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4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李宜穎

原告
完尚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虹蘭
被告
李中建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0 年度易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0 年度易字第38號被告李中建竊盜等案件,已於110 年3 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並定110 年4 月30日宣判等情,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參。茲原告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於110 年4 月20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時間印戳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自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於本件刑事案件上訴第二審後,直接向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須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提起),或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宜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