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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

違反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林裕凱陳力揚洪韻筑

被告
藍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不得抗告」之記載,更正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不得抗告」之記載,顯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之誤寫,且更正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為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力揚

法 官 洪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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