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9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淑晶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易志
主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之「海洛因」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之「海洛因」為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