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李爭春

  • 當事人
    張耀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330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耀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886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耀元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耀元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率爾竊取店家陳列販售之商品,顯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值非難;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與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四維二店(下稱全聯苓雅四維二店)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下同)5,000 元,此有和解書影本1 份在卷可參,財產損害情形已受賠償,兼衡其犯罪動機、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價值與數量,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及前有竊盜前科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之啤酒3 罐,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惟被告嗣已與全聯苓雅四維二店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已如前述,應認已足以剝奪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如再宣告沒收或追徵,恐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尤彥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因疫情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8869號 被 告 張耀元 男 43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3 樓之3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耀元於民國110 年6 月29日9 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0 號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四維二路分公司店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店經理000所管領,置於上開商店貨架上之台灣啤酒 3 瓶(價值新臺幣【下同】110 元),得手後隨即離開現場。嗣經調閱店內監視器影像並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認定被告張耀元涉有犯罪嫌疑所憑之證據: 1、被告於警詢時之自白。 2、證人即告訴人000於警詢時之證述。 3、監視器影像擷圖14張。 4、告訴人與被告於110 年7 月16日簽立之和解書1 份。 (二)綜上,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耀元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竊得啤酒3 罐,為其犯罪所得,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5,000 元,此有和解書1 份在卷可參,已足以剝奪其本案犯罪所得,若仍沒收或追徵被告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檢 察 官 尤彥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