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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5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楊甯伃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垣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垣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垣齊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另據以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刑中,如有部分已執行完畢者,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該應執行刑時,自應從刑期中予以扣除,非謂該已執行完畢部分不得再與他罪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以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為最後判決者,該案最後事實審法院既為本院,故本院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應有管轄權,先予敘明。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足憑。其中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包含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3、10)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經受刑人請求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民國112年4月6日聲請狀1份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是經核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二)本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6年+1年1月=7年1月)。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含加重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犯罪時間之密接性、法益侵害性(行為樣態、分工角色、加重詐欺部分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犯各罪曾經定刑時所減輕之幅度)、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刑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至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部分有期徒刑雖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並不影響前述各罪有期徒刑部分之定應執行刑,僅生嗣後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就先前已執行之部分予以扣抵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甯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原聲請書編號1) 2 (原聲請書編號1) 3 (原聲請書編號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5月08日、 109年05月17日 109年05月08日 108年1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824號、第6248號、第6979號 屏東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824號、第6248號、第6979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8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0號 109年度金簡上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30日 109年10月30日 110年03月0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0號 109年度金簡上字第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04日 109年12月04日 110年03月03日 備            註  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刑6年。   
 編          號  4 (原聲請書編號3) 5 (原聲請書編號3) 6 (原聲請書編號4)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5月16日 109年05月16日 109年05月0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944號、第12655號、第17210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944號、第12655號、第17210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9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09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09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01號  判決日期 110年05月05日 110年05月05日 110年06月0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09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09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0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06月17日 110年06月17日 110年07月14日 備            註  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刑6年。   
 編          號  7 (原聲請書編號5) 8 (原聲請書編號5) 9 (原聲請書編號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5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05月05日(2次)、109年05月08日(2次)、109年05月16日 109年05月05日(2次)、109年05月16日 109年05月09日、109年05月16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518號、第22024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518號、第22024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518號、第220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5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5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5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0日 110年11月10日 110年11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5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52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5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5日 110年12月15日 110年12月15日 備            註  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刑6年。   
 編          號  10 (原聲請書編號6) 11 (原聲請書編號7)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部分不在聲請範圍)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7日(原聲請書記載為109年1月初某日,應予更正) 109年05月13日至109年05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025號、第6188號、第6548號、第11152號、第11153號、第11158號、第11162號、第11375號、第13327號、第14103號、第14409號、第14410號、第14411號、第14412號、第14413號、第14666號、第15635號、第22731號、第23389號、第23473號、第23474號、第3739號、第4256號、第615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168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510號   判決日期 111年03月25日 111年08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51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04月28日 111年10月05日  備            註  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刑6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53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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