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6號
- 原告
- 林銘理
- 被告
- 楊朝勝
- 被告
- 信樺昌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仇福聖(即威品企業社)
- 被告
- 名凱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螢(即名凱企業社)
- 被告
- 嚕來嚕厚國際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仇思予
- 被告
- 超乎想像國際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仇品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25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以原告所請求之財產上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雖記載被告「某甲(肇事車輛車主,待查)」,然經本院查詢被告楊朝勝於肇事時,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為「名凱國際有限公司」,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1份附卷可查(見審交附民卷第83頁),而「名凱國際有限公司」本業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