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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張嘉芳

  • 被告
    劉圓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圓圓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602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727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圓圓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犯罪所得現金新 臺幣壹佰柒拾伍元,均沒收。 事 實 一、劉圓圓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名稱,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並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指定使用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且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未經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詎其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非法輸入、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接續犯意,先於不詳期日,在大陸地區「淘寶網」網站向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購得具有相同或近似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並輸入至我國後,自民國109年初某日起,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之居所內 ,操作具連線網路功能之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登入其向蝦皮拍賣網站申請之帳號「wu1830」、「liu0507」所開設之 賣場,並以新臺幣(下同)10至30元不等之價格,在其上刊登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而陳列之, 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嗣經警在網路上發現,基於蒐證之目的,㈠先於109年2月21日17時17分許,在帳號「liu0507」賣 場內,以135元(含運費60元)購得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 蠟筆小新」吊飾5件;㈡另於109年5月27日15時26分許,在帳 號「wu1830」賣場內,以160元(含運費60元)購得如附表 二編號1所示「蠟筆小新」塑膠製擺飾5件。上開商品均送鑑定確認係仿冒品後,經警於109年6月17日持搜索票前往劉圓圓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查獲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圓圓於偵訊中坦承不諱(見偵一卷第23至25頁;偵二卷第23至24頁),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一卷第27、53至55頁)、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交貨便單據影本、帳號「wu1830」賣場網頁列印畫面(見警一卷第6至8頁、9、22至23、24、25、33至46頁);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二卷第55至74頁)、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商品上架畫面、訂單擷取相片、蝦皮帳號註冊資料(見警二卷第16至18、23至25、20至22、27、28至32、33、43)、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警二卷第37至39、113至121、40、127、41至42頁)、日商三麗鷗股份有 限公司刑事陳報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見警二卷第53至55、56至94、95至97、111至112頁)、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警二卷第100至102、109至110、98至99、103至108頁)、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刑事告訴狀、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警二卷第128至130、134、131至133頁),及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二刑字第1110202074號函暨所附訂單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1555700號函暨所附訂單資料(見本院卷第53至64、65至111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本案員警基於查緝犯罪之目的,佯裝買家向被告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編號14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實際上欠缺購買之真 意而無與被告達成買賣之意思表示合致,是被告之販賣行為僅屬未遂,惟商標法未對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立法處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聲請書誤載為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容有誤會,應予更正)。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則為意圖販賣而陳列此等商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而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則被告自109年初某日起至109年6 月17日為警查獲止,陸續在蝦皮拍賣網站帳號「wu1830」、「liu0507」賣場持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未間斷,核屬 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應論以一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數種仿冒商標之商品,係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同一重處斷。又檢察官移送併辦所指犯罪事實,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同一案件,自得由本院併予審理。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賺取利益,使用網路平台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且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影響國際著名大廠商標權人正牌商品的信譽與利益,造成隱形之銷售損失,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與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有刑事陳報(一)狀及和解契約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3至45頁),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在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種類繁多,然單價不高,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本院卷第55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茲念其一時失慮,為謀小利致罹刑章,然犯後均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等情,業如前述,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亦具狀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有前揭刑事陳報(一)狀、和解契約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3至45頁),足認被告確具悔意,考量被告歷經本件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戒慎行事而無再犯之虞,本院是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六、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主動交付警方現金160元、2,000元,合計2,160元,其中 160元(內含運費60元)及135元(內含運費60元),係員警基於蒐證之目的,喬裝買家向被告購買附表二編號1、編號14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為蠟筆小新商標)支出之金額( 見本院卷第53至57頁、第63、77頁),此雖屬法所不罰之販賣未遂,然委託人仍係因被告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而付款,即被告為本案犯行而獲有100元、75元,合計175元之不法利益(運費60元、60元係外加於商品且非由被告收取,亦非屬商品之成本,自非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予扣除),且經被告提出該2筆款項予警方扣案,自屬被告為本案意圖 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之不法所得,應予沒收。至扣除上開犯罪所得後剩餘1,985元,考量被告 業與前揭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給付賠償金額4萬元,遠超 過犯罪所得,倘再諭知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再就該1,985元部 分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至22所示之商品,因無證據顯示為仿冒商標商品,核與本案無涉,不予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檢察官宋文宏聲請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郭素蓉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名稱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民國) 指定使用商品 提出告訴 1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蠟筆小新CRAYON SHINCHAN及圖 第00000000號 119年8月15日 塑膠製擺飾品等 否 2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KT臉圖 第00000000號 112年12月31日 食物夾、飾帶、花邊等 否 Little Twin Stars及圖 第00000000號 119年6月15日 食物夾、飾帶、花邊等 MY MELODY & Device 第00000000號 119年6月15日 食物夾等 3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圖形(莎莉) 第00000000號 114年2月15日 貼紙等 否 圖形(熊大) 第00000000號 114年2月15日 貼紙等 圖形(兔兔) 第00000000號 114年2月15日 貼紙等 4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Device(即佩佩豬) 第00000000號 115年6月15日 塑膠製裝飾品、衣夾等 是(已和解) 5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DORAEMON小叮噹及圖 第00000000號 120年5月31日 聖誕裝飾鈴鐺等 否 DORAEMON小叮噹及圖 第00000000號 111年2月15日 裝飾扣、奶嘴拉鍊等 附表二: 編號 仿冒商品名稱 數量 所侵害之商標權/沒收 1 仿冒「蠟筆小新」塑膠製擺飾 5件(109年5月27日蒐證取得)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應予沒收 2 仿冒「HELLO KITTY」材料貼片 160件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應予沒收 3 仿冒「HELLO KITTY」吊飾 75件 4 仿冒「HELLO KITTY」鈴鐺 25件 5 仿冒「HELLO KITTY」奶水夾 12件 6 仿冒「莎莉」材料貼片 42件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應予沒收 7 仿冒「熊大」材料貼片 48件 8 仿冒「熊大」吊飾 12件 9 仿冒「兔兔」材料貼片 50件 10 仿冒「雙子星」材料貼片 60件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應予沒收 11 仿冒「雙子星」奶嘴夾 1件 12 仿冒「美樂蒂」奶嘴夾 3件 13 仿冒「蠟筆小新」材料貼片 26件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應予沒收 14 仿冒「蠟筆小新」吊飾 81件(含109年2月21日蒐證5件) 15 仿冒「蠟筆小新」公仔 56件 16 仿冒「佩佩豬」材料貼片 18件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應予沒收 17 仿冒「佩佩豬」奶嘴夾 6件 18 仿冒「哆拉a夢」鈴鐺 4件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應予沒收 19 仿冒「哆拉a夢」奶嘴夾 4件 20 拉拉熊鈴鐺 20件 不予沒收 21 拉拉熊奶嘴夾 5件 不予沒收 22 材料夾子 310件 不予沒收 卷宗代號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0973292900號 警一卷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高保二刑三字第1100065582號 警二卷(併辦部分) 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02號 偵一卷 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276號 偵二卷(併辦部分) 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64號 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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