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邱奕介、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64號 原 告 邱奕介 被 告 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鄭順仁 被 告 吳廷俊 潘勝南 楊博為 吳信聰 蔡君皞(原名蔡耀君) 蕭月娥 陳劭維 羅建隆 黃雅鈴 林俊豪 (年籍不詳) 林政瑜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1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