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險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10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松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參 與 人 衛榮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淑楓 上列被告因保險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15170 號)及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1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松青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參與人衛榮企業有限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不予沒收。 事 實 一、蔡松青係「衛榮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衛榮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12樓之2 ,於民國105 年1 月11日設立登記、107 年11月8 日解散登記)之實際負責人,為法人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外之其他從業人員(登記負責人為洪淑楓,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詎蔡松青明知衛榮公司並非保險業,依法不得經營保險業務,竟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之核准登記,基於非法經營保險業務之犯意,利用衛榮公司之不知情業務員與汽車銷售業務員,於衛榮公司105 年1 月11日起至附表一所示各保險契約生效期前某時,將衛榮公司所販賣之汽車電子防盜鎖搭配「汽車失竊代步車保險」,及代客戶投保汽車失竊險之服務一併銷售,銷售名稱為「天使心專案」。該專案之內容為客戶依其購入汽車之價格,支付高低不等之價金予業務員或銷售業務員,衛榮公司依上開專案,須先代客戶向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汽車竊盜損失險」(附加新車全損免折舊條款),且除交付汽車電子防盜鎖予客戶外,並交付客戶「汽車產品保證約定書」、「汽車產品責任對帳單」,約定客戶之車輛於該年度失竊者,衛榮公司將先代墊全額車款予汽車經銷商供客戶購置新車,並提供為期55日之代步車服務,以此填補客戶於車輛遭竊時所受增加支出之損失,以此方式於高雄地區與附表一所示車主銷售「天使心專案」。嗣於106 年4 月25日,附表一編號A所示車輛之管領人陳安清經不知情之汽車銷售業務員介紹,就其所管領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廠牌:本田、車型:ODYSSEY 、登記車主:張月麗即陳安清之母),以該附表一編號A所示金額向不知情之衛榮公司業務員黃孟瑜購買「天使心專案」(契約履行期間為106 年5 月31日至107 年5 月31日),嗣因陳安清發覺衛榮公司並非保險業,始提告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安清告發暨金管員會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判斷─ 本判決參考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下列所引用之證據,檢察官、被告蔡松青(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第486 頁),爰不另贅述,以符合判決精簡原則之要求,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本院卷第507 頁),核與證人陳安清、證人即衛榮公司登記負責人洪淑楓、證人即衛榮公司業務員黃孟瑜、鄭子瑜、楊欣珮、證人即台壽保公司經理林連明分別於調查局詢問、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陳安清見併偵卷第311 -316頁、他一卷第5 、73-75 頁、他二卷第17-18 頁、偵卷第187-18 8頁,洪淑楓見併他二卷第32-33 頁、他一卷第115-117 頁、併偵卷第186 頁,黃孟瑜見偵卷第171-173 頁,鄭子瑜見併他二卷第36-37 頁、併偵卷第182- 184、441-443 頁,楊欣珮見併偵卷167-169 頁,林連明見併他二卷第40-41 頁、併偵卷第184-185 頁)相符,並有車主張月麗衛榮企業有限公司汽車產品責任對帳單、汽車產品保證約定書、天使心專案產品投保通報單、陳安清提供之被保險人張月麗台壽保產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號汽車保險單、保險費收據、衛榮企業有限公司天使心專案產品服務卡、金管會保險局107 年9 月6 日保局(綜)字第10704187900 號書函衛榮企業有限公司汽車產品保證約定書、衛榮企業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5 月23日台壽保產險字第1082210077號函、108 年10月23日台壽保產險字第1082210121號函暨保單號碼00000000000 號保險契約資料、108 年12月18日台壽保產險字第1082210121號函暨佳德聯有限公司保險契約資料、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代步保險契約、國泰產物汽車保險自用小汽車代步車輛附加條款、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泰產物自用汽車代步車費用保險契約、被告提供之被保險人張月麗台壽保產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號汽車保險單、天使心專案防盜鎖傳單、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3 月17日台壽保產險字第1092210022號函暨張月麗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資料、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 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 號刑事判決、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高雄市政府110 年1 月20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050230200 號函暨衛榮公司登記案卷、金管會106 年6 月26日金管保綜字第10602051262 號函暨民眾檢舉辦理情形資料、高雄市政府107 年2 月14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750562900 號函暨佳德聯公司歷次變更登記表、佳德聯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高雄市政府107 年9 月28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753632000 號函暨佳德聯公司登記案卷、附表所示之被保險人汽車保險單影本、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9 月9 日台壽保產險字第1092380014號函、車主蕭沛娟衛榮公司汽車產品保證約定書、天使心專案產品服務卡、汽車產品責任對帳單、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1月8 日台壽保產險字第1082210130號函暨林連明經辦之汽車保險明細光碟1 片、台壽保產物汽車竊盜損失保險(自用車)商品簡介、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9 年6 月19日高市法字第10968556300 號函、109 年11月5 日高市法字第10968604730 號函、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9 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他一卷第9-13、79-105、109- 110、129-130 、281- 282頁,他二卷第65-67 頁,偵卷第31-35 、39-47 、101-119 、121-129 、161-169 、149-18 1頁,併他一卷3-29、45、85頁,調查卷第295 、299-30 0、305-324 頁,併偵卷第301 、365-366 、369-374 頁,本院卷第17-49 、63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按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保險法第1 條訂有明文。又所謂保險以「對價關係」、「保險利益」、「可保危險」、「危險承擔」、「危險分散」、「契約名稱」、「經濟制度」等7 項為構成要件;類似保險至少須符合前4 項要件,即「對價關係」、「保險利益」、「可保危險」、「危險承擔」等。又衛榮公司非屬金管會許可並依法設立;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及得於國內經營保險業之機構,且該天使心專案非依我國保險法等相關法令核准或備查之商品,自非屬依法得於國內銷售之保險商品。保險法第136 無第2 項之意旨,係為規範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之,至於保險業務之認定,應以其兼營業務之性質及內涵判斷之,而非僅檢視其是否具「保險」之名。為避免外界誤解有所謂「類似保險」業務,104 年2 月4 日總統公布保險法部分修正條文已刪除第136 條第2 項及第167 條第1 項「或類似保險」之文字一情,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07 年9 月6 日保局(綜)字第10704187900 號書函在卷可憑,(他一卷第109 、110 頁)。查衛榮公司所銷售「丟車賠車」之「天使心專案」,均向投保之客戶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並約定提供客戶汽車失竊時之賠償,並非無償,而有「對價關係」。又衛榮公司所銷售之「天使心專案」條款觀之,衛榮公司之「天使心專案」,係與客戶約定當客戶「汽車失竊」時,由衛榮公司賠付「與原車同款之汽車」及免費提供55天代步車服務,是客戶因汽車失竊所受損害之經濟利益,即為保險利益無誤。而「汽車失竊」之危險事故係屬不可預料、不可抗力之事故,汽車失竊事故之發生為可能且未發生、不確定、非故意,是衛榮公司所銷售之「天使心專案」具可保危險,且由衛榮公司承擔失車客戶於財產權受侵害時不能使用汽車所發生之經濟上損失,是客戶汽車失竊危險之損失已透過購買「天使心專案」轉嫁至衛榮公司,衛榮公司顯有危險承擔至明。再者,本案如附表一所示購買「天使心專案」之客戶,係遭受「汽車失竊」同種危險之經濟單位所組成之保險團體,集資對於實際遭受損失之成員予以補償,則衛榮公司所銷售之「天使心專案」具危險分散無訛。至衛榮公司所銷售之「天使心專案」並未以「保險」為名,而「天使心專案」是否屬保險業務之認定,應由其業務之性質及內涵予以判斷,故縱未具「保險」之名,並無礙其保險業務之成立,且該業務是否構成保險業務,本無須該業務具「保險」之名。末衛榮公司依據以往之經營經驗及收取費用,得以維持營運,達到所承保危險風險分散之目的,則其保險費用之收取,自與「大數法則」之精神不相違背,亦符合經濟制度之要件。是被告所經營之衛榮公司所販售之「天使心專案」,符合上開保險契約之要件,自屬保險業務無誤。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非法經營保險業務之犯行,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即應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若新、舊法條文之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18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行為後,保險法第167 條第1 項之規定業經立法院修正107 年1 月31日修正,修正前保險法第167 條第1 項規定:「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第1 項規定:「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第2 項未修正)其修法前後之法定刑度並未變更,僅將修正前「犯罪所得」用語,特定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使範圍具體明確,經比較後並無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情形,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逕予適用裁判時法。 ㈡查衛榮公司未依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設立經營保險業務,而經營保險業務,被告為衛榮公司之實質負責人,為法人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外之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非法經營保險業務罪,依同條第2 項之規定,應依保險法第16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罪處罰。被告如附表一所示非法經營保險業務之犯罪所得,並未達1 億元,自無保險法第167 條第1 項後段之適用。 ㈢再法律上所稱集合犯者,乃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修正前保險法第167 條第1 項所稱經營類似保險業務之行為,其構成要件所謂「經營」,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屬集合犯,僅成立一罪。被告經營衛榮公司,利用不知情之業務員與不知情之汽車銷售業務員銷售「天使心專案」,非法經營本案之保險業務,係間接正犯。檢察官請求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有集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附表一編號71、72所示部分,為併案意旨書漏載,經公訴人當庭更正補充(院卷第483 頁),本院自得加以審理,附此敘明。 ㈣被告所犯非法經營保險業務罪,依保險法第16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其法定刑為「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刑責非輕,本院考量被告經營衛榮公司,雖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類似保險業務,惟其已將所承擔之大部分危險,轉嫁予合法之台壽保產物保險公司承擔,而所簽定之產物保險契約條款,對保險金融市場安定之妨害實屬有限,客戶確實享有被告承諾之責任承擔保障,顯有法重情輕之情,衡情尚有可憫恕之處,縱科以該罪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非法經營保險業務,有礙保險金融市場之秩序,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入監執行前擔任販賣防盜鎖、防盜險工作,離婚、育有一位成年子女之家庭狀況、無重大疾病之健康情形(本院卷第507 、508 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 四、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行為後,保險法第168 條之4 之規定於107 年1 月31日修正,並自107 年2 月2 日起施行;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之規定,沒收部分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上述保險法第168 條之4 規定乃105 年7 月1 日刑法沒收規定施行後所為之修正,且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㈡按修正前保險法第168 條之4 原規定:「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修正後保險法第168 條之4 則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揆諸其立法理由可知,修正後保險法第168 條之4 乃配合刑法第38條之1 之規定,將沒收客體修正為「犯罪所得」,使其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而較原規定完整;並擴大沒收主體範圍除犯罪行為人外,尚包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維持應發還之對象及於「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又比較上揭修正後保險法第168 條之4 之沒收規定,與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5 項所定犯罪所得,除已經實際發還被害人者外,其餘一律沒收之情形,已經有所不同,顯然將例外不得沒收之範圍,擴張至「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即潛在被害人)」情形,而不侷限於刑法第38條之1 所定之「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足見本次保險法修正後,就宣告沒收之前提、例外不得宣告沒收之範圍,較偏重於保護被害人方面,其目的係為避免於刑事法院判決宣告沒收以後,將來經由民事訴訟等程序,始取得執行名義之求償權人,因為民事訴訟求償程序曠日廢時,又受到刑事訴訟法第473 條第1 項之限制,而有損及求償權人權益之疑慮。基此,違反保險法案件,如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存在之情形,即應判斷是否先由求償權人確定求償金額後,再予宣告沒收所餘的犯罪所得,亦即,修正後保險法第168 條之4 所定之犯罪所得沒收,僅能就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即潛在被害人)後,所剩之餘額為之(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335號判決意旨可參)。再按參與人財產經認定應沒收者,應對參與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認不應沒收者,應諭知不予沒收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㈢被告為衛榮公司之實質負責人,衛榮公司因販售「天使心專案」所得之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為衛榮公司因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規定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是本案沒收事項可能涉及第三人衛榮公司之財產,本院為保障第三人衛榮公司對於沒收事項之程序主體地位,裁定命衛榮公司參與沒收程序。參與人衛榮公司收受之犯罪所得,依修正後保險法第168 條之4 之規定,則因應優先發還予未獲理賠之被害人,故亦不應為沒收之諭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6第1 項之規定,對參與人衛榮公司諭知不予沒收之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455 條之26,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伍振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志程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雅惠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保險法第167條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千5 百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卷宗標目》 ││中檢107年度他字第3819號卷宗 ││雄檢107年度他字第3782號卷宗(他一卷) ││雄檢107年度他字第4797號卷宗(他二卷) ││雄檢109年度偵字第15169號卷宗(偵卷) ││雄檢109年度偵字第15170號卷宗 ││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04號卷宗(院卷) ││【併辦部分】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卷宗(調查卷) ││雄檢106 年度他字第5089號卷宗(併他一卷) ││雄檢107 年度他字第4990號卷宗(併他二卷) ││雄檢107 年度他字第6006號卷宗 ││橋檢107 年度他字第1453號卷宗 ││南檢107 年度他字第2884號卷宗 ││雄檢107 年度偵字第1357號卷宗(併偵卷) │└──────────────────────────┘附表一 ┌──┬──────┬─────┬───────────────┬────────┐ │編號│客戶姓名 │車號 │保險期間 │ 總保險費 │ │ │ │ │(民國) │(新臺幣/ 元) │ ├──┼──────┼─────┼───────────────┼────────┤ │A │張月麗(張安│ARB-7793 │106 年5 月31日至107 年5 月31日│13,938 │ │ │清之母) │ │ │ │ ├──┼──────┼─────┼───────────────┼────────┤ │1 │張燕珊 │AMQ-7937 │106 年3 月6 日至107 年3 月6 日│5,715 │ ├──┼──────┼─────┼───────────────┼────────┤ │2 │林培勛 │AQT-2615 │106 年2 月25日至107 年2 月25日│4,951 │ ├──┼──────┼─────┼───────────────┼────────┤ │3 │王羽萱 │ANP-3515 │106 年1 月28日至107 年1 月28日│3,729 │ ├──┼──────┼─────┼───────────────┼────────┤ │4 │林季葦 │AQS-7239 │106 年1 月13日至107 年1 月13日│2,731 │ ├──┼──────┼─────┼───────────────┼────────┤ │5 │蕭暐達 │ANS-3785 │106 年1 月6 日至107 年1月6 日 │4,132 │ ├──┼──────┼─────┼───────────────┼────────┤ │6 │林佳蓁 │APP-1105 │106 年1 月28日至107 年1 月28日│5,312 │ ├──┼──────┼─────┼───────────────┼────────┤ │7 │謝馨儀 │AHV-9887 │106 年2 月17日至107 年2 月17日│4,582 │ ├──┼──────┼─────┼───────────────┼────────┤ │8 │黃婉婷 │ANR-7353 │106 年2 月16日至107 年2 月16日│7,249 │ ├──┼──────┼─────┼───────────────┼────────┤ │9 │陳啟睿 │AQT-8757 │106 年3 月24日至107 年3 月24日│3,041 │ ├──┼──────┼─────┼───────────────┼────────┤ │10 │黃義雄 │AQH-9700 │106 年2 月4 日至107 年2 月4 日│5,020 │ ├──┼──────┼─────┼───────────────┼────────┤ │11 │陳氏美絨 │AUQ-6939 │106 年1 月20日至107 年1 月20日│3,393 │ ├──┼──────┼─────┼───────────────┼────────┤ │12 │陳詩瑩 │AMU-0329 │106 年1 月27日至107 年1 月27日│4,534 │ ├──┼──────┼─────┼───────────────┼────────┤ │13 │楊華達 │AQS-7065 │106 年1 月12日至107 年1 月12日│2,911 │ ├──┼──────┼─────┼───────────────┼────────┤ │14 │林秀燕 │ANS-2856 │106 年1 月5 日至107 年1 月5 日│5,898 │ ├──┼──────┼─────┼───────────────┼────────┤ │15 │陳科文 │ANS-3522 │106 年1 月6 日至107 年1 月6 日│3,967 │ ├──┼──────┼─────┼───────────────┼────────┤ │16 │李惠美 │ASA-6306 │106 年1 月12日至107 年1 月12日│4,424 │ ├──┼──────┼─────┼───────────────┼────────┤ │17 │吳麗香 │ANS-6881 │106 年1 月10日至107 年1 月10日│3,119 │ ├──┼──────┼─────┼───────────────┼────────┤ │18 │黃香菊 │ANS-5120 │106 年1 月10日至107 年1 月10日│3,084 │ ├──┼──────┼─────┼───────────────┼────────┤ │19 │黃庭芳 │ANS-5333 │106 年1 月11日至107 年1 月11日│9,031 │ ├──┼──────┼─────┼───────────────┼────────┤ │20 │吳文嘉 │AKC-0985 │106 年1 月10日至107 年1 月10日│4,068 │ ├──┼──────┼─────┼───────────────┼────────┤ │21 │張慧玲 │AQT-0098 │106 年1 月29日至107 年1 月29日│6,584 │ ├──┼──────┼─────┼───────────────┼────────┤ │22 │侯又寧 │ANS-5065 │106 年1 月12日至107 年1 月12日│3,119 │ ├──┼──────┼─────┼───────────────┼────────┤ │23 │張簡秀鑾 │AQR-1026 │106 年1 月29日至107 年1 月29日│6,501 │ ├──┼──────┼─────┼───────────────┼────────┤ │24 │鍾洪源 │AKC-0970 │106 年1 月29日至107 年1 月29日│6,816 │ ├──┼──────┼─────┼───────────────┼────────┤ │25 │張芳斐 │AMU-8815 │106 年3 月5 日至107 年3 月5 日│3,521 │ ├──┼──────┼─────┼───────────────┼────────┤ │26 │張勝坤 │AQT-3753 │106 年3 月10日至107 年3 月10日│4,804 │ ├──┼──────┼─────┼───────────────┼────────┤ │27 │黃美秀 │AVJ-0125 │106 年2 月24日至107 年2 月24日│5,821 │ ├──┼──────┼─────┼───────────────┼────────┤ │28 │王碧鈴 │ANS-9251 │106 年2 月18日至107 年2 月18日│17,547 │ ├──┼──────┼─────┼───────────────┼────────┤ │29 │王嬌鑾 │AMQ-7308 │106 年2 月17日至107 年2 月17日│5,918 │ ├──┼──────┼─────┼───────────────┼────────┤ │30 │呂武雄 │ARA-7932 │106 年3 月10日至107 年3 月10日│5,157 │ ├──┼──────┼─────┼───────────────┼────────┤ │31 │正燿企業行 │AMU-7200 │106 年3 月20日至107 年3 月20日│5,573 │ ├──┼──────┼─────┼───────────────┼────────┤ │32 │賴黃美 │ASY-2696 │106 年3 月20日至107 年3 月20日│7,012 │ ├──┼──────┼─────┼───────────────┼────────┤ │33 │蕭沛涓 │ASY-5679 │106 年3 月9 日至107 年3 月9 日│6,089 │ ├──┼──────┼─────┼───────────────┼────────┤ │34 │林惠玟 │AUS-2782 │106 年1 月19日至107 年1 月19日│6,358 │ ├──┼──────┼─────┼───────────────┼────────┤ │35 │陳筱錚 │AUR-6692 │106 年1 月19日至107 年1 月19日│3,876 │ ├──┼──────┼─────┼───────────────┼────────┤ │36 │廖述忠 │AUS-6798 │106 年1 月19日至107 年1 月19日│5,725 │ ├──┼──────┼─────┼───────────────┼────────┤ │37 │施怡芳 │AUS-8185 │106 年1 月24日至107 年1 月24日│6,886 │ ├──┼──────┼─────┼───────────────┼────────┤ │38 │柳碧玲 │AUR-6760 │106 年1 月25日至107 年1 月25日│6,835 │ ├──┼──────┼─────┼───────────────┼────────┤ │39 │金孚化學工業│ASX-8829 │106 年1 月16日至107 年1 月16日│4,16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40 │陳秋米 │AMG-9276 │106 年1 月29日至107 年1 月29日│5,758 │ ├──┼──────┼─────┼───────────────┼────────┤ │41 │林基鴻 │ASW-2160 │106 年1 月18日至107 年1 月18日│4,800 │ ├──┼──────┼─────┼───────────────┼────────┤ │42 │杜啟霖 │AQR-0011 │106 年2 月24日至107 年2 月24日│5,135 │ ├──┼──────┼─────┼───────────────┼────────┤ │43 │程冠梅 │AVF-1911 │106 年1 月23日至107 年1 月23日│5,948 │ ├──┼──────┼─────┼───────────────┼────────┤ │44 │蔡琇喜 │AQQ-6085 │106 年2 月3 日至107 年2 月3 日│6,596 │ ├──┼──────┼─────┼───────────────┼────────┤ │45 │洪玲玉 │AQQ-3257 │106 年1 月25日至107 年1 月25日│4,873 │ ├──┼──────┼─────┼───────────────┼────────┤ │46 │許王淑珍 │AVF-6687 │106 年1 月24日至107 年1 月24日│8,633 │ ├──┼──────┼─────┼───────────────┼────────┤ │47 │謝秀雄 │AQQ-2210 │106 年1 月19日至107 年1 月19日│4,455 │ ├──┼──────┼─────┼───────────────┼────────┤ │48 │顏榮利 │AVF-5388 │106 年1 月20日至107 年1 月20日│4,017 │ ├──┼──────┼─────┼───────────────┼────────┤ │49 │蔡正元 │ASV-8503 │106 年1 月13日至107 年1 月13日│2,633 │ ├──┼──────┼─────┼───────────────┼────────┤ │50 │楊叔靜 │AUQ-8171 │106 年3 月6 日至107 年3 月6 日│5,461 │ ├──┼──────┼─────┼───────────────┼────────┤ │51 │吳懿修 │ARS-6166 │106 年3 月22日至107 年3 月22日│5,972 │ ├──┼──────┼─────┼───────────────┼────────┤ │52 │林富群 │ARB-1580 │106 年4 月11日至107 年4 月11日│12,230 │ ├──┼──────┼─────┼───────────────┼────────┤ │53 │張仲瑋 │AQW-0369 │106 年3 月6 日至107 年3 月6 日│5,613 │ ├──┼──────┼─────┼───────────────┼────────┤ │54 │黃士峯 │AQQ-9220 │106 年3 月10日至107 年3 月10日│4,828 │ ├──┼──────┼─────┼───────────────┼────────┤ │55 │吳建龍 │ANP-7767 │106 年2 月17日至107 年2 月17日│6,543 │ ├──┼──────┼─────┼───────────────┼────────┤ │56 │慶一工程行 │ASW-7557 │106 年2 月8 日至107 年2 月8 日│6,796 │ ├──┼──────┼─────┼───────────────┼────────┤ │57 │吳佳蓉 │AVF-3823 │106 年2 月9 日至107 年2 月9 日│6,574 │ ├──┼──────┼─────┼───────────────┼────────┤ │58 │林瑄 │AVF-8106 │106 年2 月23日至107 年2 月23日│6,873 │ ├──┼──────┼─────┼───────────────┼────────┤ │59 │吳雅伶 │ANP-7288 │106 年2 月23日至107 年2 月23日│7,456 │ ├──┼──────┼─────┼───────────────┼────────┤ │60 │勳愷企業社 │AQR-1670 │106 年3 月30日至107 年3 月30日│6,368 │ ├──┼──────┼─────┼───────────────┼────────┤ │61 │陳亭元 │ASW-6172 │106 年3 月30日至107 年3 月30日│9,995 │ ├──┼──────┼─────┼───────────────┼────────┤ │62 │陳張秀雲 │ASW-6801 │106 年3 月29日至107 年3 月29日│7,541 │ ├──┼──────┼─────┼───────────────┼────────┤ │63 │黃嬋娟 │AUW-0996 │106 年3 月15日至107 年3 月15日│8,974 │ ├──┼──────┼─────┼───────────────┼────────┤ │64 │蔡岳志 │AMK-3613 │106 年2 月14日至107 年2 月14日│6,808 │ ├──┼──────┼─────┼───────────────┼────────┤ │65 │吳南億 │AQQ-8623 │106 年3 月4 日至107 年3 月4日 │9,070 │ ├──┼──────┼─────┼───────────────┼────────┤ │66 │張坤景 │AQN-0911 │106 年3 月30日至107 年3 月30日│5,264 │ ├──┼──────┼─────┼───────────────┼────────┤ │67 │許林丹丹 │AQP-1276 │106 年4 月12日至107 年4 月12日│5,857 │ ├──┼──────┼─────┼───────────────┼────────┤ │68 │施雅惠 │ANP-7251 │106 年4 月13日至107 年4 月13日│4,165 │ ├──┼──────┼─────┼───────────────┼────────┤ │69 │林宏璋 │AJZ-3821 │106 年3 月28日至107 年3 月28日│7,152 │ ├──┼──────┼─────┼───────────────┼────────┤ │70 │王束瑟 │AJZ-3692 │106 年3 月15日至107 年3 月15日│5,166 │ ├──┼──────┼─────┼───────────────┼────────┤ │71 │吳信智 │ANS-5366 │106 年1 月6 日至107 年1 月6 日│7,068 │ ├──┼──────┼─────┼───────────────┼────────┤ │72 │李生蘋 │AQT-3358 │106 年1 月29日至107 年1 月29日│5,317 │ ├──┴──────┴─────┴───────────────┼────────┤ │ │合計:433,07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