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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231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林裕凱陳力揚洪韻筑

上訴人
即被告
游祝融
選任辯護人
蔡育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祝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31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游祝融,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其上訴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依上述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得依法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31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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