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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林英奇

  • 被告
    呂佩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佩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執 聲字第1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佩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等物,分屬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207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28 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日商森克斯 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SAN-X鑑定報告書各1份、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及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 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2 份(見警卷第61頁、第81頁、第91至95頁、第157至160頁、第173至174頁、109年度他字第7156號卷第15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500 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7頁),並將 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警卷第33至37頁)附卷可憑,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其中部分金額係員警因蒐證支付予被告,依刑法第38條之3 規定意旨,仍不影響權利人原來可以主張之權利)。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角落生物(sumikkogurashi) 圖樣之安全帶套2件,商標權人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並 未註冊此類商品;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CHOCO圖樣之行動電話保護套,商標權人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並未註冊CHOCO圖樣 之商標乙情,有違反商標法扣押仿冒商品商標對照表1份在 卷可佐(警卷第69至79頁),且依緩起訴處分書內容記載,亦未認定上開扣案物品係屬仿冒商標商品,自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單獨宣告沒收,尚乏所據,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李宗諺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角落小夥伴商標之筆袋 1件 2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角落小夥伴商標之抱枕包 9件 3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角落小夥伴商標之門簾 1件 4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角落小夥伴商標之手提袋 1件 5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角落小夥伴商標之杯子 1件 6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拉拉熊商標之襪子 4雙 7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拉拉熊商標之湯匙 1件 8 仿冒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REME商標之手機吊繩 2件 9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啦A夢商標之鑰匙圈 2件 10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兔兔商標之行動電話保護套 5件 11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兔兔商標之吊飾 2件 12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熊大商標之吊飾 1件 13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莎莉商標之隱形眼鏡盒 1件 14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雙子星商標之髮束 1件 15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My Melody商標之髮束 1件 16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My Melody商標之粉樸 1件 17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布丁狗商標之線套 1件 18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布丁狗商標之提袋 1件 19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My Melody商標之門簾 2件 20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My Melody商標之線套 2件 21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之湯匙 1件 22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紙膠帶 8件 23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鉛筆 24支 24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之橡皮擦 12件 25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之尺 12支 26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之便條本 5本 27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商標之鉛筆包 5件 28 仿冒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角落小夥伴商標之門簾 1件(員警蒐證購得) 29 現金(新臺幣) 1,500元 附表二: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 量 1 角落生物(sumikkogurashi)圖樣之安全帶套 2件 2 CHOCO(熊美)圖樣之行動電話保護套 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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