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勞安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勞安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灣奇蹟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兼被 告 吳振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11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振輝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