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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黃蕙芳李昆南陳川傑
  • 法定代理人
    仇福聖、李金螢、仇思予、仇品文

  • 當事人
    林銘理楊朝勝名凱國際有限公司嚕來嚕厚國際有限公司超乎想像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6號原   告 林銘理 被   告 楊朝勝 信樺昌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仇福聖(即威品企業社) 被   告 名凱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金螢(即名凱企業社) 被   告 嚕來嚕厚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仇思予 被   告 超乎想像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仇品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252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以原告所請求之財產上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雖記載被告「某甲(肇事車輛車主,待查)」,然經本院查詢被告楊朝勝於肇事時,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為「名凱國際有限公司」,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1份附卷可查(見審交附 民卷第83頁),而「名凱國際有限公司」本業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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