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茂宏
- 選任辯護人
- 劉思龍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雨萱律師
- 被告
- 蔡春茂
- 選任辯護人
- 蔡晉祐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蔡祥銘律師
- 被告
- 楊善惇
- 選任辯護人
- 陳怡融律師
- 被告
- 周鑫祥
- 被告
- 陳元林
- 第三人
- 宏箖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承憲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2號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裁定如下
:
主文
宏箖營造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2 第 1 項、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春茂、周鑫祥、陳元林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扣案之行賄款新臺幣拾萬元為第三人宏箖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第三人)所有,供被告蔡春茂、周鑫祥、陳元林等人行求賂賄案外人魏弘所用之物,而該筆行賄款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見起訴書第20頁),是第三人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2號案件已於民國110年3月4日上午9時30分許進行準備程序,並定於110年3月25日上午9時30分許進行審理程序。本件第三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