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舒鈐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73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舒鈐莞 選任辯護人 鄭瑜亭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 字第45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舒鈐莞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應依【附表一】調解筆錄所載內容,向陳清慧為給付。 未扣案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中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附表三】所示「李雄」之印文,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參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舒鈐莞為新世界地產有限公司(下稱新世界公司,已解散)之負責人,知悉新世界公司並未受中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欣公司)委託代銷坐落於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 土地之「欣灣時代」住宅建案B2棟、B1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05年4月21日至28日間某日,在高雄市前金區七賢路其辨公室內,擬具中欣前鎮住宅大樓建案B2棟26樓、B1棟26樓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合計4份),持 以向陳清慧謊稱:新世界公司受中鋼集團委託代銷關係企業中欣公司「欣灣時代」住宅建案B2棟26樓、B1棟26樓,該建案增值潛力無窮,舒鈐莞可在該建案尚未對外銷售前,讓陳清慧優先承購上開兩戶云云,以此詐術取信於陳清慧,致陳清慧陷於錯誤,於105年4月28日,在上開合約書上簽名用印,而舒鈐莞則持委由不知情之人代為偽刻「中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中欣公司代表人「李雄」之印章,偽造【附表二】、【附表三】之印文於合約書上,表示中欣公司與陳清慧達成預定買賣土地、房屋之意思,而偽造該4份合約書 以行駛,嗣陳清慧陸續交付新臺幣(下同)共543萬元之購 屋訂金與舒鈐莞;迨於108年間,陳清慧發現其親友買受同 建案之買賣契約書格式,與舒鈐莞提供者有別,遂質問舒鈐莞,舒鈐莞表示無法履行原約定,亦未將款項返還給陳清慧,陳清慧始知受騙。 二、案經陳清慧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舒鈐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對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 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 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舒鈐莞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另經證人李孝康於偵訊時證述明確,並有陳清慧提出偽造之「中欣前鎮住宅大樓」B1棟26樓、B2棟26樓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含附件)影本2份、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含附件 )影本2份、中欣公司110年8月17日(110)中欣C字第P00000-000號函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舒鈐莞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①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人偽造「中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李 雄」之印章,應論以間接正犯。②被告偽造上述印章,並偽造【附表二】、【附表三】之印文於合約書上,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合約書後,持向陳清慧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偽造上述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各2 份,係本於單一之犯意,於同地、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完成犯罪行為之舉動,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所侵害之法益同一,應為接續犯,僅論以1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已足。 ㈣、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㈤、至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雖不及於「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然如前述,此部分與業經起訴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既有接續犯之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審判不可分之 規定,本院自應予以審判,附此說明。 四、科刑部分: ㈠、本院審酌被告於其公司經營不善之際,不思以正當途徑融資週轉以求解圍,竟以上開詐術向陳清慧行騙,向陳清慧詐取543萬元之金額,此舉不僅使陳清慧受有財產損失,亦損及 中欣公司之信譽,其動機及行為均可議。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且與陳清慧達成調解,獲得陳清慧之諒解,有陳清慧出具之刑事陳述狀1份存卷可查(見審訴卷第111頁);兼衡以被告近20年內,並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足查;復思以被告之智識程度、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㈡、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佐以陳清慧同意給予被告附條件緩刑之機會乙情,有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可憑(見審訴卷第109頁、第111頁),本院再三考量,短期之自由刑有礙於被告履行【附表一】之調解內容,且陳清慧亦願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故認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年。再斟酌被告與陳清慧間調解條件尚未履行完畢,為督 促被告日後按期履行,以確保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認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於緩刑期間,課予被告履行如【附表一】所示調解內容之負擔。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五、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 1、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明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申言之,犯罪所得一旦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倘若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惟實際上並未將民事賠償和解金額給付被害人,或犯罪所得高於民事賠償和解金額者,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或犯罪所得扣除和解金額之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自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又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犯罪所得價值低微之情形,及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產生影響,固允由事實審法院就個案具體情形,依職權裁量不予宣告或酌減,以調節沒收之嚴苛性,並兼顧訴訟經濟,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然所謂「過苛」,係指沒收違反過量禁止原則,讓人感受到不公平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2、查被告向陳清慧詐取543萬元之金額,已於調解時當場給付30 萬元,另於111年4月29日、111年6月30日各匯款30萬元與陳清慧,合計已返還90萬元與陳清慧等節,有調解筆錄1份、 匯款憑條2份在卷可佐,是以被告仍保有向陳清慧所詐取金 額453萬元,尚未返還,縱使被告與陳清慧已達成調解,揆 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應認為係被告之不法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倘檢察官日後對犯罪所得諭知沒收及追徵部分指揮執行時,自應扣除被告已依【附表一】實際清償陳清慧之金額,不能重複執行,附此敘明。 ㈡、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查: 1、被告持偽刻「中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雄」之印章,而蓋用於合約書如【附表二】、【附表三】之位置,其中偽造「中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合計19枚、偽造「李雄」印文計25枚,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均應予沒收。 2、至被告偽造「中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雄」之印章部分,因被告於本案審理時陳稱:「中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雄」之印章,現在已不見了等語(見審訴卷第173頁 );佐以被告偽造前揭印章,迄今已逾6年乙節,衡情被告 偽刻印章若係偶一為之用以犯罪,應無保存之必要,故本院認被告偽造之上開印章應已滅失,皆不予宣告沒收。 ㈢、而被告偽造前揭合約書4份,係被告偽造後向陳清慧行使,由 陳清慧簽名用印後,由陳清慧執有,已非屬於被告,亦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挺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調解內容(見審訴卷第109頁至第110頁,下列內容若有誤載,以調解筆錄為準): 內 容 舒鈐莞願給付陳清慧新臺幣(下同)560萬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陳清慧指定之帳戶,給付期日分別為: ㈠當場給付現金30萬元。 ㈡400萬元,自民國111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30日止,共分為11期,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每年之2、4、6、8、10、12月30日前給付30萬元(惟112年2月於28日給付100萬元)。 ㈢30萬元,於民國113年1月30日前給付完畢。 ㈣餘款100萬元,於民國113年2月28日前給付完畢。 ㈤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舒鈐莞除前開金額外,就未清償之餘額,願加計自應給付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給付予陳清慧。 【附表二】被告偽造「中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出處: 編號 契約名稱 契約位置及印文數目 出 處 一 B1棟26樓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 ①買賣合約書第9頁第17條其他特別約定事項、1枚。 ②買賣合約第10頁之「立契約書人」欄之賣方、1枚。 ③買賣合約第12頁之附件一「立附約人」欄之賣方、1枚。 ④買賣合約第13頁之附件二土地價金付款明細表之簽約金「備註」欄、1枚。。 ⑤買賣合約第14頁之附件三受託人欄、1枚。 ①見他字卷第23頁 ②見他字卷第24頁 ③見他字卷第26頁 ④見他字卷第27頁 ⑤見他字卷第28頁 二 B2棟26樓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 ①買賣合約書第9頁第17條其他特別約定事項、1枚。 ②買賣合約第10頁之「立契約書人」欄之賣方、1枚。 ③買賣合約第12頁之附件一「立附約人」欄之賣方、1枚。 ④買賣合約第13頁之附件二土地價金付款明細表之簽約金「備註」欄、1枚。 ⑤買賣合約第14頁之附件三受託人欄、1枚。 ①見他字卷第39頁 ②見他字卷第40頁 ③見他字卷第42頁 ④見他字卷第43頁 ⑤見他字卷第44頁 三 B1棟26樓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 ①買賣合約第17頁中 第27條其他特別約 定事項,2枚。 ②買賣合約第19頁之「立契約書人」欄之賣方、1枚。 ③買賣合約第24頁之附件三「立附約人」欄之賣方、1枚。 ④買賣合約第25頁之附件四房屋價金付款明細表之簽約金「備註」欄、1枚。 ①見他字卷第63頁 ②見他字卷第65頁 ③見他字卷第70頁 ④見他字卷第71頁 四 B2棟26樓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 ①買賣合約第17頁中 第27條其他特別約 定事項,1枚。 ②買賣合約第19頁之「立契約書人」欄之賣方、1枚。 ③買賣合約第24頁之附件三「立附約人」欄之賣方、1枚。 ④買賣合約第25頁之附件四房屋價金付款明細表之簽約金「備註」欄、1枚。 ①見他字卷第99頁 ②見他字卷第101頁 ③見他字卷第106頁 ④見他字卷第107頁 【附表三】 被告偽造「李雄」之印文出處 編號 契約名稱 契約位置及印文數目 出 處 一 B1棟26樓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 ①買賣合約書第9頁第17條其他特別約定事項、1枚。 ②買賣合約第10頁之「立契約書人」欄之賣方、1枚。 ③買賣合約第12頁之附件一「立附約人」欄之賣方、1枚。 ④買賣合約第13頁之附件二土地價金付款明細表之簽約金「備註」欄、1枚。。 ⑤買賣合約第14頁之附件三受託人欄、1枚。 ①見他字卷第23頁 ②見他字卷第24頁 ③見他字卷第26頁 ④見他字卷第27頁 ⑤見他字卷第28頁 二 B2棟26樓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 ①買賣合約書第9頁第17條其他特別約定事項、1枚。 ②買賣合約第10頁之「立契約書人」欄之賣方、1枚。 ③買賣合約第12頁之附件一「立附約人」欄之賣方、1枚。 ④買賣合約第13頁之附件二土地價金付款明細表之簽約金「備註」欄、1枚。 ⑤買賣合約第14頁之附件三受託人欄、1枚。 ①見他字卷第39頁 ②見他字卷第40頁 ③見他字卷第42頁 ④見他字卷第43頁 ⑤見他字卷第44頁 三 B1棟26樓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 ①買賣合約第2頁中第3條停車位標示,1枚。 ②買賣合約第17頁中 第27條其他特別約 定事項,1枚。 ③買賣合約第19頁之「立契約書人」欄之賣方、1枚。 ④買賣合約第21頁之 標準層平面圖、1枚。 ⑤買賣合約第22頁之附件二地下停車空間平面圖、1枚 ⑥買賣合約第24頁之附件三「立附約人」欄之賣方、1枚。 ⑦買賣合約第25頁之附件四房屋價金付款明細表之簽約金「備註」欄、1枚。 ①見他字卷第50頁 ②見他字卷第63頁 ③見他字卷第65頁 ④見他字卷第67頁 ⑤見他字卷第68頁 ⑥見他字卷第70頁 ⑦見他字卷第71頁 四 B2棟26樓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 ①買賣合約第2頁中第3條停車位標示,2枚。 ②買賣合約第17頁中 第27條其他特別約 定事項,1枚。 ③買賣合約第19頁之「立契約書人」欄之賣方、1枚。 ④買賣合約第21頁之 標準層平面圖、1枚。 ⑤買賣合約第22頁之附件二地下停車空間平面圖、1枚 ⑥買賣合約第24頁之附件三「立附約人」欄之賣方、1枚。 ⑦買賣合約第25頁之附件四房屋價金付款明細表之簽約金「備註」欄、1枚。 ①見他字卷第84頁 ②見他字卷第99頁 ③見他字卷第101頁 ④見他字卷第103頁 ⑤見他字卷第104頁 ⑥見他字卷第106頁 ⑦見他字卷第1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