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隆興 選任辯護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 董志鴻律師 被 告 柯孟言 選任辯護人 盧世欽律師 黃正男律師 被 告 侯堃木 選任辯護人 陳建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5524號、第718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柯隆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事實一),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肆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1 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柯孟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事實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共同犯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即事實二),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1 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 侯堃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事實一),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1 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柯隆興自民國74、75年間起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8 樓之1 「易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洲公司)董事,並為易洲公司實際負責人;柯孟言自99年間起,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易洲公司橋頭廠擔任廠務人員,並自102 年間起擔任該廠倉管主任;侯堃木則為易洲公司橋頭廠之廠務人員,負責原料攪拌、分裝等事宜。三人於106 年5 月間,均知悉易洲公司橋頭廠庫存之「SPD20 榮達奶精25公斤裝(產品代號C-0008,下述各該奶精之產品代號均僅於首次提及時備註於後)」(下稱「榮達奶精」)將於同年7 月27日到期,且逾期奶精不得再行販售,竟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經柯隆興口頭指示柯孟言,柯孟言再指示侯堃木之方式,接續為下列行為,而獲取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25萬8,247 元: ㈠侯堃木接獲柯隆興、柯孟言前開指示後,先於「榮達奶精」將屆有效期限前之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易洲公司鹽田廠,將所示數量之「榮達奶精」與「SPD 32E 荷蘭奶精25公斤裝(產品代號C-004B)」,以8 比2 之比例,攪拌成所示數量之「奶精半成品(產品代號C-004B-2)」後,再於「榮達奶精」已逾有效期限之附表二所示時間,將前開「奶精半成品」,進一步混合「SPD 32E 荷蘭奶精25公斤裝」、「榮達煉乳粉25公斤裝(產品代號C-0092)」,製成如所示數量之「AAA 奶精25公斤裝(產品代號C-0024)」,用以掩飾其中所含之「榮達奶精」已逾期之事實。復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將前開「AAA 奶精25公斤裝」交由不知情之易洲公司銷售人員,銷售予附表三所示各該店家;另於106 年11月7 日,將前開「AAA 奶精25公斤裝」分裝為「AAA 奶精1 公斤裝(產品代號C-0024-1)」,並於「榮達奶精」已逾有效期限之附表四所示時間,將之交由不知情之易洲公司銷售人員,銷售予附表四所示店家,致前述店家均誤認該等奶精尚未逾期,而各支付如所示之價金購買。 ㈡侯堃木接獲柯隆興、柯孟言前開指示後,先於「榮達奶精」將屆有效期限前之附表五所示時間,將所示數量之「榮達奶精」混合「皇冠特級奶精31C3 25 公斤裝(產品代號C-0091)」、「玫瑰花牌奶精32A 25公斤裝(產品代號C-0015E )」、「麥芽糊精25公斤裝(產品代號C-0088)」,一同攪拌成「荷蘭奶精25公斤裝(產品代號C-0004)」。再於「榮達奶精」已逾有效期限之附表六所示時間,將前開摻有逾期「榮達奶精」之「荷蘭奶精25公斤裝」,交由不知情之易洲公司銷售人員,銷售予附表六所示店家;另於附表七所示時間,將前開「荷蘭奶精25公斤裝」分裝成「荷蘭奶精1 公斤裝(產品代號C-0004-1)」,再於「榮達奶精」已逾有效期限之附表八所示時間,將之交由不知情之易洲公司銷售人員,銷售予附表八所示各該店家,致前述店家均誤認該等奶精尚未逾期,而各支付如所示之價金購買。 ㈢侯堃木接獲柯隆興、柯孟言前開指示後,先於「榮達奶精」將屆有效期限前之附表九時間,將「榮達奶精」混合「玫瑰花牌奶精32A 25公斤裝」、「麥芽糊精25公斤裝」,一同攪拌成「玫瑰花牌奶精25公斤裝(產品代號C-0015)」;並於「榮達奶精」已逾有效期限後之附表十所示時間,將前開摻有逾期「榮達奶精」之「玫瑰花牌奶精25公斤裝」,分裝成「玫瑰花牌奶精1 公斤裝(產品代號C-0015B )」,再於附表十一所示時間,將「玫瑰花牌奶精1 公斤裝」交由不知情之易洲公司銷售人員,銷售予附表十一所示各該店家;另於「榮達奶精」已逾有效期限後之附表十二所示時間,將前開「玫瑰花牌奶精25公斤裝」交由不知情之易洲公司銷售人員,銷售予附表十二所示各該店家,致前述店家均誤認該等奶精尚未逾期,而各支付如所示之價金購買。 二、柯孟言與易洲公司總經理特助柯宛君(所涉共同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7 年5 月間,因易洲公司自越南進口之「MIWON 美蘭味素(25公斤裝)」庫存過多,竟共同基於販賣虛偽表示原產國商品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經柯孟言與柯宛君一同謀議後,推由柯孟言接續於附表十三所示時間,在易洲公司橋頭廠內,將該附表所示數量之「MIWON 美蘭味素(25公斤裝)」分裝成1 公斤後,裝入所印製之「味春高純度味精(1 公斤裝)」包裝袋內,包裝袋上並印有「易洲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高雄市○○○路00號8 樓之1 」、「消費者服務專線:0000-000000 」等表示該味精係由國內易洲公司自行產製之旨,而對外販售虛偽表示原產地之味精。 三、嗣因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接獲檢舉前往稽查,並將全案函送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經員警於107 年12月26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易洲公司及所屬各工廠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十四所示之物而查獲。 四、案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送及廖紀帆、張麗玲、賴敏弘、林孟甫、黃鈺琇、蔣振星、陳淑貞、方雅琴、嚴麗芝訴由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有關傳聞證據排除等規定之限制,亦即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各項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使用,合先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柯隆興、柯孟言、侯堃木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訴字卷第339 頁),並據證人即易洲公司登記負責人謝月靜、證人即易洲公司員工蔡春慧、曾絜伶、郭蓉蓉、柯隆發、柯宛君,證人即御花園KTV 經理廖紀帆、證人即雅築小站飲料店負責人張麗玲、證人即鳳祥商行(益詮發公司)負責人賴敏弘、證人即冠易永和豆漿店負責人林孟甫、證人即飯糰-橋南負責人黃鈺琇、證人即河邊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陳美昕、證人即茶之飲冷飲店負責人陳佩琳、證人即傑克小子飲料店負責人蔣振星、證人即橘子菓早餐房店長陳淑貞、證人即茗現好茶(原「找茶飲料店」)負責人林秀香、證人即椰二奶冷飲店負責人鐘月玲、證人即麻布早餐店負責人方雅琴、證人即峰芝企業社(品牌名稱「黑茶」)負責人嚴麗芝、證人即六品食品行負責人郭厚奇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他二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35頁至第39頁、第43頁至第46頁、第75頁至第76頁、他三卷第19頁至第29頁、第33頁至第41頁、第73頁至第77頁、第85頁至第89頁、他四卷第41頁至第45頁、第87頁至第90頁、第107 頁至第112 頁、第115 頁至第119 頁、第123 頁至第127 頁、第131 頁至第135 頁、第139 頁至第142 頁、第145 頁至第148 頁、第151 頁至第155 頁、第159 頁至第162 頁、第165 頁至第169 頁、第173 頁至第177 頁、第181 頁至第185 頁、第189 頁至第193 頁、第197 頁至第201 頁、他五卷第3 頁至第7 頁、偵一卷第97頁至第105 頁、第142 頁至第147 頁、偵二卷第7 頁至第10頁、偵四卷第19頁至第22頁),復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7 年7 月4 日函暨所附調查資料、進口報單、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陳述紀錄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查核食品項目表(一)、(二)、味春高純度味精包裝袋、味王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5 月15日出貨明細單、衛生福利部106 年8 月2 日食品添加物許可證、經濟部工業局工廠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表、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柯孟言與蔡春慧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易洲公司進貨單、廠商交易歷史一覽表、客戶別交易歷史一覽表、「易州特務- 大小事聯絡區」之LINE群組首頁、成員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SPD 32E 荷蘭奶精、玫瑰花牌奶精32A 、榮達奶精、皇冠特級奶精之庫存及有效期限表、進口報單明細表、易洲公司飲品配方、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8 年1 月10日函、易洲公司103 年1 月1 日至107 年12月31日物品銷售明細表之電腦帳冊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就謝月靜、柯隆發、被告柯隆興、柯孟言等4 人之手機所進行之勘驗報告、易洲公司物品進銷異動表、單據一覽表、味王股份有限公司25公斤裝「全王味精」產品照片(許可證字號:衛署添輸字006687號)、易洲公司之「L-麩酸鈉」食品添加物許可證資料查詢(許可證字號:衛部添製字002962號、衛部添輸字012225號)、易洲公司1 公斤裝「味春高純度味精」產品照片、易洲公司AAA 奶精、荷蘭奶精1 公斤裝、玫瑰花牌奶精、玫瑰奶精、六品玫瑰奶精出貨紀錄、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8 年4 月11日函暨所附被告柯孟言於108 年3 月26日之食品衛生陳述意見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科108 年3 月28日檢驗報告、抽驗物品收據、一般食品衛生標準法規、抽驗品項之照片、易洲公司進口品項安全庫存表、易洲公司一般瀏覽表、味王公司102 年8 月20日傳真影本、易洲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度至107 年度其它出庫單單據一覽表、中華民國免疫學會108 年6 月14日函、台灣消化系醫學會函、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8 年7 月16日函、易洲公司之廠商資料表、SPD 32E 荷蘭奶精25公斤、榮達煉乳粉25公斤、皇冠特級奶精31C3、玫瑰花牌奶精32 A、麥芽糊精25公斤、榮達奶精25公斤之外包裝照片、煉乳粉英文成分及中文翻譯、奶精半成品25公斤、AAA 奶精25公斤、AAA 奶精1 公斤×25 包/ 袋、荷蘭奶精25公斤、荷蘭奶精1 公斤×25包/ 袋、SP D 32E 荷蘭奶精25公斤、玫瑰花牌奶精25公斤、玫瑰花牌奶精1 公斤×25包/ 袋、玫瑰花牌奶精1 公斤×12包/ 袋、玫 瑰花牌奶精32A 25公斤、玫瑰花牌奶精32A 1公斤×25包/袋 、六品玫瑰奶精25公斤、六品玫瑰奶精(減鹽)25公斤、六品玫瑰奶精25公斤、荷蘭奶精25公斤(印刷袋)、易洲皇冠奶精450 公克×24入/ 箱、味春味精1 公斤×12包/ 袋之手 寫進出貨結存數量表、扣押物品責付保管切結書、高雄地檢署108 年8 月23日至易洲公司橋頭廠之勘驗筆錄暨所附扣押物品清單、易洲公司107 年度進銷項資料、本院107 年聲搜字第1333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7 年12月2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7 年12月2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108 年1 月4 日准予備查函、被告柯孟言108 年1 月14日領回扣押物之收據、柯宛君108 年1 月17日領回扣押物之收據、高雄地檢署扣押物品處分命令、稅籍登記資料依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表、查扣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參(他一卷第3 頁至第8 頁、第21頁至第39頁、第43頁至第61頁、第65頁至第145 頁、第175 頁至第179 頁、第195 頁至第201 頁、他二卷第47頁至第71頁、第83頁至第91頁、第133 頁至第138 頁、第161 頁至第180 頁、他三卷第43頁至第46頁、第101 頁至第116 頁、第131 頁至第132 頁、第143 頁至第172 頁、第197 頁至第203 頁、他四卷第5 頁至第12頁、第47頁至第49頁、第83頁至第85頁、第121 頁、第129 頁、第137 頁、第143 頁、第149 頁、第157 頁、第163 頁、第171 頁至第172 頁、第179 頁至第180 頁、第187 頁至第188 頁、第195 頁至第196 頁、第203 頁至第204 頁、他五卷第11頁、偵一卷第71頁至第85頁、第111 頁至第117 頁、第122 頁至第123 頁、偵二卷第23頁第25頁、第31頁至第71頁、第81頁、第85頁、第90頁至第91頁、第118 頁至第119 頁、第128 頁至第152 頁、第214 頁、偵三卷第3 頁至第69頁、第97頁至第131 頁、第241 頁至第263 頁、第315 頁至第317 頁、第293 頁至第295 頁、第299 頁至第325 頁、偵四卷第23頁至第24頁、第97頁至第99頁、第107 頁至第108 頁、第119 頁至第133 頁、偵五卷第57頁至第72頁、第85頁至第89頁、警聲搜卷第63頁至第76頁、第92頁至第138 頁、逕搜卷第9 頁至第35頁、第39頁、訴字卷第55頁至第71頁),足認被告3 人前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 人之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罪名及罪數 ㈠被告柯孟言行為後,刑法第255 條規定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起生效。然此次修正係將條文中罰金刑之數額,按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本文所定之銀元與新臺幣折算標準,予以明文化,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有立法說明可參,是修正前後條文處罰之輕重相同,無比較適用之問題,尚非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依裁判時法處斷(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柯隆興、柯孟言、侯堃木就事實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柯隆興、柯孟言、侯堃木就事實一所犯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3 人並利用不知情之易洲公司銷售人員販售含有逾期榮達奶精之產品,而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均為間接正犯。被告柯隆興、柯孟言、侯堃木就事實一所示犯行,均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密集期間、相同地點,以相類手法反覆進行,各行為之獨立性較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區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3 人各以一詐欺行為,向附表三、四、六、八、十一、十二所示被害人詐得財物,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核被告柯孟言就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被告柯孟言與柯宛君,就事實二所為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柯孟言虛偽表示商品原產國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販賣該等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柯孟言就事實二所示犯行,均係基於同一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於密集期間、相同地點,以相類手法反覆進行,各行為之獨立性較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區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柯孟言所犯前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至上開以「榮達奶精」製成之各該奶精產品成分標示,雖未標示其含有「榮達奶精」,然「榮達奶精」為產品「品名」,上開各該奶精產品均將「榮達奶精」之主要成分即SodiumCaseinate (酪蛋白鈉、乾酪素鈉)予以標示,尚難認被告柯隆興等人有在真實的成分外,另加入未經標示的其他成分混充,而該當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所謂「攙偽」之要件,此部分已據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併此指明。 二、本案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 辯護人雖以:被告侯堃木案發時已年屆60歲,擔心若不聽從主管指示,工作將不保,且易洲公司經查獲本案後,被告侯堃木已遭資遣,本案犯罪情節確有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處,請依刑法第59條予以酌減其刑云云。惟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被告無前科,素行端正,子女眾多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899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侯堃木多次以前揭手法將逾期奶精摻入他項奶精製品,其犯罪手法及情節難認輕微,雖就本案犯罪結構,其係依更上層之主管指示而行為,然被告侯堃木按其一般生活經驗及在食品工廠任職多年之經歷,均清楚知悉逾期奶精不得再予販售,竟為續留公司,即一再配合製作摻有逾期奶精之奶精製品,衡情難認有何顯可憫恕之處。且辯護人前開所述均屬被告之犯罪動機、生活狀況,而為刑法第57條量刑審酌事由,尚非同法第59條得酌量減輕其刑之依據。是本院綜合各情,認被告侯堃木本案犯行並無法重情輕之情,亦無顯可憫恕之處,故認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三、量刑依據 爰審酌被告柯隆興、柯孟言、侯堃木分別為易洲公司實際負責人、易洲公司橋頭廠倉管主任、易洲公司橋頭廠廠務人員,三人均明知逾期食品不得販售,竟共同以前揭手法將逾期奶精拌入他項奶精產品中,佯為尚未過期之表象,實際販售摻有過期奶精之產品,為求獲利,罔顧消費者之食品安全;被告柯孟言並為求減少公司庫存,以前揭手法虛偽表示商品之原產國並予出售,所為法益侵害情節均難認輕微。並考量事實一部分,被告柯隆興對易洲公司有實質之決策管領權,柯孟言、侯堃木則分屬易洲公司中階主管、基層員工;被告侯堃木於警詢時,首先坦承其經被告柯隆興、柯孟言指示,以逾期之榮達奶精製作其他奶精產品;被告柯孟言於警詢時亦坦承犯行,並清楚交代奶精製程及生產情況,偵查單位遂得續予追查產品流向,二人犯後態度均屬良好,並足見對所為深表悔悟、痛定思痛之情,而經檢察官請求從輕量刑;被告柯隆興於警詢及偵查中均飾詞否認犯行,然於本院審理時已就所犯坦承不諱,並促請召開易洲公司董監事會議,決議通過易洲公司此後停止銷售且不再製造奶精製品,並即向高雄市政府申請變更公司營業項目,所營事業已刪除乳品製造業,另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工廠變更登記,刪除奶精包製造業,復將公司庫存奶精委由清除機構及處理機構全數進行銷毀,又積極與本案被害店家達成和解,賠償渠等所受損害,有被告柯隆興109 年4 月20日刑事陳報狀暨所附易洲公司109 年4 月15日董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易洲公司之公司登記案件進度資料查詢結果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配合辦理工廠登記、變更登記核發符合環保法規證明申請函、被告柯隆興109 年4 月28日刑事陳報(一)狀暨所附109 年4 月8 日、4 月12日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建元地磅過磅單、109 年3 月31日、109 年4 月10日現場清除照片、高雄市政府109 年4 月16日函、被告柯隆興109 年5 月5 日刑事陳報(二)狀暨所附109 年4 月25日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建元地磅過磅單、109 年4 月24日現場清照片、被告柯隆興109 年6 月3 日刑事陳報(三)狀暨所附高雄市政府109 年4 月16日函、易洲公司所營事業變更登記表、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9 年5 月28日函、高雄市政府-工廠登記抄本在卷可稽(訴字卷第161 頁至第169 頁、第171 頁、第175 頁至193 頁、第201 頁至第209 頁、第245 頁至第263 頁),展現相當填補損害之決心及行動,綜觀其於本院審理時之犯後態度,尚非至劣;兼恆被告3 人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素行、所生損害程度,分別於本院審理時自述碩士畢業、碩士畢業、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擔任易洲公司實際負責人、易洲公司倉管主任、現無業,及所陳家庭、經濟、健康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審訴卷第187 頁至第189 頁、訴字卷第445 頁至第446 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被告柯孟言部分,綜衡其所犯本案數罪之期間、罪質、所用之手段及整體法益侵害性等犯罪情狀,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緩刑宣告 被告柯隆興、侯堃木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柯孟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當知其錯誤並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並經公訴檢察官於科刑辯論時,均請求為緩刑宣告之諭知,本院審酌上情,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並綜合考量各被告之年紀、從事本案行為之期間、情狀及再犯防止之需求,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分別宣告緩刑5 年、4 年、2 年,以啟自新。另為修復被告3 人之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並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而能戒慎行為預防再犯,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3 人一定負擔之必要,而公訴檢察官當庭表示之緩刑條件為被告柯隆興、柯孟言、侯堃木應分別支付國庫65萬元、5 萬元、5 萬元,然本院考量本案犯罪之規模、對大眾食安所生廣泛之潛在性危害、被告3 人於公司體制內之層級、收入、易洲公司之公司規模及資本額、本案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所得為25萬8,247 元,及被告柯孟言本案犯有數罪,犯罪情節又較侯堃木為重,二人支付之國庫金額實無從等同視之之理等一切情狀,認公訴檢察官就被告柯隆興、柯孟言二人部分所請求之緩刑條件容有偏低,且為使被告3 人記取教訓,培養正確法治觀念,認除向國庫支付金錢外,應另負擔其他條件等情,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8 款規定,命被告柯隆興、柯孟言、侯堃木應於緩刑期間內,分別向國庫支付100 萬元、20萬元、5 萬元,及各接受法治教育4 場次、3 場次、1 場次,期使被告3 人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並均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諭知,俾由執行機關予以適當督促,以觀後效。上開緩刑負擔,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另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違反上開緩刑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 ㈠扣案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十四編號1 至13所示之奶精製品,係被告柯孟言所有,被告柯隆興、侯堃木對前開物品亦有共同處分權,為供被告3 人犯本案事實一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隨同於被告3 人所犯各該犯行,宣告沒收;附表十四編號14所示味精,則為被告柯孟言所有,供其犯本案事實二所用之物,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隨同於被告柯孟言此部分犯罪宣告沒收。至本案扣得其他物品,或性質核屬本案證物,而非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或與本案無直接關聯,且均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未扣案犯罪所得部分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及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其重點在於犯罪行為人及第三人所受不法利得之剝奪,故實際上並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因此,即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柯隆興係易洲公司實際負責人,該公司向各店家所收取之價金,其享有最終之管領使用權限,被告柯孟言、侯堃木依卷內事證難認與被告柯隆興就該等所得有何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是依上開決議及判決意旨,事實一部分之犯罪所得應隨同於被告柯隆興所犯之詐欺犯行宣告沒收或追徵。其中就附表六被害人天一-巨成之35,200元、附表八被害人精食巧-瑞北之1,750 元,素食早餐之1,800 元、附表十一之被害人阿嬌拉麵館之95元,共計38,845元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無實際賠償之舉措,為避免被告坐享不法利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附表三、四、八、十一、十二所示之本案其餘被害人,均據被告全額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有相關和解書在卷足憑(審訴卷第131 頁至第185 頁、訴字卷第173 頁、第471 頁),此部分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已獲得相當填補,而被告柯隆興所獲不法利得亦遭剝奪,如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不無過苛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此部分宜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55 條第2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第4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韶芹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靜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郭淑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榮達奶精」製成「奶精半成品」): ┌─┬──────┬───────────┬─────┬────┐ │編│時間 │攪料成分 │成品名稱 │數量 │ │號│ │ │ │ │ ├─┼──────┼───────────┼─────┼────┤ │1 │106年5月19日│1、「榮達奶精25 公斤裝│奶精半成品│500 袋(│ │ │ │ 」400 袋(共1 萬公 │25公斤裝 │12,500公│ │ │ │ 斤) │ │斤) │ │ │ │2、「SPD 32E荷蘭奶精25│ │ │ │ │ │ 公斤裝」100袋(共2,│ │ │ │ │ │ 500 公斤) │ │ │ ├─┼──────┼───────────┼─────┼────┤ │2 │106年6月13日│1、「榮達奶精25公斤裝 │奶精半成品│10袋(25│ │ │ │ 」8袋(共200公斤) │25公斤裝 │0 公斤)│ │ │ │2、「SPD 32E荷蘭奶精25│ │ │ │ │ │ 公斤裝」2袋(共50公│ │ │ │ │ │ 斤) │ │ │ └─┴──────┴───────────┴─────┴────┘ 附表二(「奶精半成品」製成「AAA 奶精25公斤裝」): ┌─┬──────┬───────────┬─────┬────┐ │編│時間 │攪料成分 │成品名稱 │數量 │ │號│ │ │ │ │ ├─┼──────┼───────────┼─────┼────┤ │1 │106年8月24日│1、「奶精半成品25 公斤│AAA奶精 │120袋 │ │ │ │ 裝」100 袋(共2,500│25公斤裝 │(3,000 │ │ │ │ 公斤) │ │公斤) │ │ │ │2、「SPD 32E荷蘭奶精25│ │ │ │ │ │ 公斤裝」10袋(共250│ │ │ │ │ │ 公斤) │ │ │ │ │ │3、「榮達煉乳粉25 公斤│ │ │ │ │ │ 裝」10袋(共250公斤│ │ │ │ │ │ ) │ │ │ ├─┼──────┼───────────┼─────┼────┤ │2 │106年8月29日│1、「奶精半成品25 公斤│AAA奶精 │60袋 │ │ │ │ 裝」50袋(共1,250公│25公斤裝 │(1,500 │ │ │ │ 斤) │ │公斤) │ │ │ │2、「SPD 32E荷蘭奶精25│ │ │ │ │ │ 公斤裝」5 袋(共125│ │ │ │ │ │ 公斤) │ │ │ │ │ │3、「榮達煉乳粉25 公斤│ │ │ │ │ │ 裝」5 袋(共125公斤│ │ │ │ │ │ ) │ │ │ ├─┼──────┼───────────┼─────┼────┤ │3 │106年9月5日 │1、「奶精半成品25 公斤│AAA奶精 │48袋 │ │ │ │ 裝」40袋(共1,000公│25公斤裝 │(1,200 │ │ │ │ 斤) │ │公斤) │ │ │ │2、「SPD 32E荷蘭奶精25│ │ │ │ │ │ 公斤裝」4 袋(共100│ │ │ │ │ │ 公斤) │ │ │ │ │ │3、「榮達煉乳粉25 公斤│ │ │ │ │ │ 裝」4 袋(共100公斤│ │ │ │ │ │ ) │ │ │ ├─┼──────┼───────────┼─────┼────┤ │4 │106年9月7日 │1、「奶精半成品25 公斤│AAA奶精 │60袋 │ │ │ │ 裝」50袋(共1,250公│25公斤裝 │(1,500 │ │ │ │ 斤) │ │公斤) │ │ │ │2、「SPD 32E荷蘭奶精25│ │ │ │ │ │ 公斤裝」5 袋(共125│ │ │ │ │ │ 公斤) │ │ │ │ │ │3、「榮達煉乳粉25 公斤│ │ │ │ │ │ 裝」5 袋(共125公斤│ │ │ │ │ │ ) │ │ │ ├─┼──────┼───────────┼─────┼────┤ │5 │106年11月1日│1、「奶精半成品25 公斤│AAA奶精 │12袋 │ │ │ │ 裝」10袋(共250公斤│25公斤裝 │(300公 │ │ │ │ ) │ │斤) │ │ │ │2、「SPD 32E荷蘭奶精25│ │ │ │ │ │ 公斤裝」1袋(共25公│ │ │ │ │ │ 斤) │ │ │ │ │ │3、「榮達煉乳粉25 公斤│ │ │ │ │ │ 裝」1袋(共25公斤)│ │ │ └─┴──────┴───────────┴─────┴────┘ 附表三(「AAA 奶精25公斤裝」之銷售情形): ┌─┬───────┬────────┬─────┬──────┐ │編│銷售時間 │店家名稱 │銷售數量 │價格 │ │號│ │ │ │(新臺幣) │ ├─┼───────┼────────┼─────┼──────┤ │1 │106年11月8日 │御花園KTV │1袋 │1,800元 │ ├─┼───────┼────────┼─────┼──────┤ │2 │106年11月28日 │御花園KTV │1袋 │1,800元 │ ├─┼───────┼────────┼─────┼──────┤ │3 │106年12月29日 │御花園KTV │1袋 │1,800元 │ ├─┼───────┼────────┼─────┼──────┤ │4 │107年3月31日 │雅築小站 │1袋 │1,800元 │ ├─┼───────┼────────┼─────┼──────┤ │5 │107年3月31日 │益銓發 │5袋 │8,000元 │ ├─┼───────┼────────┼─────┼──────┤ │6 │107年5月2日 │冠易永和豆漿 │1袋 │1,800元 │ ├─┼───────┼────────┼─────┼──────┤ │7 │107年5月4日 │益銓發 │10袋 │16,000元 │ ├─┼───────┼────────┼─────┼──────┤ │8 │107年6月1日 │益銓發 │10袋 │16,000元 │ ├─┼───────┼────────┼─────┼──────┤ │ │ │ │ │共49,000元 │ └─┴───────┴────────┴─────┴──────┘ 附表四(「AAA奶精1公斤裝」之銷售情形): ┌─┬───────┬────────┬─────┬──────┐ │編│銷售時間 │店家名稱 │銷售數量 │價格 │ │號│ │ │ │ │ ├─┼───────┼────────┼─────┼──────┤ │1 │107年2月1日 │飯糰-橋南 │1袋 │80元 │ └─┴───────┴────────┴─────┴──────┘ 附表五(「榮達奶精」製成「荷蘭奶精25公斤裝」): ┌─┬──────┬───────────┬─────┬────┐ │編│時間 │攪料成分 │成品名稱 │數量 │ │號│ │ │ │ │ ├─┼──────┼───────────┼─────┼────┤ │1 │106年6月3日 │1、「榮達奶精25 公斤裝│荷蘭奶精 │44袋 │ │ │ │ 」4 袋(共100公斤)│25公斤裝 │(1,100 │ │ │ │2、「皇冠特級奶精31C3 │ │公斤) │ │ │ │ 25公斤裝」28 袋(共│ │ │ │ │ │ 700公斤) │ │ │ │ │ │3、「玫瑰花牌奶精32A 2│ │ │ │ │ │ 5 公斤裝」8 袋(共2│ │ │ │ │ │ 00公斤) │ │ │ │ │ │4、「麥芽糊精25 公斤裝│ │ │ │ │ │ 」4 袋(共100公斤)│ │ │ │ │ │ │ │ │ ├─┼──────┼───────────┼─────┼────┤ │2 │106年6月23日│1、「榮達奶精25 公斤裝│荷蘭奶精 │22袋 │ │ │ │ 」2袋(共50公斤) │25公斤裝 │(550公 │ │ │ │2、「皇冠特級奶精31C3 │ │斤) │ │ │ │ 25公斤裝」14袋(共3│ │ │ │ │ │ 50公斤) │ │ │ │ │ │3、「玫瑰花牌奶精32A 2│ │ │ │ │ │ 5公斤裝」4袋(共100│ │ │ │ │ │ 公斤) │ │ │ │ │ │4、「麥芽糊精25 公斤裝│ │ │ │ │ │ 」2袋(共50公斤) │ │ │ └─┴──────┴───────────┴─────┴────┘ 附表六(「荷蘭奶精25公斤裝」之銷售情形): ┌─┬───────┬─────┬─────┬────┬────┐ │編│銷售時間 │店家名稱 │銷售數量 │價格 │備註 │ │號│ │ │ │ │ │ ├─┼───────┼─────┼─────┼────┼────┤ │1 │106年9月9日 │天一-巨城│22袋 │35,200元│即附表五│ │ │ │ │(該次出貨│ │編號2 之│ │ │ │ │40袋,惟僅│ │22袋 │ │ │ │ │其中之22袋│ │ │ │ │ │ │混有逾期之│ │ │ │ │ │ │榮達奶精)│ │ │ └─┴───────┴─────┴─────┴────┴────┘ 附表七(「荷蘭奶精25公斤裝」分裝成1 公斤裝): ┌─┬──────┬─────┬──────┬─────────┐ │編│時間 │成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號│ │ │ │ │ ├─┼──────┼─────┼──────┼─────────┤ │1 │106年6月8日 │荷蘭奶精 │1、20大袋 (│自附表五編號1 之44│ │ │ │1公斤裝 │ 每大袋1公│袋分裝而成。 │ │ │ │ │ 斤裝25 入│ │ │ │ │ │ ) │ │ │ │ │ │2、4小袋 │ │ │ │ │ │ (每小袋1│ │ │ │ │ │ 公斤) │ │ ├─┼──────┼─────┼──────┼─────────┤ │2 │106年6月22日│易洲皇冠奶│65小袋(每小│自附表五編號1 之44│ │ │ │精1公斤裝 │袋1公斤) │袋分裝而成。惟因此│ │ │ │ │ │批易州皇冠奶精1公 │ │ │ │ │ │斤裝於106 年6 月23│ │ │ │ │ │日即出貨給「新鷹行│ │ │ │ │ │」,斯時「榮達奶精│ │ │ │ │ │」尚未逾期,故非起│ │ │ │ │ │訴範圍,亦未計入犯│ │ │ │ │ │罪所得。 │ ├─┼──────┼─────┼──────┼─────────┤ │3 │106年7月8日 │荷蘭奶精 │1、9大袋(每│自附表五編號1 之44│ │ │ │1公斤裝 │ 大袋1公斤│袋分裝而成。 │ │ │ │ │ 裝25入) │ │ │ │ │ │2、12 小袋(│ │ │ │ │ │ 每小袋1公│ │ │ │ │ │ 斤) │ │ ├─┼──────┼─────┼──────┼─────────┤ │4 │106年7月15日│荷蘭奶精 │2 大袋(每大│自附表五編號1 之44│ │ │ │1公斤裝 │袋1公斤裝25 │袋分裝而成。 │ │ │ │ │入) │ │ ├─┼──────┼─────┼──────┼─────────┤ │5 │106年8月4日 │荷蘭奶精 │1、13 大袋(│自附表五編號1 之44│ │ │ │1公斤裝 │ 每大袋1公│袋分裝而成。 │ │ │ │ │ 斤裝25 入│ │ │ │ │ │ ) │ │ │ │ │ │2、8 小袋( │ │ │ │ │ │ 每小袋1公│ │ │ │ │ │ 斤) │ │ └─┴──────┴─────┴──────┴─────────┘ 附表八(「荷蘭奶精1公斤裝」之銷售情形): ┌─┬───────┬───────┬──────┬──────┐ │編│時間 │客戶名稱 │數量 │價格 │ │號│ │ │ │ │ ├─┼───────┼───────┼──────┼──────┤ │1 │106 年7 月28日│日月光團膳 │1 大袋(1 公│1,850元 │ │ │ │ │斤裝25入,共│ │ │ │ │ │25公斤) │ │ ├─┼───────┼───────┼──────┼──────┤ │2 │106年8月1日 │華興早餐 │1 大袋(1 公│1,800元 │ │ │ │ │斤裝25入,共│ │ │ │ │ │25公斤) │ │ ├─┼───────┼───────┼──────┼──────┤ │3 │106年8月2日 │茶之飲-鳳林 │2 大袋(1 公│3,600元 │ │ │ │ │斤裝25入,共│ │ │ │ │ │50公斤) │ │ ├─┼───────┼───────┼──────┼──────┤ │4 │106年8月3日 │傑克小子 │1 大袋(1 公│1,800元 │ │ │ │ │斤裝25入,共│ │ │ │ │ │25公斤) │ │ ├─┼───────┼───────┼──────┼──────┤ │5 │106年8月4日 │橘子菓 │12小袋(共12│900元 │ │ │ │ │公斤) │ │ ├─┼───────┼───────┼──────┼──────┤ │6 │106年8月7日 │鄉村漢堡 │1 大袋(1 公│1,800元 │ │ │ │ │斤裝25入,共│ │ │ │ │ │25公斤) │ │ ├─┼───────┼───────┼──────┼──────┤ │7 │106年8月8日 │串門子 │3 小袋(共3 │255元 │ │ │ │ │公斤) │ │ ├─┼───────┼───────┼──────┼──────┤ │8 │106年8月8日 │尚美食 │1 小袋(共1 │85元 │ │ │ │ │公斤) │ │ ├─┼───────┼───────┼──────┼──────┤ │9 │106年8月8日 │野餐計畫 │2 小袋(共2 │160元 │ │ │ │ │公斤) │ │ ├─┼───────┼───────┼──────┼──────┤ │10│106 年8 月14日│茗茶園-自立 │1 大袋(1 公│1,750元 │ │ │ │ │斤裝25入,共│ │ │ │ │ │25公斤) │ │ ├─┼───────┼───────┼──────┼──────┤ │11│106 年8 月15日│茶之飲-鳳林 │2 大袋(1 公│3,600元 │ │ │ │ │斤裝25入,共│ │ │ │ │ │50公斤) │ │ ├─┼───────┼───────┼──────┼──────┤ │12│106 年8 月17日│串門子 │3 小袋(共3 │255元 │ │ │ │ │公斤) │ │ ├─┼───────┼───────┼──────┼──────┤ │13│106 年8 月19日│冠林湯包餐車 │1 大袋(1 公│1,850元 │ │ │ │ │斤裝25入,共│ │ │ │ │ │25公斤) │ │ ├─┼───────┼───────┼──────┼──────┤ │14│106 年8 月21日│日月光團膳 │1 大袋(1 公│1,850元 │ │ │ │ │斤裝25入,共│ │ │ │ │ │25公斤) │ │ ├─┼───────┼───────┼──────┼──────┤ │15│106 年8 月22日│YES58 PASTA │1 小袋(共1 │80元 │ │ │ │ │公斤) │ │ ├─┼───────┼───────┼──────┼──────┤ │16│106 年8 月23日│生活茶坊 │1 大袋(1 公│1,850元 │ │ │ │ │斤裝25入,共│ │ │ │ │ │25公斤) │ │ │ │ │ │ │ │ ├─┼───────┼───────┼──────┼──────┤ │17│106 年8 月24日│精食巧-瑞北 │1 大袋(1 公│1,750元 │ │ │ │ │斤裝25入,共│ │ │ │ │ │25公斤) │ │ ├─┼───────┼───────┼──────┼──────┤ │18│106 年8 月25日│串門子 │3 小袋(共3 │255元 │ │ │ │ │公斤) │ │ ├─┼───────┼───────┼──────┼──────┤ │19│106 年8 月28日│傑克小子 │2 大袋(1 公│3,600元 │ │ │ │ │斤裝25入,共│ │ │ │ │ │50公斤) │ │ ├─┼───────┼───────┼──────┼──────┤ │20│106 年8 月28日│橘子菓 │8 小袋(當日│600元 │ │ │ │ │出貨共12小袋│ │ │ │ │ │,惟僅其中8 │ │ │ │ │ │小袋混有逾期│ │ │ │ │ │之榮達奶精)│ │ ├─┼───────┼───────┼──────┼──────┤ │21│106年9月1日 │茶之飲-鳳林 │2 大袋(1 公│3,600元 │ │ │ │ │斤裝25入,共│ │ │ │ │ │50公斤) │ │ ├─┼───────┼───────┼──────┼──────┤ │22│106年9月2日 │傻瓜冰茶- 九如│1 大袋(1 公│1,800元 │ │ │ │ │斤裝25入,共│ │ │ │ │ │25公斤) │ │ ├─┼───────┼───────┼──────┼──────┤ │23│106年9月2日 │素食早餐 │1 大袋(1 公│1,800元 │ │ │ │ │斤裝25入,共│ │ │ │ │ │25公斤) │ │ ├─┼───────┼───────┼──────┼──────┤ │24│106年9月4日 │YES58 PASTA │1 大袋(1 公│1,800元 │ │ │ │ │斤裝25入,共│ │ │ │ │ │25公斤) │ │ ├─┼───────┼───────┼──────┼──────┤ │ │ │ │ │共38,690元 │ └─┴───────┴───────┴──────┴──────┘ 附表九(「榮達奶精」製成「玫瑰花牌奶精25公斤裝」): ┌─┬──────┬───────────┬─────┬────┐ │編│時間 │攪料成分 │成品名稱 │數量 │ │號│ │ │ │ │ ├─┼──────┼───────────┼─────┼────┤ │1 │106年6月13日│1、「榮達奶精25 公斤裝│玫瑰花牌奶│33袋(透│ │ │ │ 」9 袋(共225 公斤 │精25公斤裝│明袋,共│ │ │ │ ) │ │825 公斤│ │ │ │2、「玫瑰花牌奶精32A 2│ │) │ │ │ │ 5公斤裝」21袋(共52│ │ │ │ │ │ 5 公斤) │ │ │ │ │ │3、「麥芽糊精25 公斤裝│ │ │ │ │ │ 」3 袋(共75公斤) │ │ │ ├─┼──────┼───────────┼─────┼────┤ │2 │106年6月14日│1、「榮達奶精25 公斤裝│玫瑰花牌奶│44袋(白│ │ │ │ 」12袋(共300 公斤 │精25公斤裝│色袋,1,│ │ │ │ ) │ │100 公斤│ │ │ │2、「玫瑰花牌奶精32A 2│ │) │ │ │ │ 5公斤裝」28袋(共70│ │ │ │ │ │ 0公斤) │ │ │ │ │ │3、「麥芽糊精25 公斤裝│ │ │ │ │ │ 」4袋(共100公斤) │ │ │ └─┴──────┴───────────┴─────┴────┘ 附表十(「玫瑰花牌奶精25公斤裝」分裝成1 公斤裝): ┌─┬──────┬─────┬──────┬─────────┐ │編│時間 │成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號│ │ │ │ │ ├─┼──────┼─────┼──────┼─────────┤ │1 │106年8月9日 │玫瑰花牌奶│1、7大袋(每│自附表九編號1 之33│ │ │ │精1公斤裝 │ 大袋1公斤│袋分裝而成。 │ │ │ │ │ 裝25入) │ │ │ │ │ │2、2小袋(每│ │ │ │ │ │ 小袋1公斤│ │ │ │ │ │ ) │ │ ├─┼──────┼─────┼──────┼─────────┤ │2 │106年9月23日│玫瑰花牌奶│1、3大袋(每│自附表九編號1 之33│ │ │ │精1公斤裝 │ 大袋1公斤│袋分裝而成。 │ │ │ │ │ 裝25入) │ │ │ │ │ │2、2小袋(每│ │ │ │ │ │ 小袋1公斤│ │ │ │ │ │ ) │ │ ├─┼──────┼─────┼──────┼─────────┤ │3 │106年10月18 │玫瑰花牌奶│1、8大袋(每│自附表九編號1 之33│ │ │日 │精1公斤裝 │ 大袋1公斤│袋分裝而成。 │ │ │ │ │ 裝25入) │ │ │ │ │ │2、16小袋( │ │ │ │ │ │ 每小袋1公│ │ │ │ │ │ 斤) │ │ ├─┼──────┼─────┼──────┼─────────┤ │4 │106年12月2日│玫瑰花牌奶│1、12大袋( │自附表九編號1 之33│ │ │ │精1公斤裝 │ 每大袋1公│袋分裝而成。 │ │ │ │ │ 斤裝25入 │ │ │ │ │ │ ) │ │ │ │ │ │2、12小袋( │ │ │ │ │ │ 每小袋1公│ │ │ │ │ │ 斤) │ │ └─┴──────┴─────┴──────┴─────────┘ 附表十一(「玫瑰花牌奶精1 公斤裝」之銷售情形): ┌─┬───────┬─────┬────────┬──────┐ │編│銷售時間 │店家名稱 │銷售數量 │價格 │ │號│ │ │ │(新臺幣) │ ├─┼───────┼─────┼────────┼──────┤ │1 │106年9月28日 │香柚鮮果園│8 公斤(該次共出│592元 │ │ │ │ │貨25公斤,僅其中│ │ │ │ │ │8 公斤混有逾期之│ │ │ │ │ │榮達奶精) │ │ ├─┼───────┼─────┼────────┼──────┤ │2 │106年10月3日 │找茶 │1 大袋(1 公斤裝│1,90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3 │106年10月6日 │椰二奶 │1 大袋(1 公斤裝│1,75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4 │106年10月11日 │美又美大同│1 大袋(1 公斤裝│1,90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5 │106年10月18日 │找茶 │1 大袋(1 公斤裝│1,90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6 │106年10月19日 │京畝豆漿 │1 大袋(1 公斤裝│1,95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7 │106年10月26日 │麻布早餐 │10小袋(共10公斤│900元 │ │ │ │ │) │ │ ├─┼───────┼─────┼────────┼──────┤ │8 │106年10月27日 │優質冰茶 │1 大袋(1 公斤裝│1,90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9 │106年11月15日 │香柚鮮果園│1 大袋(1 公斤裝│1,85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10│106年11月16日 │椰二奶 │1 大袋(1 公斤裝│1,75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11│106年11月17日 │京畝豆漿 │1 大袋(1 公斤裝│1,95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12│106年11月21日 │找茶 │1 大袋(1 公斤裝│1,90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13│106年11月23日 │路邊12號 │1 大袋(1 公斤裝│2,10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14│106年11月29日 │麻布早餐 │3 小袋(共3 公斤│270元 │ │ │ │ │) │ │ ├─┼───────┼─────┼────────┼──────┤ │15│106年11月30日 │椰二奶 │1 大袋(1 公斤裝│1,75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16│106年12月8日 │麻布早餐 │3 小袋(共3 公斤│270元 │ │ │ │ │) │ │ ├─┼───────┼─────┼────────┼──────┤ │17│106年12月18日 │找茶 │1 大袋(1 公斤裝│1,90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18│106年12月21日 │麻布早餐 │3 小袋(共3 公斤│270元 │ │ │ │ │) │ │ ├─┼───────┼─────┼────────┼──────┤ │19│106年12月22日 │阿嬌拉麵館│1 小袋(共1 公斤│95元 │ │ │ │ │) │ │ ├─┼───────┼─────┼────────┼──────┤ │20│106年12月22日 │香柚鮮果園│1 大袋(1 公斤裝│1,85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21│106年12月28日 │京畝豆漿 │1 大袋(1 公斤裝│1,95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22│106年12月30日 │美又美大同│1 大袋(1 公斤裝│1,90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23│106年12月30日 │椰二奶 │1 大袋(1 公斤裝│1,75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24│107年1月4日 │麻布早餐 │5 小袋(共5 公斤│450元 │ │ │ │ │) │ │ ├─┼───────┼─────┼────────┼──────┤ │25│107年1月13日 │麻布早餐 │3 小袋(共3 公斤│270元 │ │ │ │ │) │ │ ├─┼───────┼─────┼────────┼──────┤ │26│107年1月13日 │找茶 │1 大袋(1 公斤裝│1,90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27│107年1月27日 │椰二奶 │1 大袋(1 公斤裝│1,75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28│107年1月30日 │路邊12號 │1 大袋(1 公斤裝│2,10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29│107年2月2日 │香柚鮮果園│1 大袋(1 公斤裝│1,85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30│107年2月5日 │ME2-義華店│1 大袋(1 公斤裝│1,85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31│107年2月9日 │麻布早餐 │5 小袋(共5 公斤│450元 │ │ │ │ │) │ │ ├─┼───────┼─────┼────────┼──────┤ │32│107年2月10日 │椰二奶 │1 大袋(1 公斤裝│1,75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33│107年2月13日 │京畝豆漿 │1 大袋(1 公斤裝│1,95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34│107年2月13日 │找茶 │1 大袋(1 公斤裝│1,90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35│107年3月3日 │麻布早餐 │5 小袋(共5 公斤│450元 │ │ │ │ │) │ │ ├─┼───────┼─────┼────────┼──────┤ │36│107年3月12日 │找茶 │1 大袋(1 公斤裝│1,90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37│107年3月14日 │香柚鮮果園│1 大袋(1 公斤裝│1,85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38│107年3月16日 │椰二奶 │1 大袋(1 公斤裝│1,75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39│107年3月17日 │麻布早餐 │5 小袋(共5 公斤│450元 │ │ │ │ │) │ │ ├─┼───────┼─────┼────────┼──────┤ │40│107年3月23日 │美又美大同│1 大袋(1 公斤裝│1,90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 │ ├─┼───────┼─────┼────────┼──────┤ │41│107年4月12日 │椰二奶 │1 大袋(1 公斤裝│1,750元 │ │ │ │ │25入,共25公斤)│(僅收1 大袋│ │ │ │ │、5 小袋(共5 公│25公斤之費用│ │ │ │ │斤) │,5 小袋未收│ │ │ │ │ │費) │ ├─┼───────┼─────┼────────┼──────┤ │42│107年5月2日 │香柚鮮果園│1 大袋(1 公斤裝│1,850 元 │ │ │ │ │25入,共25公斤)│(僅收1 大袋│ │ │ │ │、1 小袋(共1 公│25公斤之費用│ │ │ │ │斤) │,1 小袋未收│ │ │ │ │ │費) │ ├─┼───────┼─────┼────────┼──────┤ │ │ │ │ │共62,467元 │ └─┴───────┴─────┴────────┴──────┘ 附表十二(「玫瑰花牌奶精25公斤裝」之銷售情形): ┌─┬───────┬─────┬─────┬─────┬───┐ │編│銷售時間 │店家名稱 │銷售數量 │價格 │備註 │ │號│ │ │ │ │ │ ├─┼───────┼─────┼─────┼─────┼───┤ │1 │106年9月9日 │六品-鹿港 │37袋 │61,050元 │自附表│ │ │ │ │(品名為「│ │九編號│ │ │ │ │六品玫瑰奶│ │2 之44│ │ │ │ │精」,產品│ │袋分裝│ │ │ │ │代號C-0015│ │而成。│ │ │ │ │.4;該次共│ │ │ │ │ │ │出貨45袋,│ │ │ │ │ │ │僅其中37袋│ │ │ │ │ │ │混有逾期之│ │ │ │ │ │ │榮達奶精)│ │ │ ├─┼───────┼─────┼─────┼─────┼───┤ │2 │106 年9 月18日│黑茶 │5袋 │8,400元 │自附表│ │ │ │ │ │ │九編號│ │ │ │ │ │ │2 之44│ │ │ │ │ │ │袋分裝│ │ │ │ │ │ │而成。│ ├─┼───────┼─────┼─────┼─────┼───┤ │3 │106 年10月11日│黑茶 │2袋 │3,360元 │自附表│ │ │ │ │(該次共出│ │九編號│ │ │ │ │貨5 袋,僅│ │2 之44│ │ │ │ │其中2 袋混│ │袋分裝│ │ │ │ │有逾期之榮│ │而成。│ │ │ │ │達奶精) │ │ │ ├─┼───────┼─────┼─────┼─────┼───┤ │ │ │ │ │共72,810元│ │ └─┴───────┴─────┴─────┴─────┴───┘ 附表十三: ┌─┬───────┬─────┬──────┐ │編│時間 │MIWON美蘭 │味春高純度 │ │號│ │味素重量 │味精包數 │ │ │ │ │(1公斤裝) │ ├─┼───────┼─────┼──────┤ │1 │107年5月5日 │150公斤 │150包 │ ├─┼───────┼─────┼──────┤ │2 │107年5月9日 │650公斤 │650包 │ ├─┼───────┼─────┼──────┤ │3 │107年5月12日 │575公斤 │575包 │ ├─┼───────┼─────┼──────┤ │4 │107年5月15日 │225公斤 │225包 │ ├─┼───────┼─────┼──────┤ │5 │107年5月23日 │450公斤 │450包 │ ├─┼───────┼─────┼──────┤ │6 │107年5月28日 │600公斤 │600包 │ ├─┼───────┼─────┼──────┤ │7 │107年6月5日 │400公斤 │400包 │ ├─┼───────┼─────┼──────┤ │8 │107年6月7日 │200公斤 │200包 │ ├─┴───────┼─────┼──────┤ │共計 │3,250公斤 │3,250包 │ └─────────┴─────┴──────┘ 附表十四: ┌─┬───────────────┬────┬─────────┐ │編│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號│ │ │ │ ├─┼───────────────┼────┼─────────┤ │1 │荷蘭奶精透明袋(25公斤裝) │48包 │即警聲搜卷第102 頁│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 │ │ │2-17 │ ├─┼───────────────┼────┼─────────┤ │2 │荷蘭奶精白色袋(25公斤裝) │20包 │即警聲搜卷第102 頁│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 │ │ │2-18 │ ├─┼───────────────┼────┼─────────┤ │3 │荷蘭奶精印刷紅鶴袋(25公斤裝)│43包 │即警聲搜卷第102 頁│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 │ │ │2-19 │ ├─┼───────────────┼────┼─────────┤ │4 │玫瑰奶精白色袋(25公斤裝) │45包 │即警聲搜卷第102 頁│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 │ │ │2-20 │ ├─┼───────────────┼────┼─────────┤ │5 │玫瑰奶精白色袋(25公斤裝) │22包 │即警聲搜卷第102 頁│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 │ │ │2-21 │ ├─┼───────────────┼────┼─────────┤ │6 │玫瑰奶精透明袋(25公斤裝) │36包 │即警聲搜卷第102 頁│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 │ │ │2-22 │ ├─┼───────────────┼────┼─────────┤ │7 │玫瑰奶精白色袋(25公斤裝) │44包 │即警聲搜卷第104 頁│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 │ │ │2-23 │ ├─┼───────────────┼────┼─────────┤ │8 │AAA 奶精(25公斤裝) │19包 │即警聲搜卷第104 頁│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 │ │ │2-24 │ ├─┼───────────────┼────┼─────────┤ │9 │玫瑰奶精(1 公斤裝×12包/ 箱)│342包 │即警聲搜卷第104 頁│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 │ │ │2-25 │ ├─┼───────────────┼────┼─────────┤ │10│荷蘭奶精印刷紅鶴袋(1 公斤裝×│142包 │即警聲搜卷第104 頁│ │ │25包/ 袋)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 │ │ │2-26 │ ├─┼───────────────┼────┼─────────┤ │11│六品玫瑰奶精白色袋(25公斤裝)│19包 │即警聲搜卷第104 頁│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 │ │ │2-27 │ ├─┼───────────────┼────┼─────────┤ │12│AAA 奶精(1 公斤裝×25包/ 袋)│273包 │即警聲搜卷第104 頁│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 │ │ │2-28 │ ├─┼───────────────┼────┼─────────┤ │13│玫瑰奶精(1 公斤裝×25包/ 袋)│284包 │即警聲搜卷第104 頁│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 │ │ │2-31 │ ├─┼───────────────┼────┼─────────┤ │14│味春高純度味精(1 公斤裝×12包│2,210包 │即警聲搜卷第104 頁│ │ │/ 箱) │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 │ │ │2-30 │ └─┴───────────────┴────┴─────────┘ 〈卷證索引〉 ┌─┬─────────────────────────┬────┐ │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5420號卷(卷1) │他一卷 │ ├─┼─────────────────────────┼────┤ │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5420號卷(卷2) │他二卷 │ ├─┼─────────────────────────┼────┤ │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5420號卷(卷3) │他三卷 │ ├─┼─────────────────────────┼────┤ │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5420號卷(卷4) │他四卷 │ ├─┼─────────────────────────┼────┤ │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5420號卷(卷5) │他五卷 │ ├─┼─────────────────────────┼────┤ │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524號卷(卷1) │偵一卷 │ ├─┼─────────────────────────┼────┤ │7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524號卷(卷2) │偵二卷 │ ├─┼─────────────────────────┼────┤ │8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524號卷(資料卷) │偵三卷 │ ├─┼─────────────────────────┼────┤ │9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189號卷(卷1) │偵四卷 │ ├─┼─────────────────────────┼────┤ │10│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189號卷(卷2) │偵五卷 │ ├─┼─────────────────────────┼────┤ │1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警聲搜字第1332號卷 │警聲搜卷│ ├─┼─────────────────────────┼────┤ │1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逕搜字第26號卷 │逕搜卷 │ ├─┼─────────────────────────┼────┤ │13│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271號卷 │審訴卷 │ ├─┼─────────────────────────┼────┤ │14│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3號卷 │訴字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