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1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志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志豪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參佰玖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翁志豪明知附表一所示商標及圖樣,分別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任何人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又上述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前揭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詎翁志豪竟仍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3 月間,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50 元至170 元不等之價格,購入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後,在址設高雄市○○區○○街000 號,由其獨自經營之「O八SENSE 」(俞捷服飾店),以每件390 元至590 元不等之價格,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前揭商標圖樣之商品,供不特定人選購。嗣警蒐證以390 元之價格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 之商品1 件,經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後,於同年7 月1 日15時40分,經警持搜索票前往上開服飾店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前揭商標圖樣之商品259件(不含上開蒐證商品1件),並經翁志豪主動繳交收取之價金390 元,嗣上開商品經送請鑑定確認均係仿冒品,而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志豪於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扣押物品對照表1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11份、被害人HBI 品牌服裝公司委託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告訴人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委託斐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檢定報告書、被害人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委託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被害人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委任理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被害人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被害人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告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 份、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前揭商標圖樣之商品數件及現場照片18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本案員警向被告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1件,係以蒐證為目的,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買賣行為自未成交,屬未遂階段,惟商標法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刑事裁判要旨參照),查被告自109 年3 月間某日起至109 年7 月1 日為警查獲為止,意圖販賣而持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核屬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應論以一罪。另被告透過陳列數種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另綜觀全卷卷證,未據檢警追查並提出被告已有售出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確切犯罪事實及證據,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及「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本院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而論以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竟意圖販賣而陳列並持有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不小之侵害,損害商標權人之信譽及利益,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於警詢時否認,惟於偵查中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迄今未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是本件所生之危害尚未有所減輕;復衡酌被告本件之犯罪動機、目的、非法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擬予銷售價格、陳列期間、真正商品市價及所獲利益,暨其於警詢中自述之教育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無其他犯罪前科,素行良好(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又扣案之現金390 元,係警員出於蒐證目的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Champion衣服」1 件之價金,此情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警卷第5 頁),核屬其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水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商品 │商標權人 │ ├──┼─────┼──────────┼────────┤ │1 │00000000 │衣服等商品 │美商HBI 品牌服裝│ ├──┼─────┤ │公司(品牌CHAMPI│ │2 │00000000 │ │ON)(被害人) │ ├──┼─────┤ │ │ │3 │00000000 │ │ │ ├──┼─────┤ │ │ │4 │00000000 │ │ │ ├──┼─────┼──────────┼────────┤ │5 │00000000 │衣服等商品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 │ │ │ │堡有限公司(品牌│ │ │ │ │FILA)(告訴人)│ ├──┼─────┼──────────┼────────┤ │6 │00000000 │衣服等商品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 │ │ │ │限合夥公司(品牌│ │ │ │ │NIKE)(被害人)│ ├──┼─────┼──────────┼────────┤ │7 │00000000 │衣服等商品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 ├──┼─────┤ │司(品牌THE NORT│ │8 │00000000 │ │H FACE)(被害人│ │ │ │ │) │ ├──┼─────┼──────────┼────────┤ │9 │00000000 │衣服等商品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 │ │ │ │限公司(品牌蠟筆│ │ │ │ │小新)(被害人)│ ├──┼─────┼──────────┼────────┤ │10 │00000000 │衣服等商品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 │ │ │(品牌ADIDAS)(│ │ │ │ │告訴人) │ ├──┼─────┼──────────┼────────┤ │11 │00000000 │衣服等商品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 │ │ │ │限公司(品牌 │ │ │ │ │SUPREME )(被害│ │ │ │ │人)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侵害商標權 │ ├──┼────────────────┼────┼────────────┤ │1 │仿冒Champion商標衣服 │29 │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 │ │ │ │ │(含警蒐證購買1件) │ ├──┼────────────────┼────┼────────────┤ │2 │仿冒FILA商標衣服、褲子 │43 │附表一編號5 所示 │ ├──┼────────────────┼────┼────────────┤ │3 │仿冒NIKE商標衣服、褲子 │9 │附表一編號6 所示 │ ├──┼────────────────┼────┼────────────┤ │4 │仿冒THE NORTH FACE商標衣服 │4 │附表一編號7 、8 所示 │ ├──┼────────────────┼────┼────────────┤ │5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衣服 │4 │附表一編號9 所示 │ ├──┼────────────────┼────┼────────────┤ │6 │仿冒ADIDAS商標衣服 │6 │附表一編號10所示 │ ├──┼────────────────┼────┼────────────┤ │7 │仿冒SUPREME 商標衣服、褲子 │165 │附表一編號11所示 │ ├──┴────────────────┴────┴────────────┤ │ 查扣仿冒商品共計: 260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