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12號
110年度訴字第37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余容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5619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8841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4134號、第14135號、第10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余容杏犯如附表所示之肆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事實
一、余容杏明知自己並無資力,且無相關商品可與人買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或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前不久,以電腦網路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而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致附表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金額至余容杏指定之帳號,或交付現金予余容杏。嗣經附表所示被害人遲未收受購買之票券或商品而發覺受騙,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被害人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請及
理由
壹、證據能力:本件被告余容杏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係依前條規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其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 條之2 所定原不受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且檢察官及被告均對於卷內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復無事證顯示有何違法取得或類此瑕疵之情,故卷內所列各項證據,自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各該被害人所提出帳戶交易明細及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等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告所使用臉書帳號資料、人頭帳戶資料、橘子支行動支付帳號資料、蝦皮、淞果及智冠帳號資料、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函文、Carousell 電子郵件回覆、緣界科技包你發娛樂城虛擬帳號對應會員資料、新世代精品商旅住宿資料、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寓見旅店住宿資料等件在卷可憑(證據出處詳如附件),堪認被告上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證據。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4至10、14至18、20、21、25至28、31至33、35至38、4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編號2 、3、11至13、19、22至24、29、30、34、39至4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固主張此部分被告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然查此部分均係被害人先刊登徵求公告,被告始私訊實施詐騙,業據各該被害人證述綦詳,該私訊並未以網路對公眾散布,尚難遽認被告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犯詐欺取財罪,是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惟因詐欺取財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該罪質已包含在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罪質內,無礙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爰就此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至附表所示被害人,有同一被害人多次匯款而交付財物予被告部分,基於同一詐欺取財犯意,利用同一機會及詐欺模式,使同一被害人多次匯款,係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不宜將匯款之次數認定為被告成立詐欺取財之罪數,應認各行為獨立性薄弱,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被告就附表編號41所示詐騙方式,係以同一犯罪計劃同時詐騙二名被害人交付財物,應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僅論以一詐欺取財罪。另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5 、22、41所示被害人),與起訴之被害人相同或部分相同,具有之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就前開併案事實自得併予審究。被告所犯上開4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為貪圖不法利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詐騙他人財物,且其於拍賣網站上對公眾散布不實商品出售訊息及對被害人施詐方式以詐取金錢花用,造成附表所示被害人等財產之損失,所為不僅危害網路交易之安全,更踐踏參與交易雙方應具備之誠信,所為實屬不該,倘若不量處適當之刑,恐不足促其警惕避免再犯;另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暨被告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目前無業,已婚並生育有1 名年僅6 個月大之嬰兒等家庭經濟狀況(詳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所供),復考量被告犯罪所生財產損害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又依被告犯罪行為及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故於定應執行刑時,應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復考量被告所犯上開數罪之類型相似、所為犯行之時間雖相近,但整體侵害之被害人的人數眾多,對社會秩序及交易安全之影響層面極廣,暨被告所犯上開數罪所顯示其人格特質及被告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儆懲。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為如附表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即各次犯行所詐得之財物,雖均未扣案,惟為免被告坐享該部分之犯罪所得,應就此部分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開宣告多數沒收者,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諭知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協展追加起訴,檢察官李侑姿移送併辦,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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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施詐帳號名稱│匯入帳號與被│備註 │主文欄 │
│ │ │ ├─────────┤與被告之關聯│告之關聯 │ │ │
│ │ │ │匯入金融帳號 │ │ │ │ │
│ │ │ ├─────────┤ │ │ │ │
│ │ │ │匯入金額或財物價值│ │ │ │ │
│ │ │ │(新台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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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薛榮峻│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109 年8 月15日17時│FACEBOOK帳號│薛榮峻匯款至│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BOOK暱稱「余小芊」之│55分 │余小芊( ID:│陳嘉元聯邦銀│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帳號,張貼文章佯稱出├─────────┤0000000000 │行之後,由余│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售家樂福禮券,致薛榮│陳嘉元之聯邦銀行 │10714)為余容│容杏轉帳至李│ │年貳月。未扣案之犯│
│ │ │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000-000000000000號│杏申請並使用│佳穎(李佳榮│ │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
│ │ │款右列帳戶內。 │帳戶 │ │胞弟)之台新│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銀行000-0000│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7,200元 │ │0000000000號│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帳戶後,再由│ │價額。 │
│ │ │ │ │ │余容杏男友李│ │ │
│ │ │ │ │ │佳榮提領後共│ │ │
│ │ │ │ │ │同花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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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岳穎│李岳穎於社群網站FACE│109 年8 月21日21時│FACEBOOK帳號│左列橘子支公│無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
│ │ │BOOK張貼欲購買屏東海│50分 │余小芊( ID:│司所提供虛擬│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生館門票之文章,余容├─────────┤0000000000 │帳號對應之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杏遂以暱稱「余小芊」│玉山銀行帳號808- │10714)為余容│員帳號loveu5│ │臺幣伍佰元沒收,於│
│ │ │之帳號,佯稱出售屏東│0000000000000000號│杏申請並使用│13001 為余容│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海洋生物博物館門票,├─────────┤ │杏以李佳榮門│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致李岳穎陷於錯誤,依│500元 │ │號0000000000│ │追徵其價額。 │
│ │ │指示匯款至右列橘子支│ │ │申請並使用 │ │ │
│ │ │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以下稱橘子支公司)│ │ │ │ │ │
│ │ │所提供之虛擬帳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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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洪菁雯│洪菁雯於社群網站FACE│109 年9 月9 日14時│FACEBOOK帳號│全家會員綁定│無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
│ │ │BOOK刊登以全家商品換│9 分 │李葆兒( ID:│號碼096620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取全家點數之文章,余├─────────┤000000000000│1939申登人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容杏遂以暱稱「李葆兒│無 │916)為余容杏│為余容杏以李│ │臺幣伍佰元沒收,於│
│ │ │」之帳號,佯稱欲以全├─────────┤申請並使用 │佳穎門號申請│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家點數60000 點交換10│約500元 │ │並使用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杯咖啡兌換券,致洪菁│ │ │ │ │追徵其價額。 │
│ │ │雯陷於錯誤,依指示將│ │ │ │ │ │
│ │ │咖啡轉贈至0000000000│ │ │ │ │ │
│ │ │會員帳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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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逸婷│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109 年9 月9 日14時│FACEBOOK帳號│全家會員綁定│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BOOK暱稱「李葆兒」之│4 分 │李葆兒( ID:│號碼096620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帳號,於該網站張貼佯├─────────┤000000000000│1939申登人為│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稱欲以全家點數120000│無 │916)為余容杏│為余容杏以李│ │年貳月。未扣案之犯│
│ │ │點交換20杯咖啡兌換券├─────────┤申請並使用 │佳穎門號申請│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之文章,致王逸婷陷於│約1,100元 │ │並使用 │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錯誤,依指示將咖啡轉│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贈至0000000000會員帳│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號。 │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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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伊純│余容杏以購物平台蝦皮│109 年10月7 日20時│蝦皮帳號kiss│左列淞果公司│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 kissu0713 」之帳 │40分 │u0713 為余容│所提供虛擬帳│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號,佯稱出售西堤餐券├─────────┤杏以劉晉宏名│號對應之會員│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3 張,致李伊純陷於錯│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義申請並使用│帳號loveu810│ │年壹月。未扣案之犯│
│ │ │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000-00000000000000│ │513 為余容杏│ │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
│ │ │淞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25號 │ │以李佳穎門號│ │拾捌元沒收,於全部│
│ │ │(下稱淞果公司)所提├─────────┤ │0000000000申│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供之虛擬帳號。 │688元 │ │請並使用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 │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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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怡婷│余容杏以購物平台蝦皮│109年10月7 日12時 │蝦皮帳號kiss│①余容杏提供│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 kissu0713 」之帳 │17分 │u0713 為余容│ 商務旅店之│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號,佯稱出售全聯福利├─────────┤杏以劉晉宏名│ 帳戶,以支│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中心禮券及原燒餐券,│三多好地方飯店之兆│義申請並使用│ 付其住宿該│ │年肆月。未扣案之犯│
│ │ │致陳怡婷陷於錯誤,依│豐商業銀行帳號017-│ │ 旅店之費用│ │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
│ │ │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00000000000 號帳戶│ │②左列橘子支│ │仟參佰參拾貳元沒收│
│ │ │。 ├─────────┤ │ 公司所提供│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1,000 元 │ │ 虛擬帳號對│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應之會員ty│ │時,追徵其價額。 │
│ │ │ │109年10月7 日13時 │ │ o223為余容│ │ │
│ │ │ │11分 │ │ 杏以李佳榮│ │ │
│ │ │ ├─────────┤ │ 門號096691│ │ │
│ │ │ │橘子支公司所提供之│ │ 7558申請並│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使用 │ │ │
│ │ │ │25號虛擬帳號 │ │③余容杏提供│ │ │
│ │ │ ├─────────┤ │ 商務旅店之│ │ │
│ │ │ │500 元 │ │ 帳戶,以支│ │ │
│ │ │ ├─────────┤ │ 付其住宿該│ │ │
│ │ │ │109 年10月7 日13時│ │ 旅店之費用│ │ │
│ │ │ │58分 │ │④左列淞果公│ │ │
│ │ │ ├─────────┤ │ 司所提供虛│ │ │
│ │ │ │三多好地方飯店之兆│ │ 擬帳號對應│ │ │
│ │ │ │豐商業銀行帳號017-│ │ 之會員帳號│ │ │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 │ loveu81051│ │ │
│ │ │ ├─────────┤ │ 3為余容杏 │ │ │
│ │ │ │1,000 元 │ │ 以李佳穎門│ │ │
│ │ │ ├─────────┤ │ 號00000000│ │ │
│ │ │ │109 年10月7 日19時│ │ 45申請並使│ │ │
│ │ │ │53分 │ │ 用 │ │ │
│ │ │ ├─────────┤ │⑤左列淞果公│ │ │
│ │ │ │淞果公司所提供之0 │ │ 司所提供虛│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擬帳號對應│ │ │
│ │ │ │0 號虛擬帳號 │ │ 之會員tyo0│ │ │
│ │ │ ├─────────┤ │ 413 為余容│ │ │
│ │ │ │4,947 元 │ │ 杏以李佳榮│ │ │
│ │ │ ├─────────┤ │ 門號096518│ │ │
│ │ │ │109 年10月8 日1時 │ │ 8203申請並│ │ │
│ │ │ │1 分 │ │ 使用 │ │ │
│ │ │ ├─────────┤ │⑥左列王盈瑩│ │ │
│ │ │ │淞果公司所提供之0 │ │ 銀行虛擬帳│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戶為上列淞│ │ │
│ │ │ │2號虛擬帳號 │ │ 果公司虛擬│ │ │
│ │ │ ├─────────┤ │ 帳號所綁定│ │ │
│ │ │ │5,917 元 │ │ 之帳戶 │ │ │
│ │ │ ├─────────┤ │ │ │ │
│ │ │ │109 年10月8日19時 │ │ │ │ │
│ │ │ │28分 │ │ │ │ │
│ │ │ ├─────────┤ │ │ │ │
│ │ │ │王盈瑩合作金庫006 │ │ │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 │戶 │ │ │ │ │
│ │ │ ├─────────┤ │ │ │ │
│ │ │ │4,968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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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陳翊庭│余容杏以購物平台蝦皮│109 年10月7 日某時│蝦皮帳號kiss│左列淞果公司│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 kissu0713 」之帳 │許 │u0713 為余容│所提供虛擬帳│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號,佯稱出售家樂福禮├─────────┤杏以劉晉宏名│號對應之會員│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券,致陳翊庭陷於錯誤│國泰世華銀行013- │義申請並使用│帳號loveu810│ │年貳月。未扣案之犯│
│ │ │,依指示匯款至右列淞│0000000000000000號│ │513 為余容杏│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
│ │ │果公司所提供之虛擬帳│帳號 │ │以李佳穎門號│ │佰捌拾柒元沒收,於│
│ │ │號。 ├─────────┤ │0000000000申│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2,187元 │ │請並使用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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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巫東宸│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109 年10月18日12時│FACEBOOK帳號│左列智冠公司│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BOOK暱稱「李熊葆」之│許 │李熊葆( ID:│所提供虛擬帳│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帳號,於該網站張貼佯├─────────┤000000000000│號對應之會員│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稱出售花蓮海洋公園門│中國信託銀行822- │916)為余容杏│手機號碼0970│ │年貳月。未扣案之犯│
│ │ │票之文章,致巫東宸陷│0000000000000000號│申請並使用 │000919為余容│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帳號 │ │杏以標騏機通│ │佰伍拾元沒收,於全│
│ │ │右列智冠科技股份有限├─────────┤ │訊器材行名義│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公司(下稱智冠公司)│1,150元 │ │申請並使用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所提供之虛擬帳號。 │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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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黃慧容│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109 年10月24日14時│FACEBOOK帳號│左列橘子支公│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BOOK暱稱「余小芊」之│17分 │余小芊( ID:│司所提供虛擬│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帳號,於該網站張貼佯├─────────┤0000000000 │帳號對應之會│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稱出售王心凌演唱會門│玉山銀行000-000000│10714)為余容│員帳號onlyu0│ │年貳月。未扣案之犯│
│ │ │票文章,致黃慧容陷於│0000000000號帳號 │杏申請並使用│513為余容杏 │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
│ │ │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 │以程鈺涵門號│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列橘子支公司所提供之│1,500元 │ │0000000000申│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虛擬帳號。 │ │ │請並使用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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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胡佳君│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109 年10月25日4 時│FACEBOOK帳號│左列橘子支公│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BOOK暱稱「李葆兒」之│27分 │李葆兒( ID:│司所提供虛擬│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帳號,張貼佯稱出售蔡├─────────┤000000000000│帳號對應之會│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依林演唱會門票文章,│臺灣銀行000-000000│916)為余容杏│員帳號onlyu0│ │年貳月。未扣案之犯│
│ │ │致胡佳君陷於錯誤,依│0000000000號帳號 │申請並使用 │513為余容杏 │ │罪所得新臺幣肆仟玖│
│ │ │指示匯款至右列橘子支├─────────┤ │以程鈺涵門號│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公司所提供之虛擬帳號│4,900元 │ │0000000000申│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請並使用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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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陳璟萱│陳璟萱於社群網站FACE│109 年10月27日23時│FACEBOOK帳號│左列智冠公司│無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
│ │ │BOOK張貼文章徵求歌劇│54分 │豆頁(正恩)│所提供虛擬帳│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魅影門票後,余容杏遂├─────────┤(ID:bighea│號對應之會員│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以暱稱「豆頁(正恩)│中國信託000-000000│d .li .5)為│手機號碼0970│ │臺幣貳仟參佰玖拾元│
│ │ │」之帳號與之聯繫,佯│0000000000 號帳號 │余容杏申請並│000919為余容│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稱出售歌劇魅影門票,├─────────┤使用 │杏以標騏機通│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致陳璟萱陷於錯誤,依│2,390元 │ │訊器材行名義│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指示匯款至右列智冠公│ │ │申請並使用 │ │。 │
│ │ │司所提供之虛擬帳號。│ │ │ │ │ │
├──┼───┼──────────┼─────────┼──────┼──────┼───────┼─────────┤
│12 │王鈺婷│王鈺婷於社群網站FACE│109 年10月28日14時│FACEBOOK帳號│左列橘子支公│無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
│ │ │BOOK張貼文章徵求演唱│22分 │林熙熙( ID:│司所提供虛擬│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會門票後,余容杏遂以├─────────┤000000000000│帳號對應之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暱稱「林熙熙」之帳號│玉山銀行000-000000│916)為余容杏│員帳號onlyi6│ │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
│ │ │與之聯繫,佯稱出售演│0000000000號帳號 │申請並使用 │48為余容杏以│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唱會門票文章,致王鈺├─────────┤ │尤俊翔門號09│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1,490元 │ │00000000申請│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款至右列橘子支公司所│ │ │並使用 │ │。 │
│ │ │提供之虛擬帳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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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林欣柔│林新柔於社群網站FACE│109 年10月27日18時│FACEBOOK帳號│左列橘子支公│無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
│ │ │BOOK張貼徵求蔡依林演│6 分 │豆頁(正恩)│司所提供虛擬│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唱會門票後,余容杏遂├─────────┤(ID:bighea│帳號對應之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以暱稱「豆頁(正恩)│玉山銀行000-000000│d .li .5)為│員帳號pp458 │ │臺幣參仟元沒收,於│
│ │ │」之帳號與之聯繫,佯│0000000000號帳號 │余容杏申請並│43為余容杏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稱出售蔡依林演唱會門├─────────┤使用 │程鈺涵門號09│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票,致林欣柔陷於錯誤│3,000元 │ │00000000申請│ │追徵其價額。 │
│ │ │,依指示匯款至右列橘│ │ │並使用 │ │ │
│ │ │子支公司所提供之虛擬│ │ │ │ │ │
│ │ │帳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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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李佳璇│余容杏以購物平台旋轉│109 年10月31日10時│旋轉拍賣帳號│無 │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拍賣「 onlyu5534 」 │29分 │onlyu5534 為│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之帳號,佯稱出售王品├─────────┤余容杏以程鈺│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原燒禮券,致李佳璇陷│當面交付現金 │涵門號097188│ │ │年貳月。未扣案之犯│
│ │ │於錯誤,依指示於一心├─────────┤0769申請並使│ │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二路與文橫三路之多拿│2,000元 │用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之咖啡給付款項。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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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朱昱安│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109 年11月1 日19時│FACEBOOK帳號│左列橘子支公│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BOOK 暱稱「李熊葆」 │29分 │李熊葆( ID:│司所提供虛擬│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之帳號,張貼文章佯稱├─────────┤000000000000│帳號對應之會│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出售梁靜茹演唱會門票│臺灣銀行000-000000│916)為余容杏│員帳號onlyi6│ │年貳月。未扣案之犯│
│ │ │,致朱昱安陷於錯誤,│0000000000號帳號 │申請並使用 │48為余容杏以│ │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
│ │ │依指示匯款至右列橘子├─────────┤ │尤俊翔門號09│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支公司所提供之虛擬帳│5,300元 │ │00000000申請│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戶。 │ │ │並使用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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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林柏頲│余容杏以購物平台旋轉│109 年11月3 日20時│旋轉拍賣帳號│余容杏提供遊│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拍賣「 onlyu5534 」 │55分 │onlyu5534 為│戲幣商馬秀英│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之帳號,佯稱出售梁靜├─────────┤余容杏以門號│帳戶,以支付│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茹演唱會門票,致林柏│馬秀英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申│其購買遊戲點│ │年貳月。未扣案之犯│
│ │ │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000-000000000000號│請並使用 │數之費用 │ │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
│ │ │款至右列帳戶內。 │帳戶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4,700元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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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張士愈│余容杏以購物平台旋轉│109 年11月2 日12時│旋轉拍賣帳號│①左列淞果公│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拍賣「 onlyu5534 」 │13分 │onlyu5534 為│ 司所提供虛│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之帳號,佯稱出售梁靜├─────────┤余容杏以程鈺│ 擬帳號對應│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茹及伍佰演唱會門票,│國泰世華銀行013- │涵門號097188│ 之會員帳號│ │年貳月。未扣案之犯│
│ │ │致張士愈陷於錯誤,依│0000000000000000號│0769申請並使│ bay513為余│ │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
│ │ │指示匯款至右列淞果公│帳號 │用 │ 容杏以標騏│ │佰陸拾元沒收,於全│
│ │ │司之虛擬帳號,及馬秀├─────────┤ │ 機通訊器材│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英帳戶內。 │970元 │ │ 行門號0970│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000919申請│ │徵其價額。 │
│ │ │ │109年11月3 日12時 │ │ 並使用 │ │ │
│ │ │ │19分 │ │②余容杏提供│ │ │
│ │ │ ├─────────┤ │ 遊戲幣商馬│ │ │
│ │ │ │馬秀英中國信託銀行│ │ 秀英帳戶,│ │ │
│ │ │ │000-000000000000號│ │ 以支付其購│ │ │
│ │ │ │帳戶 │ │ 買遊戲點數│ │ │
│ │ │ ├─────────┤ │ 之費用 │ │ │
│ │ │ │3,290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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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王泳晴│余容杏以購物平台旋轉│109 年11月7 日21時│旋轉拍賣帳號│李佳榮借用,│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拍賣「 onlyu5534 」 │12分 │onlyu5534 為│由余容杏使用│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之帳號,佯稱出售職棒├─────────┤余容杏以程鈺│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球賽門票,致王泳晴陷│黃永鴻郵局000-0000│涵門號097188│ │ │年貳月。未扣案之犯│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0000000000號帳戶 │0769申請並使│ │ │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
│ │ │右列帳戶內。 ├─────────┤用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8,000元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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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鄭怡婷│鄭怡婷於社群網站FACE│109 年11月8 日0 時│FACEBOOK帳號│左列綠界公司│無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
│ │ │BOOK張貼文章徵求楊丞│許 │余小芊( ID:│所提供虛擬帳│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琳演唱會門票後,余容├─────────┤0000000000 │號對應之會員│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杏遂以暱稱「余小芊」│中國信託000-000000│10714)為余容│帳號tyo5130 │ │臺幣貳仟元沒收,於│
│ │ │之帳號與之聯繫,佯稱│0000000000號 │杏申請並使用│01為余容杏以│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出售楊丞琳演唱會門票├─────────┤ │李佳榮門號09│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致鄭怡婷陷於錯誤,│2,000元 │ │00000000申請│ │追徵其價額。 │
│ │ │依指示匯款至綠界科技│ │ │並使用 │ │ │
│ │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 │ │ │ │ │
│ │ │界公司)所提供之右列│ │ │ │ │ │
│ │ │虛擬帳戶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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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孫嘉平│余容杏以購物平台旋轉│109 年11月8 日21時│旋轉拍賣帳號│左列智冠公司│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拍賣「 onlyu5534 」 │44分 │onlyu5534 為│所提供虛擬帳│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之帳號,佯稱出售歌劇├─────────┤余容杏以程鈺│號對應之會員│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魅影門票,致孫嘉平陷│中國信託000-000000│涵門號097188│手機號碼096 │ │年貳月。未扣案之犯│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0000000000號帳號 │0769申請並使│0000000 為余│ │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智冠公司所提供之右列├─────────┤用 │容杏以程鈺涵│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虛擬帳戶內。 │5,000元 │ │名義申請並使│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用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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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魏世昕│余容杏以購物平台旋轉│109 年11月9 日某時│旋轉拍賣帳號│左列智冠公司│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拍賣「 onlyu5534 」 │許 │onlyu5534 為│所提供虛擬帳│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之帳號,佯稱出售蔡依├─────────┤余容杏以程鈺│號對應之會員│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林演唱會門票,致魏世│中國信託000-000000│涵門號097188│手機號碼096 │ │年貳月。未扣案之犯│
│ │ │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0000000000號帳號 │0769註冊並使│0000000 為余│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款至智冠公司所提供右├─────────┤用 │容杏以程鈺涵│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列虛擬帳戶內。 │2,000元 │ │名義申請並使│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用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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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謝婉琪│謝婉琪於社群網站FACE│109 年11月6 日11時│FACEBOOK帳號│余容杏提供商│無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
│ │ │BOOK張貼徵求歌劇魅影│2 分 │余小芊( ID:│務旅店之帳戶│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門票後,余容杏遂以暱├─────────┤000000000000│,以支付其住│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稱「余小芊」之帳號與│寓見旅店有限公司玉│714)為余容杏│宿該旅店之費│ │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
│ │ │之聯繫,佯稱出售歌劇│山銀行000-00000000│申請並使用 │用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魅影門票,致謝婉琪陷│14335號帳戶 │ │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右列帳戶內。 │1,665元 │ │ │ │額。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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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王薪誌│王薪誌於社群網站FACE│109 年11月11日12時│FACEBOOK帳號│左列智冠公司│無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
│ │ │BOOK張貼徵求歌劇魅影│44分 │程佳佳(ID:│所提供虛擬帳│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門票後,余容杏遂以暱├─────────┤000000000000│號對應之會員│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稱「程佳佳」之帳號與│中國信託000-000000│081 )為余容│手機號碼096 │ │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
│ │ │之聯繫,佯稱出售歌劇│0000000000號帳號 │杏申請並使用│0000000 為余│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魅影門票,致王薪誌陷├─────────┤ │容杏以程鈺涵│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1,490元 │ │名義申請並使│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智冠公司所提供右列虛│ │ │用 │ │。 │
│ │ │擬帳戶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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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陳芷誼│陳芷誼於社群網站FACE│109 年11月15日19時│FACEBOOK帳號│左列智冠公司│無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
│ │ │BOOK張貼徵求歌劇魅影│5 分 │程佳佳(ID:│所提供虛擬帳│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門票後,余容杏遂以暱├─────────┤000000000000│號對應之會員│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稱「程佳佳」之帳號與│中國信託000-000000│081 )為余容│手機號碼096 │ │臺幣伍仟元沒收,於│
│ │ │之聯繫,佯稱出售歌劇│0000000000號帳號 │杏申請並使用│0000000 為余│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魅影門票,致陳芷誼陷├─────────┤ │容杏以程鈺涵│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5,000元 │ │名義申請並使│ │追徵其價額。 │
│ │ │智冠公司所提供右列虛│ │ │用 │ │ │
│ │ │擬帳戶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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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古宛禾│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109 年11月17日23時│FACEBOOK帳號│余容杏借用並│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BOOK暱稱「程佳佳」(│25分 │程佳佳、程佳│使用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後更改為「程佳嘉」)├─────────┤嘉(ID:1000│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之帳號,佯稱出售蘭城│劉志銘臺灣銀行004 │00000000000 │ │ │年肆月。未扣案之犯│
│ │ │晶英飯店住宿券,致古│-000000000000 號帳│)為余容杏申│ │ │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
│ │ │宛禾陷於錯誤,依指示│號 │請並使用 │ │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14,000元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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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賴雅廷│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109 年11月16日21時│FACEBOOK帳號│余容杏借用並│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BOOK暱稱「程佳佳」(│30分 │程佳佳、程佳│使用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後更改為「程佳嘉」)├─────────┤嘉(ID:1000│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之帳號,佯稱出售蘭城│劉志銘臺灣銀行004 │00000000000 │ │ │年肆月。未扣案之犯│
│ │ │晶英飯店住宿券,致賴│-000000000000 號帳│)為余容杏申│ │ │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
│ │ │雅廷陷於錯誤,依指示│號 │請並使用 │ │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14,000元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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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黃若喬│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109 年11月16日11時│FACEBOOK帳號│余容杏借用並│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BOOK暱稱「程佳嘉」之│19分 │程佳嘉(ID:│使用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帳號,佯稱出售蘭城晶├─────────┤0000000000 │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英飯店住宿券,致黃若│劉志銘臺灣銀行004 │78081 )為余│ │ │年肆月。未扣案之犯│
│ │ │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000000000000 號帳│容杏申請並使│ │ │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
│ │ │款至右列帳戶內。 │號 │用 │ │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14,000元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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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游詠仁│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109 年11月17日23時│FACEBOOK帳號│余容杏借用並│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BOOK暱稱「程佳佳」之│25分 │程佳佳(ID:│使用 │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帳號,佯稱出蘭城晶英├─────────┤000000000000│ │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飯店住宿券,致游詠仁│劉志銘臺灣銀行004 │081 )為余容│ │ │年肆月。未扣案之犯│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000000000000 號帳│杏申請並使用│ │ │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
│ │ │至右列帳戶內。 │號 │ │ │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14,000元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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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潘郁凱│潘郁凱於社群網站FACE│109 年11月19日8 時│FACEBOOK帳號│余容杏提供遊│無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
│ │ │BOOK張貼徵求台北至嘉│43分 │程佳佳(ID:│戲幣商蔡來成│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義高鐵來回車票後,余├─────────┤000000000000│帳戶,以支付│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容杏遂以暱稱「程佳佳│蔡來成中華郵政700 │081 )為余容│其購買遊戲點│ │臺幣壹仟玖佰元沒收│
│ │ │」之帳號與之聯繫,佯│-00000000000000號 │杏申請並使用│數之費用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稱出售出售高鐵乘車票│帳號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券,致黃潘郁凱陷於錯├─────────┤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1,900元 │ │ │ │ │
│ │ │帳戶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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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蕭仲雯│蕭仲雯於社群網站FACE│109 年11月19日16時│FACEBOOK帳號│左列智冠公司│無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
│ │ │BOOK張貼徵求歌劇魅影│24分 │程佳佳(ID:│所提供虛擬帳│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舞台劇門票後,余容杏├─────────┤000000000000│號對應之會員│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遂以暱稱「程佳佳」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81 )為余容│手機號碼096 │ │臺幣參仟元沒收,於│
│ │ │帳號與之聯繫,佯稱出│0000000000號帳號 │杏申請並使用│0000000 為余│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售歌劇魅影門票,致蕭├─────────┤ │容杏以尤俊翔│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仲雯陷於錯誤,依指示│3,000元 │ │名義申請並使│ │追徵其價額。 │
│ │ │匯款至智冠公司所提供│ │ │用 │ │ │
│ │ │之右列虛擬帳戶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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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鄭君秀│余容杏以社群網站 │109 年11月24日11時│FACEBOOK帳號│左列橘子支公│起訴書誤載ID為│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FACEBOOK 暱稱「戴翔 │30分 │戴翔(ID:10│司所提供虛擬│00000000000000│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之帳號,佯稱出售蔡├─────────┤000000000000│帳號對應之會│00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依林演唱會門票,致鄭│玉山銀行000-000000│0 )為余容杏│員帳號yuhan │ │年貳月。未扣案之犯│
│ │ │君秀陷於錯誤,依指示│0000000000號帳號 │申請並使用 │cheng076為余│ │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
│ │ │匯款至橘子支公司所提├─────────┤ │容杏以劉芯瑜│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供右列虛擬帳戶內。 │3,600元 │ │門號00000000│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73申請並使用│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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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卓靖彤│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109 年11月22日21時│FACEBOOK帳號│左列橘子支公│起訴書誤載ID為│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BOOK暱稱「戴翔」之帳│9 分 │戴翔(ID:10│司所提供虛擬│00000000000000│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號,佯稱出售歌劇魅影├─────────┤000000000000│帳號對應之會│00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門票,致卓靖彤陷於錯│玉山銀行000-000000│0 )為余容杏│員帳號yuhan │ │年貳月。未扣案之犯│
│ │ │誤,依指示匯款至橘子│0000000000號帳號 │申請並使用 │cheng076為余│ │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支公司所提供右列虛擬├─────────┤ │容杏以劉芯瑜│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帳戶內。 │5,000元 │ │門號00000000│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73申請並使用│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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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鄭萍儀│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109 年11月24日17時│FACEBOOK帳號│左列智冠公司│起訴書誤載ID為│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BOOK暱稱「戴翔」之帳│31分 │戴翔(ID:10│所提供虛擬帳│00000000000000│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號,佯稱出售蔡依林演├─────────┤000000000000│號對應之會員│00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唱會門票,致鄭萍儀陷│中國信託000-000000│0 )為余容杏│手機號碼0986│ │年貳月。未扣案之犯│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0000000000號帳號 │申請並使用 │013773為余容│ │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
│ │ │智冠公司所提供右列虛├─────────┤ │杏以劉芯瑜名│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擬帳戶內。 │3,000元 │ │義申請並使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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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羅雅眉│羅雅眉於社群網站FACE│109 年11月22日18時│FACEBOOK帳號│左列橘子支公│起訴書誤載ID為│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
│ │ │BOOK張貼徵求歌劇魅影│19分 │戴翔(ID:10│司所提供虛擬│0000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捌月。│
│ │ │舞台劇門票後,余容杏├─────────┤000000000000│帳號對應之會│00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遂以暱稱「戴翔」之帳│玉山銀行000-000000│0 )為余容杏│員帳號yuhan │ │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
│ │ │號與之聯繫,佯稱出售│0000000000號帳號 │申請並使用 │cheng076為余│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歌劇魅影門票,致羅雅├─────────┤ │容杏以劉芯瑜│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1,600元 │ │門號00000000│ │時,追徵其價額。 │
│ │ │款至橘子支公司所提供│ │ │73申請並使用│ │ │
│ │ │右列虛擬帳戶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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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沈宜蓉│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109 年11月22日8 時│FACEBOOK帳號│左列橘子支公│起訴書誤載ID為│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BOOK暱稱「戴翔」之帳│27分 │戴翔(ID:10│司所提供虛擬│00000000000000│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號,佯稱出售歌劇魅影├─────────┤000000000000│帳號對應之會│00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門票,致沈宜蓉陷於錯│玉山銀行000-000000│0 )為余容杏│員帳號yuhan │ │年貳月。未扣案之犯│
│ │ │誤,依指示匯款至橘子│0000000000號帳號 │申請並使用 │cheng076為余│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
│ │ │支公司所提供右列虛擬├─────────┤ │容杏以劉芯瑜│ │佰玖拾元沒收,於全│
│ │ │帳戶內。 │1,490元 │ │門號00000000│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73申請並使用│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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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賴慧娟│余容杏以購物平台旋轉│109 年11月25日9 時│旋轉拍賣帳號│左列簡單公司│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拍賣「 hshyehe 」帳 │23分 │hshyehe 為余│所提供虛擬帳│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號,佯稱出售歌劇魅影├─────────┤容杏以程鈺涵│號對應之會員│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門票,致賴慧娟陷於錯│國泰世華銀行013-28│門號00000000│潘嘉達為余容│ │年貳月。未扣案之犯│
│ │ │誤,依指示匯款至簡單│00000000000000帳號│59申請並使用│杏以電子信箱│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
│ │ │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門號yuhanche│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
│ │ │(下稱簡單公司)所提│1,600元 │ │ng076@gmail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供右列虛擬帳戶內。 │ │ │.com申請並使│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用 │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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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廖偉儒│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109 年11月28日6 時│FACEBOOK帳號│左列簡單公司│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BOOK暱稱「王欣宜」之│1 分 │王欣宜( ID:│所提供虛擬帳│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帳號,佯稱出售蔡依林├─────────┤0 000000000 │號對應之會員│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演唱會門票,致廖偉儒│國泰世華銀行013-28│10714)為余容│潘嘉達為余容│ │年貳月。未扣案之犯│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00000000000000帳號│杏申請並使用│杏以電子信箱│ │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
│ │ │至簡單公司所提供右列├─────────┤ │門號yuhanche│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虛擬帳戶內。 │7,000元 │ │ng076@gmail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com申請並使│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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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劉庭里│余容杏以社群網站FACE│109 年11月29日22時│FACEBOOK帳號│左列智冠公司│無 │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BOOK暱稱「陳宥祺」之│49 │陳宥祺(ID:│所提供虛擬帳│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帳號,佯稱出售五月天├─────────┤00000000000 │號對應之會員│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演唱會門票,致劉庭里│中國信託000-000000│9031)為余容│手機號碼096 │ │年肆月。未扣案之犯│
│ │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0000000000號帳號 │杏申請並使用│0000000 為余│ │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
│ │ │至智冠公司所提供右列├─────────┤ │容杏以李佳榮│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虛擬帳戶內。 │10,000元 │ │門號申請並使│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用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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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彭凱琳│彭凱琳於社群網站FACE│109年11月25日13時 │FACEBOOK帳號│左列智冠公司│起訴書誤載ID為│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
│ │ │BOOK張貼徵求購買歌劇│22分 │戴翔(ID:10│所提供虛擬帳│0000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玖月。│
│ │ │魅影舞台劇門票後,余├─────────┤000000000000│號對應之會員│00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容杏遂以暱稱「戴翔」│中國信託000-000000│0 )為余容杏│手機號碼096 │ │臺幣伍仟元沒收,於│
│ │ │之帳號與之聯繫,佯稱│0000000000號帳號 │申請並使用 │0000000 為余│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出售歌劇魅影門票,致├─────────┤ │容杏以李佳榮│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彭凱琳陷於錯誤,依指│5,000元 │ │門號申請並使│ │追徵其價額。 │
│ │ │示匯款至智冠公司所提│ │ │用 │ │ │
│ │ │供右列虛擬帳戶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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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梁慈珊│梁慈珊於社群網站FACE│109年12月1日18時30│FACEBOOK帳號│左列智冠公司│無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
│ │ │BOOK張貼徵求購買高鐵│分 │王欣宜( ID:│所提供虛擬帳│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票券後,余容杏遂以暱├─────────┤000000000000│號對應之會員│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稱「王欣宜」之帳號與│中國信託000-00000 │714)為余容杏│手機程鈺涵)│ │臺幣參仟元沒收,於│
│ │ │之聯繫,佯稱出售高鐵│00000000000 號帳號│申請並使用 │號碼00000000│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乘車票券,致梁慈珊陷├─────────┤ │58為余容杏以│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3,000元 │ │李佳榮門號申│ │追徵其價額。 │
│ │ │智冠公司所提供右列虛│ │ │請並使用 │ │ │
│ │ │擬帳戶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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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陳健霖│陳健霖於社群網站FACE│109 年12月2 日12時│FACEBOOK帳號│①余容杏提供│左列橘子支公司│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
│ │ │BOOK張貼徵求購買五月│45分 │熙熙林( ID:│ 商務旅店之│所提供虛擬帳號│,處有期徒刑玖月。│
│ │新世代│天演唱會門票後,余容├─────────┤000000000000│ 帳戶,以支│對應之會員帳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精品商│杏遂以暱稱「熙熙林」│新世代精品商務旅店│916)為余容杏│ 付其住宿該│gagdj133,該會│臺幣柒仟元沒收,於│
│ │務旅店│之帳號與之聯繫,佯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申請並使用 │ 旅店之費用│員為楊定裕,申│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委由│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券│號000-000000000000│ │②左列橘子支│登門號非余容杏│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林慶忠│,致陳健霖陷於錯誤,│號帳號 │ │ 公司所提供│或李佳榮持用。│追徵其價額。 │
│ │提出告│依指示分別匯款至新世├─────────┤ │ 虛擬帳號對│偵一卷第153 頁│ │
│ │訴) │代精品商務旅店及橘子│4,000元 │ │ 應之會員帳│之余容杏於109 │ │
│ │ │支公司所提供右列帳戶├─────────┤ │ 號gagdj133│年12月3 日13時│ │
│ │ │內。 │109 年12月3 日16時│ │ ,余容杏於│許持該帳號電子│ │
│ │ │余容杏向新世代精品商│46分 │ │ 109 年12月│錢包於全家超商│ │
│ │ │務旅店投宿,佯以身上├─────────┤ │ 3日13時許 │亞太店消費,可│ │
│ │ │現金不夠,要以匯款支│玉山銀行000-000000│ │ 持該帳號電│認為其所使用之│ │
│ │ │付住宿費用,致新世代│0000000000 號帳號 │ │ 子錢包於全│帳號 │ │
│ │ │精品商務旅店員工陷於├─────────┤ │ 家超商亞太│ │ │
│ │ │錯誤,而提供國泰世華│3,000元 │ │ 店消費 │ │ │
│ │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 │ │ │ │
│ │ │00000000號帳號供匯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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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謝欣潔│謝欣潔於社群網站FACE│109 年12月4 日14時│FACEBOOK帳號│左列橘子支公│無 │余容杏犯詐欺取財罪│
│ │ │BOOK張貼徵求購買蘭城│許 │熙熙林( ID:│司所提供虛擬│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晶英酒店住宿券後,余├─────────┤000000000000│帳號對應之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容杏遂以暱稱「熙熙林│玉山銀行000- 00000│916)為余容杏│員帳號pueggd│ │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
│ │ │」之帳號與之聯繫,佯│00000000000 號帳號│申請並使用 │j12 為余容杏│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稱出售,蘭城晶英飯店├─────────┤ │以程鈺涵門號│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住宿券,致謝欣潔陷於│7,500元 │ │0000000000申│ │時,追徵其價額。 │
│ │ │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橘│ │ │請並使用 │ │ │
│ │ │子支公司所提供右列虛│ │ │ │ │ │
│ │ │擬帳戶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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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高重建│余容杏以購物平台旋轉│109 年11月13日14時│余容杏於偵訊│左列智冠公司│追加起訴被害人│余容杏以網際網路對│
│ │ │拍賣「-missme724」帳│30分 │自承帳號旋轉│所提供虛擬帳│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 │ │號,佯稱出售蔡依林演├─────────┤拍賣-missme7│號對應之會員│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 │唱會門票,致高重建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4為其申請使│手機號碼0958│ │年貳月。未扣案之犯│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000-00000000000000│用 │540651為余容│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
│ │ │智冠公司所提供右列帳│12號帳號 │ │杏以李佳榮門│ │佰玖拾元沒收,於全│
│ │ │戶內。 ├─────────┤ │號申請並使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2,690元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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