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原 告 蔡曜隆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素瓊 原 告 蔡佩書 蔡璧光 蔡璧謙 被 告 林倩如 宇晶貿易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王麗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32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