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智易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福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福祥 洪嘉穗 左克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20836號、110年度偵字第137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四所示之負擔。 己○○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四所示之負擔。 戊○○幫助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四所示之負擔。 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戊○○明知網路拍賣帳號係網路拍賣購物交易之表徵,擅自提 供個人身份資料及金融帳戶供他人申設網路拍賣帳號,足以使實際使用者隱匿真實身分,藉由刻意取得他人身份資料及金融帳戶所申設之網路拍賣帳號進行相關交易行為,從而逃避追查,對於他人透過網路方式遂行非法陳列、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有所助益,竟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所提供身份資料及金融帳戶申設網路拍賣帳號實施上開犯行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先於民國於107年2月間,提供其個人身份資料及其申設之彰化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彰化銀行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成年人「王明」,「王明」即以戊○○之身份資料向樂購蝦 皮股份有限公司架設之蝦皮拍賣網站(下稱「蝦皮拍賣」)申請蝦皮帳號「ff98118」,並綁定本案彰化銀行帳戶作為 收取蝦皮拍賣貨款之用,而容任「王明」及其他人使用「ff98118」帳號;「王明」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 成年人「鄧佑文」另於107年6月間向曾弘岳(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另案偵查中)取得曾弘岳以其個人資料及金融帳戶帳戶向蝦皮拍賣申請之蝦皮帳號「cb019319」使用。 二、庚○○、己○○、「王明」、「鄧佑文」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大陸地區成年人「唐波」均明知附表一「註冊審定號」欄所示之商標,分別是附表一「商標權人」欄所示之人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指定商品」欄等商品之商標,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該等商品,竟共同基於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 標權商品之犯意聯絡,未經附表一所示各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自107年2月間某日起至108年9月26日為警查獲時止,由「王明」、「鄧佑文」在蝦皮拍賣上以帳號「ff98118」、 「cb019319」陳列、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資訊供不特定人購買,待買家莊文承、毛韋智、武黃冠翰(購買者、購買商 品名稱及購買時間、侵害之商標註冊審定號,均詳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及其他不特定買家上網選購後,「王明」、「 鄧佑文」即委託集貨商「唐波」將商品寄至臺灣,由庚○○或 己○○收貨,庚○○、己○○明知附表二、三所示扣案商品均為仿 冒商標商品,仍接續收受而持有各該仿冒商標商品,再依「唐波」或「鄧佑文」提供之寄件編號及發送超商,各以庚○○ 、己○○名義寄送各該仿冒商標商品予購買者及處理退貨事宜 。庚○○、己○○每寄一件仿冒商品,分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 )15元、10元之報酬。嗣經警在網路巡邏發現,發現上開2 蝦皮帳號疑似陳列、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乃分別訂購附表二編號94、95、113所示之商品,經送請鑑定後確認係仿冒 商標商品,並於108年9月26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搜索庚○○、己○○之住居所等處,扣得如附表二(除編號94、95、 113以外)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始悉上情。三、案經美商 史塔西公司、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乙○○○(瑞士)國際公 司、法商丁○○○○○均委由謝尚修律師、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 信託公司委由吳文淑律師、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由戴廷哲律師、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芬蒂愛德有限公司、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瑞士商勞力士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委由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甲○○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 總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下開所引用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經檢察官、被告庚○○、被告己○○及被告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 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智易卷第171至180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既無違法取得情事,復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庚○○、被告己○○於警詢、偵查中及 本院審理時(見偵一卷第33頁、第169至170頁、第217頁、 第335至336頁,智易卷第169至170頁、第169至170頁、第319頁、第431頁、第553頁)、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見智 易卷第556頁)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庚○○於警 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見偵一卷第13至35頁、第169至170頁,智易卷第433至438頁)、證人即共同被告己○○於警詢 、偵查中(見偵一卷第195至211頁、第335至336頁)、證人武黃冠翰、證人莊文承、證人毛韋智分別於警詢時(見偵三卷第63至71頁、第125至131頁、第165至175頁)證述情節大 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一「註冊審定號」欄所示之「商標註冊資料」、蝦皮帳號「cb019319」之帳號資料(見他卷第53頁)、蝦皮帳號「ff98118」之帳號資料(見他卷第55頁)、 員警出於蒐證目的購買附表二編號95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下標畫面及包裹、仿冒商標商品照片(見偵一卷第101至103頁)、員警出於蒐證目的購買附表二編號94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下標畫面及包裹、仿冒商標商品照片(見偵一卷第109至113頁)、 被告庚○○與「鄧佑文」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一 卷第117至121頁)、 蝦皮帳號「ff98118」之蝦皮拍賣網頁資料(見偵一卷第123至165頁)、蝦皮帳號「cb019319」之蝦皮拍賣網頁資料(見偵一卷第223至225頁)、被告己○○與 「唐波」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偵一卷第233頁)、 員警出於蒐證目的購買附表二編號113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 下標畫面、包裹、仿冒商標商品照片、對話紀錄及統一超商包裹資料(見偵一卷第261至269頁、第273至275頁)、蝦皮帳號「ff98118」註冊資料(見偵二卷第51頁)、武黃冠翰 之蝦皮訂單資料(見偵三卷第75至81頁)、莊文承之蝦皮訂單資料(見偵三卷第137至139頁)、毛韋智之蝦皮訂單資料(見偵三卷第179頁)、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111年1月6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106001S號函暨所附蝦皮購物網站帳號「ff98118」之用戶申設相關資料(見智 易卷第185至187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108年9月26日13時16分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受執行人:庚○○)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一卷第61至87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108年9月26日13時51分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受執行 人:己○○)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一卷第309至315頁)、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108年9月26日13時20分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 000號,受執行人:己○○)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一卷第3 21至329頁)、扣押物品照片(見智易卷第51至93頁)等在 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及附表三所示之人提出向蝦皮帳號「ff98118」購得之商品為憑。而附表二、三所 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屬仿冒商標商品等情,有附表二、三「鑑定報告」欄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佐,有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被告庚○○、被告己○○及被告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 自堪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㈡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4至56所示之耳機、傳輸線及充電頭,其上有仿冒第00000000號註冊審定號,有扣案物品照片(見偵四卷第205至211頁)在卷可查;附表二編號83、84所示之包包及吊飾,其上分別有仿冒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註冊審定號,有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鑑定書為憑(見偵四卷第493頁),並有扣案物品照片(見智 易卷第73頁)附卷可憑,起訴書漏未敘及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含有仿冒上開註冊審定號之商標,應予補充。 ㈢至公訴意旨雖認為被告戊○○係與被告庚○○、被告己○○,及「 王明」、「鄧佑文」、「唐波」共同基於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戊○○提供其個人資料及金融帳戶作為向蝦皮拍賣申請蝦 皮帳號之用,惟查: ⒈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判斷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庚○○於警詢時供稱:一開始是「王明」用微 信跟伊說他有在蝦皮賣東西,他說戊○○也有在幫忙寄貨,問 伊要不要一起幫忙,後來戊○○因這件事情涉嫌到詐欺及商標 法的案件,就由「鄧佑文」與伊聯繫,「鄧佑文」叫伊幫忙他寄貨,酬庸都跟之前一樣等語(見偵一卷第17至19頁),其復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是「王明」跟伊說戊○○有在 幫他寄貨,伊後來問戊○○,戊○○說沒有幫忙「王明」寄貨等 語(見智易卷第436頁),可知共同被告庚○○雖曾證稱被告 戊○○有幫「王明」寄貨,然其係聽「王明」所述,並非本於 其親身見聞所為之證述內容,無從據此證明被告戊○○確有參 與寄送仿冒商品之行為。 ⒊又蝦皮帳號「ff98118」於蝦皮拍賣網站販賣商品之所得,雖 分別於附表五所示時間,匯入被告戊○○之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內,並分別於107年7月6日、9日、11至13日從自動櫃員機轉出,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8年3月25日彰作管字第10820001857號函暨所附戊○○所申設之本案彰化帳戶 交易明細在卷可佐(見偵二卷第55至63頁),然被告戊○○於 107年7月7日出境後,迄同年8月15日始入境,有被告戊○○之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卷可佐(見智易卷第561頁), 被告戊○○辯稱匯入本案彰化銀行帳戶內之蝦皮拍賣貨款並非 由其所提領或取得等語尚非無稽。是以,公訴意旨所提之證據,並無從證明被告戊○○有參與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 行為,或有朋分蝦皮拍賣貨款等構成要件行為,或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提供本案彰化銀行帳戶及其個人身份資料供「王明」申請蝦皮拍賣帳號使用,則被告戊○○提供本案彰化銀行 帳戶及其個人身份資料供「王明」申請蝦皮拍賣帳號,並綁定本案彰化銀行帳戶收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款項,僅可認其主觀上係基於便利、助益被告庚○○、被告己○○、「王明」 、「鄧佑文」及「唐波」等人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及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未必故意,屬幫助之行為,公訴意旨認被告戊○○係與被告庚○○、被告己○○、「王明 」、「鄧佑文」及「唐波」共同為本案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及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容有誤會。 ㈣綜上所述,被告庚○○、被告己○○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意圖 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及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被告戊○○幫助透過網路方式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 品之事實,均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購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則該次行為,自不能論以販賣既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員警購買附表二編號94、95、113所示之商品,目 的僅在蒐集不法事證,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揆諸前揭說明,應認附表二編號94、95、113部分,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 買賣行為,是屬未遂階段。惟商標法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則應成立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又附表三所示之購買者,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向蝦皮拍賣帳號「ff98118」下標購得如附表三所示之 商品,經送鑑定後,均屬侵害附表三所示商標權之商品,業經認定如前,此部分則應成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㈡是核被告庚○○及被告己○○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 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幫助犯 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另被告庚○○、 被告己○○意圖販賣而持有、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 之低度行為,為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庚○○及被告己○○自107年2月間起,至本案108 年9月26日為警查獲時止,寄送仿冒商標權之商品,而與「 王明」、「唐波」及「鄧佑文」共同為本案意圖販賣而持有、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販賣仿冒商標權商品之行為,顯係以相同之方式接續為上開行為,在客觀上各行為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僅論以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庚○○及被告己○○就本案犯行與「王明」、「唐波 」及「鄧佑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庚○○及被告己○○以一行為侵害相同商標權人之不同商 標專用權,及侵害不同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起訴書雖未記載被告庚○○、被告己○○亦有侵害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商標,惟此部分與本院認定有罪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事實,屬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戊○○係幫助犯,其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 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審酌商標有使消費者辨識商品及服務來源,不使產生混淆誤認之功用,進而有建立企業及商品形象之功能,企業經營者因而投入大量資金及商品行銷以維護其商標,被告戊○○竟 提供其個人身份資料及金融帳戶供「王明」申設蝦皮拍賣帳號作為陳列、販賣仿冒商標權商品之用,被告庚○○、被告己 ○○卻為圖私利,意圖販賣而持有附表二編號1至93、96至112 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透過網路方式陳列附表二編號94、95、113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並實際販賣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僅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 ,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應非難;惟念及被告庚○○、被告己○○及被告 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與阿迪達斯公司、彪馬 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史塔西公司、丁○○○○○、拉課絲蒂 股份有限公司、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乙○○○( 瑞士)國際公司達成和解,約定分期賠償上開商標權人之損害,有本院110年度智易附民字第7號和解筆錄在卷可憑(見智易卷第577至590頁),另瑞士商勞力士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表示無意願與被告庚○○、被告己○○及被告戊○○和解,有臺灣薈萃商標有限 公司111年6月8日函在卷足憑(見智易卷第247頁);並酌以被告戊○○於本案係提供個人身份資料及金融帳戶,被告庚○○ 及被告己○○係擔任寄送仿冒商品之角色,按件計酬,非販賣 仿冒商品之主要獲利者;另衡以本案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非微;再酌以被告庚○○、被告己○○及被告戊○○前無經論罪 科刑之前科紀錄,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尚可;暨被告庚○○於本院審理中自陳高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目前待業中,離婚,小孩已成年,無需其扶養之人之生活狀況,被告己○○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大學畢業之智 識程度,家管,有兩名分別就讀國小三年級及國小四年級之小孩,經濟來源仰賴其配偶工作所得提供之生活狀況,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司機,每 月平均收入約3萬多元,未婚,無小孩需要扶養之生活狀況 (見智易卷第55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至3 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緩刑之宣告: 被告庚○○、被告己○○及被告戊○○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念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於犯後已與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史塔西公司、丁○○○○ ○、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乙○○○(瑞士)國際公司達成和解,約定分期賠償上開 商標權人之損害,且已依和解條件履行第一期金額,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及刑事陳報(二)狀在卷足憑(見智易卷第593至597頁),另瑞士商勞力士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表示無意願與被告庚○○、被告己○○及被告戊○○和解,自不能以被告庚○○、被 告己○○及被告戊○○未與上開公司和解,遽認其等犯後未積極 填補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失,是以,被告庚○○、被告己○○及被 告戊○○歷經本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已知更加注意自 身往後行為,相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等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考量為使被害人所受損害得以獲 得填補,以維其權益,茲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將被告及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史塔西公司、丁○○○○○、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克莉絲汀 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乙○○○(瑞士)國際公司依和解條 件所同意之分期給付方案課予被告庚○○、被告己○○及被告戊 ○○如附表四所示按期給付款項之負擔為適當,爰併予宣告之 。至被告庚○○、被告己○○及被告戊○○於本案緩刑期間若違反 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 ,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附表三所示告訴人提出之物,經送鑑定,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業經說明如前,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犯罪所得: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前2條之沒收 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起訴意旨固認被告庚○○就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為5、6萬元等 語,被告庚○○雖於偵查中自承:伊幫「王明」寄1件商品, 獲利3元人民幣(換算新臺幣約12元左右),伊幫「鄧佑文 」寄1件商品,伊跟他說乾脆以1件新臺幣15元計算,他有答應,伊本案其獲利大約5、6萬元等語(見偵一卷第29頁),復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本案獲利大約5、6萬元,「王明」或「鄧佑文」總共匯了2筆錢至其女兒洪鈺涵帳戶內,一筆是1萬3,783元,一筆是2萬2,977元,剩餘的部分就是用債務抵 銷等語(見智易卷第320頁),並有洪鈺涵所申設之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德高厝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95至99頁),惟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庚○○寄送之包裹內 均為仿冒本案商標之商品,無從據此認定被告庚○○之犯罪所 得,而依卷附附表二編號95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下標畫面及包裹、仿冒商標商品照片(見偵一卷第101至103頁)、附表二編號94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下標畫面及包裹、仿冒商標商品照片(見偵一卷第109至113頁),僅可證明附表二編號94、95所示仿冒NIKE商標之尼龍男女斜跨包單肩包及仿冒NIKE商標之短袖運動衣為被告庚○○所寄送,是以,依現存之卷證 資料,僅得認定被告庚○○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為30元(15元×2 =30元)。 ⒊起訴意旨另認被告己○○就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為150萬等語, 然此部分僅有被告己○○於警詢時自承:本案其獲利大概是15 0萬元等語(見偵一卷第211頁),被告己○○嗣於本院審理時 否認其犯罪所得為150萬元,並供稱:其寄送一件的報酬是10元,剛開始一個月大概幾千元,後來慢慢變多了,一個月 平均大概幾千元至1萬元,之後又變少了,伊幫「唐波」寄 貨約3、4年等語(見智易卷第554頁),卷內並無其他證據 足認被告己○○寄送之包裹內均為仿冒本案商標之商品,無從 據此計算被告己○○之犯罪所得,而依卷附之統一超商包裹資 料(見偵一卷第269頁),僅得證明附表二編號113所示仿冒APPLE商標之充電線充電頭為被告己○○所寄送,是以,依現 存之卷證資料,僅得認定被告己○○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為10元 。 ⒋被告庚○○之犯罪所得30元,被告己○○之犯罪所得10元,均未 據扣案,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然被告庚○○、被告己○○已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 開有限責任公司、史塔西公司、丁○○○○○、拉克絲蒂股份有 限公司、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乙○○○(瑞士) 國際公司和解,其2人與被告戊○○應連帶賠償上開告訴人共 計33萬元,有如附表四所示之和解內容可參,已足達沒收犯罪所得之目的,倘再予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⒌至起訴書雖認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於附表五所示時間匯入本案彰化銀行帳戶內之款項屬被告戊○○之犯罪所得,惟被告 戊○○已將該金融帳戶交給「王明」使用,且匯入本案彰化銀 行帳戶內之款項,分別於107年7月6日、同年月9日、同年月11至13日從自動櫃員機轉出,然被告戊○○於107年7月7日出 境後,迄同年8月15日始入境等情,業經說明如前,被告戊○ ○辯稱匯入本案彰化銀行帳戶內之蝦皮拍賣貨款並非由其所提領或取得等語尚非無稽,是以,本案無從證明匯入本案彰化銀行帳戶內之蝦皮貨款係由被告戊○○所取得。是以,公訴 意旨認本案被告戊○○有犯罪所得23萬4,129元,難認有理。 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戊○○提供其個人身份資料及金融帳戶 供「王明」申請蝦皮拍賣之帳號而獲有報酬,故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 ⒈被告庚○○、被告己○○及被告戊○○與「王明」、「鄧佑文」及 「唐波」共同基於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意聯絡,由「王明」、「鄧佑文」於蝦皮帳號「ff98118」 、「cb019319」號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資訊,買家蔡雅萍、戴采穎、顏佩瑜、楊千儀、王舒儀、陳翠雯上網選購後,「王明」、「鄧佑文」即委託集貨商「唐波」將商品寄至臺灣,再由被告庚○○及被告己○○收貨後,寄送給購買者。⒉被告庚○○、被告己○○及被告戊○○與「王明」、「鄧佑文」及 「唐波」共同基於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聯絡,由「王明」、「鄧佑文」於蝦皮帳號「ff98118」、「cb019319」號陳列、販賣侵害附 表六所示商標權之商品,並委託集貨商「唐波」將商品寄至臺灣,由被告庚○○及被告己○○收貨後持有之,再將之寄送給 購買者。 因認被告庚○○、被告己○○及被告戊○○就公訴意旨㈠、⒈、⒉部 分均涉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等語。 ㈡公訴意旨㈠、⒈部分: 證人蔡雅萍、證人戴采穎、證人顏佩瑜、證人楊千儀、證人王舒儀、證人陳翠雯分別於蝦皮拍賣網站向蝦皮帳號「ff98118」購買商品乙節,雖據證人蔡雅萍、證人戴采穎、證人 顏佩瑜、證人楊千儀、證人王舒儀、證人陳翠雯分別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偵三卷第7至11頁、第23至29頁、第41至49 頁、第87至95頁、第107至113頁、第125至131頁、第165至175頁),並有蔡雅萍之蝦皮訂單資料(見偵三卷第19頁)、 戴采穎之蝦皮訂單資料(見偵三卷第35頁)、顏佩瑜之蝦皮訂單資料(見偵三卷第53頁)、楊千儀之蝦皮訂單資料(見偵三卷第99頁、第103至105頁)、陳翠雯之蝦皮訂單資料(見偵三卷第159至163頁)等附卷可佐。惟上開購買者,並未提供其自蝦皮帳號「ff98118」購得之商品,以鑑定該等商 品確屬侵害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之商品,卷內並無鑑定報告或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證人蔡雅萍、證人戴采穎、證人顏佩瑜、證人楊千儀、證人王舒儀、證人陳翠雯自蝦皮帳號「ff98118」購得之商品,確為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之商品,自無 從認定被告庚○○、被告己○○及被告戊○○就此部分有何透過網 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 ㈢公訴意旨㈠、⒉部分: ⒈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之第00000000號商標權: 觀之卷附之第00000000號商標權之商標註冊資料,可知該等商標權係指定使用於「皮革及人造皮革、手提包、皮夾、書包、背包等」商品或類似商品(見智易卷第359至361頁至532頁),然本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0至52、101所示之商品,經送鑑定後,其上並無使用與第00000000號商標權相同或近似相同之圖樣等情,有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見偵四卷第159頁),即無從認定本案 有侵害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之第00000000號商標權利。 ⒉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之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商標權: 觀之卷附第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權之商標註冊資料,可知該等商標權分別指定使用於「可重網際網路下載並存檔之音樂檔案及影像之圖檔」、「帽子、襪子、服飾用禦寒用手套」商品或類似商品(見偵四卷第529至532頁),然本案扣案仿冒「Superme」商標權之商品,並無第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類似商品,即無從認定本 案有侵害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之第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權利。 ⒊HBI品牌服裝公司之第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權: 觀之卷附第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權之商標註冊資料,可知該等商標權分別指定使用於「各種襪子、短襪、褲襪、運動襪」、「各類靴鞋」商品或類似商品(見偵四卷第833 至835頁),然本案扣案仿冒「Champion」商標權之商品, 並無第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類似商品,即無從認定本案有侵害HBI品牌服裝公司之第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權利。 ⒋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第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權: 觀之卷附第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權之商標註冊資料,可知該等商標權分別指定使用於「各種編織刺繡美術品、裝飾亮片、領帶夾、髮夾、袖扣等」、「人造珠寶及人造珠寶所鑲製之戒指、手鍊、胸針、耳環、耳環夾」商品或類似商品(見偵五卷第25頁,智易卷第363頁),然本案扣案仿冒 「CHANEL」商標權之商品,並無第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類似商品,即無從認定本案有侵害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第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權利。 ⒌法商丁○○○○○之第00000000號商標權: 觀之卷附第00000000號商標權之商標註冊資料,可知該等商標權分別指定使用於「手環、手鍊、戒指等」商品或類似商品(見智易卷第335至345頁),然本案扣案仿冒「Hermes」商標權之商品,並無第00000000號商標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類似商品,即無從認定本案有侵害法商丁○○○○○之第0000000 0號商標權利。 ㈣綜上所述,本院認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庚○○、被告己○○及被告戊○○此部分所為構成透過網路方式非 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之確信,被告庚○○、被告己○○及 被告戊○○此部分犯行當屬不能證明。而此部分如構成犯罪, 與被告前庚○○、被告己○○及被告戊○○前開有罪部分之透過網 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之間,為同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一罪之關係,故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麗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陳芳蘭 附錄本案判決所引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指定商品 商標註冊資料 1 GUCCI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第00000000號 111/11/30 包裝用皮袋、手提袋、鞋子、T恤、服飾用皮帶 偵四卷第425頁 第00000000號 112/1/15 衣服、鞋子、皮革製成之服飾用皮帶等 偵四卷第426頁 第00000000號 116/8/31 各種衣服、褲子、束腰帶等 偵四卷第427頁 第00000000號 118/4/30 皮革及人造皮革、手提包、女用皮包、腰包、錢包、信用卡皮夾、名片皮夾、皮帶、T恤、鞋子、購物袋、購物網袋等 偵四卷第428至429頁 第00000000號 116/8/31 腰帶、服飾用皮帶、皮革製成之帶 偵四卷第430頁 第00000000號 116/8/31 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 偵四卷第431頁 第00000000號 115/8/31 購物網袋、女用皮包、腰包、購物袋、皮包、手提袋、皮帶、T恤、鞋子等 偵四卷第432至433頁 第00000000號 111/11/30 皮革製品、皮包、手提包、手提袋、皮夾等 偵四卷第434頁 第00000000號 114/8/15 衣服、靴鞋、腰帶、手提袋、服飾用皮帶等 偵四卷第435頁 第00000000號 115/10/15 錢包、皮包、皮夾、背包、手提袋、購物袋等 偵四卷第436頁 第00000000號 118/5/15 各種靴鞋 偵四卷第437頁 第00000000號 115/3/31 衣服、T恤、鞋子、腰帶等 偵四卷第438頁 第00000000號 111/11/15 衣服、鞋等 偵四卷第445至446頁 第00000000號 118/8/15 事務用紙、小冊子 偵四卷第440頁 第00000000號 112/1/15 衣服(起訴書誤載為皮革製成之服飾用皮帶、布製成之服飾用皮帶等) 智易卷第373頁 2 BV 瑞士商柏蒂溫妮達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7/1/31 書包、袋子、手提袋、皮夾等 偵四卷第559頁 第00000000號 118/5/31 類似群組1804:皮革製帶、皮製帶等 偵四卷第561至565頁 3 MK 瑞士商乙○○○(瑞士)國際公司 第00000000號 115/5/15 肩背包、手提袋、購物袋、皮包、皮夾、包裝用皮製封套等 偵四卷第547頁 第0000000號 110/11/15 錶、鐘等 偵四卷第549頁 4 Supreme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5/4/30 貴重金屬製鑰匙圈、衣服、手環 偵四卷第527至528頁 第00000000號 112/7/31 旅行袋、背包、手提包等 偵四卷第533至534頁 第00000000號 112/1/15 衣服、鞋子 偵四卷第535至536頁 第00000000號 116/12/15 貴重金屬鑰匙圈、手錶等 偵四卷第537至538頁 第00000000號 111/3/31 衣服、靴鞋、帽子之零售服務 偵四卷第539至540頁 第00000000號 120/1/15 衣服、鞋子、玩具等 偵四卷第541至542頁 5 FILA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9/4/30 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背包、背袋 偵四卷第579至580頁 第00000000號 119/4/30 靴鞋及涼鞋、拖鞋 偵四卷第581至582頁 第00000000號 119/8/31 衣服、夾克、褲子等 偵四卷第583至584頁 第00000000號 113/2/15 標籤、證章、商標吊牌等 偵四卷第585至586頁 6 Champion HBI品牌服裝公司 第00000000號 114/1/31 手提袋、旅行袋、錢袋、霹靂腰包、背袋 偵四卷第837頁 第00000000號 114/3/31 靴子、鞋子、帆布鞋、運動鞋、衣服、內衣褲、無邊帽、有邊帽、頭巾 偵四卷第839頁 7 Under Armour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第00000000號 111/3/15 旅行袋、背包、運動包、運動服、運動褲等 偵四卷第20至22頁 第00000000號 114/11/30 衣服、靴鞋、帽子等 智易卷第371頁 第00000000號 121/3/15 運動袋、旅行袋、行李袋、背包、大型女用手提包或購物袋、運動褲等 智易卷第367至369頁 8 Cartier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1/12/31 貴金屬、水晶、瑪瑙、寶石及其飾品與仿飾品 偵四卷第633至635頁 第00000000號 111/12/31 貴金屬仿飾品 智易卷第365頁 9 Rolex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 第00000000號 114/9/30 鐘錶計時器及其組件、鐲錶、裝飾珠寶鑽石之手錶 偵四卷第637頁 第00000000號 114/9/30 紙袋、紙箱等 偵四卷第639至641頁 10 CK 卡文克雷恩商商標信託公司 第00000000號 110/6/15 服飾用皮帶 偵四卷第237至239頁 第00000000號 116/6/15 衣服、帽子、腰帶等 偵四卷第241頁 第00000000號 109/10/15 衣服及不屬別類的衣著 偵四卷第243至245頁 第00000000號 109/10/15 衣服、韻律服、短褲、裙子、外套、夾克等 偵四卷第247至249頁 第00000000號 117/12/31 鐘錶、文具、皮製品、衣服等 偵四卷第251頁 第00000000號 118/6/15 同上 偵四卷第253至255頁 第00000000號 118/6/15 同上 偵四卷第257至259頁 第00000000號 116/6/30 皮夾、零錢包、小皮包、行李袋、背包等 偵四卷第261至263頁 第00000000號 110/6/30 (起訴書誤載為116/6/30,應予更正) 手提包、皮夾、背包、信用卡皮夾等 偵四卷第265至267頁 第00000000號 110/6/30 (起訴書誤載為116/6/30,應予更正) 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 偵四卷第269至271頁 11 Burberry 英商布拜里公司 第00000000號 112/6/30 背袋、旅行袋、手提包、皮夾、錢包、皮包、化妝包、書包、公事包等 偵四卷第643頁 第00000000號 113/12/15 衣服、香水、手提包等 偵四卷第777頁 12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7/4/30 鐘錶及其組件 偵四卷第771頁 第00000000號 109/1/31 各種香水 偵四卷第619頁 第00000000號 109/1/31 各種化粧品、包括香水 偵四卷第621頁 第00000000號 117/3/31 各種皮包、皮夾、手提袋、旅行袋等 偵四卷第623頁 第00000000號 115/9/30 購物紙袋、包裝紙等 偵四卷第625頁 第00000000號 113/1/15 購物紙袋、包裝紙等 偵四卷第627頁 13 Fendi 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0/8/15 書包、皮夾、行李箱等 偵四卷第629頁 第00000000號 110/8/15 書包、皮夾、行李箱等 偵四卷第631頁 14 POLO 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 第00000000號 113/12/31 男、女及兒童衣服、靴鞋及帽子 偵四卷第9至10頁 15 YSL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第00000000號 113/9/15 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行李箱袋 偵四卷第163頁 第00000000號 113/9/15 同上 偵四卷第164頁 第00000000號 113/8/31 手提包、皮夾、書袋、背包、衣服、購物袋等 偵四卷第165至166頁 第00000000號 110/12/31 皮革及人造皮革、皮夾、錢包、手提袋等 偵四卷第167頁 16 Beats 美商節拍電子有限責任公司 第00000000號 110/6/30 影音設備,包括音頻播放器,影像播放器,媒體播放器,可攜式媒體播放器、耳機等 偵四卷第191至192頁 17 Apple 美商蘋果公司 第00000000號 120/3/31 電纜(起訴書誤載為小型旅行袋、書包、吊肩包、紀念手提袋、大型手提袋及旅行袋等) 智易卷第353至357頁 第00000000號 112/12/31 充電器、電池組、電連接器、電接頭、電線、電纜及轉接器、紙製禮品包裝袋等 偵四卷第225至228頁 第00000000號 113/3/15 耳塞式耳機、頭戴耳機、電線等 偵四卷第223至224頁 第00000000號 116/9/15 耳機、頭戴耳機、電線、電纜、充電器等 偵四卷第221至222頁 第00000000號 (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117/12/15 充電器、電子連接器、電線、電纜及轉接器、耳機 偵四卷第217至219頁 18 Longchamp 法商尚卡賽格蘭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2/12/15 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 偵四卷第153頁 第00000000號 115/8/15 同上 偵四卷第155頁 19 Casio 日商樫尾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4/9/30 各種鐘錶及計時裝置及儀器包含電子錶等 偵四卷第143至144頁 第00000000號 118/3/15 各種鐘錶及其組件、手錶等 偵四卷第145至146頁 第00000000號 111/9/30 鐘錶及其組件、手錶等 偵四卷第147頁 20 Porter 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8/7/31 背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錢包、購物袋、公事包、書包、鑰匙包(皮革製)等 偵四卷第89至90頁 21 Nike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第00000000號 115/4/15 衣服,足部穿戴物:即男用、女用及兒童用靴鞋、拖鞋、涼鞋及運動鞋、頭部穿戴物:即有邊帽、無邊帽、遮陽帽、印花大頭巾及帽用防汗內襯、手提袋、運動用品及配件、眼鏡等 偵四卷第127至128頁 第00000000號 118/1/31 靴鞋、襪子、綁腿等腳上穿戴物、衣服、冠帽、頭巾等頭上穿戴物、運動用品及各種運動設備等 偵四卷第129至130頁 22 Jordan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第00000000號 110/4/15 靴鞋 偵四卷第131至132頁 第00000000號 115/5/15 衣服、靴及鞋、帽及冠帽、足部穿戴物、即靴鞋、襪子、內搭褲等 偵四卷第133至134頁 23 Puma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第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第00000000號,應予更正) 109/11/15 衣服、運動裝、運動鞋等 偵四卷第53頁 第00000000號 (起訴書誤載為第00000000號,應予更正) 116/1/31 同上 偵四卷第55頁 24 Stussy 美商史塔西公司 第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第00000000號,應予更正) 112/4/15 衣服、靴、鞋、襪等 偵四卷第65頁 25 Balenciaga 法商巴黎世家公司 第00000000號 115/8/31 皮革及人造皮革、皮包、皮夾、旅行包、背包等 偵四卷第14頁 26 Dior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起訴書誤載為第00000000號,應予補充) 119/4/30 各種香水、脂粉、美容霜、爽身粉等化粧品 偵四卷第75頁 27 LV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第00000000號 114/5/15 鑰匙圈、旅行用皮夾、口袋型皮夾、服飾用皮帶等 偵四卷第471至472頁 第00000000號 111/11/30 背包、手提包、皮夾等 偵四卷第483至484頁 第00000000號 117/12/15 口袋型皮夾、皮包等物 偵四卷第457至458頁 第00000000號 118/3/15 口袋型皮夾、皮包等物 偵四卷第461至462頁 第00000000號 114/11/15 手提袋、皮夾等 偵四卷第473至474頁 第00000000號 118/1/31 手提袋、手提包、書包、肩背袋、皮夾等 智易卷第349頁 第00000000號 118/1/31 手提袋、手提包、背包、肩背袋、皮夾等 偵四卷第469頁 第00000000號 112/11/30 旅行袋、附肩帶之女用手提包、手提袋、旅行用皮夾、口袋型皮夾等 偵四卷第485至486頁 第00000000號 119/2/28 皮革或人造皮革(仿皮革)製盒、旅行袋、背包、手提包、皮夾等 偵四卷第489至490頁 第00000000號 118/4/30 背包、手提包、購物袋、皮夾等 偵四卷第487至488頁 第00000000號 112/2/15 包裝紙、紙板製包裝袋、包裝盒、包裝用封套及包裝用小袋 偵四卷第463至467頁 第00000000號 (起訴書誤載為第00000000號,應予更正) 117/3/15 衣服及內衣等 偵四卷第701頁 第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第00000000號,應予更正) 117/2/15 衣服及內衣等 偵四卷第703頁 第00000000號 116/9/15 鑰匙圈等物 智易卷第347頁 第00000000號 (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116/9/15 鑰匙圈等物 偵四卷第459至460頁 第00000000號 (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118/1/31 手提袋、手提包、肩背袋、皮夾等物 偵四卷第481頁 第00000000號 (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119/2/28 皮革或人造皮革、旅行袋、背包、手提包、皮夾等 偵四卷第491至492頁 28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第00000000號 117/1/31 袋子及運動用袋、背包、衣服、鞋子、襪子、手提袋、冠帽 偵四卷第31頁 第00000000號 117/1/31 衣服、鞋子、襪子、冠帽等 偵四卷第33頁 第00000000號 111/10/31 各種運動衣褲、運動訓練衣褲 偵四卷第35頁 第00000000號 111/10/31 各種旅行袋、旅行包、手提包、背包、運動用具袋 偵四卷第37頁 第00000000號 (起訴書誤載為第00000000號,應予更正) 111/10/31 衣服 偵四卷第39頁 第00000000號 (起訴書誤載為第第00000000號,應予更正) 111/10/31 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運動用具袋 偵四卷第41頁 第00000000號 (起訴書誤載為第第00000000號,應予更正) 111/10/31 靴鞋、圍巾、冠帽、襪子等 偵四卷第43頁 29 Hermes 法商丁○○○○○ 第00000000號 109/7/15 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 偵四卷第725頁 第00000000號 117/9/15 金屬製皮包鎖;皮革製或人造皮革製皮具用金屬鎖、掛鎖等 智易卷第333至334頁 30 Bio-Oil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日內瓦實驗室公司 第00000000號 116/5/15 肥皂;香水,香精油,化妝品 偵五卷第565至566頁 31 SKⅡ 美商寶鹼公司 第00000000號 119/6/30 身體及美容化妝品,保養、修護及美化皮膚、頭皮及頭髮用劑等 偵四卷第753至754頁 32 Starbucks 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 第00000000號 114/9/15 咖啡及飲料保溫保冷杯、隔熱保溫瓶等 偵四卷第677至681頁 第00000000號 113/5/15 保溫咖啡杯及飲料杯、真空保溫瓶等 偵四卷第683至687頁 33 LACOSTE 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4/12/31 衣服、馬球衫、夾克、外套等 偵五卷第191頁 第00000000號 (起訴書誤載為第00000000號,應予更正) 110/2/28 衣服、毛衣、襯衫、外套等 偵五卷第193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侵害之商標註冊審定號 鑑定報告 搜索時間:108年9月26日13時16分,搜索地點: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受搜索人:庚○○ 1 仿冒GUCCI商標之皮帶 8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偵四卷第417至423頁) 2 仿冒GUCCI商標之鞋子 1雙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3 仿冒GUCCI商標之防塵袋 4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4 仿冒GUCCI商標之紙袋 9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5 仿冒GUCCI商標之衣服 3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6 仿冒GUCCI商標之發票 2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7 仿冒GUCCI商標之包包 6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8 仿冒GUCCI商標之皮夾 3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 9 仿冒BV商標之皮帶 7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偵四卷第557頁) 10 仿冒BV商標之紙袋 6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11 仿冒MK商標之紙袋(含仿冒MK發票1件) 11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偵四卷第551至553頁) 12 仿冒MK商標之包包 12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13 仿冒MK商標之皮夾 2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14 仿冒MK商標之手錶 1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15 仿冒Supreme商標之包包 5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 (偵四卷第519至522頁) 16 仿冒Supreme商標之衣服 3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17 仿冒Supreme商標之外套 1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18 仿冒Supreme商標之褲子 2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19 仿冒Supreme商標之玩具 1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20 仿冒Supreme商標之手環 1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21 仿冒Supreme商標之鑰匙圈 1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22 仿冒FILA商標之褲子 3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5日斐管字第108110002號函暨所附檢視報告書 (偵四卷第571至573頁) 23 仿冒FILA商標之鞋子 1雙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24 仿冒FILA商標之包包 1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25 仿冒Champion商標之手提袋 2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 (偵四卷第825至827頁) 26 仿冒Champion商標之褲子 3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27 仿冒Champion商標之衣服 1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28 仿冒UA商標之包包 5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 (偵四卷第19頁) 29 仿冒UA商標之褲子 9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30 仿冒Cartier商標之手鍊 2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 (偵四卷第647頁頁) 31 仿冒Cartier商標之戒指 1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32 仿冒Cartier商標之證明書 1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33 仿冒ROLEX商標之手錶 5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 (偵四卷第647頁頁) 34 仿冒ROLEX商標之紙袋 4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35 仿冒CK商標之皮夾 6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香港商鵬衛齊服飾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 (偵四卷第273至363頁) 36 仿冒CK商標之手錶 4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瑞士商斯沃琪瑞表遠東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 (偵四卷第365至395頁) 37 仿冒CK商標之皮帶 1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香港商鵬衛齊服飾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 (偵四卷第273至363頁) 38 仿冒CK商標之內褲 7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39 仿冒CK商標之紙袋(含仿冒CK發票3張) 10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40 仿冒CK商標之衣服 1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41 仿冒CK商標之包包 1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42 仿冒BURBERRY商標之包包 4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 (偵四卷第645頁) 43 仿冒CHANEL商標之香水 3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 (偵四卷第647頁頁) 44 仿冒CHANEL商標之粉餅 3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45 仿冒CHANEL商標之包包 4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46 仿冒CHANEL商標之皮夾 4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47 仿冒CHANEL商標之紙袋(含仿冒CHANEL發票2件) 8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48 仿冒FENDI商標之皮夾(含仿冒FENDI發票1件) 1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 (偵四卷第647頁頁) 49 仿冒POLO商標之外套 21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美商波露/羅蘭公司有限合夥出具之鑑價報告 (偵四卷第7至8頁) 50 仿冒YSL商標之皮夾 1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 (偵四卷第159至161頁) 51 仿冒YSL商標之包包 1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52 仿冒YSL商標之紙袋 2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53 仿冒BEATS商標之耳機 1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美商節拍電子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之BEATS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 (偵四卷第175至185頁) 54 仿冒APPLE商標之耳機 7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美商蘋果公司出具之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 (偵四卷第195至213頁) 55 仿冒APPLE商標之傳輸線 3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56 仿冒APPLE商標之充電頭 1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57 仿冒APPLE商標之紙袋(含仿冒APPLE發票6件) 11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58 仿冒Longchamp商標之包包 12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尚卡塞格蘭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偵四卷第149至151頁) 59 仿冒Casio商標之手錶 31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08年12月11日函暨所附鑑定書(偵四卷第135至142頁 60 仿冒PORTER商標之包包 4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聲明書(偵四卷第85頁) 61 仿冒NIKE商標之鞋子 7雙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 (偵四卷第125頁) 62 仿冒NIKE商標之包包 17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 (偵四卷第119頁) 63 仿冒NIKE商標之護膝 25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 (偵四卷第115、117頁) 64 仿冒NIKE商標之髕骨保護帶 3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 (偵四卷第113頁) 65 仿冒NIKE商標之腳環保護帶 2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 (偵四卷第111頁) 66 仿冒NIKE商標之袖套 13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 (偵四卷第109頁) 67 仿冒NIKE商標之帽子 2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 (偵四卷第107頁) 68 仿冒NIKE商標之頭帶 2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 (偵四卷第105頁) 69 仿冒NIKE商標之褲子 15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 (偵四卷第99頁) 70 仿冒NIKE商標之內褲 5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 (偵四卷第97頁) 71 仿冒NIKE商標之衣服 14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 (偵四卷第95、101、103頁) 72 仿冒NIKE商標之拖鞋 1雙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 (偵四卷第123頁) 73 仿冒JORDAN商標之拖鞋 8雙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 (偵四卷第121頁) 74 仿冒JORDAN商標之衣服 2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 (偵四卷第103頁) 75 仿冒PUMA商標之鞋子 1雙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偵四卷第57頁) 76 仿冒Stussy商標之衣服 2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偵四卷第67頁) 77 仿冒BALENCIAGA商標之包包 1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偵四卷第12至13頁) 78 仿冒Dior商標之香水 2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偵四卷第77頁) 79 仿冒LV商標之皮夾 26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LOUIS VUITTON鑑定報告書 (偵四卷第493頁) 80 仿冒LV商標之皮帶 1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81 仿冒LV商標之防塵袋 3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82 仿冒LV商標之紙袋(含仿冒LV發票6件) 33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83 仿冒LV商標之包包 14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84 仿冒LV商標之吊飾 1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85 仿冒ADIDAS商標之衣服 27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偵四卷第45頁) 86 仿冒ADIDAS商標之後背包 4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87 仿冒ADIDAS商標之包包 6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88 仿冒ADIDAS商標之手提袋 1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89 仿冒ADIDAS商標之帽子 1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90 仿冒ADIDAS商標之褲子 10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91 仿冒ADIDAS商標之外套 4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92 仿冒ADIDAS商標之皮夾 1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93 仿冒ADIDAS商標之鞋子 15雙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94 仿冒NIKE商標之尼龍男女斜跨包單肩包 1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本件係員警於107年6月26日以175元【不含運費60元】向蝦皮帳號「cb019319」號下標購得) 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 (偵一卷第115頁) 95 仿冒NIKE商標之短袖運動衣 1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本件係員警於107年6月29日以349元【不含運費30元】向蝦皮帳號「ff98118」【起訴書誤載為「cb019319」,應予更正】號下標購得) 臺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 (偵一卷第107頁) 搜索時間:108年9月26日13時20分,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受搜索人:己○○ 96 仿冒LV商標之衣服 1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LOUIS VUITTON鑑定告書 (偵四卷第705至707頁) 97 仿冒BURBERRY商標之香水 1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 (偵四卷第783頁) 98 仿冒BURBERRY商標之衣服 2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99 仿冒CHANEL商標之手錶 1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 (偵四卷第781頁) 100 仿冒CHANEL商標之香水 4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101 仿冒YSL商標之包包 1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偵四卷第789至791頁) 102 仿冒Bio-Oil商標之百洛油 1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鑑定報告 (偵五卷第559至563頁) 103 仿冒SKⅡ商標之化妝品 6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廣州寶潔有限公司出具之檢驗報告 (偵四卷第751至752頁) 104 仿冒GUCCI商標之皮帶 1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偵四卷第731至734頁) 105 仿冒GUCCI商標之包包 2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106 仿冒GUCCI商標之皮夾 1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107 仿冒LONGCHAMP 商標之包包 2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尚卡塞格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LONGCHAMP鑑定報告書 (偵四卷第817至819頁) 108 仿冒HERMES 商標之包包 1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號 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偵四卷第727頁) 109 仿冒BV商標之皮夾 1件 商標第00000000號 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偵四卷第557頁) 搜索時間:108年9月26日13時51分,搜索地點:高雄市○○區○○○路000號,受搜索人:己○○ 110 仿冒星巴克商標之保溫杯 12個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STARBUCKS CORPORATION出具之鑑定報告(偵四卷第655至675頁) 111 仿冒ADIDAS商標之包包 1個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偵四卷第45頁) 112 仿冒UA商標之包包 1個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偵四卷第805頁) 113 仿冒APPLE商標之充電線充電頭 共2件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本件係員警於108年2月12日以89元【不含運費60元】向蝦皮帳號「cb019319」號下標購得) 美商蘋果公司出具之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 (偵一卷第271至275) 附表三:被害人購得之商品 編號 購買者 購買商品名稱 數量 侵害之商標註冊審定號 鑑定報告 購買時間 1 毛韋智 LACOSTE牌衣服 1件 (購買2件,但僅提出1件供鑑定)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號 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偵五卷第189頁) 毛韋智於107年7月1日向蝦皮帳號「ff98118」下標購得) 2 武黃冠翰 BV皮夾 1個 商標第00000000號 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偵五卷第251頁) 武黃冠翰於107年10月24日向蝦皮帳號「ff98118」下標購得 3 莊文承 GUCCI皮帶 1個 商標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偵五卷第217頁) 莊文承於107年8月2日向蝦皮帳號「ff98118」下標購得 附表四:被告應履行向告訴人支付損害賠償之方式及條件 告訴人 被告3人支付損害賠償之方式及條件 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庚○○、己○○、戊○○願連帶給付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參萬元整,分15期,自民國(下同)111年9月10日起至112年11月10日止,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新臺幣貳仟元至原告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匯款帳號如附件) 乙○○○(瑞士)國際公司 被告庚○○、己○○、戊○○願連帶給付乙○○○(瑞士)國際公司新臺幣捌萬元整,分15期,第1期至第14期自民國(下同)111年9月10日起至112年10月10日止,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新臺幣伍仟參佰參拾參元,第15期於112年11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伍仟參佰參拾捌元,至原告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匯款帳號如附件) 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庚○○、己○○、戊○○願連帶給付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元整,分15期,第1期至第14期自民國(下同)111年9月10日起至112年10月10日止,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參元,第15期於112年11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捌元,至原告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匯款帳號如附件) 丁○○○○○ 被告庚○○、己○○、戊○○願連帶給付丁○○○○○新臺幣貳萬元整,分15期,第1期至第14期自民國(下同)111年9月10日起至112年10月10日止,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參元,第15期於112年11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捌元,至原告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匯款帳號如附件) 史塔西 被告庚○○、己○○、戊○○願連帶給付史塔西公司新臺幣貳萬元整,分15期,第1期至第14期自民國(下同)111年9月10日起至112年10月10日止,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參元,第15期於112年11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捌元,至原告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匯款帳號如附件)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庚○○、己○○、戊○○願連帶給付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新臺幣貳萬元整,分15期,第1期至第14期自民國(下同)111年9月10日起至112年10月10日止,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參元,第15期於112年11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捌元,至原告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匯款帳號如附件) 阿迪達斯公司 被告庚○○、己○○、戊○○願連帶給付阿迪達斯公司新臺幣拾肆萬元整,分15期,第1期至第14期自民國(下同)111年9月10日起至112年10月10日止,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新臺幣玖仟參佰參拾伍元,第15期於112年11月10日前給付新臺幣玖仟參佰壹拾元,至原告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匯款帳號如附件) 附表五:被告戊○○之本案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編號 交易時間(民國) 摘要 交易金額 (新臺幣) 交易註記 1 107年7月4日2時43分 貨款 1萬798元 愛貝蝦皮 2 107年7月4日2時43分 貨款 4萬7,000元 愛貝蝦皮 3 107年7月4日2時43分 貨款 1萬1,044元 愛貝蝦皮 4 107年7月11日6時16分 貨款 3萬8,000元 愛貝蝦皮 5 107年7月11日6時16分 貨款 4,272元 愛貝蝦皮 6 107年7月11日6時16分 貨款 1萬1,629元 愛貝蝦皮 7 107年7月18日2時29分 貨款 4萬7,000元 愛貝蝦皮 8 107年7月18日2時29分 貨款 5,406元 愛貝蝦皮 9 107年7月25日3時5分 貨款 4萬1,000元 愛貝蝦皮 10 107年7月25日3時5分 貨款 1萬980元 愛貝蝦皮 11 107年7月25日3時5分 貨款 7,000元 愛貝蝦皮 合計 23萬4,129元 附表六:不另為無罪部分之商標權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指定商品 商標註冊資料 1 YSL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第00000000號 113/12/15 皮革及人造皮革、手提包、皮夾、書包、背包等 智易卷第359至361頁 2 Superme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5/12/15 相片(可從網際網路下載並存檔之音樂檔案及影像之圖檔) 偵四卷第529至530頁 第00000000號 110/7/31 帽子、襪子、服飾用禦寒用手套 偵四卷第531至532頁 3 Champion HBI品牌服裝公司 第00000000號 109/5/31 各種襪子、短襪、褲襪、運動襪 偵四卷第833頁 第00000000號 110/9/12 各類靴鞋 偵四卷第835頁 4 CHANEL 瑞士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117/3/31 各種編織刺繡美術品、裝飾亮片、領帶夾、髮夾、袖扣等 偵五卷第25頁 第00000000號 117/3/31 人造珠寶及人造珠寶所鑲製之戒指、手鍊、胸針、耳環、耳環夾 智易卷第363頁 5 Hermes 法商丁○○○○○ 第00000000號 116/12/15 手環、手鍊、戒指等 智易卷第335至345頁 附表七:本判決所引出處之卷宗簡稱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偵一卷 高雄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0836號卷一 偵二卷 高雄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0836號卷二 偵三卷 高雄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0836號卷三 偵四卷 高雄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0836號卷四 偵五卷 高雄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20836號卷五 他卷 高雄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3444號卷 智易卷 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8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