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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黃蕙芳陳美芳黃政忠

  • 當事人
    林明輝王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1號原   告 林明輝 被   告 王威 瑞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美芳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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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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