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2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玫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5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玫鳳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陳玫鳳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名稱,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並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指定使用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且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未經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詎其竟基於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7 年間某日起,在淘寶網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0元至180 元不等之價格,購得具有相同或近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後,在不詳處所,操作具連線網路功能之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登入其向蝦皮拍賣網站申請之帳號「chensuri」開設之賣場,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訊息,以每件35元至238 元之價格,將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以網路方式公開陳列,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嗣員警發現上情,出於蒐證之目的,佯裝客戶以68元(含運費40元)向陳玫鳳下標購買附件二編號3 所示仿冒佩佩豬泳帽1 件,經送鑑定認係仿冒商品,遂於109 年8 月26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陳玫鳳位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6 樓之2 住處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經送鑑定確認均係仿冒品,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玫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蝦皮購物網頁公開陳列販賣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訊息截圖、付款資料、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用戶申設資料各1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文件、告訴人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佩佩豬)出具之鑑定報告、被害人日商三麗鷗公司委託萬國法律事務所(Hello Kitty )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被害人HBI Branded Apparel Enterprises ,LLC在臺灣地區授權代理商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CHAMPION)出具之聲明書及鑑定報告、被害人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哆拉A 夢)出具之鑑定報告、被害人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拉拉熊)出具之鑑定報告、被害人美商維爾康國際公司(由加拿大商旋轉行家有限公司授權)在臺灣地區授權代理商容大有限公司(汪汪隊立大功)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購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則該次行為,自不能論以販賣既遂。查本件員警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 之仿冒商標之泳帽1 頂時,其目的僅在蒐集不法事證,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員警並無實際買受該商品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行為,是屬未遂階段。然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次按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裁判要旨參照),是被告自107 年間某日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在上開網站持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未間斷,核屬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應論以一罪;聲請意旨認屬集合犯,容有誤會。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數種仿冒商標之商品,係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同一重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正值青年,非無謀生能力,竟為貪圖小利而非法陳列仿冒品,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並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復斟酌被告所陳列及持有之仿冒商標商品種類及數量非少、期間非短、侵權之市值非低(參警卷所附鑑定報告書)等情,被告所為實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於偵查中主動與告訴人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洽談和解並賠償10萬元完畢,告訴人並具狀請求給予被告緩刑,有110 年4 月27日刑事陳報狀1 份在卷可佐,顯見被告尚有為自己行為負責之意;兼衡被告所陳列商品欲販售之價格應不致使人認為其所陳列者為真品等情,暨衡酌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尚佳,且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已與提出告訴之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告訴人並具狀請求給予被告緩刑,已如前述,足認被告歷此偵審程序,應已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另為使被告能記取教訓,並能戒慎自己行為、預防再犯,斟酌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之規定,命其於緩刑期間,應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壹場次,同時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促使被告於緩刑期間內能隨時警惕、約束自身行為,避免再次犯罪。六、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係本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又本件員警基於蒐證之目的,喬裝買家向被告購買仿冒商標商品,然該人員仍係因被告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而匯款68元(含運費),被告並因此獲有上開款項之不法利益,此仍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法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且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 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商品│ 提出告訴 │ ├──┼──────┼──────┼───────┼──────┼─────┤ │1 │艾須特貝克戴│第00000000號│115 年6 月15日│救生用浮水圈│ 是 │ │ │維斯有限公司│ │ │、各種衣服、│(已和解)│ │ │、一號娛樂英│ │ │帽子等 │ │ │ │國有限公司 │ │ │ │ │ ├──┼──────┼──────┼───────┼──────┼─────┤ │2 │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119 年6 月15日│嬉水用游泳圈│ 否 │ │ │份有限公司 ├──────┼───────┼──────┤(未和解)│ │ │ │第00000000號│118 年6 月30日│內褲、泳裝、│ │ │ │ │ │ │泳帽 │ │ ├──┼──────┼──────┼───────┼──────┼─────┤ │3 │加拿大商旋轉│第00000000號│114 年5月31日 │游泳池用充氣│ 否 │ │ │行家有限公司│ │ │遊戲器具 │(未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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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仿冒Hello kitty 泳圈 │9件 │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 │ │ │ │ │ │ ├──┼───────────┼──────────┼──────────┤ │7 │仿冒Hello kitty 泳帽 │7件 │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 │ │ │ │ │ │ ├──┼───────────┼──────────┼──────────┤ │8 │仿冒Hello kitty 泳衣 │1件 │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 │ │ │ │ │ │ ├──┼───────────┼──────────┼──────────┤ │9 │仿冒Hello kitty 內褲 │42件 │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 │ │ │ │ │ │ ├──┼───────────┼──────────┼──────────┤ │10 │仿冒汪汪隊立大功泳圈 │39件 │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 │ │ │ │ │ │ ├──┼───────────┼──────────┼──────────┤ │11 │仿冒哆啦A 夢泳圈 │2件 │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 │ │ │ │ │ │ ├──┼───────────┼──────────┼──────────┤ │12 │仿冒哆啦A 夢內褲 │2件 │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 │ │ │ │ │ │ ├──┼───────────┼──────────┼──────────┤ │13 │仿冒哆啦A 夢手機套 │10件 │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 │ │ │ │ │ │ ├──┼───────────┼──────────┼──────────┤ │14 │仿冒CHAMPION衣服 │1件 │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 │ │ │ │ │ │ ├──┼───────────┼──────────┼──────────┤ │15 │仿冒CHAMPION褲子 │1件 │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 │ │ │ │ │ │ ├──┼───────────┼──────────┼──────────┤ │16 │仿冒拉拉熊衣服 │2件 │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