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妍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0 年度執聲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妍京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8 年4 月某日起至同年6 月26日止,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907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荷蘭商阿迪達斯國際行銷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吉普(ITM )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美商HBI 品牌服裝公司、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4 份、NIKE產品鑑定書3 份、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美商吉普公司出具之英文鑑定報告及其中文翻譯、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7 月19日斐管字00000000號函覆鑑定結果各1 份(警卷第15頁、第22頁、第27頁、第33頁、第39頁、第44頁至45頁、第51至53頁、第59至60頁、第63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1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702件 ││ │圖樣之衣服 │ │├──┼───────────────┼───┤│ 2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18件 ││ │圖樣之頭套 │ │├──┼───────────────┼───┤│ 3 │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商標│101件 ││ │圖樣之褲子 │ │├──┼───────────────┼───┤│ 4 │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24件 ││ │GUCCI 商標圖樣之衣服 │ │├──┼───────────────┼───┤│ 5 │仿冒荷蘭商阿迪達斯國際行銷公司│12件 ││ │Y-3 商標圖樣之衣服 │ │├──┼───────────────┼───┤│ 6 │仿冒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 │18件 ││ │公司PUMA商標圖樣之衣服 │ │├──┼───────────────┼───┤│ 7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269 件││ │NIKE商標圖樣之衣服 │ │├──┼───────────────┼───┤│ 8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163 件││ │NIKE商標圖樣之褲子 │ │├──┼───────────────┼───┤│ 9 │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24件 ││ │JORDAN商標圖樣之衣服 │ │├──┼───────────────┼───┤│ 10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12件 ││ │CHANEL商標圖樣之衣服 │ │├──┼───────────────┼───┤│ 11 │仿冒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42件 ││ │FILA商標圖樣之衣服 │ │├──┼───────────────┼───┤│ 12 │仿冒美商HBI 品牌服裝公司 │61件 ││ │Champion商標圖樣之衣服 │ │├──┼───────────────┼───┤│ 13 │仿冒美商HBI 品牌服裝公司 │9 件 ││ │Champion商標圖樣之褲子 │ │├──┼───────────────┼───┤│ 14 │仿冒美商吉普(ITM )公司GAP 商│146 件││ │標圖樣之衣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