年9-10月獎金部分之階段,不僅有參與該犯罪組織之犯意及行為,針對107 年7 -8月、同年9-10月獎金部分,更與被告袁湛純等人有輸入不實會計資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情,亦未提出足以證明之直接或間接證據為佐,自難僅因被告邱冠維於上開期間擔任永德公司人頭負責人之事實,而遽認被告邱冠維有參與被告袁湛純等人本案之犯罪組織,且應就被告袁湛純等人全部之犯行同負責任。 ㈢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邱冠維就本案被告袁湛純等人詐領107 年7-8 月、同年9-10月獎金部分,確有參與犯罪組織罪、輸入不實會計資料罪,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等犯行。從而,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邱冠維就上開部分有犯罪,依法即應就該等部分對被告邱冠維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9 條之4 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25條第2 項、第28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紘彬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白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宜璋 附錄所犯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商業會計法第72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二、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四、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公司名稱/設 │發票期別│品名 │交易日期│發票│張數 │中獎張│中獎金│兌現金│ │立日期及地址│ │ │ │金額│ │數 │額 │額 │ │ │ │ │ │ │ │ │ │ │ ├──────┼────┼─────┼────┼──┼───┼───┼───┼───┤ │耀發國際開發│107年 │聖經能量卡│0000000 │5 │50 │29 │5800 │5800 │ │有限公司 │07-08月 │(中) │ │ │ │ │(稅前│(稅前│ ├──────┤ ├─────┼────┼──┼───┤ │,下均│,下均│ │105年2月17日│ │聖經能量卡│0000000 │5 │4150 │ │同) │同) │ │高雄市○○區│ │(精緻版小├────┼──┼───┤ │ │ │ │○○○路00之│ │) │0000000 │5 │800 │ │ │ │ │0號(袁湛純 ├────┴─────┴────┼──┼───┼───┴───┴───┤ │之戶籍地) │ │小計│5000 │ │ │ ├────┬─────┬────┼──┼───┼───┬───┬───┤ │ │107年 │聖經能量卡│0000000 │5 │730 │29 │10400 │10400 │ │ │09-10月 │(精緻版小├────┼──┼───┤ │ │ │ │ │ │) │0000000 │5 │16 │ │ │ │ │ │ ├─────┼────┼──┼───┤ │ │ │ │ │ │SEVENTEEN │0000000 │5 │730 │ │ │ │ │ │ │(大) ├────┼──┼───┤ │ │ │ │ │ │ │0000000 │5 │3524 │ │ │ │ │ ├────┴─────┴────┼──┼───┼───┴───┴───┤ │ │ │小計│5000 │ │ ├──────┼───────────────┴──┼───┼───┬───┬───┤ │ │合計 │10000 │58 │16200 │16200 │ └──────┴──────────────────┴───┴───┴───┴───┘ 附表二 ┌──────┬────┬─────┬────┬──┬───┬───┬───┬───┐ │公司名稱/設 │發票期別│品名 │交易日期│發票│張數 │中獎張│中獎金│兌現金│ │立日期及地址│ │ │ │金額│ │數 │額 │額 │ │ │ │ │ │ │ │ │ │ │ ├──────┼────┼─────┼────┼──┼───┼───┼───┼───┤ │耀旺文化有限│107年 │SJ小貼紙 │0000000 │1 │1033 │180 │46200 │0 │ │公司 │11-12月 │ ├────┼──┼───┤ │ │ │ ├──────┤ │ │0000000 │1 │14977 │ │ │ │ │107 年12月27│ │ ├────┼──┼───┤ │ │ │ │日 │ │ │0000000 │1 │2990 │ │ │ │ │○○縣○○鄉│ ├─────┼────┼──┼───┤ │ │ │ │○○村○○路│ │SJ紋身貼紙│0000000 │5 │3000 │ │ │ │ │○段00號 │ ├─────┤ ├──┼───┤ │ │ │ │ │ │SJ透明貼紙│ │2 │8000 │ │ │ │ │ ├────┴─────┴────┼──┼───┼───┴───┴───┤ │ │ │小計│30000 │ │ │ ├────┬─────┬────┼──┼───┼───┬───┬───┤ │ │108年 │乃木土反46│0000000 │5 │735 │150 │43200 │0 │ │ │01-02月 │小卡 ├────┼──┼───┤ │ │ │ │ │ │ │0000000 │5 │265 │ │ │ │ │ │ ├─────┼────┼──┼───┤ │ │ │ │ │ │乃木土反46│0000000 │3 │2000 │ │ │ │ │ │ │書籤 │ │ │ │ │ │ │ │ │ ├─────┼────┼──┼───┤ │ │ │ │ │ │桃色幸運草│0000000 │1 │2145 │ │ │ │ │ │ │Z方格小卡 ├────┼──┼───┤ │ │ │ │ │ │ │0000000 │1 │2940 │ │ │ │ │ │ ├─────┼────┼──┼───┤ │ │ │ │ │ │乃木土反46│0000000 │2 │2205 │ │ │ │ │ │ │紋身小貼紙├────┼──┼───┤ │ │ │ │ │ │ │0000000 │2 │71 │ │ │ │ │ │ │ ├────┼──┼───┤ │ │ │ │ │ │ │0000000 │2 │639 │ │ │ │ │ │ ├─────┼────┼──┼───┤ │ │ │ │ │ │乃木土反46│0000000 │1 │4435 │ │ │ │ │ │ │透明小貼紙├────┼──┼───┤ │ │ │ │ │ │ │0000000 │1 │4385 │ │ │ │ │ ├────┴─────┴────┼──┼───┼───┴───┴───┤ │ │ │小計│19820 │ │ ├──────┼───────────────┴──┼───┼───┬───┬───┤ │ │合計 │49820 │330 │89400 │0 │ └──────┴──────────────────┴───┴───┴───┴───┘ 附表三 ┌──────┬────┬─────┬────┬──┬───┬───┬───┬───┐ │公司名稱/設 │發票期別│品名 │交易日期│發票│張數 │中獎張│中獎金│兌現金│ │立日期及地址│ │ │ │金額│ │數 │額 │額 │ │ │ │ │ │ │ │ │ │ │ ├──────┼────┼─────┼────┼──┼───┼───┼───┼───┤ │善緣傳播有限│107年 │佳佳聖誕抽│0000000 │1 │1450 │180 │46200 │0 │ │公司 │11-12月 │獎卡 ├────┼──┼───┤ │ │ │ ├──────┤ │ │0000000 │1 │7974 │ │ │ │ │107年7月2日 │ │ ├────┼──┼───┤ │ │ │ │○○縣○○鄉│ │ │0000000 │1 │10523 │ │ │ │ │○○村○○路│ │ ├────┼──┼───┤ │ │ │ │00巷0弄00號 │ │ │0000000 │1 │5053 │ │ │ │ │(地址與再生│ │ ├────┼──┼───┤ │ │ │ │公司相同) │ │ │0000000 │5 │4725 │ │ │ │ │(原設「高雄│ │ ├────┼──┼───┤ │ │ │ │市○○區○○│ │ │0000000 │5 │275 │ │ │ │ │○路000號地 ├────┴─────┴────┼──┼───┼───┴───┴───┤ │下0樓」) │ │小計│30000 │ │ │ ├────┬─────┬────┼──┼───┼───┬───┬───┤ │ │108年 │佳佳新年祝│0000000 │1 │5375 │150 │43200 │0 │ │ │01-02月 │賀抽獎卡 ├────┼──┼───┤ │ │ │ │ │ │ │0000000 │5 │500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962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10005 │ │ │ │ │ ├────┴─────┴────┼──┼───┼───┴───┴───┤ │ │ │小計│30000 │ │ ├──────┼───────────────┴──┼───┼───┬───┬───┤ │ │合計 │60000 │330 │89400 │0 │ └──────┴──────────────────┴───┴───┴───┴───┘ 附表四 ┌──────┬────┬─────┬────┬──┬───┬───┬───┬───┐ │公司名稱/設 │發票期別│品名 │交易日期│發票│張數 │中獎張│中獎金│兌現金│ │立日期及地址│ │ │ │金額│ │數 │額 │額 │ │ │ │ │ │ │ │ │ │ │ ├──────┼────┼─────┼────┼──┼───┼───┼───┼───┤ │永德傳播文化│107年 │喬喬斗內抽│0000000 │1 │1170 │180 │43200 │43200 │ │有限公司 │07-08月 │獎卡 ├────┼──┼───┤ │ │ │ ├──────┤ │ │0000000 │1 │5110 │ │ │ │ │107年7月4日 │ │ ├────┼──┼───┤ │ │ │ │○○市○○區│ │ │0000000 │1 │5111 │ │ │ │ │○○○路000 │ │ ├────┼──┼───┤ │ │ │ │號00樓之0 │ │ │0000000 │1 │5841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2920 │ │ │ │ │ │ │ ├────┼──┼───┤ │ │ │ │ │ │ │0000000 │5 │292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3912 │ │ │ │ │ │ │ ├────┼──┼───┤ │ │ │ │ │ │ │0000000 │5 │1928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683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405 │ │ │ │ │ ├────┴─────┴────┼──┼───┼───┴───┴───┤ │ │ │小計│30000 │ │ │ ├────┬─────┬────┼──┼───┼───┬───┬───┤ │ │107年 │喬喬斗內抽│0000000 │1 │1570 │300 │78000 │77200 │ │ │09-10月 │獎卡 ├────┼──┼───┤ │ │ │ │ │ │ │0000000 │1 │511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438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511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438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4450 │ │ │ │ │ │ │ ├────┼──┼───┤ │ │ │ │ │ │ │0000000 │5 │1400 │ │ │ │ │ │ │ ├────┼──┼───┤ │ │ │ │ │ │ │0000000 │5 │360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2895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2905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5075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4407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718 │ │ │ │ │ │ │ ├────┼──┼───┤ │ │ │ │ │ │ │0000000 │5 │4000 │ │ │ │ │ ├────┼─────┼────┼──┼───┼───┴───┴───┤ │ │ │ │ │小計│50000 │ │ │ ├────┼─────┼────┼──┼───┼───┬───┬───┤ │ │107年 │喬喬聖誕抽│0000000 │1 │1450 │300 │84000 │0 │ │ │11-12月 │獎卡 ├────┼──┼───┤ │ │ │ │ │ │ │0000000 │1 │435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435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435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5075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435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5075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390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435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4350 │ │ │ │ │ │ │ ├────┼──┼───┤ │ │ │ │ │ │ │0000000 │5 │5075 │ │ │ │ │ │ │ ├────┼──┼───┤ │ │ │ │ │ │ │0000000 │5 │3325 │ │ │ │ │ ├────┴─────┴────┼──┼───┼───┴───┴───┤ │ │ │小計│50000 │ │ │ ├────┬─────┬────┼──┼───┼───┬───┬───┤ │ │108年 │乃木土反46│0000000 │4 │1000 │250 │71000 │0 │ │ │01-02月 │應援小卡 │ │ │ │ │ │ │ │ │ ├─────┼────┼──┼───┤ │ │ │ │ │ │乃木土反46│0000000 │5 │1000 │ │ │ │ │ │ │應援書籤 │ │ │ │ │ │ │ │ │ ├─────┼────┼──┼───┤ │ │ │ │ │ │乃木土反46│0000000 │3 │960 │ │ │ │ │ │ │應援紋身貼├────┼──┼───┤ │ │ │ │ │ │紙 │0000000 │3 │40 │ │ │ │ │ │ ├─────┼────┼──┼───┤ │ │ │ │ │ │乃木土反46│0000000 │2 │2500 │ │ │ │ │ │ │應援透明小│ │ │ │ │ │ │ │ │ │貼紙 │ │ │ │ │ │ │ │ │ ├─────┼────┼──┼───┤ │ │ │ │ │ │桃色幸運草│0000000 │1 │4120 │ │ │ │ │ │ │Z應援小貼 ├────┼──┼───┤ │ │ │ │ │ │紙 │0000000 │1 │388 │ │ │ │ │ │ ├─────┼────┼──┼───┤ │ │ │ │ │ │乃木土反46│0000000 │1 │5512 │ │ │ │ │ │ │應援小貼紙├────┼──┼───┤ │ │ │ │ │ │ │0000000 │1 │9480 │ │ │ │ │ │ ├─────┼────┼──┼───┤ │ │ │ │ │ │Mr.Childre│0000000 │1 │5365 │ │ │ │ │ │ │n應援小貼 ├────┼──┼───┤ │ │ │ │ │ │紙 │0000000 │4 │50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735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1029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3610 │ │ │ │ │ │ ├─────┼────┼──┼───┤ │ │ │ │ │ │Mr.Childre│0000000 │5 │500 │ │ │ │ │ │ │n應援書籤 │ │ │ │ │ │ │ │ │ ├─────┼────┼──┼───┤ │ │ │ │ │ │Mr.Childre│0000000 │3 │1500 │ │ │ │ │ │ │n應援紋身 │ │ │ │ │ │ │ │ │ │貼紙 │ │ │ │ │ │ │ │ │ ├─────┼────┼──┼───┤ │ │ │ │ │ │Mr.Childre│0000000 │2 │2500 │ │ │ │ │ │ │n應援透明 │ │ │ │ │ │ │ │ │ │貼紙 │ │ │ │ │ │ │ │ ├────┴─────┴────┼──┼───┼───┼───┼───┤ │ │ │小計│50000 │ │ │ │ ├──────┼───────────────┴──┼───┼───┼───┼───┤ │ │合計 │180000│1030 │276200│120400│ └──────┴──────────────────┴───┴───┴───┴───┘ 附表五 ┌──────┬────┬─────┬────┬──┬───┬───┬───┬───┐ │公司名稱/設 │發票期別│品名 │交易日期│發票│張數 │中獎張│中獎金│兌現金│ │立日期及地址│ │ │ │金額│ │數 │額 │額 │ │ │ │ │ │ │ │ │ │ │ ├──────┼────┼─────┼────┼──┼───┼───┼───┼───┤ │松柏多媒體有│107年 │BTS應援小 │0000000 │1 │6830 │180 │46200 │0 │ │限公司 │11-12月 │卡 ├────┼──┼───┤ │ │ │ ├──────┤ │ │0000000 │1 │1670 │ │ │ │ │107年7月9日 │ ├─────┼────┼──┼───┤ │ │ │ │○○市○○區│ │BTS應援貼 │0000000 │1 │8500 │ │ │ │ │○○○路00之│ │紙 │ │ │ │ │ │ │ │0號(袁湛純 │ ├─────┼────┼──┼───┤ │ │ │ │之戶籍地) │ │BTS應援小 │0000000 │5 │2500 │ │ │ │ │(原設「○○│ │海報 │ │ │ │ │ │ │ │市○○區○○│ ├─────┼────┼──┼───┤ │ │ │ │路000號0樓」│ │BTS應援手 │0000000 │5 │2500 │ │ │ │ │即陳亭穎之戶│ │幅 │ │ │ │ │ │ │ │籍地) │ ├─────┼────┼──┼───┤ │ │ │ │ │ │BTS應援紋 │0000000 │1 │5728 │ │ │ │ │ │ │身貼紙 ├────┼──┼───┤ │ │ │ │ │ │ │0000000 │1 │2272 │ │ │ │ │ ├────┴─────┴────┼──┼───┤ │ │ │ │ │ │小計│30000 │ │ │ │ │ ├────┬─────┬────┼──┼───┼───┼───┼───┤ │ │108年 │乃木土反46│0000000 │5 │1000 │150 │37200 │0 │ │ │01-02月 │應援書籤 │ │ │ │ │ │ │ │ │ ├─────┤ ├──┼───┤ │ │ │ │ │ │乃木土反46│ │3 │2000 │ │ │ │ │ │ │應援紋身貼│ │ │ │ │ │ │ │ │ │紙 │ │ │ │ │ │ │ │ │ ├─────┤ ├──┼───┤ │ │ │ │ │ │乃木土反46│ │2 │3500 │ │ │ │ │ │ │應援透明小│ │ │ │ │ │ │ │ │ │貼紙 │ │ │ │ │ │ │ │ │ ├─────┤ ├──┼───┤ │ │ │ │ │ │桃色幸運草│ │1 │3500 │ │ │ │ │ │ │Z應援小貼 │ │ │ │ │ │ │ │ │ │紙 │ │ │ │ │ │ │ │ │ ├─────┼────┼──┼───┤ │ │ │ │ │ │乃木土反46│0000000 │1 │12000 │ │ │ │ │ │ │應援小貼紙│ │ │ │ │ │ │ │ │ ├─────┤ ├──┼───┤ │ │ │ │ │ │Mr.Childre│ │5 │100 │ │ │ │ │ │ │n應援書籤 │ │ │ │ │ │ │ │ │ ├─────┤ ├──┼───┤ │ │ │ │ │ │Mr.Childre│ │3 │500 │ │ │ │ │ │ │n應援紋身 │ │ │ │ │ │ │ │ │ │貼紙 │ │ │ │ │ │ │ │ │ ├─────┤ ├──┼───┤ │ │ │ │ │ │Mr.Childre│ │2 │500 │ │ │ │ │ │ │n應援透明 │ │ │ │ │ │ │ │ │ │貼紙 │ │ │ │ │ │ │ │ │ ├─────┼────┼──┼───┤ │ │ │ │ │ │Blak PINK │0000000 │3 │200 │ │ │ │ │ │ │應援小卡 │ │ │ │ │ │ │ │ │ ├─────┤ ├──┼───┤ │ │ │ │ │ │Blak PINK │ │1 │2200 │ │ │ │ │ │ │應援貼紙 │ │ │ │ │ │ │ │ │ ├─────┤ ├──┼───┤ │ │ │ │ │ │Mr.Childre│ │1 │4500 │ │ │ │ │ │ │n應援小貼 │ │ │ │ │ │ │ │ │ │紙 │ │ │ │ │ │ │ │ ├────┴─────┴────┼──┼───┼───┼───┼───┤ │ │ │小計│30000 │ │ │ │ ├──────┼───────────────┴──┼───┼───┼───┼───┤ │ │合計 │60000 │330 │83400 │0 │ └──────┴──────────────────┴───┴───┴───┴───┘ 附表六 ┌──────┬────┬─────┬────┬──┬───┬───┬───┬───┐ │公司名稱/設 │發票期別│品名 │交易日期│發票│張數 │中獎張│中獎金│兌現金│ │立日期及地址│ │ │ │金額│ │數 │額 │額 │ │ │ │ │ │ │ │ │ │ │ ├──────┼────┼─────┼────┼──┼───┼───┼───┼───┤ │長青影像行銷│108年 │長青募資抽│0000000 │5 │740 │100 │27800 │0 │ │有限公司 │01-02月 │獎卡大 ├────┼──┼───┤ │ │ │ ├──────┤ │ │0000000 │5 │260 │ │ │ │ │107年7月9日 │ ├─────┼────┼──┼───┤ │ │ │ │○○縣○○鄉│ │長青募資抽│0000000 │3 │2960 │ │ │ │ │○○村○○路│ │獎卡中 ├────┼──┼───┤ │ │ │ │00之00號(原│ │ │0000000 │3 │1040 │ │ │ │ │設「○○市○│ ├─────┼────┼──┼───┤ │ │ │ │○區○○○路│ │長青募資抽│0000000 │1 │8870 │ │ │ │ │00之0號」即 │ │獎卡小 ├────┼──┼───┤ │ │ │ │袁湛純之戶籍│ │ │0000000 │1 │6130 │ │ │ │ │地) ├────┴─────┴────┴──┼───┼───┼───┼───┤ │ │合計 │20000 │100 │27800 │0 │ └──────┴──────────────────┴───┴───┴───┴───┘ 附表七 ┌──────┬────┬─────┬────┬──┬───┬───┬───┬───┐ │公司名稱/設 │發票期別│品名 │交易日期│發票│張數 │中獎張│中獎金│兌現金│ │立日期及地址│ │ │ │金額│ │數 │額 │額 │ │ │ │ │ │ │ │ │ │ │ ├──────┼────┼─────┼────┼──┼───┼───┼───┼───┤ │再生多媒體有│107年 │偶像應援貼│0000000 │1 │5684 │293 │76600 │73800 │ │限公司 │07-08月 │紙(wannao├────┼──┼───┤ │ │ │ ├──────┤ │ne全體) │0000000 │1 │3609 │ │ │ │ │107年7月18日│ │ ├────┼──┼───┤ │ │ │ │○○縣○○鄉│ │ │0000000 │1 │720 │ │ │ │ │○○村○○路│ │ ├────┼──┼───┤ │ │ │ │00巷0弄00號 │ │ │0000000 │1 │5840 │ │ │ │ │(地址與善緣│ │ ├────┼──┼───┤ │ │ │ │公司相同) │ │ │0000000 │1 │4160 │ │ │ │ │ │ ├─────┼────┼──┼───┤ │ │ │ │ │ │NO.1應援貼│0000000 │1 │720 │ │ │ │ │ │ │紙 ├────┼──┼───┤ │ │ │ │ │ │ │0000000 │1 │4267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725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1775 │ │ │ │ │ │ ├─────┼────┼──┼───┤ │ │ │ │ │ │Lean On Me│0000000 │1 │1440 │ │ │ │ │ │ │應援貼紙 ├────┼──┼───┤ │ │ │ │ │ │ │0000000 │1 │356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2500 │ │ │ │ │ │ ├─────┼────┼──┼───┤ │ │ │ │ │ │Triple │0000000 │1 │1455 │ │ │ │ │ │ │Position應├────┼──┼───┤ │ │ │ │ │ │援貼紙 │0000000 │1 │3545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33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2170 │ │ │ │ │ │ ├─────┼────┼──┼───┤ │ │ │ │ │ │The Heal應│0000000 │1 │3288 │ │ │ │ │ │ │援貼紙 ├────┼──┼───┤ │ │ │ │ │ │ │0000000 │1 │1712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2500 │ │ │ │ │ ├────┴─────┴────┼──┼───┼───┴───┴───┤ │ │ │小計│50000 │ │ │ ├────┬─────┬────┼──┼───┼───┬───┬───┤ │ │107年 │神話 │0000000 │1 │3980 │300 │78000 │78000 │ │ │09-10月 │ ├────┼──┼───┤ │ │ │ │ │ │ │0000000 │1 │438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511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511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511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438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1930 │ │ │ │ │ │ ├─────┼────┼──┼───┤ │ │ │ │ │ │SEVENTEEN │0000000 │1 │1718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4289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5203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3789 │ │ │ │ │ │ │ ├────┼──┼───┤ │ │ │ │ │ │ │0000000 │4 │1 │ │ │ │ │ │ ├─────┼────┼──┼───┤ │ │ │ │ │ │SEVENTEEN │0000000 │5 │2050 │ │ │ │ │ │ │(大) ├────┼──┼───┤ │ │ │ │ │ │ │0000000 │5 │2950 │ │ │ │ │ ├────┼─────┼────┼──┼───┼───┴───┴───┤ │ │ │ │ │小計│50000 │ │ │ ├────┼─────┼────┼──┼───┼───┬───┬───┤ │ │107年 │SEOHYUN應 │0000000 │1 │9425 │300 │78000 │0 │ │ │11-12月 │援貼紙 ├────┼──┼───┤ │ │ │ │ │ │ │0000000 │1 │9425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1150 │ │ │ │ │ │ ├─────┼────┼──┼───┤ │ │ │ │ │ │BTS應援貼 │0000000 │1 │9425 │ │ │ │ │ │ │紙(小) ├────┼──┼───┤ │ │ │ │ │ │ │0000000 │1 │1160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3975 │ │ │ │ │ │ ├─────┼────┼──┼───┤ │ │ │ │ │ │BTS應援貼 │0000000 │5 │5000 │ │ │ │ │ │ │紙(大) │ │ │ │ │ │ │ │ ├────┴─────┴────┼──┼───┼───┴───┴───┤ │ │ │小計│50000 │ │ │ ├────┬─────┬────┼──┼───┼───┬───┬───┤ │ │108年 │乃木土反46│0000000 │4 │800 │250 │65000 │0 │ │ │01-02月 │應援小卡 │ │ │ │ │ │ │ │ │ ├─────┼────┼──┼───┤ │ │ │ │ │ │乃木土反46│0000000 │1 │900 │ │ │ │ │ │ │應援小貼紙├────┼──┼───┤ │ │ │ │ │ │ │0000000 │1 │148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444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962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356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14 │ │ │ │ │ │ ├─────┼────┼──┼───┤ │ │ │ │ │ │乃木土反46│0000000 │5 │1200 │ │ │ │ │ │ │應援書籤 │ │ │ │ │ │ │ │ │ ├─────┼────┼──┼───┤ │ │ │ │ │ │桃色幸運草│0000000 │1 │4500 │ │ │ │ │ │ │Z應援小貼 │ │ │ │ │ │ │ │ │ │紙 │ │ │ │ │ │ │ │ │ ├─────┼────┼──┼───┼───┼───┼───┤ │ │ │乃木土反46│0000000 │3 │1500 │ │ │ │ │ │ │應援紋身貼│ │ │ │ │ │ │ │ │ │紙 │ │ │ │ │ │ │ │ │ ├─────┼────┼──┼───┤ │ │ │ │ │ │乃木土反46│0000000 │2 │4000 │ │ │ │ │ │ │應援透明小│ │ │ │ │ │ │ │ │ │貼紙 │ │ │ │ │ │ │ │ │ ├─────┼────┼──┼───┤ │ │ │ │ │ │Mr.Childre│0000000 │1 │344 │ │ │ │ │ │ │n應援小貼 ├────┼──┼───┤ │ │ │ │ │ │紙 │0000000 │4 │70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9796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4846 │ │ │ │ │ │ ├─────┼────┼──┼───┤ │ │ │ │ │ │Mr.Childre│0000000 │5 │300 │ │ │ │ │ │ │n應援書籤 │ │ │ │ │ │ │ │ │ ├─────┼────┼──┼───┤ │ │ │ │ │ │Mr.Childre│0000000 │3 │1000 │ │ │ │ │ │ │n應援紋身 │ │ │ │ │ │ │ │ │ │貼紙 │ │ │ │ │ │ │ │ │ ├─────┼────┼──┼───┤ │ │ │ │ │ │Mr.Childre│0000000 │2 │1000 │ │ │ │ │ │ │n應援透明 │ │ │ │ │ │ │ │ │ │貼紙 │ │ │ │ │ │ │ │ ├────┴─────┴────┼──┼───┼───┼───┼───┤ │ │ │小計│50000 │ │ │ │ ├──────┼───────────────┴──┼───┼───┼───┼───┤ │ │合計 │200000│1143 │297600│151800│ └──────┴──────────────────┴───┴───┴───┴───┘ 附表八 ┌──────┬────┬─────┬────┬──┬───┬───┬───┬───┐ │公司名稱/設 │發票期別│品名 │交易日期│發票│張數 │中獎張│中獎金│兌現金│ │立日期及地址│ │ │ │金額│ │數 │額 │額 │ ├──────┼────┼─────┼────┼──┼───┼───┼───┼───┤ │春發創意企業│107年 │Yami斗內抽│0000000 │1 │5510 │180 │46200 │46200 │ │有限公司 │07-08月 │獎卡 ├────┼──┼───┤ │ │ │ ├──────┤ │ │0000000 │1 │6570 │ │ │ │ │107年7月20日│ │ ├────┼──┼───┤ │ │ │ │○○市○○區│ │ │0000000 │1 │8029 │ │ │ │ │○○路000號0│ │ ├────┼──┼───┤ │ │ │ │樓(陳亭穎之│ │ │0000000 │1 │5110 │ │ │ │ │戶籍地) │ │ │ ├──┼───┤ │ │ │ │ │ │ │ │5 │730 │ │ │ │ │ │ │ ├────┼──┼───┤ │ │ │ │ │ │ │0000000 │5 │4050 │ │ │ │ │ ├────┴─────┴────┼──┼───┼───┴───┴───┤ │ │ │小計│29999 │ │ │ ├────┬─────┬────┼──┼───┼───┬───┬───┤ │ │107年 │Yami斗內抽│0000000 │1 │730 │179 │46000 │45800 │ │ │09-10月 │獎卡 ├────┼──┼───┤ │ │ │ │ │ │ │0000000 │1 │365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511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5835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2195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4375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3105 │ │ │ │ │ │ │ │ ├──┼───┤ │ │ │ │ │ │ │ │5 │2735 │ │ │ │ │ │ │ ├────┼──┼───┤ │ │ │ │ │ │ │0000000 │5 │2265 │ │ │ │ │ ├────┴─────┴────┼──┼───┼───┴───┴───┤ │ │ │小計│30000 │ │ │ ├────┬─────┬────┼──┼───┼───┬───┬───┤ │ │107年 │Yami聖誕抽│0000000 │1 │3623 │240 │60600 │0 │ │ │11-12月 │獎卡 ├────┼──┼───┤ │ │ │ │ │ │ │0000000 │1 │5075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5075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5075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5075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1075 │ │ │ │ │ │ │ │ ├──┼───┤ │ │ │ │ │ │ │ │5 │3275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1450 │ │ │ │ │ │ │ ├────┼──┼───┤ │ │ │ │ │ │ │0000000 │5 │1725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486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1690 │ │ │ │ │ │ │ │ ├──┼───┤ │ │ │ │ │ │ │ │5 │2000 │ │ │ │ │ ├────┴─────┴────┼──┼───┼───┴───┴───┤ │ │ │小計│39998 │ │ │ ├────┬─────┬────┼──┼───┼───┬───┬───┤ │ │108年 │Yami新年賀│0000000 │2 │960 │200 │52600 │0 │ │ │01-02月 │歲抽獎卡中├────┼──┼───┤ │ │ │ │ │ │ │0000000 │2 │4440 │ │ │ │ │ │ │ ├────┼──┼───┤ │ │ │ │ │ │ │0000000 │2 │3700 │ │ │ │ │ │ │ ├────┼──┼───┤ │ │ │ │ │ │ │0000000 │2 │900 │ │ │ │ │ │ ├─────┼────┼──┼───┤ │ │ │ │ │ │Yami新年賀│0000000 │5 │2000 │ │ │ │ │ │ │歲抽獎卡特│ │ │ │ │ │ │ │ │ │別版 │ │ │ │ │ │ │ │ │ ├─────┼────┼──┼───┤ │ │ │ │ │ │Yami新年賀│0000000 │1 │2060 │ │ │ │ │ │ │歲抽獎卡小├────┼──┼───┤ │ │ │ │ │ │ │0000000 │1 │444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666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518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444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370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1520 │ │ │ │ │ ├────┴─────┴────┼──┼───┼───┴───┴───┤ │ │ │小計│40000 │ │ ├──────┼───────────────┴──┼───┼───┬───┬───┤ │ │合計 │139997│799 │205400│92000 │ └──────┴──────────────────┴───┴───┴───┴───┘ 附表九 ┌──────┬────┬─────┬────┬──┬───┬───┬───┬───┐ │公司名稱/設 │發票期別│品名 │交易日期│發票│張數 │中獎張│中獎金│兌現金│ │立日期及地址│ │ │ │金額│ │數 │額 │額 │ ├──────┼────┼─────┼────┼──┼───┼───┼───┼───┤ │靚妹傳播有限│107年 │靚妹辣妹斗│0000000 │1 │5110 │180 │46200 │45600 │ │公司 │09-10月 │內抽獎卡 ├────┼──┼───┤ │ │ │ ├──────┤ │ │0000000 │1 │3655 │ │ │ │ │107年9月27日│ │ ├────┼──┼───┤ │ │ │ │○○縣○○鄉│ │ │0000000 │1 │1450 │ │ │ │ │○○路○段00│ │ ├────┼──┼───┤ │ │ │ │0號 │ │ │0000000 │1 │5845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292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438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1640 │ │ │ │ │ │ │ ├────┼──┼───┤ │ │ │ │ │ │ │0000000 │5 │4350 │ │ │ │ │ │ │ ├────┼──┼───┤ │ │ │ │ │ │ │0000000 │5 │650 │ │ │ │ │ ├────┴─────┴────┼──┼───┼───┴───┴───┤ │ │ │小計│30000 │ │ │ ├────┬─────┬────┼──┼───┼───┬───┬───┤ │ │107年 │靚妹辣妹聖│0000000 │1 │10150 │180 │46200 │0 │ │ │11-12月 │誕抽獎卡 ├────┼──┼───┤ │ │ │ │ │ │ │0000000 │1 │10545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4305 │ │ │ │ │ │ │ ├────┼──┼───┤ │ │ │ │ │ │ │0000000 │5 │5000 │ │ │ │ │ ├────┴─────┴────┼──┼───┼───┴───┴───┤ │ │ │小計│30000 │ │ │ ├────┬─────┬────┼──┼───┼───┬───┬───┤ │ │108年 │靚妹辣妹新│0000000 │1 │5220 │150 │46200 │0 │ │ │01-02月 │年抽獎卡 ├────┼──┼───┤ │ │ │ │ │ │ │0000000 │5 │500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1022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7300 │ │ │ │ │ │ │ ├────┼──┼───┤ │ │ │ │ │ │ │0000000 │1 │2260 │ │ │ │ │ ├────┴─────┴────┼──┼───┼───┴───┴───┤ │ │ │小計│30000 │ │ ├──────┼───────────────┴──┼───┼───┬───┬───┤ │ │合計 │60000 │360 │92400 │45600 │ └──────┴──────────────────┴───┴───┴───┴───┘ 附表十 ┌───┬─────────┬───────┬───┬───┐ │ 編號 │物品名稱 │扣押物品編號 │ 數量 │ 單位 │ ├───┼─────────┼───────┼───┼───┤ │ 1 │耀發公司統一發票 │3-27 │ 1 │ 本 │ ├───┼─────────┼───────┼───┼───┤ │ 2 │春發公司統一發票 │3-28 │ 1 │ 本 │ ├───┼─────────┼───────┼───┼───┤ │ 3 │電子發票熱感應紙 │3-36 │ 46 │ 個 │ ├───┼─────────┼───────┼───┼───┤ │ 4 │ACER筆電 │3-37 │ 1 │ 台 │ ├───┼─────────┼───────┼───┼───┤ │ 5 │acer筆電 │3-38 │ 1 │ 台 │ ├───┼─────────┼───────┼───┼───┤ │ 6 │EPSON熱感式印表機 │3-39 │ 1 │ 台 │ └───┴─────────┴───────┴───┴───┘ 附件: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出處 │ ├──┼───────────────────────────┼───────────┤ │1 │證人林姿華之名片 │他一卷第191頁 │ ├──┼───────────────────────────┼───────────┤ │2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前鎮分社108年2月13、14日監視器錄影│偵五卷第3至5頁 │ │ │畫面擷取照片 │ │ ├──┼───────────────────────────┼───────────┤ │3 │「高雄市愛藝關懷協會」兌領大量中獎發票獎金案節略報告及│他一卷第3至6頁 │ │ │所附108年2月12日財政部印刷廠台北聯絡處查詢統一發票業務│ │ │ │聯繫單2紙 │ │ ├──┼───────────────────────────┼───────────┤ │4 │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資料、核准設立登記函、電子發票使用申│偵八卷第235至269頁 │ │ │請等資料(耀旺文化有限公司) │ │ ├──┼───────────────────────────┼───────────┤ │5 │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資料、核准變更登記函、電子發票使用申│偵八卷第307至340頁 │ │ │請等資料(善緣傳播有限公司) │ │ ├──┼───────────────────────────┼───────────┤ │6 │長青影像行銷有限公司於107年7月9日設立登記之核准函及登 │偵七卷第79至85頁 │ │ │記表 │ │ ├──┼───────────────────────────┼───────────┤ │7 │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資料、核准變更登記函、電子發票使用申│偵八卷第271至305頁 │ │ │請等資料(再生多媒體有限公司) │ │ ├──┼───────────────────────────┼───────────┤ │8 │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資料、核准設立登記函、電子發票使用申│偵八卷第199至233頁 │ │ │請等資料(靚妹傳播有限公司) │ │ ├──┼───────────────────────────┼───────────┤ │9 │耀旺文化有限公司等7間公司之營業稅務資料 │ │ ├──┼───────────────────────────┼───────────┤ │9-1 │耀旺文化有限公司: │他一卷第67至71頁 │ │ │(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他一卷第67頁】 │ │ │ │(2)107年度營業稅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資料【他一卷第69頁│ │ │ │ 】 │ │ │ │(3)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1份(107年12月)【他│ │ │ │ 一卷第71頁】 │ │ ├──┼───────────────────────────┼───────────┤ │9-2 │善緣傳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務資料: │他一卷第89至103頁 │ │ │(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他一卷第89至91頁】 │ │ │ │(2)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之核准函及登記表【偵二卷第335至34│ │ │ │ 頁】 │ │ │ │(3)107年度營業稅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資料【他一卷第93頁│ │ │ │ 】 │ │ │ │(4)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3份(107年8月、107年│ │ │ │ 10月、107年12月)【他一卷第95至99頁】 │ │ │ │(5)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 │ │ │ │ 項來源)(查核期間:107年7月至108年2月)【他一卷第 │ │ │ │ 101頁】 │ │ │ │(6)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107年7月至同年12 │ │ │ │ 月)【他一卷第103頁】 │ │ ├──┼───────────────────────────┼───────────┤ │9-3 │永德傳播文化有限公司: │他一卷第25至41頁、國稅│ │ │(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他一卷第25至29頁】 │局調查報告卷一第87頁 │ │ │(2)107年度營業稅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資料【他一卷第31頁│ │ │ │ 】 │ │ │ │(3)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3份(107年8月、107年│ │ │ │ 10月、107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 │ │ │ 1份(108年2月)【他一卷第33至37頁、國稅局調查報告卷│ │ │ │ 一第87頁】 │ │ │ │(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 │ │ │ │ 項來源)(查核期間:107年7月至108年2月)【他一卷第 │ │ │ │ 39頁】 │ │ │ │(5)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107年7月至同年12 │ │ │ │ 月)【他一卷第41頁】 │ │ ├──┼───────────────────────────┼───────────┤ │9-4 │松柏多媒體有限公司: │他一卷第43至53頁 │ │ │(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他一卷第43至45頁】 │ │ │ │(2)107年度營業稅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資料【他一卷第47頁│ │ │ │ 】 │ │ │ │(3)108年度營業稅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資料【國稅局調查報│ │ │ │ 告卷三第75頁】 │ │ │ │(4)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3份(107年8月、107年│ │ │ │ 10月、107年12月)【他一卷第49至53頁】 │ │ │ │(5)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1份(108年2月)【國 │ │ │ │ 稅局調查報告卷三第79頁】 │ │ ├──┼───────────────────────────┼───────────┤ │9-5 │再生多媒體有限公司之營業稅務資料: │他一卷第73至87頁 │ │ │(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他一卷第73至75頁】 │ │ │ │(2)107年度營業稅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資料【他一卷第77頁│ │ │ │ 】 │ │ │ │(3)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3份(107年8月、107年│ │ │ │ 10月、107年12月)【他一卷第79至83頁】 │ │ │ │(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 │ │ │ │ 項來源)(查核期間:107年7月至108年2月)【他一卷第 │ │ │ │ 85頁】 │ │ │ │(5)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107年7月至同年12 │ │ │ │ 月)【他一卷第87頁】 │ │ ├──┼───────────────────────────┼───────────┤ │9-6 │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之營業稅務資料: │他一卷第7至23頁、國稅 │ │ │(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他一卷第7至9頁、國稅局 │局調查報告卷四第16、19│ │ │ 調查報告卷四第16、19頁】 │頁 │ │ │(2)107年度營業稅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資料【他一卷第11頁│ │ │ │ 】 │ │ │ │(3)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3份(107年8月、107年│ │ │ │ 10月、107年12月)【他一卷第13至17頁】 │ │ │ │(4)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3份(108年1-2月、3-4│ │ │ │ 月、5-6月)【偵三卷第347至351頁】 │ │ │ │(5)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 │ │ │ │ 項來源)(查核期間:107年7月至108年2月)【他一卷第 │ │ │ │ 19頁】 │ │ │ │(6)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07年8月至同 │ │ │ │ 年10月)【他一卷第21頁】 │ │ │ │(7)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07年11月至同│ │ │ │ 年12月)【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62至63頁】 │ │ │ │(8)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08年1月至同 │ │ │ │ 年2月)【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66至67頁】 │ │ │ │(9)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107年7月至同年12 │ │ │ │ 月)【他一卷第23頁】 │ │ ├──┼───────────────────────────┼───────────┤ │9-7 │靚妹傳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務資料: │他一卷第55至65頁 │ │ │(1)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他一卷第55頁】 │ │ │ │(2)107年度營業稅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資料【他一卷第57頁│ │ │ │ 】 │ │ │ │(3)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2份(107年10月、107 │ │ │ │ 年12月)【他一卷第59至61頁】 │ │ │ │(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 │ │ │ │ 項來源)(查核期間:107年7月至108年2月)【他一卷第 │ │ │ │ 63頁】 │ │ │ │(5)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107年7月至同年12 │ │ │ │ 月)【他一卷第65頁】 │ │ ├──┼───────────────────────────┼───────────┤ │1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年5月13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6327│偵二卷第11至14頁 │ │ │號函(檢送耀旺公司、善緣公司、再生公司及靚妹公司等4間 │ │ │ │公司之查核報告) │ │ ├──┼───────────────────────────┼───────────┤ │11 │國稅局查緝案件調查報告(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9間公司 │ │ │ │) │ │ ├──┼───────────────────────────┼───────────┤ │11-1│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查緝案件調查報告及附件(耀發國際開發有│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二第1 │ │ │限公司): │至6、11至187頁 │ │ │(1)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 │ │ │ │ 料【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二第11至12頁】 │ │ │ │(2)耀昇通訊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 │ │ │ │ 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二第13至14頁】 │ │ │ │(3)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營業人設立登記及營業人名稱異 │ │ │ │ 動申請書暨所附資料、高雄市政府核准變更登記函【國稅 │ │ │ │ 局調查報告卷二第17至43頁】 │ │ │ │(4)被告袁湛純之戶籍資料【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二第44至45頁 │ │ │ │ 】 │ │ │ │(5)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 │ │ )2份(107年8月、107年10月)【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二第 │ │ │ │ 46至47頁】 │ │ │ │(6)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7年7-8月、9-10月開立發票、中 │ │ │ │ 獎發票、獎金統計表及應追回中獎獎金明細表【國稅局調 │ │ │ │ 查報告卷二第49至50反頁】 │ │ │ │(7)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7年7月23日、同年8月15、16日開│ │ │ │ 立品名「聖經能量卡」之發票數量及金額統計表、該3天所│ │ │ │ 開立發票時間差距秒數之樞紐分析表及開立明細【國稅局 │ │ │ │ 調查報告卷二第51至112頁】 │ │ │ │(8)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7年9月18、19日開立品名「聖經 │ │ │ │ 能量卡」、「SEVENTEEN」之發票數量及金額統計表、該2 │ │ │ │ 天所開立發票時間差距秒數之樞紐分析表及開立明細【國 │ │ │ │ 稅局調查報告卷二第113至182頁】 │ │ │ │(9)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3月20日函(函請耀發國際開發有 │ │ │ │ 限公司至該局說明107年7至10月間進銷交易情形)【國稅 │ │ │ │ 局調查報告卷二第186至187頁】 │ │ ├──┼───────────────────────────┼───────────┤ │11-2│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查緝案件調查報告(耀旺文化有限│偵二卷第115至160頁 │ │ │公司) │ │ ├──┼───────────────────────────┼───────────┤ │11-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查緝案件調查報告(善緣傳播有│偵二卷第48至82頁 │ │ │限公司) │ │ ├──┼───────────────────────────┼───────────┤ │11-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查緝案件調查報告及附件(永德傳播文化有│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一第1 │ │ │限公司): │至7、19至83、107至161 │ │ │(1)永德傳播文化有限公司之營業人設立登記及歷次異動申請 │、172、180至184頁 │ │ │ 書暨所附資料、高雄市政府核准變更登記函、財政部高雄 │ │ │ │ 國稅局核准稅務部分負責人變更申請函【國稅局調查報告 │ │ │ │ 卷一第19至83頁】 │ │ │ │(2)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核准使用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函及永 │ │ │ │ 德傳播文化有限公司申請使用電子發票等文件資料【國稅 │ │ │ │ 局調查報告卷一第107至133頁】 │ │ │ │(3)永德傳播文化有限公司107年8月至109年1月開立發票樞紐 │ │ │ │ 分析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一第134至137頁】 │ │ │ │(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文、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函文 │ │ │ │ 暨所附永德傳播文化有限公司與松柏多媒體有限公司交易 │ │ │ │ 情形之調查資料(高雄國稅局函請調查該二公司間之交易 │ │ │ │ 是否屬實乙事)【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一第138至158頁】 │ │ │ │(5)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3月27日新聞稿(被告袁湛純等 │ │ │ │ 人大量開立不實小額電子發票詐領中獎獎金案)【國稅局 │ │ │ │ 調查報告卷一第159頁】 │ │ │ │(6)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3月20日函暨所附稅捐稽徵法第30 │ │ │ │ 、46條條文規定(函請永德傳播文化有限公司至該局說明 │ │ │ │ 107至108年度進銷交易及營運情形)【國稅局調查報告卷 │ │ │ │ 一第160至161頁】 │ │ │ │(7)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3月26日函(函請呂婧至該局說明 │ │ │ │ 107年10月22日受託領取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購│ │ │ │ 票證之情形)【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一第172頁】 │ │ │ │(8)財政部800626台財稅第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追查使用收│ │ │ │ 銀機統一發票冒(詐)領獎金刑責與科處罰鍰簡要表、刑 │ │ │ │ 事訴訟法第232條及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法律規定【│ │ │ │ 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一第180至184頁】 │ │ ├──┼───────────────────────────┼───────────┤ │11-5│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查緝案件調查報告及附件(松柏多媒體有限│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三第1 │ │ │公司): │至8、21至40、69至95、9│ │ │(1)松柏多媒體有限公司之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資料、核准設 │9、114至117、135、162 │ │ │ 立登記函、核准稅務部分辦理稅籍設立登記函【國稅局調 │至164頁、偵八卷第149至│ │ │ 查報告卷三第21至40頁】 │198頁 │ │ │(2)松柏多媒體有限公司之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資料、核准變 │ │ │ │ 更登記函、核准稅務部分營業所在地址變更申請函、電子 │ │ │ │ 發票使用申請等資料【偵八卷第149至198頁】 │ │ │ │(3)被告李沃展、李沃禹之戶籍資料【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三第6│ │ │ │ 至70頁】 │ │ │ │(4)松柏多媒體有限公司107年8月至108年4月領用統一發票紀 │ │ │ │ 錄【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三第71至73頁】 │ │ │ │(5)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2月15日及同年3月28日函2份(該 │ │ │ │ 局函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移除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等7│ │ │ │ 間公司於中獎清冊資料庫中107年11-12月、108年1-2月中 │ │ │ │ 獎發票資訊乙事)【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三第81至83頁】 │ │ │ │(6)松柏多媒體有限公司107年12月27日至29日、108年1月24日│ │ │ │ 至26日所開立發票之中獎發票明細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 │ │ │ │ 三第84至94頁】 │ │ │ │ 應援小卡、應援貼紙、應援小海報、應援手幅、應援紋身 │ │ │ │ 貼紙」之發票數量及金額統計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三第 │ │ │ │ 95頁】 │ │ │ │(7)松柏多媒體有限公司107年12月27日至29日開立品名「BTS │ │ │ │(8)松柏多媒體有限公司108年1月24日至26日開立品名「乃木 │ │ │ │ 土反46應援書籤、應援小卡、應援貼紙、應援紋身貼紙」 │ │ │ │ 之發票數量及金額統計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三第99頁】 │ │ │ │(9)電子發票開立系統自行檢測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三第114│ │ │ │ 至117頁】 │ │ │ │(10)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3月20日函(函請松柏多媒體有限│ │ │ │ 司至該局說明107年7月至108年3月間進銷交易情形)【國│ │ │ │ 稅局調查報告卷三第135頁】 │ │ │ │(11)被告李沃展於108年4月24日簽署之承諾書及說明書【國稅│ │ │ │ 調查報告卷三第162至164頁】 │ │ ├──┼───────────────────────────┼───────────┤ │11-6│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108年5月14日南區國稅屏東銷售字│偵二卷第165至201頁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查緝案│ │ │ │件調查報告(長青影像行銷有限公司) │ │ ├──┼───────────────────────────┼───────────┤ │11-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查緝案件調查報告(再生多媒體│偵二卷第15至47頁 │ │ │有限公司) │ │ ├──┼───────────────────────────┼───────────┤ │11-8│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查緝案件調查報告及附件(春發創意企劃有│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1 │ │ │限公司): │至8、57至209頁、偵八卷│ │ │(1)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資料、核准設立登記函、核准稅籍設 │第59至110頁、他一卷第 │ │ │ 立登記函、電子發票使用申請等資料【偵八卷第59至110頁│207頁 │ │ │ 】 │ │ │ │(2)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7年7-8月開立發票之樞紐分析表 │ │ │ │ 【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57頁】 │ │ │ │(3)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7年9-10月開立發票之樞紐分析表│ │ │ │ 【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59頁】 │ │ │ │(4)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7年11-12月開立發票之樞紐分析 │ │ │ │ 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61頁】 │ │ │ │(5)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8年1-2月開立發票之樞紐分析表 │ │ │ │ 【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65頁】 │ │ │ │(6)高雄市愛藝關懷協會兌領明細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7│ │ │ │ 頁】 │ │ │ │(7)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等5間公司107年7-8月至107年11-12│ │ │ │ 月應追回金額統計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71頁】 │ │ │ │(8)善緣傳播有限公司等9間公司開立及中獎發票分析表(107 │ │ │ │ 年7月-108年2月)【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72頁】 │ │ │ │(9)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7年7-8月已兌領中獎獎金明細表 │ │ │ │ 【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78至81頁】 │ │ │ │(10)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7年9-10月已兌領中獎獎金明細 │ │ │ │ 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85至88頁】 │ │ │ │(11)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7年8月、10月、11月及108年1月│ │ │ │ 立發票數量及金額統計表【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101至 │ │ │ │ 102頁】 │ │ │ │(12)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7年8月27日開立發票明細(品名│ │ │ │ Yami斗內抽獎卡)【他一卷第207頁】 │ │ │ │(13)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7年8月31日開立發票明細(品名│ │ │ │ Yami斗內抽獎卡)及開立發票時間差距秒數統計表【國稅│ │ │ │ 局調查報告卷四第105、122至141頁】 │ │ │ │(14)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7年10月2日開立發票明細(品名│ │ │ │ Yami斗內抽獎卡)及開立發票時間差距秒數統計表【國稅│ │ │ │ 局調查報告卷四第106至108頁】 │ │ │ │(15)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7年10月3日開立發票明細(品名│ │ │ │ Yami斗內抽獎卡)及開立發票時間差距秒數統計表【國稅│ │ │ │ 局調查報告卷四第109至118頁】 │ │ │ │(16)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7年11月9日開立發票明細(品名│ │ │ │ Yami聖誕抽獎卡)及開立發票時間差距秒數統計表【國稅│ │ │ │ 局調查報告卷四第119至121頁】 │ │ │ │(17)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3月20日函暨所附稅捐稽徵法第30│ │ │ │ 46條條文規定(函請高雄市愛藝關懷協會至該局說明107 │ │ │ │ 年至108年度接受捐贈發票及營運情形)【國稅局調查報 │ │ │ │ 告卷四第143至145頁】 │ │ │ │(18)呂婧之103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 │ 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183至186頁】 │ │ │ │(19)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4月1日函暨所附稅捐稽徵法第30 │ │ │ │ 、46條條文規定(函請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至該局說明│ │ │ │ 107年8月至108年3月間之進銷貨交易情形)【國稅局調查│ │ │ │ 報告卷四第187至188頁】 │ │ │ │(20)陳亭穎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 │ │ │ 192至193頁】 │ │ │ │(21)統一發票字軌號碼JB00000000影本乙紙【國稅局調查報告│ │ │ │ 卷四第209頁】 │ │ ├──┼───────────────────────────┼───────────┤ │11-9│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查緝案件調查報告(靚妹傳播有│偵二卷第83至114頁 │ │ │限公司) │ │ ├──┼───────────────────────────┼───────────┤ │12 │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9間公司開立發票統計表: │偵一卷第353至367頁、偵│ │ │(1)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開立時間:107年7月至10月)【 │七卷第89頁 │ │ │ 偵一卷第365頁】 │ │ │ │(2)耀旺文化有限公司(開立時間:107年11月至12月)【偵一│ │ │ │ 卷第363頁】 │ │ │ │(3)善緣傳播有限公司(開立時間:107年11月至12月)【偵一│ │ │ │ 卷第353頁】 │ │ │ │(4)永德傳播文化有限公司(開立時間:107年7月至12月)【 │ │ │ │ 偵一卷第361頁】 │ │ │ │(5)松柏多媒體有限公司(開立時間:107年11月至12月)【偵│ │ │ │ 一卷第367頁】 │ │ │ │(6)長青影像行銷有限公司(開立時間:108年2月)【偵七卷 │ │ │ │ 第89頁】 │ │ │ │(7)再生多媒體有限公司(開立時間:107年7月至12月)【偵 │ │ │ │ 一卷第355頁】 │ │ │ │(8)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開立時間:107年7月至12月)【 │ │ │ │ 偵一卷第359頁】 │ │ │ │(9)靚妹傳播有限公司(開立時間:107年9月至12月)【偵一 │ │ │ │ 卷第357頁】 │ │ ├──┼───────────────────────────┼───────────┤ │13 │耀旺文化有限公司等7間公司107年7月至12月申報銷售額及申 │國稅局調查報告卷四第15│ │ │報發票份數統計表 │頁 │ ├──┼───────────────────────────┼───────────┤ │14 │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9間公司自107年7月至108年2月開立 │偵八卷第341頁 │ │ │發票金額及中獎獎金統計表 │ │ ├──┼───────────────────────────┼───────────┤ │15 │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9間公司之各期中獎明細表 │偵八卷第343頁 │ ├──┼───────────────────────────┼───────────┤ │16 │善緣傳播有限公司等6間公司之中獎及兌獎發票明細表: │偵二卷第347至350頁、偵│ │ │(1)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07年7-8月、9-10月)【偵八卷 │八卷第345至387頁、國稅│ │ │ 第385至387頁】 │局調查報告卷四第92至10│ │ │(2)善緣傳播有限公司(107年11-12月)【偵二卷第347至350 │0頁 │ │ │ 頁】 │ │ │ │(3)永德傳播文化有限公司(107年7-8月、9-10月)【偵八卷 │ │ │ │ 第353至363頁】 │ │ │ │(4)再生多媒體有限公司(107年7-8月、9-10月)【偵八卷第 │ │ │ │ 369至383頁】 │ │ │ │(5)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7年7-8月、9-10月、11-12月、│ │ │ │ 108年1-2月)【偵八卷第345至352頁、國稅局調查報告卷 │ │ │ │ 四第92至100頁】 │ │ │ │(6)靚妹傳播有限公司(107年9-10月)【偵八卷第365至368頁│ │ │ │ 】 │ │ ├──┼───────────────────────────┼───────────┤ │17 │筆記本內頁手寫耀發公司收入、支出明細 │偵四卷第75頁 │ ├──┼───────────────────────────┼───────────┤ │18 │再生多媒體有限公司107年7-8月、107年9-10月之訂單需求 │偵一卷第375至378頁 │ ├──┼───────────────────────────┼───────────┤ │19 │永德傳播文化有限公司107年12月24日委託呂婧領取統一發票 │偵一卷第43頁 │ │ │購票證之委託書 │ │ ├──┼───────────────────────────┼───────────┤ │20 │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107年10月22日委託呂婧領取統一發票 │偵一卷第45頁 │ │ │購票證之委託書 │ │ ├──┼───────────────────────────┼───────────┤ │21 │高雄市愛藝關懷協會及耀旺文化有限公司等7間公司之公司登 │他一卷第211至221頁 │ │ │記地址現場勘查照片 │ │ ├──┼───────────────────────────┼───────────┤ │22 │被告袁湛純租用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2、3樓之辦公室│偵一卷第337頁 │ │ │外觀建築物照片 │ │ ├──┼───────────────────────────┼───────────┤ │23 │高雄市○○區○○○路0000號外觀建築物照片2張 │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二第15│ │ │ │至16頁 │ ├──┼───────────────────────────┼───────────┤ │24 │耀旺文化有限公司等7間公司申報營業稅之月份及申報IP位址 │偵一卷第210頁 │ ├──┼───────────────────────────┼───────────┤ │25 │耀旺文化有限公司等7間公司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7年7月至 │偵八卷第9至21頁 │ │ │12月全國營業人網路申報報繳紀錄資料明細表7紙: │ │ │ │(1)營業人:耀旺文化有限公司【偵八卷第17頁】 │ │ │ │(2)營業人:善緣傳播有限公司【偵八卷第21頁】 │ │ │ │(3)營業人:永德傳播文化有限公司【偵八卷第11頁】 │ │ │ │(4)營業人:松柏多媒體有限公司【偵八卷第13頁】 │ │ │ │(5)營業人:再生多媒體有限公司【偵八卷第19頁】 │ │ │ │(6)營業人: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偵八卷第9頁】 │ │ │ │(7)營業人:靚妹傳播有限公司【偵八卷第15頁】 │ │ ├──┼───────────────────────────┼───────────┤ │26 │高雄市愛藝關懷協會及被告袁湛淳之五年內金融機構開戶狀態│他一卷第151頁 │ │ │列表 │ │ ├──┼───────────────────────────┼───────────┤ │27 │華南銀行及郵局檢送「高雄市愛藝關懷協會」申辦帳戶自107 │他一卷第247至257頁 │ │ │年9月1日至108年2月28日交易明細之函文2份: │ │ │ │(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8年3月18日營清字第108│ │ │ │ 000000號函暨檢附高雄市愛藝關懷協會所有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他一卷第247至251頁】 │ │ │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13日儲字第1080056534號 │ │ │ │ 函暨檢附新興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高雄宏平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他一卷第253│ │ │ │ 至257頁】 │ │ ├──┼───────────────────────────┼───────────┤ │28 │高雄市愛藝關懷協會袁湛純所有高雄宏平郵局00000000000000│偵五卷第63至65頁 │ │ │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該帳戶已終止) │ │ ├──┼───────────────────────────┼───────────┤ │29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8年8月15日營清字第108007│偵三卷第357、359至366 │ │ │3454號函及附件:被告袁湛純所有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頁 │ │ │戶自107年5月至108年3月間之交易明細 │ │ ├──┼───────────────────────────┼───────────┤ │3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5月10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偵二卷第7至8、9頁、國 │ │ │號函及附件: │稅局調查報告卷一第185 │ │ │(1)高雄市愛藝關懷協會冒領統一發票獎金追繳明細表(追繳 │頁 │ │ │ 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永德傳播文化有限公司、耀發國 │ │ │ │ 際開發有限公司等3間公司107年7-8月、9-10月之金額共計│ │ │ │ 224,364元)【偵二卷第9頁】 │ │ │ │(2)高雄市愛藝關懷協會冒領統一發票獎金追繳明細表(追繳 │ │ │ │ 靚妹傳播有限公司、再生多媒體有限公司107年7-8月、9-1│ │ │ │ 0月金額共計193,192元)【國稅局調查報告卷一第185頁】│ │ ├──┼───────────────────────────┼───────────┤ │31 │被告袁湛純於108 年7 月16日匯款224,364 元至中央銀行國庫│偵四卷第73頁 │ │ │局財政部賦稅署302 專戶之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影本 │ │ ├──┼───────────────────────────┼───────────┤ │32 │中央銀行國庫局108年7月16、29日國庫機關專戶存款匯入匯款│偵六卷第133至135頁 │ │ │明細2紙(被告袁湛純匯款224,364元、193,192元) │ │ ├──┼───────────────────────────┼───────────┤ │33 │被告袁湛純與詹涵甯(綽號:Joyce)間之LINE對話紀錄 │偵三卷第341至345頁 │ ├──┼───────────────────────────┼───────────┤ │34 │詹涵甯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偵三卷第129至133頁 │ │ │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 │ ├──┼───────────────────────────┼───────────┤ │35 │被告袁湛純與莊文福間之LINE對話紀錄、傳訊內容連結網路新│偵四卷第209至225頁 │ │ │聞網址之列印資料 │ │ ├──┼───────────────────────────┼───────────┤ │36 │被告袁湛純與被告王俊能、楊薇珊2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 │偵四卷第251至295頁 │ ├──┼───────────────────────────┼───────────┤ │37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108年2月14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他一卷第157至163頁 │ │ │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被告袁湛純、執行處所:│ │ │ │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前鎮分社) │ │ ├──┼───────────────────────────┼───────────┤ │38 │108年2月14日搜索扣押之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照片(高雄市│他一卷第165至173頁 │ │ │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移送至高雄地檢署108年度檢管字第373號│ │ │ │保管) │ │ ├──┼───────────────────────────┼───────────┤ │39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8年3月2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偵一卷第97至105頁 │ │ │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編號:2-1至2-15;受搜 │ │ │ │索人:被告袁湛純及其於○○市○○區○○○路0000號及相連│ │ │ │通之住所) │ │ ├──┼───────────────────────────┼───────────┤ │40 │扣押物編號:2-1至2-15之附卷資料 │ │ ├──┼───────────────────────────┼───────────┤ │40-1│扣押物編號2-1之筆記本第75頁手寫筆記 │偵一卷第57至58頁 │ ├──┼───────────────────────────┼───────────┤ │40-2│扣押物編號2-3之公文1張(高雄市調處108年2月26日函請中鼎│偵四卷第227至229頁 │ │ │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等8間公司107年│ │ │ │7月至108年2月間電子發票上傳路徑等資料) │ │ ├──┼───────────────────────────┼───────────┤ │40-3│扣押物編號2-12之被告袁湛純手機內其與陳韋廷等人間之 │偵一卷第59至68頁、第21│ │ │Messenger對話紀錄: │2至232頁、第277至297頁│ │ │(1)被告袁湛純與陳韋廷(綽號:陳密)Messenger對話紀錄【│、偵四卷第305至498頁、│ │ │ 偵一卷第59至68頁、第212至232頁】 │偵五卷第191至262頁、第│ │ │(2)被告袁湛純與被告李沃展、李沃禹Messenger對話紀錄【偵│449至454頁、偵六卷第5 │ │ │ 一卷第277至297頁、偵四卷第433至498頁、偵七卷第91至1│至17頁、偵七卷第61至62│ │ │ 32頁】 │頁、第91至132頁 │ │ │ 四卷第305至359頁】 │ │ │ │(3)被告袁湛純與呂婧(綽號:趴趴)Messenger對話紀錄【偵│ │ │ │(4)被告袁湛純與被告張念慈(綽號:愛佳)Messenger對話紀│ │ │ │ 錄【偵四卷第361至391頁】 │ │ │ │(5)被告袁湛純與呂婧(綽號:趴趴)、被告張念慈(綽號: │ │ │ │ 愛佳)Messenger群組對話紀錄【偵四卷第393至431頁】 │ │ │ │(6)被告袁湛純與被告李沃禹Messenger對話紀錄【偵五卷第19│ │ │ │ 1至262頁】 │ │ │ │(7)被告袁湛純與陳亭穎(綽號:小暗Yami)Messenger對話紀│ │ │ │ 錄【偵五卷第449至454頁】 │ │ │ │(8)被告袁湛純與呂浩宇(綽號:Takarai Otoya)Messenger │ │ │ │ 對話紀錄【偵六卷第5至13頁】 │ │ │ │(9)被告袁湛純與被告李沃展Messenger對話紀錄【偵六卷第15│ │ │ │ 至17頁】 │ │ │ │(10)被告袁湛純與綽號「摸骨師尊」Messenger對話紀錄【偵 │ │ │ │ 七卷第61至62頁】 │ │ ├──┼───────────────────────────┼───────────┤ │40-4│扣押物編號2-12之被告袁湛純手機內其與被告張念慈等人間之│偵五卷第91至119頁、第1│ │ │LINE對話紀錄: │63至189頁、第267至336 │ │ │(1)被告袁湛純與被告張念慈(綽號:愛佳)LINE對話紀錄【 │頁、第339至346頁、第35│ │ │ 偵五卷第91至105頁】 │3至360頁、第369至447頁│ │ │(2)被告袁湛純與呂婧(綽號:趴趴)LINE對話紀錄【偵五卷 │、第463至496頁、他二卷│ │ │ 第107至119頁】 │第71至79頁、第81至83頁│ │ │(3)被告袁湛純與被告李沃展、李沃禹LINE群組「SecretBase │、第119至124頁 │ │ │ 秘密基地」對話紀錄【偵五卷第163至166頁】 │ │ │ │(4)被告袁湛純與被告李沃展(綽號:阿沃)LINE對話紀錄【 │ │ │ │ 偵五卷第167至172頁】 │ │ │ │(5)被告袁湛純與被告李沃展、林明志LINE群組對話紀錄【 │ │ │ │ 偵五卷第173 至174 頁】 │ │ │ │(6)被告袁湛純與被告李沃展、呂婧(綽號:趴趴)LINE群組 │ │ │ │ 對話紀錄【偵五卷第175至189頁】 │ │ │ │(7)被告袁湛純與被告李沃禹LINE對話紀錄【偵五卷第267至26│ │ │ │ 9頁】 │ │ │ │(8)被告袁湛純與被告李沃展等人LINE群組「會計師群組」對 │ │ │ │ 話紀錄【偵五卷第271至311頁】 │ │ │ │(9)被告袁湛純與詹涵甯(綽號:Joyce)LINE對話紀錄【偵五│ │ │ │ 卷第313至336頁】 │ │ │ │(10)被告袁湛純與詹涵甯(綽號:Joyce)等人LINE群組「永 │ │ │ │ 德會計師群組」對話紀錄【偵五卷第339至342頁】 │ │ │ │(11)被告袁湛純與被告邱冠維LINE對話紀錄【偵五卷第343至 │ │ │ │ 346頁、他二卷第71至79頁】 │ │ │ │(12)被告袁湛純與陳韋廷(綽號:陳密)、呂婧(綽號:趴趴│ │ │ │ )LINE對話紀錄【偵五卷第353至360頁】 │ │ │ │(13)被告袁湛純與陳亭穎(綽號:小暗Yami)LINE對話紀錄【│ │ │ │ 偵五卷第369至447頁】 │ │ │ │(14) 被告袁湛純與被告林明志LINE對話紀錄【偵五卷第463 │ │ │ │ 至496 頁】 │ │ │ │(15)被告袁湛純與被告邱冠維、呂婧(綽號:趴趴)LINE群組│ │ │ │ 對話紀錄【他二卷第81至83頁】 │ │ │ │(16)被告袁湛純與余銘霖LINE對話紀錄【他二卷第119至124頁│ │ │ │ 】 │ │ ├──┼───────────────────────────┼───────────┤ │4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7月12日勘驗筆錄及附件(勘│偵四卷第79至151頁 │ │ │驗被告袁湛純遭扣押之華為手機《扣押物編號2-12》內之照片│ │ │ │及文件檔案): │ │ │ │(1)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0樓辦公室之現場照片6張【 │ │ │ │ 偵四卷第81至91頁】 │ │ │ │(2)發票機列印發票之影像檔案擷圖及成品照片4張【偵四卷第│ │ │ │ 93至99頁】 │ │ │ │(3)被告邱冠維之身分證、健保卡正反面照片及被告袁湛純於 │ │ │ │ 107年9月19日寄予被告邱冠維收領之物流單據照片共3張【│ │ │ │ 偵四卷第101至105頁】 │ │ │ │(4)被告袁湛純於107年10月8日至高雄宏平郵局兌領發票之照 │ │ │ │ 片2張【偵四卷第107至109頁】 │ │ │ │(5)靚妹傳播有限公司申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之申請書等資料 │ │ │ │ 及經濟部核准靚妹傳播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之函文及變 │ │ │ │ 更登記表之照片共4張【偵四卷第111至117頁】 │ │ │ │(6)開立發票軟體畫面之照片2張【偵四卷第119至121頁】 │ │ │ │(7)被告袁湛純手寫發票中獎獎金計算方式之照片4張【偵四卷│ │ │ │ 第123至129頁】 │ │ │ │(8)被告林明志(原名:林志銘)出租高雄市前鎮區和平二路 │ │ │ │ 205 號地下1 樓予被告張念慈所有之善緣傳播有限公司之 │ │ │ │ 房屋租賃契約書照片3 張【偵四卷第131 至135 頁】 │ │ │ │(9)被告袁湛純匯款設立公司費用予楊凡萱會計師之匯款單據 │ │ │ │ 照片1張【偵四卷第137頁】 │ │ │ │(10)綜合委託合約範本2份(空白)【偵四卷第141至145、153│ │ │ │ 至154頁】 │ │ │ │(11)文件檔案列印資料-房屋使用同意書範本【偵四卷第147 │ │ │ │ 至149頁】 │ │ │ │(12)被告袁湛純等人申請公司之基本資料紀錄表擷取照片1張 │ │ │ │ 【偵四卷第151頁】 │ │ ├──┼───────────────────────────┼───────────┤ │ 42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8年3月2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他一卷第413至425頁 │ │ │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編號:3-1至3-39;受搜 │ │ │ │索人:被告袁湛純及其於高雄市○○區○○路00號0樓處所) │ │ ├──┼───────────────────────────┼───────────┤ │ 43 │扣押物編號:3-1至3-39之附卷資料 │偵五卷第7至53頁、偵七 │ │ │(1)扣押物編號3-5之長青公司核准設立登記函及設立登記表【│卷第41至46頁、第79至85│ │ │ 偵七卷第79至85頁】 │頁 │ │ │(2)扣押物編號3-12之公益商品製作委託書1張【偵七卷第45至│ │ │ │ 46頁】 │ │ │ │(3)扣押物編號3-13之文件資料(手寫筆記,含手寫「投資人 │ │ │ │ 」筆記)【偵五卷第7至47頁、第13頁】 │ │ │ │(4)扣押物編號3-23之簽收單2紙【偵五卷第49至53頁】 │ │ │ │(5)扣押物編號3-31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 │ │ │ │ 購票證3張(善緣公司、長青公司、再生公司)【偵七卷第│ │ │ │ 43至44頁】 │ │ │ │(6)扣押物編號3-33之印章印文36個【偵七卷第41至42頁】 │ │ │ │(7)扣押物編號3-37之被告袁湛純之ACER筆電中列印資料【偵 │ │ │ │ 二卷第235至240、281至286頁】 │ │ │ │ A.靚妹傳播有限公司之資金表及現金日記帳【偵二卷第235│ │ │ │ 至240頁】 │ │ │ │ B.春發創意企劃有限公司之資金表及現金日記帳【偵二卷 │ │ │ │ 第281至286頁】 │ │ ├──┼───────────────────────────┼───────────┤ │44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8年3月2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偵一卷第113至119頁 │ │ │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編號:7-1至7-10;受搜 │ │ │ │索人:呂婧及其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00樓之住所│ │ │ │) │ │ ├──┼───────────────────────────┼───────────┤ │45 │扣押物編號7-1至7-10之附卷資料: │偵四卷第155至175頁、偵│ │ │(1)扣押物編號7-3隨身碟2之內容擷圖及文件檔案列印資料(5│五卷第55至61頁 │ │ │ 種綜合委託合約版本)【偵四卷第155至175頁】 │ │ │ │(2)扣押物編號7-8之會計憑證【偵五卷第55至57頁】 │ │ │ │(3)扣押物編號7-9之文件資料【偵五卷第59至61頁】 │ │ ├──┼───────────────────────────┼───────────┤ │46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8年3月2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偵一卷第121至127頁 │ │ │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編號:8-1;受搜索人: │ │ │ │呂婧於高雄市調處提出其所有之SAMSUNG手機1支) │ │ ├──┼───────────────────────────┼───────────┤ │47 │扣押物編號8-1手機內呂婧與耀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成員群組 │偵一卷第343至351頁、第│ │ │間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379至385頁 │ │ │(1)被告袁湛純與林明志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告林明 │ │ │ │ 志傳送臺中市發票詐領案件新聞畫面予被告袁湛純)【偵 │ │ │ │ 一卷第343 至348 頁】 │ │ │ │(2)再生公司開立電子發票畫面【偵一卷第351頁】 │ │ ├──┼───────────────────────────┼───────────┤ │48 │扣押物編號8-1手機內呂婧與陳亭穎(綽號:小暗Yami)等人 │偵二卷第291至297頁、偵│ │ │間之LINE對話紀錄: │五卷第263至266頁、第34│ │ │(1)呂婧與陳亭穎(綽號:小暗Yami)之LINE對話紀錄【偵二 │7至351頁、第361至367頁│ │ │ 卷第291至297頁、偵五卷第459至461頁】 │、第459至461頁、第497 │ │ │(2)呂婧與被告李沃禹LINE對話紀錄【偵五卷第263至266頁】 │至499頁、第505至511頁 │ │ │(3)呂婧與被告邱冠維LINE對話紀錄【偵五卷第347至351頁、 │、他二卷第85至102頁 │ │ │ 他二卷第85至102頁】 │ │ │ │(4)呂婧與被告袁湛純、陳韋廷(綽號:陳密)LINE對話紀錄 │ │ │ │ 【偵五卷第361至364頁】 │ │ │ │(5)呂婧與陳韋廷(綽號:陳密)LINE對話紀錄【偵五卷第365│ │ │ │ 至367頁】 │ │ │ │(6)呂婧與被告林明志LINE對話紀錄【偵五卷第497 至499頁】│ │ │ │(7)呂婧與被告袁湛純、林明志LINE對話紀錄【偵五卷第505 │ │ │ │ 至511 頁】 │ │ ├──┼───────────────────────────┼───────────┤ │49 │被告張念慈遭扣押手機內其與陳亭穎(綽號:小暗Yami)、被│偵五卷第455至457頁、第│ │ │告林明志(原名:林志銘)之LINE對話紀錄 │501至503頁 │ └──┴───────────────────────────┴───────────┘ 〈卷證索引〉 ┌──┬─────────────────────┬──────┐ │ 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271號卷 │他一卷 │ ├──┼─────────────────────┼──────┤ │ 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126號卷一 │偵一卷 │ ├──┼─────────────────────┼──────┤ │ 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126號卷二 │偵二卷 │ ├──┼─────────────────────┼──────┤ │ 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126號卷三 │偵三卷 │ ├──┼─────────────────────┼──────┤ │ 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126號卷四 │偵四卷 │ ├──┼─────────────────────┼──────┤ │ 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126號卷五 │偵五卷 │ ├──┼─────────────────────┼──────┤ │ 7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126號卷六 │偵六卷 │ ├──┼─────────────────────┼──────┤ │ 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調查報告資料卷夾(永德傳播│國稅局調查報│ │ │文化有限公司) │告卷一 │ ├──┼─────────────────────┼──────┤ │ 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調查報告資料卷夾(耀發國際│國稅局調查報│ │ │開發有限公司) │告卷二 │ ├──┼─────────────────────┼──────┤ │ 1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調查報告資料卷夾(松柏多媒│國稅局調查報│ │ │體有限公司) │告卷三 │ ├──┼─────────────────────┼──────┤ │ 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調查報告資料卷夾(春發創意│國稅局調查報│ │ │企劃有限公司) │告卷四 │ ├──┼─────────────────────┼──────┤ │ 1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逕搜字第2號卷 │逕搜卷 │ ├──┼─────────────────────┼──────┤ │ 1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聲他字第711號卷 │聲他卷 │ ├──┼─────────────────────┼──────┤ │ 14 │本院108年度聲羈字第172號卷 │聲羈卷 │ ├──┼─────────────────────┼──────┤ │ 15 │本院108年度偵聲字第163號卷 │偵聲卷 │ ├──┼─────────────────────┼──────┤ │ 1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491號卷一│偵七卷 │ ├──┼─────────────────────┼──────┤ │ 17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491號卷二│偵八卷 │ ├──┼─────────────────────┼──────┤ │ 18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747號卷 │偵九卷 │ ├──┼─────────────────────┼──────┤ │ 19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236號卷 │他二卷 │ ├──┼─────────────────────┼──────┤ │ 20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747號卷 │偵十卷 │ ├──┼─────────────────────┼──────┤ │ 2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748號卷 │偵十一卷 │ ├──┼─────────────────────┼──────┤ │ 22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66號卷 │本院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