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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55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莊維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5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清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015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清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參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張清富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名稱、圖樣,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指定使用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且至本件查獲時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專用期限各如附表一專用期限欄所示),故未經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詎其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1 月初某日起,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前之攤位,陳列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人選購。嗣經警於109 年3 月20日12時27分許執行市場掃蕩勤務時,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經鑑定確認均屬仿冒商標之商品,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清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及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109 年6 月9 日函、查扣物品估價表暨檢視書、產品鑑定書、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委任洪美芳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暨侵權市值表、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斐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110年2 月25日函、檢視報告書、台灣蓋璞有限公司110 年3 月26日GAP 字第1100326001號函、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扣案物品照片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此等商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109 年1 月初某日起至同年3 月20日為警查獲時止,陸續在上址攤位陳列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之時間、地點實施上揭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陳列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另被告以同一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揭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且商標權之註冊與保護制度,同時兼具保障消費者利益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之目的,然被告為貪圖小利,遂在上址攤位陳列未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使用渠等商標之商品,不僅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亦減損消費者對於商標之信賴及市場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業與告訴人即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商標權人達成調解,並已遵期履行調解條件而分別賠償新臺幣(下同)4 萬元、3 萬元予告訴人即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商標權人,上開告訴人並均具狀請求本院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之機會等情,有調解筆錄、刑事陳報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6頁、第41頁、第45頁),犯後態度尚可,而被告除本件違反商標法之犯行外,別無其他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扣案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及正版市值、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長短、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 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另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茲念其一時失慮,為謀小利致罹刑章,然犯後均坦承犯行,且已與上開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履行完畢調解條件,告訴人復具狀請求本院給予被告緩刑宣告等情,業如前述,足認被告確具悔意。考量被告歷經本件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戒慎行事而無再犯之虞,本院是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2 年,以勵自新。又為使被告記取教訓、導正觀念並強化法治認知,並避免其心存僥倖,本院認應課予被告一定負擔為宜,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接受3 場次之法治教育,以預防被告再犯,併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被告於緩刑期間更犯他罪,或未遵期履行緩刑之負擔,依法得撤銷緩刑,並執行原宣告之刑。至上開緩刑之宣告,並不因此解消被告對被害人即附表一編號3 至10所示商標權人應負之民事賠償責任,要屬當然,併此指明。

六、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侵害商標權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另其餘扣案之現金1,500 元、印有SNOOPY商標之衣服7 件,其中現金部分,被告固於警詢中供承係販賣仿冒商品之所得等語(見警卷第5 頁),然本件犯罪事實僅構成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而非成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罪,難認該款項係本件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之犯罪所得;而印有SNOOPY商標之衣服7 件,則因卷內並無證據證明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故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項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維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商標權人  │商標名稱(註冊審│專用期限(民國│指定使用商品│提出告訴│
│    │          │定號)          │)            │            │        │
├──┼─────┼────────┼───────┼──────┼────┤
│1   │德商彪馬歐│jumping puma    │109年11月15日 │衣服等      │是      │
│    │洲公開有限│(第00000000號)│              │            │        │
│    │責任公司  ├────────┼───────┤            │        │
│    │          │PUMA            │116年1月31日  │            │        │
│    │          │(第00000000號)│              │            │        │
├──┼─────┼────────┼───────┼──────┼────┤
│2   │德商阿迪達│Trefoil Version │117年1月31日  │衣服等      │是      │
│    │斯公司    │5(device mark)│              │            │        │
│    │          │(第00000000號)│              │            │        │
│    │          ├────────┼───────┤            │        │
│    │          │adidas Version 3│117年1月31日  │            │        │
│    │          │(stylized word │              │            │        │
│    │          │mark)          │              │            │        │
│    │          │(第00000000號)│              │            │        │
│    │          ├────────┼───────┼──────┤        │
│    │          │三線圖樣(墨色)│112年6月30日  │運動用長褲、│        │
│    │          │(第00000000號)│              │短褲、緊身褲│        │
├──┼─────┼────────┼───────┼──────┼────┤
│3   │荷蘭商耐克│WING Design     │118年9月30日  │衣服等      │否      │
│    │創新有限合│(第00000000號)│              │            │        │
│    │夥公司    ├────────┼───────┤            │        │
│    │          │SWOOSH DESIGN   │118年10月31日 │            │        │
│    │          │(第00000000號)│              │            │        │
├──┼─────┼────────┼───────┼──────┼────┤
│4   │日商森克斯│Sumikkogurashi& │115年5月31日  │衣服等      │否      │
│    │股份有限公│Device          │              │            │        │
│    │司        │(第00000000號)│              │            │        │
├──┼─────┼────────┼───────┼──────┼────┤
│5   │日商雙葉社│蠟筆小新及圖Shin│114年10月31日 │童裝、褲裝等│否      │
│    │股份有限公│ Chan           │              │            │        │
│    │司        │(第00000000號)│              │            │        │
├──┼─────┼────────┼───────┼──────┼────┤
│6   │日商小學館│Doraemon及圖    │117年11月15日 │成衣、褲子等│否      │
│    │集英社製作│(第00000000號)│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7   │盧森堡商斐│FILA(LOGO)(彩│119年8月31日  │衣服等      │否      │
│    │樂盧森堡有│色)            │              │            │        │
│    │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            │        │
├──┼─────┼────────┼───────┼──────┼────┤
│8   │美商吉普(│GAP             │115年1月31日  │衣服等      │否      │
│    │ITM) 公司│(第00000000號)│              │            │        │
│    │          │                │              │            │        │
├──┼─────┼────────┼───────┼──────┼────┤
│9   │日商三麗鷗│HELLO KITTY臉圖 │118年6月30日  │衣服等      │否      │
│    │股份有限公│(第00000000號)│              │            │        │
├──┤司        ├────────┼───────┤            │        │
│10  │          │MY MELODY臉圖   │119年6月15日  │            │        │
│    │          │(第00000000號)│              │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所侵害之商標權      │
├──┼────────────────┼────┼──────────┤
│1   │仿冒PUMA商標圖樣之褲子          │1件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
├──┼────────────────┼────┼──────────┤
│2   │仿冒PUMA商標圖樣之上衣          │10件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
├──┼────────────────┼────┼──────────┤
│3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褲子        │4件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
├──┼────────────────┼────┼──────────┤
│4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衣服        │11件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
├──┼────────────────┼────┼──────────┤
│5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衣服          │12件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
├──┼────────────────┼────┼──────────┤
│6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褲子          │2件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
├──┼────────────────┼────┼──────────┤
│7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圖樣之衣服      │2件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
├──┼────────────────┼────┼──────────┤
│8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圖樣之褲子      │1件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
├──┼────────────────┼────┼──────────┤
│9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圖樣之衣服      │2件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
├──┼────────────────┼────┼──────────┤
│10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衣服       │16件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
├──┼────────────────┼────┼──────────┤
│11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褲子       │1件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
├──┼────────────────┼────┼──────────┤
│12  │仿冒FILA商標圖樣之衣服          │8件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
├──┼────────────────┼────┼──────────┤
│13  │仿冒FILA商標圖樣之褲子          │4件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
├──┼────────────────┼────┼──────────┤
│14  │仿冒GAP商標圖樣之衣服           │9件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
├──┼────────────────┼────┼──────────┤
│1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衣服   │13件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
├──┼────────────────┼────┼──────────┤
│1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褲子   │2件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
├──┼────────────────┼────┼──────────┤
│17  │仿冒美樂蒂商標圖樣之衣服        │2件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
├──┼────────────────┼────┼──────────┤
│18  │仿冒美樂蒂商標圖樣之褲子        │1件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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