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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勞安訴字第2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黃蕙芳林明慧施君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勞安訴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台灣奇蹟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兼被

告     吳振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11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振輝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施君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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