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5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敬智
具 保 人 楊晉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晉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敬智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09年5月29日經檢察官訊問後,命其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而由具保人楊晉瑋繳納等情,有檢察官訊問筆錄、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楊晉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附卷可稽(偵一卷第15至25頁)。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並已通知保證人楊晉瑋偕同被告到庭(審金訴卷第41頁),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執行拘提亦無著,且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本院110年10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審金訴卷第35至41、209至215、223至235、323至326頁),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