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4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世雄 上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0 年度執聲字第1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世雄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伍仟元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世雄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68 萬5 仟元,為被告任職於泰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峰興公司)期間之薪資,為其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於民國000 年0 月0 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有關沒收之依據,應適用修正後即現行刑法之規定。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乃須剝奪其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並符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世雄自97年1 月1 日至103 年9 月16日止,擔任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石化事業部林園廠副廠長,為受有俸給之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並於104 年10月1 日自中油公司退休離職。李世雄前任職中油公司期間之102 年4 月3 日核定中油公司石化事業部關於「Techtiv-100 」採購案之請購規範,屬該採購案研定規格之主管人員。嗣該採購案於102 年8 月9 日由泰峰興公司得標。李世雄明知其曾核定上開採購案之規範,而該採購案係經泰峰興公司得標,故泰峰興公司為與李世雄離職前5 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李世雄於離職後3 年內不得擔任泰峰興公司之顧問,竟仍基於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犯意,自104 年12月14日起至泰峰興公司擔任工作內容實為「顧問」之技術專員,迄至離職滿3 年之日(即107 年9 月30日)止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其自104 年12月14日起至107 年9 月30日止(即自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後之104 年10月1 日滿3 年之日),每月薪資6 萬元,107 年後因工作時間減少,每月薪資調整為2 萬元,再依據其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被告所得利益共計應為1,685,000 元(計算式:104 年度於該公司任職之薪資所得為32,000元+105年度薪資所得720,000 元+106年度薪資所得753,000 元+107年度1 至9 月之薪資所得180,000 元),有中油公司之退休證明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9 年2 月17日財高國稅資字第1091003392號函暨所附被告之103 年至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泰峰興公司109 年4 月8 日泰業字第1090408001號函(108 年度他字卷第7 、133 至159 、165 至189 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即屬被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 規定所得之利益,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之,且因並未扣押,故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