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羅培榤(原名:羅正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8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培榤 (原名羅正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1789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培榤犯【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載之刑。得易科罰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玖拾貳萬柒仟零玖拾壹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偽造「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收發章」印章壹枚、印文貳枚,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羅培榤(原名羅正彥)於民國108年11月間起至109年5月15 日止,任職於臺北市○○區○○○路000號四樓之全方位廣告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全方位公司),擔任業務副理,負責接洽客戶、銷售玩具,收受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為下列行為㈠、於【附表一】編號一、二、四至十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附表一】編號一、二、四至十二所示之店家,收取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四至十二所示之款項,惟僅將部分款項歸還全方位公司,剩餘款項即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附表一】編號一、二、四至十二「侵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予以侵占入己。 ㈡、承前業務侵占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店家,收取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款項;且逾越其權限範圍,未經全方位公司授權,於109年2月5日前某時,利用不知 情之刻印業者偽造「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收發章」之印章1枚,並偽造全方位公司收受抓抓屋商行預付貨款新臺幣 (下同)38,580元之私文書,蓋用上開偽造之印章,偽造「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收發章」之印文1枚,用以表示全 方位公司收取上開貨款之意,再持以交付熊翊翔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全方位公司及熊翊翔;羅培榤隨即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附表一】編號三「侵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予以侵占入己(上開事實含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載向熊翊翔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事實)。 二、羅培榤知悉全方位公司無向客戶先收取押金之意,竟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附表二】編號一、二、三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向蔡承谷、何宗晏、熊翊翔佯稱:如需訂購商品,須先繳交押金云云,致蔡承谷、何宗晏、均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一、二、三所示之押金。 ㈡、承前詐欺取財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四所示時間前不久,在臺南市○○區○○○街00巷0號臺南胖 虎館,向陳彥宏佯稱:如需訂購商品,須先繳交押金,不然每次訂貨要訂金云云,致陳彥宏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編號四所示時間、地點,交付3萬元之押金與羅培榤;羅培 榤隨即逾越其權限範圍,未經全方位公司授權,偽造全方位公司收受臺南胖虎館押金之私文書,蓋用上開偽造之印章,偽造「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收發章」之印文1枚,用以 表示全方位公司收取上開押金之意,再持以交付陳彥宏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全方位公司及陳彥宏(上開事實含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載向陳彥宏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事實)。 嗣因全方位公司遲未收到貨款,而與【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店家聯繫,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全方位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羅培榤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 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羅培榤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宗祐、何宗晏、羅郁函、黃芳湘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另經證人李岳洋、洪維駿、蔡承谷、熊翊翔、陳彥宏於偵訊時證述明確,並有①全方位玩具銷貨單-精準模型、何宗晏 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各1份②全方位玩具銷貨單-詠揚企業行1紙③抓抓屋商行109年2月20日預付貨款收據、商品訂購合 約書各1份④斗六小學館洋行於109年2月20日轉帳擷圖1紙⑤哆 啦a夢玩具店負責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109年5月15日 無摺存款收執聯各1份⑥廟口扭蛋負責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 錄、109年3月12日轉帳擷圖各1份⑦蛋太郎玩具店負責人與被 告之LINE對話紀錄、中華郵政109年4月23日匯款申請書、3 月出貨銷貨單(蛋太郎)表格各1份⑧台南胖虎館109年2月5日交付押金收據、全方位玩具銷貨單-台南胖虎館各1份⑨冰仙的店之元大銀行109年5月5日匯款申請書1紙⑩桃園星際及士林一刻館之新光銀行109年5月7日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 款憑條)1紙⑪神奇的寶貝109年5月12日轉帳擷圖1紙⑫丞谷動 畫玩具109年1月29日交付押金收據1紙⑬被告申辦之玉山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羅郁函申辦之中華郵 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羅培榤對於①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 之業務侵占罪;②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 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③事實欄二㈠3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④事實欄二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收發章」印章1枚,應為間接正犯。是以被告讓不知情之刻 印業者偽造上開印章,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為偽造私文書所吸收;又被告於「台南胖虎館109年2月5日交付押金 收據」及「抓抓屋商行109年2月20日預付貨款收據」等私文書上偽造印文之犯行,亦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對於事實欄一㈡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及事 實欄二㈡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各係出於取得款項之同一目的,所實行之一個犯罪行為,而各觸犯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事實欄一㈡部分,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就事實欄二㈡部分,從一 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 ㈣、被告對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11次之侵占貨款之行為(即事實欄一㈠、㈡部分,其中【附表一】編號十、十一,被害人 為1次匯款行為),主觀上係出於同一業務侵占之犯意,利 用同一業務機會、模式為之,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實難將被告實際侵占之次數,認定為被告成立業務侵占之罪數,應認被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而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較為妥適。 ㈤、被告所犯1次業務侵占罪(即事實欄一㈠、㈡部分)、3次詐欺 取財罪(即事實欄二㈠部分)、1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事 實欄二㈡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78號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8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5罪,均為累犯;而本件並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肆、科刑部分: 一、本院審酌被告任職於全方位公司,卻未忠於職責,為貪圖不法利益,先侵占其代全方位公司所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侵占之款項,又冒用全方位公司之名義盜刻印章、偽造文書,並詐欺蔡承谷、何宗晏、陳彥宏、熊翊翔,其動機及行為均可議。又被告除前揭論以累犯之前科外,另有公共危險之素行,有上述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且被告迄今仍未與全方位公司、【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其等損失。惟考量被告終究坦承犯行,且詐欺之金額與業務侵占之金額有異,應予不同評價;兼衡以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見偵一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 表三】主文欄所載之刑,並對【附表三】編號二至五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被告所犯3次詐欺取財罪(即事實欄二㈠部分)、1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即事實欄二㈡部分),均諭知得以易科罰金之刑,考量被告該4次犯行,犯罪時間間隔不長,犯意相似, 但侵害之被害人不同,造成之侵害各異等刑罰累加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伍、沒收 一、①被告侵占如【附表一】「侵占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共817 ,091元;②被告於【附表二】詐得之金額,共11萬元,是以上述①、②金額合計為927,091元,均係被告之不法所得,並 無證據證明被告已返還與全方位公司或【附表二】之被害人,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偽造之「台南胖虎館109年2月5日交付押金收據」及「 抓抓屋商行109年2月20日預付貨款收據」,已行使而交付與陳彥宏、熊翊翔,已非屬被告所有,不予宣告沒收,惟該等文書上所偽造之「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收發章」之印文各1枚,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予以宣告沒收。至被告所偽造之「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收發章」印章1枚,被告雖稱已由全方位公司收走(見審訴卷 第49頁),然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 定,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尤彥傑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王翌翔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羅培榤涉及侵占貨款部分 編號 客戶店名 收取時間 地 點 收取金額 侵占金額 備註 一 精準模型玩具店 109年5月12日(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2月27日) 臺中市○區○○路00號 新臺幣(下同)43,826元 同左 偵一卷第55頁之銷貨單 二 詠揚企業行 109年1月10日 高雄市○○區○○○街00號 20,580元 686元 偵一卷第57頁之銷貨單 三 抓抓屋商行 109年2月20日(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月17日) 臺中市○區○○路000巷00○00號1樓 38,580元 同左 偵一卷第73頁之銷貨單 四 斗六小學館洋行 109年2月20日 雲林縣○○市○○街0號 50,000元 同左 偵一卷 第71頁 之轉帳 資料; 偵二卷 第114 頁之地 址。 五 哆啦a夢玩具 109年3月9日 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 23,800元 同左 偵一卷 第45、47、86頁資料 109年4月14日 23,500元 同左 109年5月15日16時22分許 60,000元 同左 109年5月15日16時25分許 17,700元 同左 六 廟口扭蛋 109年3月12日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200,000元 同左 偵一卷 第39頁 之轉帳 資料; 偵二卷 第113 頁之地 址。 七 蛋太郎玩具店 109年4月23日 苗栗縣○○鎮○○路00號 124,444元 同左 偵一卷 第63頁 之轉帳 資料; 偵二卷 第114 頁之地 址。 八 台南胖虎館 109年5月4日 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22,137元 同左 偵一卷第29頁之銷貨單 九 冰仙的店 109年5月5日 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 84,370元 同左 偵一卷 第35頁 之轉帳 資料; 偵二卷 第113 頁之地 址。 十 桃園星際 109年5月7日 共一筆匯入 桃園市○○區○○路00號1樓 119,390元 同左 偵一卷 第37頁 之轉帳 資料; 偵二卷 第113 頁之地 址。 十一 士林一刻館 臺北市○○區○○路00○0號 十二 神奇的寶貝 109年5月12日 高雄市○○區○○路00號3樓 8,658元 同左 偵一卷 第33頁 之轉帳 資料; 偵二卷 第113 頁之地 址。 總計 817,091元 【附表二】:羅培榤收取押金部分 編號 被害人 店家名稱 詐欺時間 地 點 詐欺金額 備 註 一 蔡承谷 丞谷動畫玩具 109年1月29日 臺中市○○區○○路00號 20,000元 偵一卷第61頁 之資料 ;偵二卷第114頁之地址。 二 何宗晏 精準模型玩具店 108年12月27日 臺中市○區○○路00號 30,000元 三 熊翊翔 抓抓屋商行 109年1月17日 臺中市○區○○路000巷00○00號1樓 30,000元 偵一卷第81頁之資料 四 陳彥宏 台南胖虎館 109年2月5日 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30,000元 偵一卷第31頁資料 【附表三】被告所犯犯行之主文 編號 相關事實 主 文 一 事實欄一㈠、㈡部分 羅培榤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 事實欄二㈠即【附表二】編號一被害人蔡承谷部分 羅培榤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事實欄二㈠即【附表二】編號二被害人何宗晏部分 羅培榤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 事實欄二㈠即【附表二】編號三被害人熊翊翔部分 羅培榤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 事實欄二㈡即【附表二】編號四被害人陳彥宏部分 羅培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