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勞安訴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勞安訴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台灣奇蹟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兼被
告 吳振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11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振輝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