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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852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呂明燕李爭春洪韻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85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良璿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8886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 年度簡字第2160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良璿於民國110 年4 月12日19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專勤隊外,基於毀損之犯意,持路邊撿拾而來之石頭,丟向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專勤隊,致該隊辦公室玻璃破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棄損壞罪,該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專勤隊分隊長吳台華於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審易卷第5 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洪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852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