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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書慧李宜穎方百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子傑

義務辯護人 黃昌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6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子傑另與劉作軒(另案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辦)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 年9 、10月間參與「阿光」所屬之詐欺集團,由被告擔任車手頭,劉作軒擔任車手。該詐欺集團於108 年10月7 日13時許,撥打電話給告訴人張華卿,佯稱電話費未繳並涉犯刑事案件,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同日16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前,將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付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再將前開存摺及提款卡交付被告,被告旋轉交劉作軒,由劉作軒在附表所示之時、地提領款項,被告並在旁監督、把風。劉作軒提領款項後,交付被告。被告因此分得提款總額3%之報酬等情。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等罪嫌等語(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下稱本案犯罪事實。另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另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犯罪事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 年4月7 日提起公訴,並於109 年5 月25日繫屬本院(起訴書案號:109 年度偵字第6696號)等情,有該起訴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函文(上蓋有本院收案章)在卷可參(詳本院審原金訴卷第7 頁、第9 頁以下)。又本案犯罪事實起訴繫屬本院之前,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已於109 年3 月30日,就同一事實提起公訴,並於109 年4 月29日繫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即該起訴書附表編號4 所示事實。起訴書案號:108 年度偵字第8840號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案號:109 年度原訴字第15號)之事實,有該起訴書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函文(上蓋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收文章)在卷可參(詳本院原金訴緝卷第141 頁、第143 頁以下)。因檢察官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再向本院重行起訴,依前開法條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方百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告訴人│金融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
│      │          │          │                          │(新臺幣)  │
├───┼─────┼─────┼─────────────┼──────┤
│張華卿│臺灣銀行  │108 年10月│高雄市○○區○○路 00 號三│4萬元       │
│      │0000000000│7 日19時17│信銀行橋頭分行            │            │
│      │46號帳戶  │分許      │                          │            │
│      │          │─────├─────────────┼──────┤
│      │          │108 年10月│高雄市○○區○○路 000 號 │97,000元    │
│      │          │7 日19時54│陽信銀行右昌分行          │            │
│      │          │分許      │                          │            │
│      ├─────┼─────┼─────────────┼──────┤
│      │中華郵政  │108 年10月│高雄市○○區○○路 000 號 │2萬元       │
│      │0000000000│7 日18時52│土地銀行岡山分行          │            │
│      │2869號帳戶│分許      │                          │            │
│      │          │─────├─────────────┼──────┤
│      │          │108 年10月│高雄市○○區○○路 000 號 │4萬元       │
│      │          │7 日18時53│彰化銀行岡山分行          │            │
│      │          │分許      │                          │            │
│      │          ├─────┼─────────────┼──────┤
│      │          │108 年10月│高雄市○○區○○路 000 號 │2萬元       │
│      │          │7 日18時57│第一銀行岡山分行          │            │
│      │          │分許      │                          │            │
│      │          ├─────┼─────────────┼──────┤
│      │          │108 年10月│高雄市○○區○○路 000 號 │2萬元       │
│      │          │7 日18時59│土地銀行岡山分行          │            │
│      │          │分許      │                          │            │
│      │          ├─────┼─────────────┼──────┤
│      │          │108 年10月│高雄市○○區○○路 000 號 │5萬元       │
│      │          │7 日19時52│陽信銀行右昌分行          │            │
│      │          │分許      │                          │            │
│      │          ├─────┼─────────────┼──────┤
│      │          │108 年10月│高雄市大寮區鳳林三路 480  │37,000元    │
│      │          │8 日0 時41│號高雄銀行大發分行        │            │
│      │          │分許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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