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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08號

聲請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蔡書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0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TRAN THI THU THUY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RAN THI THU THUY 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904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 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現於保護管束期間在案。惟因受刑人奶奶重病急於回國探視及完成預定婚禮,日後並無回台規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第1 項規定,聲請對受刑人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等語。

二、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此項驅逐出境,係準用同法第8 章驅逐出境(即第82條至第87條)之規定,而依同法第8章第82條規定,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係由檢察官交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是被告之保護管束宜否以驅逐出境代之,乃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所應斟酌之行政權行使事項,非本院所得論究,而與刑法第95條對外國人之驅逐出境處分有別(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受刑人TRAN THI THU THUY 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904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3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自得依前開規定,本於該確定判決執行對被告之保護管束處分,並依具體狀況,衡酌是否以驅逐出境方式來替代對外國人保護管束之執行方法,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被告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即無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以驅逐出境代替前揭保護管束之執行,於法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408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以驅逐出境代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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