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施君蓉
- 被告李光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光財 選任辯護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1234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6179號、111年度偵字第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光財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光財係互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靠行曳引車司機,其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輸入之香菸為私菸,依法不得擅自輸入,竟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陳仔」之成年 男子,共同基於輸入私菸之犯意聯絡,以俗稱「AB櫃調包」之方式輸入私菸,先由「陳仔」於民國110年5月11日15時許,在高雄市前鎮區金福路上之台糖貨櫃聯結車停車場與被告當面約定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作為拖運私菸之報酬,再由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曳引車頭,至臺中市大雅區科雅路與平和二路附近空地,將「陳仔」事先預備妥已完成之40呎貨櫃(櫃號:OOCU0000000,貨櫃外觀、尺寸、顏色 及櫃內裝放與A櫃申報內容物同為「木傢俱」,下稱B櫃)拖運回高雄市鳳山區88快速道路橋下附近之「華水亭汽車旅館」附近空地上,伺機欲與110年5月10日晚間由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譽明輪」載運泊靠卸儲於高雄港第70號碼頭,將轉運至第65號碼頭交由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紐西蘭輪」載運至日本東京之轉口櫃(櫃號:OOCU0000000,申報艙單 內容佯為「木傢俱」,實為未稅洋菸,下稱A櫃),欲進行A櫃、B櫃調包。嗣因被告事後反悔,不願拖運私菸貨櫃,於110年5月12日17時許,駕駛曳引車欲將B櫃及車架拖回臺中還給「陳仔」,在臺中市大雅區科雅路與平和二路附近為警盤查,並扣得作為聯絡工具之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號) 、行車紀錄器記憶卡1張、鎖具(含鑰匙)1組、商港區人員定期通行證1張等物後,再由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會同法務 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等單位,於110年5月13日10時30分許,在高雄港70號碼頭CY查核同櫃號A、B櫃,查獲轉口貨櫃(櫃號:OOCU0000000)之A櫃(內有鷹牌香菸52萬1500包),並由高雄關依違反海關緝私予以查扣,因認被告涉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未經許可輸入私菸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 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 例意旨亦可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未經許可共同輸入私菸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於調詢、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㈡、高雄關扣押貨 物收據及搜索筆錄、A櫃(櫃號:OOCU0000000)查驗照片5張 、B櫃(鐵牌上原櫃號:OOCU0000000)加封封條號碼:Z000000000櫃內貨名、規格及數量、B櫃查驗照片6張;㈢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刑事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5張;㈣、海運進口艙單(海關通關號碼10UAM1 )1份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與綽號「陳仔」之成年男子約定以10萬元報酬拖運私菸,因此將「陳仔」預先備妥且放置於臺中市大雅區科雅路與平和二路附近空地之B櫃,拖運至位於高雄市 鳳山區88快速道路橋下「華水亭汽車旅館」附近之空地放置等語,惟否認有輸入私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本院卷第63頁),其辯護人則主張:被告僅係為綽號「陳仔」事後於國內私菸之運送,並無「輸入」私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置辯(見本院卷第67至71頁)。經查: ㈠本件查獲A櫃內裝有「鷹牌」未稅菸品共52萬1500包,於110年5月7日2時5分許,由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譽明輪(YMCELEBRITY)自越南卡萊港(VNCLI)起運至台,於同年月10日21分43分許到達高雄港,並泊靠卸儲於高雄港第70號碼頭,嗣轉運至第65號碼頭交由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紐西蘭輪」載運至日本東京等情,有海運進口艙單申報貨名為「WOODENFURNITURE、DRYMIXMORTAR」,此有海運進口艙單10UAMI/9473、9474、高雄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貨櫃查驗照片,而參諸菸酒管理法所稱「輸入」者,係指自國外進口而言,故前開菸品自國外進入我國領域後,輸入行為即屬完成。是本案查獲之52萬1500包之未稅菸品於110年5月10日21時43分許已進入我國港區,處於足供他人提貨之狀態,該時輸入私菸之行為顯已既遂。 ㈡按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所規定之輸入私菸罪,以由我國國 境外將私菸輸入我國領土為要件,所謂「輸入」者,指自國外進口至我國領土內而言。領土之範圍,包含領海在內,我國領海為自基線起至其外側12浬間之海域,為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3條所明定。是輸入行為是否已經完成,當以 物品是否已經進入國境為準,如輸入之物品已運抵國境,輸入行為即已完成,其後始參與之人,乃屬學理上所謂之「事後共犯」,除其行為另行符合他罪之構成要件,應依該他罪論處外,無論以輸入罪之共同正犯之餘地。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於110年5月11日15時許始受綽號「陳仔」之成年男子之邀約於國內載運私菸,被告旋於同日15時54分許駕駛KNB-8007號曳引車拖載16-UG板台車自高雄北上至臺 中市大雅區,於同日19時許自臺中市科雅路與平和二路路口將B櫃拖至高雄市小港區88快速道路旁空地放置,於翌日12 時許,再將B櫃從高雄拖回臺中放置,而於同日17時55分遭 警方盤查等情,而此部分亦據被告歷於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供陳明確在卷(見110年度偵字第26179號卷第25至30頁、110年度偵字第11234號卷第71至74頁、本院卷第63頁),並有被告駕駛KNB-8007號曳引車之行車紀錄器、蒐證照片等在卷可憑(見警卷第23頁、73至79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從上開時間歷程,即可知悉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參與本案犯罪時間點乃110年5月11日15時許,此時本案查獲之私菸早已至高雄港,被告與綽號「陳仔」約定運輸私菸之犯意聯絡,顯然在於本案查獲私菸輸入行為完成後,而我國刑法不採「事後共犯」,已如前述,故綽號「陳仔」之人在110年5月10日即將菸品輸入國內,輸入行為已完成,而被告乃菸品輸入後始參與國內運輸之人,該菸品走私入境之犯罪行為已經既遂,被告始依「陳仔」之指示運送菸品,已無所謂輸入私菸犯罪之「行為分擔」可言,自不該當輸入私菸之罪行。 ㈣本案雖有A、B櫃扣案,且A、B櫃極其相似,此有查獲照片可證(見警卷第25頁)。惟被告係於臺中地區為警查獲B櫃, 惟並無任何積極證據顯示被告有輸入A櫃或偽造B櫃之情,故無逕以被告駕駛之曳引車上所載運之B櫃與輸入私菸之A櫃相似,即認被告有自國外輸入私菸之行為。 ㈤再者,卷內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為該批菸品之貨主,是從被告前開所供僅有國內運輸菸品之犯意,於別無其他佐證之情形下,亦無得遽認被告有輸入菸品入境之犯意。參以菸酒管理法之罰責中,未見處罰「運送」之明文,不論係立法者有意排除,或係立法時之疏漏,則本諸罪刑法定主義及刑法謙抑思想之原則,自無從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 五、綜上所述,被告參與前開私菸於國內之搬運部分,實屬事後共犯,查無菸酒管理法所禁止「輸入」之行為及此部分犯意,且由卷存證據又無從證明被告與輸入前開私菸之人間有何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是故,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涉有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未經許可輸入私菸 之犯行,是被告罪嫌,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0號、111年度偵字第127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起訴書所述之犯罪事實同一,兩 者屬事實上同一案件,自為本院審判效力所及,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期正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建志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