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李爭春
- 被告林家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鈴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13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家鈴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新臺幣壹佰貳拾玖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被告林家鈴抗辯不足採之理由,除於犯罪事實欄第7 至10行補充為「自民國107 年12月間某日起,在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上網以蝦皮拍賣帳號「yateayatea」刊登販售仿冒附表所示商標圖樣商品(於107 年間於淘寶網站,向真實姓名不詳之賣家,每件以新臺幣【下同】0.1 至5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印有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之訊息及照片而陳列之,供不特定人上網選購。」、並補充附表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購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則該次行為,自不能論以販賣既遂(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員警購買如附表編號4 之仿冒商標之紅包袋6 件時,其目的僅在蒐集不法事證,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員警並無實際買受該商品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行為,是屬未遂階段。惟商標法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另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次按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裁判要旨參照),是被告自107 年12月間某日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在上開網站持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未間斷,核屬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應論以一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數種仿冒商標之商品,係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同一重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竟於網路刊登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販賣,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不小之侵害,且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且犯後否認犯行,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其除本案外,先前並無犯罪科刑紀錄之平時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此外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積極與告訴人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已依照和解條件賠償告訴人共5 萬元,復經告訴人具狀表示不願再追究且願給予緩刑機會,有刑事陳報(一)、(二)狀及和解契約書各1 紙在卷可稽,另考量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請本院依法判決等情,暨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在於牟利、其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數量,兼衡其於警詢中自承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為末期癌症患者(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一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被告已與告訴人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告訴人共5 萬元,此有前揭被告與告訴人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所簽立之和解契約書在卷可考;由此足見被告犯後業已盡力彌補其犯罪所生損害,並確已為自己行為彰顯負責之事實;復考量本案告訴人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業已向本院具狀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一節,亦有告訴人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之刑事陳報狀存卷可參;並參酌被告因一時不慎,思慮未周,致觸犯本案刑章,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之教訓後,應當知所警惕,信其應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對被告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 年;然審酌被告非法公開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造成相當損害,其法治觀念顯然有待加強,為警惕被告日後應守法慎行,避免再犯,以使被告得以培養正確法律觀念,認實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緩刑期間應接受法治教育場3 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期符合本案緩刑宣告之目的。至被告若有違反本院所命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自得聲請本院依法撤銷緩刑之宣告,一併敘明。 五、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二)扣案之129 元,係員警基於蒐證之目的而購入仿冒商標之紅包袋時給付予被告乙節,有交易明細表1 張、仿品照片等在卷可佐。雖因員警無購買真意而不構成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然既經被告收取,自不應由被告繼續保有,仍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4771元,除被告於警詢自白為販賣仿冒商品之所得外,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諭知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詹美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品 名 │數量│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專用期限 │商標專用│ │號│ │ │ │證號 │ │商品範圍│ ├─┼───────┼──┼─────┼────┼───────┼────┤ │1 │仿冒 HELLO │12件│日商三麗鷗│00000000│119年6月15日 │紙袋、信│ │ │KITTY 紅包袋 │ │股份有限公│00000000│119年6月15日 │封、包裝│ │ ├───────┼──┤司 │00000000│113年8月15日 │用塑膠膜│ │ │仿冒 HELLO │289 │ │00000000│114年9月30日 │、購物袋│ │ │KITTY 筆 │件 │ │00000000│119年6月15日 │、保溫水│ │ ├───────┼──┤ │ │ │瓶、紙杯│ │ │仿冒 HELLO │233 │ │ │ │湯杓、筷│ │ │KITTY 吸管 │件 │ │ │ │子、緞帶│ │ ├───────┼──┤ │ │ │、玩偶、│ │ │仿冒 HELLO │791 │ │ │ │筆、吸管│ │ │KITTY 紙杯 │件 │ │ │ │、布匹、│ │ ├───────┼──┤ │ │ │非貴重金│ │ │仿冒 HELLO │57件│ │ │ │屬製珠寶│ │ │KITTY 包包 │ │ │ │ │箱/珠寶│ │ ├───────┼──┤ │ │ │盒/首飾│ │ │仿冒 HELLO │67件│ │ │ │盒 │ │ │KITTY 鐵盒 │ │ │ │ │ │ │ ├───────┼──┤ │ │ │ │ │ │仿冒 HELLO │5件 │ │ │ │ │ │ │KITTY 緞帶 │ │ │ │ │ │ │ ├───────┼──┤ │ │ │ │ │ │仿冒 gudetama │2件 │ │ │ │ │ │ │布 │ │ │ │ │ │ │ ├───────┼──┤ │ │ │ │ │ │仿冒 HELLO │120 │ │ │ │ │ │ │KITTY 提袋 │件 │ │ │ │ │ │ ├───────┼──┤ │ │ │ │ │ │仿冒 HELLO │51件│ │ │ │ │ │ │KITTY 布偶 │ │ │ │ │ │ │ ├───────┼──┤ │ │ │ │ │ │仿冒 HELLO │2325│ │ │ │ │ │ │KITTY 、 MY │件 │ │ │ │ │ │ │MELODY 包裝袋 │ │ │ │ │ │ │ ├───────┼──┤ │ │ │ │ │ │仿冒 HELLO │60件│ │ │ │ │ │ │KITTY 餐具組 │ │ │ │ │ │ │ ├───────┼──┤ │ │ │ │ │ │仿冒 HELLO │13件│ │ │ │ │ │ │KITTY 保溫瓶 │ │ │ │ │ │ ├─┼───────┼──┼─────┼────┼───────┼────┤ │2 │仿冒熊大、兔兔│2件 │日商連股份│00000000│114年2月15日 │玩具 │ │ │玩偶 │ │有限公司 │00000000│114年2月15日 │ │ │ ├───────┼──┤ │ │ │ │ │ │仿冒熊大、兔兔│18件│ │ │ │ │ │ │吊飾 │ │ │ │ │ │ ├─┼───────┼──┼─────┼────┼───────┼────┤ │3 │仿冒哆啦 A 夢 │44件│日商小學館│00000000│110年5月31日 │玩偶、紙│ │ │餐具組 │ │集英社製作│00000000│110年5月31日 │袋、背袋│ │ ├───────┼──┤股份有限公│00000000│111年10月15日 │、購物袋│ │ │仿冒哆啦 A 夢 │39件│司 │00000000│117年3月31日 │、筷、飯│ │ │手提袋 │ │ │00000000│111年2月15日 │杓、湯杓│ │ ├───────┼──┤ │ │ │、裝水瓶│ │ │仿冒哆啦A夢布 │4件 │ │ │ │、氣壓式│ │ ├───────┼──┤ │ │ │保溫瓶、│ │ │仿冒哆啦 A 夢 │3件 │ │ │ │棉布、棉│ │ │保溫瓶 │ │ │ │ │織布 │ │ ├───────┼──┤ │ │ │ │ │ │仿冒哆啦 A 夢 │2件 │ │ │ │ │ │ │布偶 │ │ │ │ │ │ │ ├───────┼──┤ │ │ │ │ │ │仿冒哆啦 A 夢 │30件│ │ │ │ │ │ │紅包袋 │ │ │ │ │ │ ├─┼───────┼──┼─────┼────┼───────┼────┤ │4 │仿冒 Peppa Pig│2件 │英商艾須特│00000000│115年6月15日 │印花布、│ │ │印花布 │ │貝克戴維斯│ │ │紙製包裝│ │ ├───────┼──┤有限公司、│ │ │袋、紅包│ │ │仿冒 Peppa Pig│132 │一號娛樂英│ │ │袋等 │ │ │紅包袋 │件(│國有限公司│ │ │ │ │ │ │含警│ │ │ │ │ │ │ │方蒐│ │ │ │ │ │ │ │證取│ │ │ │ │ │ │ │得6 │ │ │ │ │ │ │ │件)│ │ │ │ │ └─┴───────┴──┴─────┴────┴───────┴────┘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 年度偵字第 21336號 被 告 林家鈴 女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 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家鈴明知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圖樣及文字,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並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之商品範圍,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詎林家鈴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107 年12月間某日起,在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上網以蝦皮拍賣帳號「yateayatea」刊登販售仿冒附表所示商標圖樣商品之訊息及照片而陳列之,供不特定人上網選購。嗣為警於109年3月5日以新臺幣(下同)129元購得仿冒「Peppa Pig」商標圖樣紅包袋6件,經送鑑定確認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品,並為警於109年3月26日,在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經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林家鈴於警詢及偵查│坦承於上開時地,以網路販│ │ │中之供述 │賣陳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 │ │ │標商品(被告雖辯稱:因同│ │ │ │業很多人在販售而以為是合│ │ │ │法云云,惟被告自承未取得│ │ │ │正品證明,且購入之價格顯│ │ │ │低於市價,是被告就該等物│ │ │ │品係仿冒品應有認識) │ ├──┼───────────┼────────────┤ │2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證明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仿│ │ │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冒品 │ │ │限公司委任之貞觀法律事│ │ │ │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 │委任之萬國法律事務所出│ │ │ │具之真仿品比對報告、日│ │ │ │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之│ │ │ │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真│ │ │ │仿品比對報告、日商小學│ │ │ │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 │ │ │司委任之國際影視有限公│ │ │ │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 1│ │ │ │份 │ │ ├──┼───────────┼────────────┤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證明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 │ │料檢索服務 │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 │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 │ │ │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 │ │ │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 │ │ │英國有限公司分別係附表所│ │ │ │示商標註冊證號之商標權人│ │ │ │,該商標指定使用於附表所│ │ │ │示之商品範圍且均在專用期│ │ │ │間內 │ ├──┼───────────┼────────────┤ │4 │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扣案、│證明被告意圖販賣而透過網│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 │ │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事實 │ │ │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 │ │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 │ │ │共 4 張、蝦皮拍賣網頁 │ │ │ │列印資料、交易明細、警│ │ │ │方蒐證取得之「 Peppa │ │ │ │Pig 」紅包袋包裏及照片│ │ │ │共 2 張 │ │ └──┴───────────┴────────────┘ 二、查本案係員警出於蒐證意思而佯裝購買,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其買賣行為尚未真正完成,而屬未遂階段,然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是核被告林家鈴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以一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同時侵害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販賣仿冒「Peppa Pig」紅包袋予員警而收取之129元,係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檢察官 詹美鈴 附表: ┌──┬───────┬──┬─────┬────┬────┐ │編號│品 名 │數量│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商標專用│ │ │ │ │ │證號 │商品範圍│ ├──┼───────┼──┼─────┼────┼────┤ │1 │仿冒 HELLO │12件│日商三麗鷗│00000000│紙袋、信│ │ │KITTY 紅包袋 │ │股份有限公│00000000│封、包裝│ │ ├───────┼──┤司 │00000000│用塑膠膜│ │ │仿冒 HELLO │289 │ │00000000│、購物袋│ │ │KITTY 筆 │件 │ │00000000│、保溫水│ │ ├───────┼──┤ │ │瓶、紙杯│ │ │仿冒 HELLO │233 │ │ │湯杓、筷│ │ │KITTY 吸管 │件 │ │ │子、緞帶│ │ ├───────┼──┤ │ │、玩偶、│ │ │仿冒 HELLO │791 │ │ │筆、吸管│ │ │KITTY 紙杯 │件 │ │ │、布匹、│ │ ├───────┼──┤ │ │非貴重金│ │ │仿冒 HELLO │57件│ │ │屬製珠寶│ │ │KITTY 包包 │ │ │ │箱/珠寶│ │ ├───────┼──┤ │ │盒/首飾│ │ │仿冒 HELLO │67件│ │ │盒 │ │ │KITTY 鐵盒 │ │ │ │ │ │ ├───────┼──┤ │ │ │ │ │仿冒 HELLO │5件 │ │ │ │ │ │KITTY 緞帶 │ │ │ │ │ │ ├───────┼──┤ │ │ │ │ │仿冒 gudetama │2件 │ │ │ │ │ │布 │ │ │ │ │ │ ├───────┼──┤ │ │ │ │ │仿冒 HELLO │120 │ │ │ │ │ │KITTY 提袋 │件 │ │ │ │ │ ├───────┼──┤ │ │ │ │ │仿冒 HELLO │51件│ │ │ │ │ │KITTY 布偶 │ │ │ │ │ │ ├───────┼──┤ │ │ │ │ │仿冒 HELLO │2325│ │ │ │ │ │KITTY 、 MY │件 │ │ │ │ │ │MELODY 包裝袋 │ │ │ │ │ │ ├───────┼──┤ │ │ │ │ │仿冒 HELLO │60件│ │ │ │ │ │KITTY 餐具組 │ │ │ │ │ │ ├───────┼──┤ │ │ │ │ │仿冒 HELLO │13件│ │ │ │ │ │KITTY 保溫瓶 │ │ │ │ │ ├──┼───────┼──┼─────┼────┼────┤ │2 │仿冒熊大、兔兔│2件 │日商連股份│00000000│玩具 │ │ │玩偶 │ │有限公司 │00000000│ │ │ ├───────┼──┤ │ │ │ │ │仿冒熊大、兔兔│18件│ │ │ │ │ │吊飾 │ │ │ │ │ ├──┼───────┼──┼─────┼────┼────┤ │3 │仿冒哆啦 A 夢 │44件│日商小學館│00000000│玩偶、紙│ │ │餐具組 │ │集英社製作│00000000│袋、背袋│ │ ├───────┼──┤股份有限公│00000000│、購物袋│ │ │仿冒哆啦 A 夢 │39件│司 │00000000│、筷、飯│ │ │手提袋 │ │ │00000000│杓、湯杓│ │ ├───────┼──┤ │ │、裝水瓶│ │ │仿冒哆啦A夢布 │4件 │ │ │、氣壓式│ │ ├───────┼──┤ │ │保溫瓶、│ │ │仿冒哆啦 A 夢 │3件 │ │ │棉布、棉│ │ │保溫瓶 │ │ │ │織布 │ │ ├───────┼──┤ │ │00000000│ │ │仿冒哆啦 A 夢 │2件 │ │ │ │ │ │布偶 │ │ │ │ │ │ ├───────┼──┤ │ │ │ │ │仿冒哆啦 A 夢 │30件│ │ │ │ │ │紅包袋 │ │ │ │ │ ├──┼───────┼──┼─────┼────┼────┤ │4 │仿冒 Peppa Pig│2件 │英商艾須特│00000000│印花布、│ │ │印花布 │ │貝克戴維斯│ │紙製包裝│ │ ├───────┼──┤有限公司、│ │袋、紅包│ │ │仿冒 Peppa Pig│132 │一號娛樂英│ │袋等 │ │ │紅包袋 │件(│國有限公司│ │ │ │ │ │含警│ │ │ │ │ │ │方蒐│ │ │ │ │ │ │證取│ │ │ │ │ │ │得6 │ │ │ │ │ │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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