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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賴建旭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金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黃金屏(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以110年度訴字第407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03號判決在案,該判決書已於民國111年5月4日合法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11年7月1日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於111年7月6日送達被告住所,由被告收受而合法送達,又被告於上開期間均無在監或在押等情,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參,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綜上,本案法定期限既已屆滿,且被告經通知補正仍未依期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建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7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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