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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胡家瑋

  • 被告
    周月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52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月麗 選任辯護人 翁松崟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67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月麗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被告周月麗於本院審理中具狀之自白作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循正當途徑謀取生活所需,率爾竊取他人之財物,顯見其價值觀念及行為均有偏差,所為實有不當;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所竊得之財物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956 元,然被告已與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10,000元完畢,有和解書1 份在卷可佐(見偵字卷第79頁),足認犯罪所生之危害已有減輕;兼衡其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不予揭露)、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罹有重度憂鬱症、需服用高達10種藥物以控制病情之身心狀況(有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及藥局藥袋明細各1 份在偵字卷及本院卷可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施巴5.5 抗乾敏保濕乳液4 瓶,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因被告已賠償告訴人並達成和解,業如前述,已足以剝奪其此部分之犯罪所得,若再沒收、追徵,將使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6751號被 告 周月麗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翁松崟律師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月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1 月22日19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林園分公司」( 下稱寶雅林園店) 內,徒手竊取貨架上之「施巴5.5 抗乾敏保濕乳液」4 瓶(價值新臺幣2956元)置於自備之手提袋內,於結帳時未將之取出結帳,僅就其他物品結帳,得手後欲離去時,店門口防盜門警報器響起,然周月麗並未在現場停留,仍繼續走出門口欲騎乘其電動車離去,經店員莊婕芸追至店外要求周月麗回店內確認,周月麗即將手提袋內之已結帳之商品交給店員,將手提袋內未結帳之上開物品及該手提袋留置在電動車上並未帶回店內。嗣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地區保安專員郭士霖調閱店內監視錄影畫面,發現周月麗上開行竊畫面後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士霖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周月麗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郭士霖於警詢及偵查中經具結之之證述。(三)證人莊婕芸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寶雅林園店失竊商品清單資料。 (五)監視錄影畫面光碟、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蒐證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檢 察 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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