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智易字第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智易字第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歆喬
蘇映錡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6237 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 年度智簡字第75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歆喬明知「三層防護層層過濾過濾空氣中多種有害物質飛沫花粉粉塵沙土」,被告蘇映錡則明知「3D Disposable Mask一次性3D立體口罩」、「三層防護層層過濾過濾空氣中多種有害物質飛沫花粉粉塵沙土」等口罩圖片與產品說明,均係告訴人童年往事企業社即黃東其所享有著作權之攝影著作,其等為圖自己銷售同類商品之便,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109 年4 月中旬起、109 年4 月上旬起,分別在高雄市○○區○○街0 ○0 號、高雄市○○區○○路000 號11樓之2 居所,利用網際網路登入Google網站,將其搜尋而得之本件攝影著作下載重製後,復分別登入蝦皮拍賣網站,以其等在該網站申請之「chin9800」(黃歆喬)、「r0000000」(蘇映錡)帳號,將其下載重製之本件攝影著作刊登並張貼於其等於蝦皮拍賣網站販售之口罩商品網頁中,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洽購,而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就前揭攝影著作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2 人均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 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均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2 人分別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於審理中均具狀撤回本件告訴在案,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 份、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